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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学堂课件天地第201604期 营改增政策培训 嘉定区税务局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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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纳税人学堂课件天地第201604期 营改增政策培训 嘉定区税务局 2016年4月

2 www.jdtax.sh.gov.cn 注意:1、培训课件下载地址: 嘉定税务子网站 税收宣传 纳税人学堂 课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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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咨询渠道 政策口径问题: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税收管理员联系或前往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咨询专窗 开票系统问题,可咨询维护单位:
航天信息:962366 百旺金赋: 网上申报问题,可咨询维护单位: 万达信息: 关注“嘉定税务”微信 获取更多税收资讯

6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链接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为增值税纳税人。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6

7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8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8

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业特别规定 相关实务操作(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1 2 3 4 5 6 7 1 9

10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行业,现在改为按照增值税征收。
一、营改增推进概况 什么是营改增?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就是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行业,现在改为按照增值税征收。 营改增是如何推进的?

11 相关实务操作(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业特别规定 1 2 3 4 5 6 7 相关实务操作(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2 11

12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12

13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读: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a.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b.试点实施前的年应税销售额=连续12个月应税营业额合计÷(1+3%) 13

14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三条:不登记一般纳税人情形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第一部分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三条:不登记一般纳税人情形 a、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b、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另外,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4

15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一部分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15

16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一部分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解读 试点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不需重新办理登记。 16

17 网上大厅可办理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政策解读: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第一部分 网上大厅可办理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政策解读: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7

18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政策解读:未办理处罚措施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8

19 例:应纳税额=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唯一性:购买方 例:应纳税额=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9

20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附件1《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一部分 2、征税范围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附件1《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

21 2、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第一部分 一、交通 运输业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
1、陆路运输服务 2、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二、建筑业 (二)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2、安装服务 3、修缮服务 4、装饰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21

22 2、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第一部分 三、金融保险业 一、销售服务 (三)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四、邮电通讯业 (四)电信服务 (五)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2、增值电信服务 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2、邮政特殊服务 3、其他邮政服务 22

23 2、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第一部分 五、文化体育业 一、销售服务 (六)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3、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 六、娱乐业 (七)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租赁服务(有形动产、不动产)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七、服务业 23

24 2、征税范围 营改增前后征税项目对照表 原营业税项目 征税项目 征收品目 行业小类 八、转让无形资产 二、销售无形资产
1、技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2、商标 3、著作权 4、商誉 5、自然资源使用权 6、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三、销售不动产 1、建筑物 2、构筑物 24

25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一部分 2、征税范围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5

26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第一部分 2、征税范围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6

27 第一部分 2、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a.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b.存款利息。 c.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d.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7

28 什么叫做“境内” 2、征税范围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第一部分 2、征税范围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做“境内” 28

29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第一部分 第二章 2、征税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9

30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征税范围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政策解读: (1)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服务 (3)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在境外发生 30

31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第一部分 2、征税范围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政策解读: (1)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完全在境外使用 31

32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征税范围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政策解读: (1)有形动产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2)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 32

33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征税范围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3

34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3、税率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34

35 第一部分 征税项目 服务中类 税率 一、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11% 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11% (2)增值电信服务6%
(1)基础电信服务11% (2)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6% 现代服务 (1)6% (2)有形动产经营租赁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7% (3)不动产经营租赁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税率11% 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1)6% (2)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11% 三、销售不动产 第一部分 35

36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率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 除3%征收率外,为了平稳过渡,实施办法沿用了营业税部分税率作为一些事项的征收率。 36

37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部分 4、计税方法 第十七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解读: 1、一般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 2、简易计税方法 ——  小规模纳税人         ——   特定应税行为

38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部分 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9 例如:某旅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某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为:103÷(1+3%)=100万元;
案 例 第一部分 例如:某旅游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某季度含税销售额为103万元,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为:103÷(1+3%)=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为100×3%=3万元。 39

40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一部分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1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部分 第四章 5、销售额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1

42 1、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以下二种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方式:
第一部分 政策解读: 第四章 1、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以下二种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方式: a、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b、 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42

43 第一部分 第四章 5、销售额 政策解读: 2、附件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十八种情况销售额是减除相关费用的余额,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制定以下政策时参考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中对扣除项目的规定。 43

44 5、销售额 政策解读: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1 金融业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一部分 第四章 5、销售额 政策解读: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1 金融业 金融商品转让 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44

45 5、销售额 政策解读: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2 生活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第一部分 第四章 5、销售额 政策解读: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生活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45

4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第一部分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6

47 现代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现代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7

48 现代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第一部分 第四章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现代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8、9、10点规定执行。 (2)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8、9、10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8、9、10点规定执行.。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10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48

49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一部分 第四章 11 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1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9

5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一部分 第四章 第四章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14 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预缴。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款)。 50

51 第四章 第一部分 序号 行业 项目 具体规定 16 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预征。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1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他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8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51

52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1-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52

53 6、进项税额抵扣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政策解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认证期限: 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

54 6、进项税额抵扣 3、货运专用发票 7月1日取消

55 便民举措:取消发票认证 4、3月1日: 取消A类纳税人发票认证 5月1日: 取消B类纳税人发票认证 登陆嘉定税务子网站下载:
第一部分 便民举措:取消发票认证 4、3月1日: 取消A类纳税人发票认证 5月1日: 取消B类纳税人发票认证 登陆嘉定税务子网站下载: “增值税查询平台” 操作说明及教学视频 55

56 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需要在etax电子申报平台“涉税事项”中填写抵扣清单,次月收到稽核结果比对相符进行确认后方可抵扣。 开具之日起180天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可登陆嘉定税务子网站下载操作手册

57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发票改版后已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在发票改版后已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7

58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9 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15号
第一部分 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1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0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一部分 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1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2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63 集体福利是指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对集体资产或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一种利益。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解读:”集体福利”概念 集体福利是指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对集体资产或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一种利益。

64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解读:“个人消费”概念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解读:“个人消费”概念   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对各种物质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消耗,它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人类社会最大量、最普遍的经济现象和行为个体消费的对象,主要包括用于个人及其家庭消费所购买的衣、食、住、行、用等方面的消费品。这部分消费与劳动者个人的贡献紧密相连,并构成社会总消费中的主体部分。

65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不可抵扣变可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             (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66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7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解读:非正常损失   《办法》二十八条第三款: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68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9 2、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
第一部分 6、进项税额抵扣——哪些进项不能抵扣 政策解读: 1、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

7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一部分 7、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71 第一部分 7、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政策解读:①“实际成本”:按照会计核算成本理解。 ②本条款不包含“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在三十一条有单独规定。

72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一部分 7、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73 第一部分 第四章 8、兼营与混合销售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73

74 政策解读: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部分 第四章 政策解读: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摘自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74

75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一部分 第四章 8、兼营与混合销售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75

76 第一部分 第四章 8、兼营与混合销售 只有当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时,才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76

77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一部分 8、兼营与混合销售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77

78 第一部分 9、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78

79 第一部分 第四章 10、销货退回与红字发票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政策解读 ①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②开具红字发票有情形条件 79

80 第一部分 第四章 10、销货退回与红字发票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注意: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文件,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0

81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一部分 第四章 11、价格偏低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81

82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一部分 第四章 11、价格偏低的处理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82

83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第一部分 第五章 12、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83

84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一部分 第五章 12、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时间和纳税地点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84

85 第一部分 第五章 12、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政策解读: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依据税法规定向征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它说明纳税人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进行税收管辖的问题。目前,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居住地等。    该条款所称的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是税收实践中一直沿用的概念,主要是看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状况,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本条规定对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其他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进行明确。   营业税中对纳税地点的规定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85

86 第一部分 第五章 12、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时间和纳税地点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86

87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一部分 第六章 13、减免税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注意: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行为放弃免税权。 87

88 13、减免税相关规定 ①免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4.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②即征即退。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

89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分 第六章 13、减免税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89

90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第六章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 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90

91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一部分 第七章 14、专用发票开具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91

9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目 录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特别规定 相关实务操作(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1 2 3 4 5 6 7 3 92

93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1、建筑业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概念和征收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93

94 1、建筑业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政策解读:征收范围变化点一 工程服务 :对应“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1、建筑业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政策解读:征收范围变化点一 工程服务 :对应“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 安装服务:对应“安装”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94

95 1、建筑业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政策解读:征收范围变化点二 修缮服务: 对应 “修缮” 无变化 装饰服务 : 对应 “装饰” 无变化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1、建筑业营改增的征收范围 政策解读:征收范围变化点二 修缮服务: 对应 “修缮” 无变化 装饰服务 : 对应 “装饰” 无变化 其他建筑服务: 对应 “其他工程作业” 增加了“建筑物平移” 95

96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2、建筑服务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96

97 政策解读: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
第一部分 第二章 3、建筑服务的过渡安排 政策解读: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 a.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解决劳务占比较多企业的税负 b.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全部或部分 c.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工日期4月30 号前 97

98 第一部分 第二章 3、建筑服务的过渡安排 a.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b.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c.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上未注明开工日期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8

99 第一部分 第二章 3、建筑服务的过渡安排 特别提醒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99

100 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一部分 第二章 4、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100

101 4、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第一部分 第二章 4、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a.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b.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c.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1

102 第一部分 第二章 5、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2

103 6、预缴管理:预缴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
第一部分 第二章 6、预缴管理:预缴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该按照工程项目区分简易和一般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应预缴税额: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103

104 6、预缴管理 政策解读:预缴需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6、预缴管理 政策解读:预缴需提供的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04

105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6、预缴管理 政策解读:跨区县预缴管理要求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105

106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6、预缴管理 政策解读:预缴税款的抵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06

107 7、可扣除的分包款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包括: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7、可扣除的分包款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包括: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07

108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8、发票的开具 a.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至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分包款)申请代开。 b.对于老项目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并申报缴纳了营业税的,在4月30日前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 ,5月1日之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8

109 9、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a.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9、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注意:a.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意:b.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时间,按照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 109

110 10、免税规定(跨境)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查勘探服务;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二章 10、免税规定(跨境)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查勘探服务; 110

111 建筑业营改增关键词、几个核心点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11%和3%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
“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1 2 3 4 5 6 7 111

112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第三章 112

113 第三章 案例: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非简易计税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113

114 案例:解答 第三章 一、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该预缴增值税:
当期增值税额=( )/(1+11%)*2%=20万元 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该预缴增值税: 当期增值税额=( )/(1+11%)*2%=40万元 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在A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1+11%)*11% =89万元 114

115 第三章 问题:如果是选择简易征收的项目? 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企业在9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115

116 简易征收的项目如何计算? 第三章 一、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该建筑企业在B省应该预缴增值税:
当期增值税额=( )/(1+3%)*3%=?1 该建筑企业在C省应该预缴增值税: 当期增值税额=( )/(1+3%)*3%=?2 二、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在A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额=( )/(1+3%)*3%-?1-?2=? 116

117 第三章 适应营改增的要求 1.人员管理 2.采购模式 3.内部流程调整 117

11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业特别规定 相关实务操作(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1 2 3 4 5 6 7 4 118

119 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及销售涉及的主要政策
第一部分 16号 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及销售涉及的主要政策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3、《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19

120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区别于融资性租赁) (一)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 (区别于融资性租赁) (一)征税范围: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1、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2、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120

121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征收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部分 16号 (二)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简易征收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仅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征收办法:适用5%的征收率。 121

122 (三)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率表 16号 纳税人 项目 计税方法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5%
第一部分 16号 纳税人 项目 计税方法 税率、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5% 一般计税方法 11%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 一般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简易计税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5%减按1.5%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122

123 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要申报两次。(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第一部分 16号 (四)申报与征收方式: 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要申报两次。(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只需要申报一次(机构所在地申报)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有所得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不动产所在地及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具体参照16号公告第四十五条) 123

124 第一部分 (五) 税款预缴率/预征率 16号 租赁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5、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24

125 (六)税款的计算: (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第一部分 16号 (六)税款的计算: (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4、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125

126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一部分 16号 (七)预缴税款的抵减与发票开具: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26

127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一部分 16号 (七)预缴税款的抵减与发票开具: 3、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4、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7

128 案 例 某从事不动产出租行业的企业拥有3处不动产A、B、C。其中A在企业所在地,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B和C在外地,均为2016年4月30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其中企业选择B适用简易计税方法,C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现企业将这3处不动产进行经营性出租,租金分别为A:80万/月,B:120万/月,C:70万/月,问三处不动产如何进行计税申报。 A:直接向当地申报:80/1.11*0.11 B:不动产所在地: 120/1.05*0.05 机构所在地:120/1.05*0.05 C:不动产所在地:70/1.11*0.03 机构所在地:70/1.11*0.11-预缴数 128

129 二、不动产转让 (一)征税范围: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一)征税范围: 1、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包括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 129

130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30

131 二、不动产转让 (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转让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11%。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转让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转让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131

132 (三)税率和征收率(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建项目):
第一部分 16号 (三)税率和征收率(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建项目): 132

133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三)税率和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自建项目): 133

134 二、不动产转让 (四)销售额的计算: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四)销售额的计算: (1)基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34

135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 1、一般计税方法: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销售额 1、一般计税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135

136 二、不动产转让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136

137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2、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37

138 二、不动产转让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38

139 第一部分 (四)销售额的计算: 16号 139

140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四)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40

141 (五)税款预缴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一部分 16号 (五)税款预缴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41

142 第一部分 16号 (五)税款预缴 2、小规模纳税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42

143 第一部分 16号 (五)税款预缴 143

144 第一部分 16号 (五)税款预缴 144

145 二、不动产转让 (六)进项税额抵扣(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六)进项税额抵扣(针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45

146 案 例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于2015年10月转让A、B、C三处自建房产,A是于2015年5月1日后在外地取得,B和C均是2015年4月30日前在本地取得。其中企业选择B适用简易化计税方法,C使用一般计税方法。出售三处房产分别获得65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请问企业该如何申报计税。 A:一般计税方法:外地预缴:650*(1+11%)*5% 机构所在地申报:650*(1+11%)*11%-预缴税额 B:简易计税方法:外地预缴:1000*(1+5%)*5% 机构所在地申报:1000*(1+5%)*5% C:一般计税方法:机构所在地申报:1500*(1+11%)*11% 146

147 案 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A和B,其中A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建筑规模为20万平方米,B项目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建筑规模为40万平方米。其中A销售额为40000万元,B项目销售额为90000万元,2个项目对应进项一共80000万元,但是无法划分,请问企业该如何申报计税。 147

148 案 例 A项目:销项税额:40000*(1+5%)*5% B项目:销项税额:90000*(1+11)*11%
案 例 A项目:销项税额:40000*(1+5%)*5% B项目:销项税额:90000*(1+11)*1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0000*(20/60) A销项税额+B销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48

149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七)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进行税款的预缴申报,再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税。(其他个人除外) (二)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在同一县(市)的,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税。 149

150 二、不动产转让 (八)发票开具 1、转让不动产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八)发票开具 1、转让不动产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0

151 二、不动产转让 (八)发票开具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八)发票开具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1

15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一部分 16号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2

153 二、不动产转让 (九)纳税申报 1、转让不动产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九)纳税申报 1、转让不动产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53

154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4

155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5

156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部分 16号 二、不动产转让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6

15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业特别规定 相关实务操作提醒(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1 2 3 4 5 6 7 55 157

158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第一部分 第二章 1、征税范围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原营业税金融保险业规定 现增值税金融服务规定 金融 贷款 贷款服务 融资租赁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 划入商务辅助服务税目下的经纪代理服务 其他金融业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 保险服务 158

159 1、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一部分 第二章 1、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即原营业税金融税目中的“其他金融业务”, 具体项目逐一列举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159

160 a、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a、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160

161 c、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一部分 第四章 政策解读: c、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1

162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d、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2

163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e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减少了保险费和安装费 163

164 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应再就本金互相开具发票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e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承租方与出租方也不应再就本金互相开具发票 164

165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e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65

166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e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166

167 3、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168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免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1、免征的规定。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免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共规定了50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基本延续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168

169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a、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a、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b、国家助学贷款。 c、国债、地方政府债。 d、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e、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169

170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f、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70

171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g、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g、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171

172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b.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c.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d.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72

173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 a.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b.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c.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d.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173

174 政策解读: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174

175 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 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75

176 a、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a、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b、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76

177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77

178 c、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c、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178

179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业特别规定 相关实务操作提醒(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1 2 3 4 5 6 7 6 179

180 第一部分 第二章 1、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80

181 1、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一部分 第二章 1、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教育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181

182 第一部分 第二章 1、征税范围 第二章 征税范围 政策解读: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182

183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a、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83

184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b、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新增)、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84

185 c、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一部分 第四章 2、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政策解读: c、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185

186 3、税率和征收率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187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免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 1、免征的规定。 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应税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发生免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共规定了50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基本延续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 187

188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a、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b、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a、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b、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c、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d、婚姻介绍服务 e、殡葬服务 f、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8

189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g、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h、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g、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h、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i、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j、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k、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89

190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l、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l、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m、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n、 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o、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90

191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p、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q、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r、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91

192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s、随军家属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s、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92

193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t、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t、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93

194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4

195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195

196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1、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96

197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2、失业人员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2、失业人员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7

198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2、失业人员就业。 第六章 第一部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2、失业人员就业。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198

199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2、失业人员就业。
第一部分 第六章 4、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 政策解读:减征增值税的项目 2、失业人员就业。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99

200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目 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营改增推进概况 营改增一般规定 建筑业特别规定 不动产销售及经营租赁特别规定 金融服务业特别规定 生活服务业特别规定 相关实务操作提醒(涉税会计核算、发票开具) 1 2 3 4 5 6 7 7 200

201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一部分 一、会计如何核算?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2]13号) 201

202 取得不动产等分年抵扣,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一、会计如何核算:应交税费下二级科目 取得不动产等分年抵扣,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未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 待抵扣增值税 应交税费 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2

203 一、会计如何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三级科目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 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 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 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 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 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或 提供应税劳务应 收取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 销项税额 转出未交或多缴增值税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企业月终 转出未交或多交的 增值税 允许抵减销售额时,按规 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 项税额 203

204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第一部分 一、会计如何核算—小规模纳税人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04

205 一、会计如何核算——增值税留抵税额 政策解读:
第一部分 一、会计如何核算——增值税留抵税额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政策解读: 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的设置。 205

206 兼有的一般纳税人,5月初有留底税额,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一、会计如何核算——增值税留抵税额 兼有的一般纳税人,5月初有留底税额,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5月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允许抵扣 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07 一、会计如何核算——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政策解读:财税[2012]15号 一、 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08 一、会计如何核算——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政策解读: 二、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9 一、会计如何核算——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政策解读: 四、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1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
一、会计如何核算——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 购入 借记“固定资产” 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递延收益” 小规模纳税人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递延收益”

211 一、会计如何核算—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借记“递延收益” 贷记“管理费用” 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 计提折旧 借记“管理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等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记“管理费用” 技术维护费 小规模纳税人: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记“管理费用”

212 一、会计如何核算—案例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案 例
第一部分 一、会计如何核算—案例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案 例 2016年7月,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本月提供建筑服务收入100万元,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收。购买建筑模板5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付。 Ⅰ.取得运输收入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Ⅱ.购进建筑模板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212

213 第一部分 一、会计如何核算—案例 案 例 某餐饮服务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份取得餐饮服务收入4万元(含税),购进面粉、蔬菜、食用油等1.5万元。 借: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售收入=(40000/1+3%)= 应纳税额= *3%= 213

214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第一部分 二、 发票如何开具?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票 种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214

215 二、发票如何开具?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票 种

216 三、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差额征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17 感谢您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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