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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吴 光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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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吴 光 东

2 1 概述 1.1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调整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活动施工环节的建设管理及建设协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工程建设行政管理关系:建设工程的计划、组织、调控、监督等关系。 工程建设平等主体的协作关系

3 1.2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法规立法现状 《建筑法》,1997.11.1 其他行政法规及章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12.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 1.3 工程建设行政执法 概念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的职能权限内,运用或执行关于工程建设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 内容广泛 专业性强 执法手段多样:行政检查、处理、处罚、强制执行

5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设活动的具体行为。 我国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执业资格许可: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 这是一种事前控制制度。 申领时间: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即施工准备工作就绪之后、组织施工之前。 申领范围:
所有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小型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和 有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

7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 工程投资额<30万; 建筑面积< 300m2 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 临时性建筑 军用房屋建筑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8 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 《监理合同》;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受理书》; 《监理合同》; 资金保涵或证明

10 2.2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1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2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申领程序 15天内 填写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1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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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3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16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 施工许可证的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18 1 施工方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即有效期为3个月。
4)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注意时限 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不可抗力 ; “三通一平”没有完成; 材料,构件以及必要的施工设备没有按计划进场。 1 施工方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即有效期为3个月。 2 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3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延期最长为6个月,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9个月,or该许可证即失去效力。 4 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两种情况)

19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施工过程因特殊情况而中途停止施工。 中止原因: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②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③停建缓建在建工程; ④发现古文物⑤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 建设单位的工作 ① 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② 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0 恢复施工: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继续施工。
① 中止施工不满一年恢复的,向发证机关报告; ②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1 [案例1]:某建筑公书刊号承揽了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2006年3月12日,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命令建筑公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考虑到《建筑法》并没有强制要求予以罚款,也就没有对建筑公司予以处罚。你认为主管部门的处理正确吗?

22 分析:主管部门这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在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的确要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即是否停工要取决于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主管部门在没有确认是否具备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的前提下就要求施工现场停工是不合法的。

23 [案例2]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   某市高等专科学校由于在校学生的增加,决定建设一座学生宿舍楼,通过招标,该高等专科学校选择了A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也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   2003年3月15日,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3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书,认为符合条件,于2003年4月10日颁发了施工许可证。因施工图设计出现问题,一直未开工,于是办理了延期开工申请,直到2003年8月10日才开工。 施工中A施工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存在许多电力管线,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要办理有关申请批准手续。

2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具备哪些条件才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有何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2003年8月10 开工是否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为什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简述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参考答案:2.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过程中的不妥之处: (1)监理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003年4月10日颁发施工许可证。  (3)2003年8月10日开工不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25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 《公职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26 案例分析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 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 (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 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 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 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 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

27 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 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 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 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 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 结论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 问: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28 案例评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法院对某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建 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 案例评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29 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 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在本案中,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 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 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 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 裁。

30 补充知识 狭义:仅指工程实体质量,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广义:除工程实体质量以外,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31 建设工程质量特性 适用性 耐久性 安全性 可靠性 经济性 与环境的协调性

32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 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实 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4M1E Man、Material、Machine、Method和 Environment 注重过程管理

33 6.3.2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依法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 依法招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 提供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4 4 依法履行合同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5 5 送审施工图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6 6 依法委托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7 8 依法变更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38 9 组织竣工验收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39 (二)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共同的质量责任 (1) 承揽业务时的质量责任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40 (2) 执行强制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2 勘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1 3 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2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3 (三)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承揽业务时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4 (2)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5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自检建筑材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6 (5) 送检建筑材料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 保修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47 (四)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承担业务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8 (2) 独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 依法监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9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4) 工程质量的确认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0 (5) 监理的形式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51 6.3.3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概念: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52 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53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4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1 施工单位先行保修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合理承担责任 例如: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55 6.4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含义: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56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 ·我国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专业部门按其职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2) 国家发展计划与经贸委员会 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7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8 3)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 办理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报监手续,收取监督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上的质量进行检查; 对于被检查实体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工程竣工后,应向委托的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的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59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备案时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60 对建筑单位验收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 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工程; 3)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61 3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达不到建设工程安全、寿命、功能等要求,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2 6.3.5 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1)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63 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64 4)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5)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5 6) 《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7 2)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8 3)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9 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70 5)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71 6)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

72 7)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73 9)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3 其他相关部门人员法律责任 1)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75 4)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6 6.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77 2010年5月31日下午14点50分左右,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农生组团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1人的事故。
故发生经过:因当时无目击者,从现场勘查来分析,主要是作业人员在进行幕墙玻璃安装时,周边围护措施不到位,且安全带未按要求佩带所致,不慎从9层楼处坠落死亡。 施工单位—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2个月。 幕墙分包单位—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3个月。 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停2个月。

78   2003年12月12日5时左右,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朱家浜桥工地,在准备停工前清洗混凝土搅拌机的过程中,混凝土搅拌工序负责人刘××安排田××打扫场地,刘××自己一个人清洗另一台型号为JS750搅拌机。不一会,田××在扫地时,发现搅拌机机槽上有一只脚朝天露着,他感觉情况不对,立即关掉搅拌机的电源,马上叫人,喊发生事情了,工人们跑过来,爬到搅拌机上面,把人抬下来,工地负责人郑××用车把刘××送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1 发生该起事故造成刘××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死者不慎跌落搅拌机料斗中,给运转中的搅拌机搅伤而亡。  2 该现场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防范措施,造成职工无章可依,无安全保障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79 事故责任 1 死者刘××在清洗混凝土搅拌机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差,在无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盲目作业,造成事故,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2 沪机高速公路拓宽工程201合同项目部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该项目部副经理郑××具体负责该工区,在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没有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监督检查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 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该工程项目委托给郑××具体施工后,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80 4 工程施工承揽人郑××具体负责该工程施工,没有进行有效安全生产监管。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的操作证上岗作业,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下,随意施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81 处理意见 1 对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 沪杭高速公路拓宽工程201合同项目部负责人郑××由县浙江交通工程建设集团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 3 该工程施工负责人郑××由杭州西湖区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相应处理。 4 刘××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82

83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 全世界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已经达到了惊 人的程度: 每年有10多万人死亡, 150多万例终身残废。
也就是说在很多国家受职业危害的打击要比战争 带来的后果严重得多。

84 建设工程安全 人员伤亡引起的不利影响: 工程成本的提高(如:工程事故调查费、医疗费) 事故发生后工地现场人员情绪低落引起劳动生 产率降低
对家庭的影响 对公司的影响 对行业的影响(年轻人职业愿望的调查)

85 建设工程安全 建筑工程的安全 施工过程的安全 建筑物和构筑物 使用的安全 运输的安全 仓贮的安全 建筑设备和物资的安全 未完和已完工程的安全
人员的安全 其他

86 工程安全法律体系 1 安全生产法 (1)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87 2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列。这里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 其他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88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概念 对建设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安全因素进行管理,包括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 3 方针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 原则 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89 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6.4.1.2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部门 工会组织 劳动者 行业管理 执法监察 企业负责
群众监督 遵章守纪 工会组织 劳动者

90 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 安全生产法中的基本制度 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1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知情权;建议权;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标或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 获得安全培训的权利。 自律遵守规定的义务; 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危险报告义务。

9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3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4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责任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2 建筑法中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负责人的责任制; 二是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职能机构或职能处室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三是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95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96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责任中,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97 6.4.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

98 (5)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
工措施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99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100 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01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102 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103 (3) 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5)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104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 (2)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05 (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l)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6 3)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7 4) 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 5)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 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7) 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8) 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108 9) 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 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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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5)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 2)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11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监督管理 1 概念: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 对象及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预防为主”的方针

114 3 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1) 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 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15 3) 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 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6 4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l)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2)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权。

117 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118 5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l)禁止以审查、验收的名义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119 6 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l)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对情节严重者按处罚条例给以经济处罚,对隐患严重的现场和机械,电气设备等,及时签发停工指令,并提出整改措施。 2 ) 参加建筑行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死亡1人,重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负责人,有权向检察院、法院提出控诉,追究刑事责任。

120 工地 简易木制配电箱

121 钻孔台车安装的简易碘钨灯

122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乙炔瓶、氧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m或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无防护措施;气瓶要有防震圈和防护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不得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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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6.4.4 安全事故的处理 1 定义: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30人 />100人 />1亿 2) 重大事故; ~30人/50~100人/5千万~1亿 3) 较大事故; ~10人 /10~50人 /1~5千万 4) 一般事故; <3人 /<10人 / <1千万

126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报告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本单位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 1小时内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2小时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特别重大及重大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市级 国务院级

127 3) 事故报告包括内容 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简要经过; 已经及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及其他。 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5) 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其相关证据。

128 3 事故调查 1) 事故调查管辖 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事故 ← 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 重大事故 ← 省级人民政府 较大事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一般事故← 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未造成人员伤亡) 级别管辖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 发生变化 ,应当由上级任命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29 地域管辖 特大等级以下,事故发生地和事故发生单位不再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130 2) 事故调查组 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成员: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31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32 事故调查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33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34 4) 事故处理 处理时限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135 处罚 有关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布: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136 6.5 建设工程监理 6.5.1 概述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以 来,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 显著成绩。工程监理事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 泛关注和重视,赢得了政府领导的普遍认可 和支持。

137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的行业已形成规模,建立了工程监理 制度和法规体系,培养了一批水平较高的监理人才,积累了 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工程监理 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人才的培养和监理理论的完善 是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尤其是监理行业人才的匮乏,是制 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关键因素。

138 1 工程监理制度 概念: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

139 3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沿革 推行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起,经历三个阶段
工程监理试点阶段 ( ) 推行工程监理制自1988年起,经历三个阶段 工程监理稳步推进阶段 (1993—1995) 工程监理全面推进阶段 (1996年至今) 20 世纪 80年代开始; 我国利用外资和国外贷款进行工程建设, 如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 ,就是实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的例证。由此引发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即开始实行建设监理制。

140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00年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 2000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001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制度的推进和发展,对规范监理工作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41 3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1) 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2) 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3) 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 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142 4 建设工程监理的特性 服务性、 科学性、 独立性、 公正性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作质量监督的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实施单位不同;
3 行使的职能不同; 4 监理范围不同; 5 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内容不同。 (三)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作质量监督的区别 1、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而政府建设监理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专业执行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工程建设监理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为其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而政府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则是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4、工程建设监理范围较大,而政府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较小。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143 原则上应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 原则上应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 长江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黑龙江大庆油田开发、淮河治理、青藏铁路… (1)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44 内容 进度(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 三控制
6.5.3 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工程监理的依据和 内容 进度(工期)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 → 三控制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 二管理 信息沟通、组织协调→ 一沟通 一协调 权限 委托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委托方的名称、住址和受托方的名称、住址;委托事项;酬金或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145 监理四阶段内容 建设前期阶段监理 (1)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2) 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2) 设计阶段监理 (1) 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 (2) 审查设计文件。 (3) 审查设计和概(预)算。 3)施工招标阶段监理 (1)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与招标有关的一系列工作。 (2) 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146 4) 施工阶段监理 (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2) 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3) 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4)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5) 竣工验收 (6)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147 5) 最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并作出工作总结。
6.5.4 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 将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及监理任务具体化,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监理的具体措施。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 2) 编写监理细则; 3) 根据规划和细则,开展监理工作; 4)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5) 最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并作出工作总结。

148 6.5.5 建设工程监理各方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雇佣被雇佣 注意: ①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不能对承包单位的建 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②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直接指挥承包 单位和承包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指挥的行为。

149 2)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与被委托
(1)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范围、内容、时间、费用等,同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2)施工合同中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人的权利和职责。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要与监理合同中保持一致。 (3)监理人独立、公正行使监理的权力,委托人不能干涉监理人的正常工作。 (4) 建设单位有权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建立合同

150 3)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监理和被监理
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没有签订合同,他们的关系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商的合同条件中体现出。

151 [案例]监理单位承担了某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任务,该工程由甲施工单位总承包。甲施工前段时间选择了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的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52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熟悉图纸时发现,基础工程部分设计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总监理工程师随即致函设计单位要求改正并提出更改建议方案。设计单位研究后,口头同意了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改方案,总监理工程师随即将更改的内容写成监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单位执行。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致函设计单位。因为监理人员无权进行设计变更。 正确处理:发现问题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 请指出总监理工程师上述行为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如何正确处理?

153 事件2、施工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施工前段时间施工的分包工程部分存在质量隐患,为此,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向甲、乙两施工前段时间发出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单位回函称: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是经建设单位同意进行分包的,所以本单位不承担该部分工程的质量责任。 甲施工单位回函所称,不妥。因为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不妥,因为整改通知应签发给甲施工单位,因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甲施工单位的答复是否妥当?为什么?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整改通知是否妥当?为什么?

154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时发现,甲施工前段时间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报验的建筑材料,若继续施工,该部位将被隐蔽。因此,立即向甲施工单位下达了暂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单位的工作对乙施工单位有影响,乙施工单位也被迫停工)。同时,指示甲施工单位将该材料进行检验,并报告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序停工予以确认,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告了建设单位。检验报告出来后,证实材料合格,可以使用,总监理工程师随即指令施工单位恢复了正常施工。 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权签发《工程暂停令》。因为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不妥之处。理由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有权签发本次暂停令?为什么?下达工程暂停令的程序有无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55 事件4、乙施工单位就上述停工自身遭受的损失向甲施工前段时间提出补偿要求,而甲施工单位称:此次停工是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甲施工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甲施工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乙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乙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甲施工单位承担。

156 事件5、对上述施工单位的索赔建设单位称:本次停工是监理工程师失职造成,且事先未重复建设单位同意。因此,建设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停工造成施工单位的损失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因为监理工程师在是合同授权内履行职责,施工单位所受的损失不应由监理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57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58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59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60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61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62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63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违法行为

164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案例]1995年4月发生的江西安义县的一幢7层大楼倒塌事故,该楼原由一家建筑公司承包,经层层转包,最后落到一农村包工头手中,该包工头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所用建材均不合格,造成大楼倒塌,6人死亡,7人重伤的重大恶性事故。

165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 分包的限制条件

166 3) 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 禁止违法分包

167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68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监理依据

169 监理权限和义务 ①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70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71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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