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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104學年度 國民中小學新進教師研習課程 廉政宣導與案例研習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科員 黃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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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1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出席活動 請託關說 2 申領小額款項案例法紀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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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招待或收受饋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為何要跟大家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呢? 刑法第10條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16條 若因從事於特定之公共事務,而由法令授予一定之國家權力,使其得從事與國家權力作用有關,而具有國家公權力性質之事項,…(略)固得課予特別之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者,自仍可視為刑法上公務員。(台灣高等94上易1201號判決) 不得因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接受招待或收受饋贈、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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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 不正利益 餽贈財物 飲宴應酬 不當接觸 不當場所 本 人 第三人 權力 假借職務上 方法 機會 要求 接受 期約
本 人 不正利益 假借職務上 方法 第三人 機會 公務員 要求 接受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餽贈財物 期約 飲宴應酬 不當接觸 不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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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 其實怪怪的…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求之有道,得之有命—孟子 盡心 禮多人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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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財物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受贈財物 例外 公務禮儀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注意是否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長官奬慰 受贈500以下
應予拒絕或退還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簽報長官知會政風 受贈財物 例外 公務禮儀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注意是否符合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長官奬慰 如果市價超出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受贈500以下 正常社交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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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正常社交禮俗?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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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日起三日內 簽報長官,必要時 知會政風 經常交往朋友 法無限制 親屬 如果市價超出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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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小明的奶奶於春節前夕送了蘋果禮盒給導師阿B,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小明,導師可否接受?
雖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或退還,並於受贈之日起3 日內,簽報其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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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到了,有承攬本校業務廠商送每位同仁一盒月餅,機關員工可否收受?
不宜收受應退還,承攬學校業務的廠商與本校有職務上的利害關係,原則應退還,縱使有500元以下的例外,但也有對於全局員工合計餽贈不的超過1000元的限制,因此以退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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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員工出差、視察、調查或參加會議 得參加,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例外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因訂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離 職所舉辦之活動,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應避免 員工出差、視察、調查或參加會議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便餐住宿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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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 知會政風機構後 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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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餐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屬於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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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屆,承攬學校工程之廠商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校方承辦人員參加,其是否可參加?
校方人員與廠商間屬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但尾牙活動係屬民俗節慶活動並邀請一般人參加者,例外可參加,惟仍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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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活動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應簽報長官核准 與其職務有 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參加 利害關係者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籌辦或邀請之單位,如屬: 與其職務無 利害關係者 應簽報長官核准 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參加 與其職務有 利害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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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簽報長官 三日內 知會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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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小叮嚀 申領小額款項 案例法紀宣導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科員 黃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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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各地檢署檢察官 偵辦貪瀆起訴案件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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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詐領差旅費 某機關主管,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共申請10餘次)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卻仍分數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以下同)9,000餘元,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將前述金額匯入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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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身份是…….? 不實辦理差旅費申領…? 大法官釋字308號 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恐涉犯詐欺、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外,仍會遭追究行政責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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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結果..…?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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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詐領鐘點費 甲、乙教師曾分別是某校的輔導中心主任跟特教班教師。以更改某學年度特教班課表,將多位不知情的行政主管刻意排入特教班的教師名單中,將假造的各項印領清冊呈報教育主管機關,浮報特教鐘點費和個案輔導費、特教津貼等(台北地院99年度易字第16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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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某學年度特教班課表,將多位不知情的行政主管刻意排入特教班的教師名單…
刑法213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215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假造的各項印領清冊呈報教育主管機關… 刑法216條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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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起立,宣判..… 爰審酌被告A係O校輔導主任、被告B係輔導老師,均為教育工作者,身負國民教育健全發展 與作育英才之重責,社會地位崇高,言行舉止皆為學童仿效學習之對象,本應奉公守法,潔身自重,不應為有損師 道之行為,詎被告竟利用其辦理特教班課程表、教師鐘點費及特教津貼之請領核 銷等業務之機會,浮報教師鐘點費,登載於渠等業務所應 製作之印領清冊等文書,據此向O市教育局核銷,觸犯刑章,有失教師風範且已嚴重斲損教育工作者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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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被告B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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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詐領活動補助款 OO國小校長A指示附設補校主任B承辦教育部成人基本教育外配專班、成人英語學習班等課程,但有部分班級被檢調查出人數不足,或學員並非成人,且不少還是OO國小學童,明顯不符合開班條件,有涉嫌詐領補助款意圖,A擔任外籍配偶專班初級班講師僅授課38小時卻申報45小時鐘點費;另以冒名C教師簽署上課節數方式,虛報授課72小時,共詐領2萬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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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行為有那些呢? 冒名簽署 偽造署押罪(刑217) 授課時數 填載不實授課學員資料 職務上登載不實罪 以不實資料造冊核銷
(刑215) 以不實資料造冊核銷 不當行為有那些呢? 行使不實文書罪(刑216) 以不實資料核銷方式 取得補助款 詐欺取財罪(刑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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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地獄的路,都是由善意鋪成的 --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但是剛剛的案例真的 “不可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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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青紅燈 活動都辦理完畢了…準備來核銷經費…但是有些資料都是不實的…..算了還是去請領
同仁對於活動參與都不踴躍…..沒關係,我自己來,再請人幫忙簽個名 申請條件未達規定,失去這次專案補助很可惜…乾脆假填一下資料 奉指示編寫專案補助計畫爭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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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欲則剛 天道酬勤 廉政小叮嚀… 從事公共事務,除了個人責任以外還關係到機關形象、社會觀感… 不法利益帶來痛苦枷鎖
拒絕不當餽贈、飲宴邀遊、請託關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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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相關廉政規範等問題…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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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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