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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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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971憲法與國家發展 指定教科書: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2007),《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 教學網站:

2 第五單元 國家發展論:政治發展 壹、我國民主化發展的進程 一、政治改革期(1950-1961年)
第五單元 國家發展論:政治發展 壹、我國民主化發展的進程 一、政治改革期( 年) 國民黨政府於一九四九年撤退到台灣,後來蔣介石總統在台北復行視事,省政府進行改組,擴大甄選台籍菁英進入省府以獲得政治支持,並使台籍菁英透過政府制度化管道,獲得政治參與機會。

3 二、政治穩定期( 年) 經過上述改革後,政治情勢趨於穩定,政府推動出口導向的經濟政策,促進經濟蓬勃發展,加上物價獲得控制,社會民生安定下來,便回過頭來鞏固政治的穩定性。 一九六九年辦理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促進政治參與,對政治穩定性意義重大。

4 三、政治整合期( 年) 一九七二年六月蔣經國擔任行政院院長,在本土化政策的執行下,加速國內政治菁英的整合,並強化國民黨政權的統治正當性。 一九七四年推動十大建設,促進產業升級。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美國宣布與中共建交,為因應變局,蔣經國總統將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無限期中止(隔年恢復)。此時期主要是將本土政治菁英整合進統治階層。

5 任 次 總 統 副總統 就任年月 第一任 蔣中正 李宗仁 1948.5 李宗仁(代行) 1949.1 1950.3 第二任 陳 誠 1954.5 第三任 1960.5 第四任 嚴家淦 1966.5 第五任 1972.5 嚴家淦(繼任) 1975.4 第六任 蔣經國 謝東閔 1978.5

6 現代威權政治 的傘狀理論 領袖(蔣介石) 操縱黨機器 (國民黨)的 權柄分別 控制…… 民間社會 一九四九年 國民黨來台 建立現代威 權體制
政治社會 統治階層 當時國內外環境 皆有利於此體制 之建立 一黨威權體制 現代威權政治 的傘狀理論 形式 合法 實質 正當 國際 環境 國內 環境

7 國際環境:美國為防堵中共,建立西太平洋集團安全 體制,因而必須支持國民黨遷台的政府。
國內環境: 1.當時仍處於二二八事變後的陰影,台灣人民發生嚴重 的政治疏離感,國民黨在領袖主導下可輕易地以黨領政 (行政、立法、司法等),造成一黨官僚體制,並以黨 領軍(憲、警、情治單位等)造成一黨軍事威權體制。 2.日治時代台灣並無正式的政黨組織,僅在地方選舉少 數民代,但諮詢意義多過參與,國民黨很容易掌握及發 展以家族為主的地方派系,將整個政治社會納入控制。 3.當時的民間社會不論是經濟、社會、文化結構,都缺乏 自主性與多元性,故國民黨很容易掌控進行統合。

8 形式合法性:透過政府宣布戒嚴,訂定動員戡亂時期
臨時條款,實施報禁、黨禁等,以達反攻大陸的總目 標。 實質正當性: 1.在地方實施一黨控制的選舉(僅限鄉、鎮長、鄉、 鎮民代表、縣、市長、縣、市議員、省議員),使民眾 能做有限度的參與。 2.在民間社會進行土地改革,改進產業結構,以發 達經濟;並注重教育的平等與促進,以改善民眾的 生活。 --凡此亦有助於政治的穩定性。

9 根據學者胡佛的分類: 1.威權體制的形成時期: 2.威權體制的鞏固時期: 3.威權體制的維繫時期: →中共排我進 入聯合國,國家統一的目標受挫,轉而以經濟 繁榮及社會安定為目標。目標的轉向導致現代 威權體制不得不鬆綁。此時期因本土勢力日益 增高,於是發生中壢事件(國民黨內抗爭)及 高雄事件(國民黨外抗爭)。威權統治雖能加 以鎮壓以維繫,但也暴露出若干問題。 4.威權體制衰退與轉型時期: 5.民主化的轉型與發展時期:1987-

10 四、政治轉型期( 年) 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四日美麗島雜誌創刊,同年十二月十日在高雄舉行世界人權日群眾大會,發生毆打憲警暴力事件(美麗島事件)。美麗島事件大審時,一群年輕律師挺身而出,為美麗島事件人犯之辯護律師,這批律師後來都投入黨外的反對陣營,也催化黨外陣營組黨的速度和決心,於是反對運動崛起,迫使蔣經國領導的國民黨政府轉向開明的威權統治。

11 五、政治開放期( 年)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民主進步黨成立,一九八七年六月立法院通過國家安全法,同年七月十五日正式頒布施行,政府並宣布解除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令,一九八七年十一月政府又宣布開放大陸探親政策,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三日蔣經國去世,由副總統李登輝繼任總統,也是第一位臺灣人出身的總統,李總統並於一九九一年五月宣布動員戡亂時期正式終止,台灣於是進入民主開放的社會。 第七任 蔣經國 李登輝 1984.5 李登輝(繼任) 1988.1 第八任 李元簇 1990.5

12 六、政黨重組期( 年)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新黨舉行成立大會,一九九四年底省市長選舉,宋楚瑜以超過半數(51.3%)的得票率當選第一任民選省長。同時,陳水扁(民進黨)則擊敗黃大洲(國民黨)與趙少康(新黨)成為台北市市長,高雄則由吳敦義(國民黨)當選市長,已可看出政黨民主競爭激烈。 一九九六年第一次總統民選,在中共飛彈演習威脅下,國民黨提名的李登輝、連戰取得54%的選票,打敗民進黨提名的彭明敏、謝長廷及其他兩組獨立參選人。 二OOO年三月第二任民選總統選舉,民進黨提名的陳水扁獲得39.3%選票當選,此即台灣第一次中央政府的政黨輪替。

13 【政黨組合】沒有政黨認同情感的選民逐漸對一個政黨形成感情上的好惡等黨派意識。
任 次 總統(公民直選) 副總統 就任年月 第九任 李登輝 連 戰 1996.5 第十任 陳水扁 呂秀蓮 2000.5 【政黨組合】沒有政黨認同情感的選民逐漸對一個政黨形成感情上的好惡等黨派意識。 【政黨解組】選民逐漸對既有政黨不具有感情上的認同,或心理認同逐漸消退的情形。為政黨重組的前奏。

14 解嚴後:漸進的政黨重組(新黨、親民黨)及政黨組合
【政黨重組】當選民不認同原來政黨時,新的政黨會適時出現吸收這些逐漸成為游離選民的支持,而這些游離選民亦可能轉而支持另一個政黨,結果造成政黨勢力版圖的重新分配以及選民政黨認同的轉移變化。此種政黨與選民連結關係的重新組合分配即謂之政黨重組。 新黨 國民黨 親民黨 解嚴前:政黨組合 解嚴後:漸進的政黨重組(新黨、親民黨)及政黨組合

15 【新黨】一九九O年五月,政治新銳趙少康、郁慕明、陳癸淼等人,有感於國民黨高層黑金腐敗及暗助台獨等現象,亟思改革,乃組成「新國民黨連線」。 一九九二年底的立委選舉,「新國民黨連線」成員獲得了空前的勝利。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新國民黨連線」成員召開記者會宣布成立新黨。 【親民黨】親民黨於二OOO年三月三十一日正式成立。成立大會全體代表決議通過,親民黨首任黨主席由宋楚瑜先生、副主席由張昭雄先生擔任。其前身是宋楚瑜及張昭雄在二OOO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競選期間成立的新台灣人服務團隊。因二OOO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期間國民黨高層出現分裂,宋楚瑜退出國民黨並在選舉結束後組建,黨員中相當一部分來自國民黨以及新黨。

16 七、政治磨合與民主深化期(2001年迄今) 新政府上台後,朝野易位,執政黨與在野黨面臨新的磨合期。二OO四年三月公投綁大選及三月十九日槍擊事件發生,陳水扁以些微差距贏得總統大選連任成功,二OO五年六月七日任務型國代通過修憲,立委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席次減半為一一三席。 二OO五年七月十六日國民黨主席改選,馬英九贏得黨主席寶座,二OO六年五月十日總統親家及女婿涉及台開內線交易案,六月十三日立法院提出總統罷免案,六月二十七日罷免案未通過,七月十五日親綠學者呼籲陳水扁總統下台以建立民主典範。

17 二00八年馬英九當選總統,於是中央政府進入第二次的政黨輪替。
第十一任 陳水扁 呂秀蓮 2004.5 第十二任 馬英九 蕭萬長 2008.5 二00八年馬英九當選總統,於是中央政府進入第二次的政黨輪替。 【台灣的選舉-民主參與的象徵】 1.型態:地方(有限選舉)→中央(普遍選舉) 2.角色變遷:威權統治工具→民間社會表達政治改革要求的一種必然管道

18 3.影響: (1)造成台灣結構性政治文化的變化(傳統極權取向→現代威權取向→自由民主取向) (2)對社會經濟構成深遠影響(地方權力結構的重組/加深地方派系的制度化/國民黨政治菁英社會結構背景的改變/使選舉成了最權威及最具正當性的權力分配工具) (3)擴大傳統的政治參與/帶來示威遊行與抗爭活動等非傳統性的政治參與 (4)促成第一個具有選民基礎的反對黨之出現 (5)促成國民黨政權威權統治的解體與轉型

19 貳、我國民主化發展的困境 一、國家認同的分裂
台灣地區多數族群來自大陸,而兩岸長期分治的事實,形成「民主自由台灣」與「威權統治中國」認同的第一次分裂,這還是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下認同的分裂而已。 但代表台灣獨立主張的民進黨在取得執政權後,國家認同即因國民黨與民進黨統獨立場對立,再次造成國家認同的分裂,亦即與「中國大陸統一」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兩種國家未來前途及願景不同認同的分裂,此即「統獨爭議」。 目前國家認同尚未獲得共識,只能以「維持現狀」舒緩僵局,未來如何整合共識,走出困境,仍有待國人努力。 

20 二、憲政主義受挫 憲政主義就是用憲法的法治主義與自由主義精神,來制約政治行動者的權力行使,及規範政府的政治運作體制或規則。 我國憲法公布施行後,經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又歷經七次修憲,但仍存有部分內閣制的精神,但憲政體制在總統個人意志朝總統制操作下,以及行政、立法的對抗僵持下,憲法設計的分權制衡機制往往被束之高閣,這些憲法機關往往繞過憲法給的框架而在模糊灰色地帶盡情揮灑,於是憲法發揮不了制約的作用,憲政主義自然受挫。

21 三、政黨惡鬥 歷史因素造就我國的政治光譜只有統獨二元價值,政黨只有依賴其中一元才能獲得勝利(或者說是「生存」,而這樣的生存又取決於人民的支持,所以這樣的光譜其實也可以說是民間社會光譜的縮影)。結果大打意識型態戰以及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對方,即成了國內政治最盛行的主流文化。

22 四、國會亂象 政黨惡鬥文化與統獨二元價值的政治光譜,也帶進了立法院。以永無止盡的口水淹沒對方,毫無建設性的理性問政文化,永遠只有政黨惡鬥與僵局難解,成了台灣國會給國人甚至全世界的印象。 政黨無法約束立委作秀,在野黨只有強力杯葛,執政黨只有全力護航,稍有不同聲音即被打壓。 立委選舉得靠自己人脈才能勝選,這也導致其問政走偏鋒以獲取媒體的鎂光燈及選民的注意力,重關說而輕立法,忘了憲法所委託的本業,於是國會亂象自然頻生。

23 五、貪腐橫行 根據法務部「台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報告書」,十年來無論是李登輝主政的國民黨時代或政黨輪替後民進黨執政時代,人民對政府廉政印象分數始終維持在四十五分左右,其中受訪者對立委及政府採購或公共工程人員的清廉度評價最低,面對政府國會的貪腐橫行,及傳聞不斷的弊案,也使人民對政府失去信心。

24 六、司法公信不足 面對政府、國會及政黨的貪腐橫行及傳聞不斷的弊案,司法機關應該是反貪腐最關鍵的力量,但我國司法檢調機關偵辦相關案件卻牛步化,無法發揮憲法權力分立制衡的功能,甚至其獨立性也因為政治力的介入而受到嚴重質疑,不僅傷害司法維護正義的形象,也重挫民主政治進步的腳步。

25 叁、我國政治民主化發展的突破 一、認同民主價值
民主不只是一套安排政治權力的制度,也是人類歷史的主流,更是世界不分地域、種族、性別所追求的普世價值,國內實應以「民主價值的認同」取代「統獨二元價值的國家認同」,以共同打造民主自決的政治共同體。    

26 二、堅持憲政主義 法國人權宣言曾謂:「一個沒有人權保障和權力分立的社會,不能說是一個有憲法的社會。」可見憲政主義最主要的精神除了保障人權外,就是要求政府制度及掌權者嚴守權力分立的分際。 我國憲法歷經七次修憲,雖目前的權力設計尚有改革的空間,但很多的問題,反而是權力操作者繞過憲法所規定的遊戲規則,導致現行憲法無法發揮規範的作用。所以解決之道除了制度面的改進外,文化面的問題亦不容忽視。

27 三、政黨革新 國內正面臨政黨惡鬥所造成的政治內耗混亂現象,雖然本屆立委國民黨佔絕對多數,而總統又由國民黨籍的馬英九當選,可望因一黨獨大的政治生態而緩解,但只要採行政黨政治的一天,任何政黨都有成為國會多數黨或重新取得執政權的可能性,國會生態也有可能再度回到三黨不過半多黨制甚至兩黨制的局面,所以此問題終究還是要面對與解決。 課本提出的解決方案,即建議政黨在投票前要與人民訂定執政契約(台灣契約),內容可涵蓋國家願景、兩岸政策、治國方向、如何建立民主秩序等,以政綱政策進行良性競爭,如此方能走出政黨惡鬥的困境。

28 【未來如何營造成熟的政黨政治:葛永光觀點-2001年】
1.政黨應加強黨內民主化(提名過程由政府立法規範) 2.應速將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使選舉從候選人中心選戰模式走向政黨進爭) 3.政黨應扮演負責任的政黨(各黨均能在尊重國家認同及體制前提下受憲法制約,以政策爭取選民支持,理性問政-忠誠反對黨)

29 4.政黨應扮演促進國家整合的工具(各黨宜在國家認同的前提下,致力於營造多元文化主義的環境,吸納各族群的利益並將之匯整成政策,從黨內族群合作,進而以政黨力量促進國家整合)
5.儘速制定陽光法案(遊說法、政治獻金法等)與政黨法(以杜絕黑金政治等腐蝕民主鞏固事宜,使政黨公平競爭,健全政黨政治)

30 政治獻金法(970813修正公布) 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第一條)。 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第二條第一款)。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三條) 。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之機關為監察院(第四條第一項) 。

31 5.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第七條第一項) :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32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6.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前條所定得捐贈者以外對象之政治獻金(第八條) 。

33 7.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第七條第一項、前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第十五條第一項) 。

34 8.擬參選人違反第八條規定收受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對象之政治獻金,未依第十五條規定之期限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或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募集政治獻金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擬參選人收受或募集政治獻金之代理人、受雇人亦同(第一項)。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處罰(第二項)。犯前二項之罪,已依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盡查詢義務者,不在此限(第三項)。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收受之政治獻金,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四項)。 (第二十五條)

35 9.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第五條)。
10.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前項之政治獻金,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亦不得收受(第九條) 。 11.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鍰。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第二十七條) 。 12.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

36 13.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第一項)。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第二項)。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六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六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四百萬元(第三項)。政黨對不同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第四項)。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第五項)。 (第十七條)

37 14.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一項)。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二項)。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第三項)。 (第十八條) 15.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38 遊說法(960808公布,公布後一年施行) 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第一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三條)。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二、外國政府或政府間國際組織派駐或派遣之人員所為職務上之行為。三、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第五條)。 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第九條)。

39 5.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第一項)。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第二項)。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第三項)。(第二條)

40 6.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第一項)。受委託進行遊說者,以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證書目前執業中之自然人或章程中載有遊說業務之營利法人,並向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第二項)。(第四條) 7.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人員,除各級民意代表外,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機關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 (第十條)

41 8.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第十一條)

42 9.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事業進行遊說,亦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第一項)。前項所定民意代表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民意代表之配偶或共同生活家屬。二、民意代表之二親等以內親屬。三、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四、民意代表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五、民意代表、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第二項)。 (第十二條)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第二十一條)

43 四、國會改革 我國藍綠陣營在立法院只問立場、不問是非,不斷杯葛、護航導致國會亂象叢生,甚至以預算威脅行政單位、以地方建設補助款撈錢等腐敗作風屢見不鮮,均亟待改進。 課本提出的解決方案,即建議政黨要重拾威信發揮約束力,訂出民意代表及從政者規範,該開除就開除;並建立國會立委資深專業制度,以重建議事倫理;民間亦應成立「反政府浪費組織」,來監督油水民代,公布氾濫於各地的建設補助款,以杜絕國會貪腐禍源。

44 五、清廉政治 學者指出,政治上從威權體制轉向民主政治,經濟上從共產主義(國營企業、銀行)轉向開放成市場機制(民營化),如果沒有完善的反貪腐策略及配套措施,這些政經變革反而會加速貪污腐化,而成為向下沉淪的力量。 課本提出的解決方案,即指出,反貪腐的關鍵就是「法治」,所以要有獨立且強力的肅貪機構,例如成立「廉政公署」及「獨立檢察官制度」,或完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案、政黨法、信託法等立法,才能澄清吏治。

45 問題:你對台灣目前的 政治發展有何感想及 建議?
六、公民民主素養 學者指出,民主需要有能夠「反思的社會」,也就是政府必須提供一個人民未受操控的思辯空間。公民具有這樣的民主素養,自然可作理性思辯,進而形成共識與決策,交由政黨採行,並形成符合民意的政策,進而達成人民主體(主權)的政治理想。 問題:你對台灣目前的 政治發展有何感想及 建議?

46 資料來源: 張木雄、徐永熹、周宗憲合著,《憲法與國家發展》,台北:元照,2007年,頁219-226。
胡佛,《政治變遷與民主化》,台北:三民,1998年,頁22-31。 徐火炎,選舉與台灣政黨重組的趨勢。收錄於游盈隆主編《民主鞏固或崩潰》,台北:月旦出版社,1997年,頁 。 葛永光,《政黨政治與民主發展》,台北:國立空中大學,2001年,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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