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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線指定業務 繪圖及申請注意事項 建築管理處 第七課 吳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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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築線指定業務 繪圖及申請注意事項 建築管理處 第七課 吳佩玲

2 法源---建築法 第42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
第42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 第48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 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第49條 在依法公布尚未闢築或拓寬之道路線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依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建築線退讓。

3 建築法授權訂於地方自治條例 (以下為103年9月1日版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第10條):(掛號時免附曬圖,核准後再曬圖) 以透明圖製作之申請書圖1份、地籍圖謄本1份(有效期)。 現有巷道認定條件(第4條1~6款及第5條): 第4條 一、具有公用地役關係。 二、有編釘門牌房屋二戶以上、且門牌或戶籍登記逾20年以上 三、地目登記為道。 四、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經公證人之同意供公眾通行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經捐贈供公眾通行並已依法完成土地登記。 五、未計入法定空地且法令容許得作為道路使用之土地,經土地所有 權人同意捐贈予本市作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 其寬度不小於六公尺;其位於工業區及丁種建築用地者,寬度須不小 於八公尺。 六、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現有巷道 第五條 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線且已完成建築之現有巷道。

4 建築法授權訂於地方自治條例 (以下為103年9月1日版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現有巷道退縮後指定建築線規定(第21~22) 都市計畫內:不足四公尺者應以巷道中心線向兩旁均等 退讓,以合計達到四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 為建築線。 都市計畫外:巷道寬度六公尺以下者,自中心線向兩旁 均等退讓,以其寬度合計達六公尺之邊界 線作為建築線 以上兩者其退讓部分應供通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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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繪圖前應釐清事項(一) 基地是否臨接建築線。 現勘時依鑑界結果判斷、或隔著水利溝未直接臨接。 仍須檢附照片,於照片上
基地面前出入道路及四周臨接之道路屬性。 都市計畫道路(查都市計畫圖、樁位圖) 公路計畫道路(查省道、縣道、鄉道之公路編號) 暨成道路(未曾認定過現有巷道者,查20年以上航測圖、並須辦里會勘 已指定過之現有巷道(查歷史建築線指示圖、建築執照) ※基地四周如有可能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的巷道,建管人員會一一調案釐清。

7 繪圖前應釐清事項(二) 重劃增設巷道(會辦地政局查詢是否依市地重劃辦法完成重劃並公告分配土地成果之增設巷道)

8 繪圖前應釐清事項(三) 私設通路、基地內通路、防汛道路等非屬「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
若未計入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符合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4款第1~2目規定,仍可指定為現有巷道。 防汛道路則依經濟部水利署及內政部釋示,須由道路主管機關接管並公告為一般道路,方可指定建築線。 依其它法令公布之道路(議 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取得開發許可並公告之道路用地、獎勵投資條例或促參條例開發之工業區。 ※以現有巷道認定。

9 繪圖前應釐清事項(四) 現有巷道或暨成巷道使用範圍標示 1. 現勘量測並標示於圖面,俾了解退縮後是否臨接建築線,並作為退縮範圍計算依據。
2.現有巷道是否通達計畫道路。 3.巷道寬度,全長應達2公尺以上。(全長指自計畫道路建築線與現有巷道中心線交點起計算,至申請建築基地止。) 4. 現行執行面都市計畫區內建築線案件採不看現場、不檢附道路現況照片,逕依都市計畫圖及樁位圖核准;若建築基地內有現有巷道存在,申請人應主動告知。

10 繪圖前應釐清事項(五) 未達現有巷道認定要件之但實質供通行之巷道 如已有路面並通行,但寬度未達,標明保留通行或敘明寬度未達2公尺不予認定。
現況圖比例不得小於地籍圖比例 依行政程序法一併辦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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