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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安全與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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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路權 路權的意義,包含了每個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與義務。路權沒有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不論是人或車,任何人在道路上行駛,都有注意路況與禮讓其他用路人的責任與義務。所有的用路人都遵守交通規定並尊重他人的路權,便是順暢交通的最佳方法。 廣義來說,路權就是用路人(人或車)使用道路相關設施誰先誰後的權利;也就是擁有路權的一方可以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所謂「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指的就是現行法令規章對於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時,明確的規定誰先誰後之順序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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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號誌路口「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表示賦予綠燈方向的人車通行的路權,綠燈方向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而紅燈方向的人車則無法通行,必須等待紅燈轉為綠燈後方取得路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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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權怎麼分? 路權的規定可分別依不同的項目原則和不同的對象來說明。
不同項目:空間|時間|交通規範|效率 不同對象:行人|行車|停車|鐵路平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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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不同項目分為空間、時間、交通規範、效率等原則。
(一).空間原則: 將部份道路劃定為部分用路人之專屬使用的路權。如人行道屬於行人使用,機車道屬於機車行駛,公車專用道供公車載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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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時間原則: 將必須共同使用之道路設施,依時間順序劃定給特定路人使用。如交通號誌的「紅燈停、綠燈行」規定、鐵路平交道等。
(三).交通規範原則: 依交通規範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行人穿越道讓行人先行通過等。 (四).效率原則: 就使用道路的效率而言,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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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對象分為行人、行車、停車、鐵路平交道四類型。
(一).行人路權: 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的,行人穿越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讓其優先通行。 (1).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並靠邊行走,不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行人穿越道路須由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穿越。 (3).行人於設有安全島、分隔島、雙黃線等地方禁止通行。 (4).穿越道路時確實遵守號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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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車路權 汽車- (1).行人不違規穿越車道,不侵犯汽車通行權利 (2).遵守「停讓」規定,注意禮讓、停車再開。
汽車- (1).行人不違規穿越車道,不侵犯汽車通行權利 (2).遵守「停讓」規定,注意禮讓、停車再開。 (3).不佔用他人車道,不行駛屬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4).直行車不佔用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左、右轉彎車不佔用直 行車車道暫停。 (5).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6).執行公務之救護車、救火車、警車,優先通行權。 (7).高速公路行車不可以行駛路肩、 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 依規定之車道行駛,遵守匝道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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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行駛。 (2).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機車應在慢車道行駛。 (3).在劃有機車專用道之道路應在其車道內行駛,除轉 彎或靠邊停車外,不得侵入其他車道。 (4).不可違規行駛人行道,要有人車各行其道的觀念。 (5).靠右或行駛慢車道,轉彎需依規定進行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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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停車路權: 道路設施主要供汽車行駛之用,汽車使用規劃為路邊停車之空間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進行停放。拒絕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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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鐵路平交道路權: 火車行駛於軌道上即擁有軌道之專用、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由於鐵路行車速度較快煞車不易,需要較長之煞車距離,故火車行經平交道時,汽機車與行人均應讓其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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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安全與路權 一、路邊起步 (一)路邊起步前,應顯示方向燈或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前照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
盲點。 (四)禮讓行進中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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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道使用 駕駛人駕駛車輛應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規定的車道內行駛: (一)道路中心的黃色標線表示該道路用於雙向行駛,其標線類型及意義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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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虛線:行車分向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指示駕駛人靠右行車,分向行駛,在安全情況下您可以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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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雙向禁止 超車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 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2.雙黃實線:分向限制線(雙向禁止 超車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 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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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單向禁止超車線,在實線一面的車輛禁止超車,在虛線一面的車輛允許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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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上的白色標線 用於將道路分隔成若干車道 白色虛線 表示在這些車道上的車輛行駛方向與您相同,請按照順序隨著車流自然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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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虛線:車道線,引導車輛行進。 2.白實線: (1)快慢車道分隔線:劃分快慢車道,線寬10
公分,四輪以上汽車除起步、準備停車、 臨時停車或轉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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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面邊線: 標示路肩或路面的範圍,線寬15公分, 車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 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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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雙白虛線:調撥車道線,行車方向隨調撥時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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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雙白實線:分隔 同向車道,並雙 邊禁止變換車道 5
4.雙白實線:分隔 同向車道,並雙 邊禁止變換車道 5.白虛線與白實線 並列:分隔同向 車道,白實線側 禁止超車、跨越 或迴轉;白虛線側允許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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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指向線: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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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車方向專用車道: (1)指向線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雙白實線)配合使用時,即構成「行車方向專用車道」,車輛應遵照指向線指定的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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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設有「左彎專用」、「右彎專 用」或「直行專用」標字之車道, 即構成「行車方向專用車道」,車輛應遵照其指定的方向行駛。
(2)在設有「左彎專用」、「右彎專 用」或「直行專用」標字之車道, 即構成「行車方向專用車道」,車輛應遵照其指定的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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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邊起步 一、路邊起步 (一)路邊起步前,應顯 示方向燈或手勢。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 (前照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 面,注意可能的視
線盲點。 (四)禮讓行進中的車 輛、行人優先通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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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換車道 (一)汽車變換車道前,先顯示方向燈。 (二)察看所有照後鏡。 (三)回頭察看車輛側面,注意可能的視線盲點,並確 保旁邊的車道中有足夠的空間可供您駛入。 (四)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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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彎 (一)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 (二)右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慢車道或右轉車道,行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三)左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再行左轉,不可占用直行車道或來車道搶先左轉。 (四)設有分隔島劃分快、慢車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可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上右轉彎。(五)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的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可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六)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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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速度 (一)設置有速限標誌或標線的道路,您的行車速度必須遵守標誌或標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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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未設置速限標誌或標線的地方: 1. 快車道或一般車道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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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的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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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將時速減至 15公里以下。 (四)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 狹橋或隧道標誌的路段或道路 施工路段;設有學校、醫院標 誌的路段;或因雨霧致視線不 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 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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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燈號 八角形紅色「停」標誌,設在安全停車視距不足的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駕駛人在穿越之前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再向前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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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倒三角形紅色「讓」標誌,告示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才能繼續行駛。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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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路口路權 交岔路口的路權優先次序,應依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如果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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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二)已劃分幹、支道者: 有設置停、讓標誌、標線或閃光號誌劃分幹、支道者,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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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置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者,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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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劃分幹、支道者: 1.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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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車道數相同時,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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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圓環路段: 1.單車道圓環,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2.多車道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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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至有號誌的交岔路口,除非在號誌轉換為紅燈前,您有足夠的空間完全穿越道路,否則即使是綠燈也不可以進入交岔路口,須保持路口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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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規定 停車時應依行車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停車時,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臨時停車時,不得超過60公分,但大型車不得超過1公尺。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或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禁止臨時停車規定: 1.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 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2.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 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3.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4.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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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身心障礙停車位不得違規停車。 禁止停車規定: 1.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或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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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故障車輛臨時停車應注意事項: 1.打開閃光警示燈,在安全的情況下,儘可能將車輛移離道路,避免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 2.如果無法將故障車輛移離路面,請將該車輛停放在不妨礙交通,而且來往車輛都能看到的地方。故障車輛在未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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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提供其他駕駛人足夠的警示,車 輛故障標誌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1)行車時速40公里路段,應豎立在 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的路面上 (2)在行車時速超過40公里的路段, 應豎立在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 尺的路面上。 (3)交通擁擠路段,應懸掛於車身後 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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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路權 (一)機車行駛的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禁行機車道:告示本車道禁止機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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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設置標誌或標線規範機車行駛車道的路段,請依下列規定:
1.已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 (1)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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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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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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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車專用道:僅限於機車行駛,其他車輛及行人不得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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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車優先道:指示機車優先行駛的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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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車停等區:機車駕駛人於紅燈亮時停等範圍,其他車種除綠燈亮時可行駛通過外,不得在停等區內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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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車兩段式左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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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車行經設有兩段式左轉標誌、待轉區之交岔路口左轉,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允許直行時先行駛至右前方路口之左轉待轉區等待左轉,等該方向號誌允許直行後,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轉。
2.機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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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腳踏車路權 行人穿越道路的路權 1.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
行人穿越道路的路權 1.行人應在劃設的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的道路,應靠邊行走。 2.行人應經由行人穿越道、道穿越道路,不可在以上設施100公尺範圍內任意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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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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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車通過行人穿越路道的路權 1.行人穿越道上,行人有絕對先行權,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察看有無行人,並做好停車準備,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2.駕車不可在人行道上行駛。 3.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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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腳踏車路權 1.騎乘腳踏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腳踏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腳踏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4.腳踏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 5.腳踏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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