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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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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訂版)"—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98.01.22修訂版)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網路暨學分認證委員會

2 醫事檢驗師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30400 號令 制定公布全文 63 條;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 正公布第10、19、37、40、41 條條文;增訂第20-1、21-1、52-1、61-1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8、10、21-1、22、33~39、42、43、45、48、52、56 條條文;增訂第 56-1、56-2、60-1 條條文;並刪除第 46、61 條條文

3 醫事檢驗師法 第七條 (96.01.29)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一定時數繼續教育,始得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更新與前項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4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依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八九0三八三三一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衛署醫字第0九000七一六九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5 四年內達 一○○點以上 六年內達 一五○點以上
每四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每六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醫事檢驗師法 89/2/3 91/6/12 96/1/29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89/7/11 90/11/7 98/1/22 四年內達 一○○點以上 六年內達 一五○點以上

6 修訂要點 各類醫事人員名稱統一,「醫事檢驗師申請執業登記接受繼續教育及更新執業執照辦法」更名為「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明確區分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更新需備文件,及其執照更新期間之計算方式 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之繼續教育要件 繼續教育積分實施方式 積分審查認定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

7 執業登記動態管理 執業登記 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執業執照。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歇業:註銷其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變更執業處所:辦理歇業及執業登記 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定期換發執業執照

8 申請執業登記 醫事檢驗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執業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97年8月開始鍵入積分系統)

9 辦法過渡時期之要求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醫事檢驗師,其應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日期,依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醫事檢驗師法第七條/每4年→6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辦理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前,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

10 四年內達 一○○點以上 六年內達 一五○點以上
每四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每六年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此期間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時,其有效期已更改為六年 醫事檢驗師法 89/2/3 91/6/12 96/1/29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89/7/11 90/11/7 98/1/22 四年內達 一○○點以上 六年內達 一五○點以上 98/1/22之後,首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其繼續教育積分之計算,依修正前之規定

11 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更新 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要求
免附積分:甫領證5年內、辦法公告5年內(辦法施行前領證) 、執業執照於效期內 一年內25點:領證超過5年、辦法公告5年後(辦法施行前領證)、連續歇業超過2年 執業執照更新 六年150點 歇業後重行申請執業登記不再要求檢具一定時數之積分

12 醫檢新鮮人注意事項 98/1/22起,醫檢師證書發證日五年內申請執業(免提出積分證明),其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是依醫檢師證書核發日起算六年,不是依申請日。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到期時,仍需檢具繼續教育積分150點辦理執照更新,其教育積分取得時間範圍為醫檢師證書核發日起算六年。 領取醫檢師證書後,即可接受繼續教育取得積分,不必等到取得執業執照後。

13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 剛領得醫檢師證書者
1.證書發證日5年內申請執業(免提出積分證明) 98/9/1起 104/9/1止(執照有效期限) ~5年~ 98/9/1 101/9/1 103/8/31 證書核發日 執業申請日 2.證書發證日5年後,首次申請執業 -申請時需檢具繼續教育積分25點;執業執照自核發日加6年。 98/9/1起 104/8/31止(執照有效期限) ~5年~ 93/6/1 98/5/31 98/9/1 證書核發日 執照核發日(申請日)

14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 現職人員 醫事檢驗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日) 新執業執照有效日期 98/8/1 98/1/22 法規公布 104/10/1止 98/4/1 98/10/1 原執業執照 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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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規與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 醫事檢驗師法 四年換照 六年換照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100點以上 150點以上
89/2/3 91/6/12 96/1/29 89/7/11 90/11/7 醫事檢驗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98/1/22 100點以上 150點以上 新執照有效日期 97/9/23 有效日期 89/9/25換照 93/9/22換照 103/9/23止 四年100點 四年100點 六年150點 有效日期97/9/24 97/9/1 (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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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及積分計算方法 歇業重新申請執業登記-連續歇業期間未逾二年 1.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
以該日期為新發執照應更新日期。 103/6/20起 109/6/19止 歇業 執業 到期日 103/6/19 97/6/20 102/12/18 免檢具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

19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及積分計算方法 歇業重新申請執業登記-連續歇業期間未逾二年 2.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
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 103/8/20起 109/8/19止 歇業 到期日 執業 97/6/20 102/12/18 103/6/19 需檢具最近六年150個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 未逾二年

20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及積分計算方法 歇業重新申請執業登記-連續歇業期間已逾二年 1.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可選擇
(1)應更新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並檢具近一年內繼續 教育課程積分二十五點以上。 (2)以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為新發執照應更新日期,免 檢具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 。 101/12/20起 107/6/19止 (1) (2) 歇業 執業 原到期日 97/6/20 98/12/20 101/12/20 103/6/19 已逾二年

21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及積分計算方法 歇業重新申請執業登記-連續歇業期間已逾二年 2.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
日期自執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 103/12/20起 109/12/19止 歇業 到期日 執業 97/6/20 100/6/19 103/6/19 需檢具最近一年25個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 已逾二年

22 繼續教育課程內容 專業課程-包括臨床生化、臨床細菌、臨床血液、臨床血清免疫、分子檢驗學、臨床病毒、臨床鏡檢、血庫、組織細胞、臨床生理、細胞遺傳及其他。 專業品質 專業倫理 專業相關法規 每六年接受上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百五十點以上 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十五點,超過十五點以十五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團體辦理審查認定。

23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機構辦理) 款 實施方式 人員 積分 單位 上限 一 參加專業相關之繼續教育課程 授課者 5 小時 學員 1 二
(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舉辦) 授課者 5 小時 學員 1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醫事檢驗學術研討會 擔任特別演講者 10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第一作者 3 其他作者 2 ※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24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機構辦理) 款 實施方式 人員 積分 單位 上限 三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擔任特別演講者 3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 第一作者 2 其他作者 1 學員 小時 ※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 50 點/ 6年 主要報告者或演講者

25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機構辦理) 可取得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積分認證網路繼續教育
實施方式 人員 積分 單位 上限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 學員 1 30 點/6年 參加醫事檢驗學雜誌通訊課程者 2 可取得醫事檢驗師繼續教育積分認證網路繼續教育 傳染病數位學習網 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政策數位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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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個人申請) 款 實施方式 人員 積分 單位 上限 七 在國內外醫事檢驗學雜誌發表有關醫事檢驗原著論文者
發表醫事檢驗原著論文 第一或通訊作者 16 50 點/6年 第二作者 6 其他作者 2 發表其他類論文 8 3 1

29 實施方式與積分計算(個人申請) 款 實施方式 人員 積分 單位 上限 八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醫事檢驗相關學位者 學員 5 學分
15點/學期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 講授者 1 15 點/6年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 執業或開業者 25 至國內外醫事檢驗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 累計一週內 2 25點/6年 累計一週以上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其積分一點得以二點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其積分一點得以一點五點計。

30 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一) 縣別 山地鄉 離島鄉 偏遠地區 台北縣 烏來鄉 桃園縣 復興鄉 新竹縣 尖石鄉、五峰鄉 苗栗縣 泰安鄉 獅潭鄉
台中縣 和平鄉 南投縣 仁愛鄉、信義鄉 嘉義縣 阿里山鄉 大埔鄉 雲林縣 古坑鄉 高雄縣 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 屏東縣 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 泰武鄉、春日鄉來義鄉、獅子鄉牡丹鄉

31 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二) 縣別 山地鄉 離島鄉 偏遠地區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花蓮縣 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台東縣
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 蘭嶼鄉、綠島鄉 長濱鄉、大武鄉 澎湖鄉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 七美鄉 金門縣 金城鎮、金寧鄉、金沙鎮、列嶼鄉、金湖鎮、烏坵鄉 連江縣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32 積分審查認定之醫事檢驗團體 資格條件 積分審定醫事檢驗團體 須為全國性之醫事檢驗學會、學會或公會。 設立滿三年。
會員中應有醫事檢驗師全國執業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積分審定醫事檢驗團體 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醫事檢驗學會

33 送審流程圖(團體) 請審查委員於接獲審查通知後7日內回覆審查結果 由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 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送審 本會審定小組 行政審查
(送審資料是否齊全) 審查委員 專業審查 審定小組 審查結果通知 開課單位 (十四日內) 通過 不通過 (Mail通知繳交審查費) 開課單位一個月內 登錄學員名單 開課單位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接獲本會審查結果五天內,提出複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覆以一次為限。 本會將於收到申覆後十四日內回覆結果。 (五天內) 開課單位得補齊資料後再行送審,不另行收取審查費,但以一次為限。 退件 申覆 請審查委員於接獲審查通知後7日內回覆審查結果

34 送審流程圖(個人) 請審查委員於接獲審查通知後7日內回覆審查結果 由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線上送審 本會審定小組 行政審查
(送審資料是否齊全) 審查委員 專業審查 審定小組 審查結果通知 個人 (十四日內) 通過 不通過 (Mail通知繳交審查費) 本會審查後2週內 登錄學員個人積分 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接獲本會審查結果5天內,提出複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覆以一次為限。 本會將於收到申覆後十四日內回覆結果。 (5天內) 個人得補齊資料後再行送審,不另行收取審查費,但以一次為限。 退件 申覆 請審查委員於接獲審查通知後7日內回覆審查結果

35 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具有衛生署通過教學醫院之醫檢師資歷三年(含)以上,並具有教學經驗者。
獲台灣醫檢學會頒佈為臨床指導教師或臨床專家者。 臨床專科醫師或學有專精之碩博士級人員。 其他相關領域學有專精,備相關文件經本委員會相關委員認可者。

36 積點時數認定 線上登錄每節課起迄時間,由系統核算點數。 以50分鐘為1點計,點數有小數點,可累計。 不含:報到、致詞、茶敘、午餐、考試。
不含:綜合討論、Q&A、實驗課程 「離島」和「偏遠」地區點數加值點數,由登錄系統自行認定。

37 積分認定類別標準是否符合 參加醫學院校、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衛生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活動日期連續或一天之課程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之課程。

38 申請課程規定事項 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應分件送審(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除外)。
同一授課內容且同一群講師,但不同地點之課程可視為同一案件。 多節課程時,每半日課程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4.8積分),全日課程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9.6積分) 。連續課程應有適當休息時間 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其申請活動日期不得超過2個月

39 課程及積分採認之作業監督方法 現場查核:本會得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要求限期內改善。
學員出席查核:開課單位辦理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登錄出席學員資料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網站,該出席人員簽名冊正本或電子檔應自行保留六年備查,必要時,本會得要求開課單位提供相關資料查核。

40 繼續教育課程品質管理方式 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課前簽到、課後簽退,至少需每半日簽到一次。繼續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開課單位之繼續教育課程及學術研討會者須申報其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 繼續教育審查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或刊登審查已通過之類似廣告。 同一案件已向其他醫事檢驗團體申請,不得重複申請積分,違者不予計分,且當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之其他積分。

41 醫事檢驗生之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規定 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十五點以上 第八條第一項所定課程積分應達九十點以上
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積分數應達九點以上外,準用醫事檢驗師之規定。

42 感謝聆聽 敬祝 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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