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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培訓 交 通 法 規 報告人:劉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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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交通安全教育種子教官培訓 交 通 法 規 報告人:劉振安

2 壹、前言 客觀環境 青(少)年特性 道路交通設施未盡完善 道路交通法規不完備 汽車駕駛駕駛道德低落 繁雜又暗藏危機的交通環境
處於叛逆階段,值氣方剛之際 行動總是在思考之前 同儕影響大於師長教導 身陷於危險而不自知

3 道路交通法規體系簡介 公路法 市區道路條例 停車場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民眾日常通行最為相關之法律

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合併「汽車管理規則」、「陸上交通管理規則」及「違警罰法」交通管理部分規定,於民國57年2月5日制定公布施行。
今業經九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92年1月2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令自92年6月1日施行。 授權行政機關訂定18種法規命令。

5 民眾通行最為相關法規命令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 車輛移置保管、收取費用、公告拍賣、移送處理之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7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二) 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 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 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 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 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 交通管制設施。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指示標誌 輔助標誌

8 警告標誌

9 禁制標誌

10 指示標誌

11 輔助標誌

12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三) 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 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 路面或其他設施上,用以管制 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 之交通管設施。 警告標線 禁制標線 指示標線

13 標 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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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四) 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 音響、文字等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 他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 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轉向之交 通管制設施。 行車管制號 定時號誌 交通感應號誌 行人專用號誌 行人觸動號誌 特種交通號誌

17 特種交通號誌 行人穿越道號誌 鐵路平交道號誌

18 特種交通號誌 閃光黃燈 閃光紅燈 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停止,讓幹道車行先,俟安全時方得續行。 閃光紅燈

19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五)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汽車: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客車 大客車: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客車:9座以下或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貨車 大貨車:總重量逾3,500公斤以上之客車。 小貨車:總重量3,500公斤以下之客車。 機器腳踏車: 重型機器腳踏車: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輕型機器腳踏車

20 道路交通法規名詞釋義(六) 慢車 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含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動力為輔之電動輔助自行車,簡稱電動輔助自行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21 電動輔助自行車

22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 顏色: 1.白底 2.閃電外框:黑色 3.閃電內:黃色填滿 4.其他:淡草綠色

23 學生對於道路交通法規應有之認知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 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 駕駛汽車應遵守之規定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

24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一) 一般道路通行規定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3) 行人結隊成行而行者,應靠路邊行進,並應依警察人員指揮或其所指定區間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規則137) 盲人通行道路時,應攜帶白色手杖或有人扶持。(規則138)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規則136)

25 內輪差與行人交通安全(一)

26 內輪差與行人交通安全(二)

27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二) 穿越道路(規則134)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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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行人通行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經鐵路平交道 (停、看、聽)(規則135)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或警鈴及閃光號誌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顯示時,應即靠邊停止,不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行人如持有長形物品通過電氣化鐵路平交道時,其總高度不得高出軌面四公尺;各該平交道設有限高標誌者,依限高標誌之規定。

33 鐵路平交道標誌 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 第一面 第二面 第三面 無柵門鐵路平交通標誌

34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一) 設備(規則119) 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腳踏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行駛者,依汽車拼裝車輛處理。

35 腳踏車基本設備

36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二) 裝載(規則122)
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適當裝置。 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各地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37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駛(規則124、126、127、129)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各地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始得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

38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四) 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規則125)
應遵守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行近無號誌或號誌故障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看清左右確無來車並在不妨礙汽車通行之情況下迅速通過。 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右轉彎時,應先沿慢車道外側慢行,靠邊右轉。 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設有特殊標誌、標線者,應依其指示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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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五) 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30)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41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六) 停車(規則131)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42 騎兩輪腳踏車應遵守之規定(七) 小型汽車裝置腳踏車(休閒運動器材)固 定式置放架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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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一) 騎機車之資格-機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機車之許可 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由請登記,考驗 及格後發給之。 考照年齡
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須年滿18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年滿20歲,最高年齡不受限制。 經歷限制 輕型或普通重型車無經歷之限制。 大型重型機車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並經立案之駕駛訓練機構駕駛訓練結業(32小時以上)。

48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二) 附載人員及物品(規則88-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50公斤,重型不得超過80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車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49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配戴安全帽(規則88-2)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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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騎乘機車應遵守之規定(三) 行駛車道及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規則99條)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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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一) 行車前應注意事項(規則89)
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必須隨車攜帶之證件,均應攜帶。 隨車工具須準備齊全。 兒童須乘坐於小客車之後座。 駕駛人及前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54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二) 行車速限規定 (規則93條)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55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三)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1)(規則93-98)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汽車在單行道行駛時,應在快車道上按遵行方向順序行駛,劃有路面邊線者,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其邊線。

56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四)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2)(規則93-98) 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57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五)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3)(規則93-98)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但在市區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不在此限。 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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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六) 汽車行駛車道之規定(4)(規則93-98)
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除依前述規定行駛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60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七)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1)(規則101)
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61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八)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2)(規則101)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62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1)(規則102)
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63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2)(規則102)
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或右轉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劃分島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64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一)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3)(規則102)
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65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安規則103條)

66 駕駛汽車行駛應遵守之規定(十三) 行經鐵路平交道(規則104) 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3至6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67 無照駕駛之處罰 無照駕駛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其車輛牌照。(處罰條例21-1-1)
未滿十八歲之人無照駕駛,駕駛人及其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再通知無正當理由仍不參加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條例21-3) 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無駕執照之人駕車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處罰條例28)

68 危險駕車、飆車之處罰(條例43、刑法185之3)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共同違反前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俗稱飆車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前述行為,並吊扣所駕車輛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提供為前述行為者,沒入該車輛。 未滿十八歲之人有前述行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造成具體公共危險者,依刑法185條移送法辦。

69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一) 搭乘公車(客運車輛):(規則136條)
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應按次序上下,不得爭先擁擠。 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70 乘坐汽車安全規定(二) 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應依規定使用安全帶 安全帶係指國家標準(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
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乘車時,頭、身體不得伸出車天窗外。

71 7.其他 2.小客車 3.計程車 4.小貨車 5.大貨車 6.大客車 學校交通服務隊檢舉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 車牌號碼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
年  月  日  時 分 違規地點 1.機 車 4.小貨車 7.其他 違規事實 1.未讓行人先行 2.闖紅燈 3.違規停車 車 型 別 2.小客車 5.大貨車 3.計程車 6.大客車 車身顏色 開單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填單單位 填單人簽章 備 註 1.本通知單一式二聯。 2.第一聯(白色)存查。 3.第二聯(淺黃色)送當地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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