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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同学们:大家好,这节课,我们开始学习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大家知道,工程造价管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要做到合法、科学、有序,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学习和把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是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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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这一章共有六节内容,包括: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合同法》、《担保法》和《价格法》。
下面我们开始学习第一节,《建筑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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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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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建筑法》制定和颁布的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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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早在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成立了建筑法起草小组,形成了《建筑法》初稿。
为了加快立法步伐,94年初,建设部成立了建筑法起草领导小组,于94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建筑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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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国务院法制局广泛听取意见,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建筑法(草案)》。
96年8月23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建筑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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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建筑法(草案)逐条审议,于97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28次会议提出了《建筑法(草案修改稿)》。 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表决通过,同日公布,并自199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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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我们从建筑法制定和颁布的过程可以看出,这部法律的出台经历了充分的酝酿和论证过程,可以说是几上几下,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及时发布。实践证明,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颁布意义重大,十几年来,对整个建筑业的规范和推进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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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
它的基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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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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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第一章是总则 总则是一部法律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一部法律的核心内容,对其他章节具有指导作用。
《建筑法》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法律“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政策”和“建筑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等内容,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几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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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1、首先关于立法目的,建筑法的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是: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我们可以看出,《建筑法》主要是通过规范建筑活动、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来推进建筑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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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2、关于适用范围,建筑法的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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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1)建筑法对地域的效力: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建筑法对人的效力 :
(我们知道,法律对人的效力采取三种原则:包括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主义原则) 建筑法采用的是属地原则,即不论什么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均适用《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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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活动: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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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3、关于基本原则,是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2)守法原则 3)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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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4、关于基本政策,是指: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建设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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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5、关于建筑行政监督管理体制,是指: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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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法》以规范市场秩序为主线,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涵盖了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下面,我们来逐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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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一、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另一方面: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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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里不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这一条内容明确了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时间、程序、范围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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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法》同时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就是说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了完成工程施工任务的能力和条件,并且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才能申领施工许可证,开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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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设单位在申领到施工许可证以后应该按时开始施工,建筑法第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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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对施工许可的相关法规还有:
建设部根据《建筑法》的授权,以建设部71号令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于1999年10月15日发布, 12月1日起实施。之后进行了修正,并在01年7月4日发布了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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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管理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未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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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这个《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明确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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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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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1、(对单位)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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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以第87号令发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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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类和分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承包三个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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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1、对施工总承包序列的要求是: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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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2、对专业承包序列的要求是: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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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3、对劳务分包序列的要求是: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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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这三个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其中总承包序列分12个类别,专业承包序列分60个类别,劳务分包序列分13个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再划分为若干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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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年检内容: 年检结论分为 规定要求: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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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业企业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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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关于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法规还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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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二)从业资格 (对个人)实行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规定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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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二、规范市场行为的制度 我们知道,建筑产品的市场交易,主要通过承发包方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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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工程的发包: 是相对承包而言,指建设单位为自己所建的建筑工程依法选择承包单位的单方法律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
是相对发包而言,指依法接受发包单位发包的建筑工程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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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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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部分内容,我们主要讨论: (一)对发包、承包的规定 (二)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解释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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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一)对发包、承包的规定 关于发包,建筑法明确了发包方式和发包单位义务: 1、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第十九条) 即: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式为招标发包和直包发包两种,其中招标发包为主,直包发包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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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2、发包单位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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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1、承包单位必须有资质
关于承包,建筑法明确了这样几方面内容: 1、承包单位必须有资质 《建筑法》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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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2、共同承包: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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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3、提倡总承包: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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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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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二)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解释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法律规定的解释。
首先,我们看看哪些情况属于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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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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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二)对违法分包、转包的解释和处罚 我们再看转包的定义,是指: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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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对违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处罚规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查、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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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第十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所取其他好处。
《建筑法》禁止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行贿、索贿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所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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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三、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制度目前不是强制执行的,是在不断推广、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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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我们首先来看: 监理制度
由业主委托具有技术、经济、人才优势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主要责任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协调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达到按合同目标完成建设任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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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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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那么,工程监理的范围与职责是什么呢: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3、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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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筑法》授权,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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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质量:
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建筑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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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指为达到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等。
按照实施者的不同,可以分为建筑施工企业方面、建设单位方面和政府方面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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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管理提出了 五项基本法律制度要求:
(1)建筑工程政府质量监督制度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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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2)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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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3)质量责任制度,是指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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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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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5)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保修期限: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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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管理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制度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法》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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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2)群防群治制度 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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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3)教育培训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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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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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5)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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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6)现场施工环境保护的制度
要求:施工企业在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做好对现场的预防火灾,封闭管理,建筑物安全防护,控制和处理现场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等个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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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根据不同情况下违法行为的性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明确了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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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综上所述,我们说《建筑法》是调整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调整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1)因建筑许可中所产生的许可者和被许可者之间产生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3)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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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 (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生产活动所产生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
(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因监督建筑工程质量活动所产生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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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以上就是第一节 《建筑法》简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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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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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我们知道,建筑业市场的主体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发包和承包关系,主要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形成的。因此《招标投标法》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过程,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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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 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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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招标投标法》总则的第一条明确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即: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3)提高经济效益 (4)保证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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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总则的第二条明确了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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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关于《招标投标法》,我们讨论三方面的内容,分别是: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范围和遵循的原则
二、招标方式和招投标行为规范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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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范围和遵循的原则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范围 有哪些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呢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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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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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对于招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有更为具体的要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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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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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也有一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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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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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1)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不发生变更的
(2)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3)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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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二)关于《招标投标法》所遵循原则,有这样几个方面: (1)公开:招标程序公开;招标信息公开
(2)公平: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不能有差别的对待 (3)公正:招标人必须按统一标准对待投标人,市场监管机构应对纠纷各方一视同仁 (4)诚实信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必须尊重市场习惯、恪守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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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二、招标方式和招投标行为规范 (一)首先关于招标方式:《招标投标法》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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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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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二)关于招投标行为规范 1、招标人的行为规范:
我们说,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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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对招标人的行为规范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批准,应当有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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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3)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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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2、投标人的行为规范: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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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对投标人的行为规范要求包括四个方面: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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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3)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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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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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投标法》对开标的时间、地点、程序提出了要求。
《招标投标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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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2、评标: 我们说,评标与确定中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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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评委专家的条件、评标的程序、评委成员的职业道德和应遵守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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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要求,评委会评标需经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环节:
1、其中,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并且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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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投标人是否弄虚作假 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
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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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地评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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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2、详细评审的评标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一种方法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采用这一评审方法,对“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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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2)第二种方法是:“综合评估法”:
经评定,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对“满足各项评价标准程度”的衡量,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其他方法。(当然,需量化的因素和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3)详细评审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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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特别明确“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108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3、中标: 《暂行规定》要求: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需要强调的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09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根据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110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111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招标投标法》还明确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2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于2004年7月12日公布,就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拓宽招投标领域、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113
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 它的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以上内容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实施,对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114
同学们,以上是第二节 《招标投标法》简介的主要内容
115
下面,我们学习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下面,我们学习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116
背景: 我国是在1950年建立税制的。 1994实行了税制改革,以“统一税法,公平税赋,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为指导思想,制定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税法体制结构 。
117
背景: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进税收改革。”这标志着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几年来,税制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一些新税法开始实施,改革的成效也逐步显现。
118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关于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我们这里介绍以下三项: 一、营业税 二、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19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
120
背景 相关法规有: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21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一)适用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就其取得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流转税的主要税种。
122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二)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123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施工企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以当期建筑安装工程价款(即营业额)为依据,适用税率为3%:
应纳税额=当期建筑安装工程价款×3%
124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关于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有这样一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5
需要强调的是:施工企业无论采用那种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可以是按月结算、分段结算或竣工后一次结算),无论在当月是否开出收款收据或发票,只要当月实际工程量成立,施工企业就应无条件地在当月依法计缴营业税金。
126
背景 二、增值税 相关条例有: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127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一)适用范围 《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各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为增加值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
128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根据规定,施工企业兼营的一些业务,如构件加工、物资销售等被列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29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二)计税方法
1、《暂行条例》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30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31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关于增值税税率,《暂行条例》有这样一些规定: 除了国家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
进口货物根据规定,部分货物税率为13%,如林业产品、金属矿采选产品等, 部分货物如原油等,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132
2、《暂行条例》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进口货物退税、出口货物退税和相关免税规定。
133
背景: 三、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在以往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依据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94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34
背景: 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07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开始实施。
135
背景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改变了过去内资企业所得税以暂行条例形式立法的做法,提升了法律层次,完善了法律制度,建立了税收优惠政策新体系,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136
背景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与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现了五个方面的统一,具体是: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137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总则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38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其中,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139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40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即: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41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下面,我们来分别讨论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142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143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其中,1)收入总额: 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
144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2)不征税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45
3)关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等可以列为免税收入的企业收入项目。
146
4)关于各项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的项目内容。
如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等。
147
5)关于“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指: 根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48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2、企业税所得税税率: 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149
3、《企业所得税法》还明确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薪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及其他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50
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 需要强调的是,施工企业涉及的税法量大面广,一方面税务法规在不断改革调整,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发展。因此施工企业应重视对税法的研究和对税务知识的深入学习,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51
同学们,以上是第三节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法》的课程内容
152
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153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1999年3月15日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市场的基本法律制度。
154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总则的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 1)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55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这节课我们将学习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 三、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
156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合同法规定:“本法所说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7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我们说,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158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2、基本原则 归纳起来有四条: (1)平等,自愿原则:
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159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1订立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和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160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3)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61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
162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二、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 1、订立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1)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63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二、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 2)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包括内容具体确定;标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4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3)合同的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165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订立合同应该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实施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66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2、合同履行 遵守原则: 1)全面履行 2)诚实信用 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 4)不得擅自变更
167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使债权能够实现,防范合同欺诈,防止逃避债务,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一定的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的抗辩权和保全措施。 抗辩权: 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168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保全措施: 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69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3、合同终止(出现下列情况,合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予一人
170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 法定解除
171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三、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 1、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
172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合同成立后的可能结果: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173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74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5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2、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措施等违约责任 2)损失赔偿款应当相当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76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3)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4)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177
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合同形式、订立、内容、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178
以上是第四节 《合同法》简介 的主要内容
179
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180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1995年6月30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81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主要宗旨: 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进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在建筑工程领域,《担保法》为我国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82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适用范围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规定设定担保
183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担保活动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184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一、关于五种担保形式的特点 二、工程担保方式
185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一、五种担保形式的特点 保证 -人的担保, 抵押 -物的担保 质押 -物的担保 留置 -物的担保 定金 -物的担保
186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一)保证担保 保证 ——人的担保,即信用担保,指债务人通过第三人,即保证人的信用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87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一)保证担保 (第6条):“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88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保证包括三方当事人 保证人 债权人 债务人
189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同时对应包括了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 1债权人与债务人(被保证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它是保证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
190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根据担保合同 当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时,也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主动履行保证义务。
191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二)抵押担保 (第33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192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根据这一规定,抵押可以定义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财产作为债权担保。
在工程建设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房屋建筑、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等作为抵押提供履约担保。
193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三)质押:设定担保物权从而实现担保债权的方式。《担保法》明确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
1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194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2权利质押: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质权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195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可以通过其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押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工程建设中 经业主同意,承包商可以通过其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押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业主和承包商也可以通过其所有的各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196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四)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97
留置的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198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收受定金的一方为债权人: 给付定金的一方为债务人: (五)定金 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99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五)定金方式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回定金。
200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工程建筑中, 业主或承包商作为定做人与承揽人签订大型复杂设备或特殊用途产品的加工承揽合同时,可以向承揽人给付定金约定担保 业主作为发包人与勘查、设计承包人签订勘查、设计合同时,也可以向勘查、设计承包人给付定金约定担保
201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二、工程担保方式:宜采用保证方式
保证人的主体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机构不得为保证人)。
202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原因: 1、有利于保障合同履约 2、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3、可以保障社会经济平稳发展
203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4、有利于减少承包商违约
(保证人为规避风险而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履约信用考察,帮助市场形成了一套有价值的信用过滤机制) 5、有利于增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 (保障人通过对债务人的担保受信,使债务人免于向债权人或保证人提供其他物的担保,避免了因资产被抵押或质押而占用自己的银行信用额度,从而增强了自己运用流动资金成功履约的能力)
204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6、有利于接轨国际惯例
(工程担保的国际管理是采用专业保证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书或银行提供保函方式,使企业尽快熟悉国际惯例,快速发展) 7、有利于提高担保效率 (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陷入长期的给付债务纠纷,保证合同全面适当的履行,保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05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保证方式是工程担保的最佳选择,但不是绝对的 采用100%的严格反担保措施作为保证人风险规避的手段,丧失了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履约信用考察内在动力,占用与物的担保一样的银行信用额度,增加了担保人运营成本和利润的开支 担保人经营成本或利润过高,超过保证担保方式与物的担保、金钱的担保相比而带来的优势 的情况被市场淘汰
206
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 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因不具备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原因而不适用工程担保。
207
以上是第五节 《担保法》简介的主要内容
208
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 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209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1997年12月29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210
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一、立法的思想和目的 二、作用和必要性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四、规定的定价形式
211
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一)指导思想: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价格机制,这也是价格改革的主要目标。
212
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指导思想具体表现: 1、把握一个核心,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2、巩固价格改革成果,促进价格改革深化 3、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13
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二)立法目的: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形成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价格关系是一切经济利益关系的焦点,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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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二)立法目的: 根本目的: 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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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1、规范价格行为:通过法律规范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
具体而言,《价格法》立法的直接立法目的: 1、规范价格行为:通过法律规范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使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参与公平竞争,自觉地规范价格行为。 2、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即通过价格的变动调节经济利益,引导供求双方作出决策,使资源发生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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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稳定价格总水平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也是价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4)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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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二、作用和必要性 (一)作用 1保障市场经济活动得以健康有序地进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把政府对市场价格地直接干预限制在一定而必要的范围内,通过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对市场价格总水平进行宏观调控,既避免了政府的过渡干预,又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化 3通过依法监督检查和惩处违法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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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二)必要性 1创造价格合理形成的公平环境,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
2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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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三、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实行”(第48条)
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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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二)适用对象:价格行为。
政府(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经营者(定价、标价、价格评估、价格鉴定)和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均适用。 《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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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四、规定的定价形式 定价形式是由国家经济体制和价格管理体制决定的,也是价格政策作用与商品价格的结果,反应了价格形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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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定价形式的核心是定价权的归属问题。
依照定价主体的不同,《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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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法》概述 其中 1、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政府指导价: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政府定价: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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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第六节《价格法》概述 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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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们,第九章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介绍》的内容到这里就全部结束了。通过学习,我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更加充分地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建设部在<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建设法律法规制度。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指导,是有待我们今后继续深入学习和实践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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