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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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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 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 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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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 一、概念: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节 建筑法概述 一、概念: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的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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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当前存在的问题: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甲方压低标价、压缩合理工期、肢解分包、暗箱操作、强行指定分包商、指定建筑材料设备;乙方无证及越级承包、转包、偷工减料、无视安全和质量。中介方从业人员素质低下。 3.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筑业死亡率万分之三,仅次于矿山。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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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工程许可制度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施工许可证、批准证件(开工报告)、资质证书、执业资质证书等。 建筑许可包括: 1、施工许可; 2、从业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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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施工许可 (一)许可的范围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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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不适用施工许可证制度。 3、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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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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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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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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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资格许可 (一)从业单位基本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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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业单位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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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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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订立书面合同; 2.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3.公平、公开、平等原则;
第三节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一、一般规定 1.订立书面合同; 2.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3.公平、公开、平等原则; 4.确定工程造价,及时拨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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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包 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他方完成,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1.发包方式
二 发包 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他方完成,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1.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招标发包,另一种是直接发包。 (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来确定承包单位的发包方式。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直接发包。是指建设单位直接选定承包单位的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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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要求 (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单位。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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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的相关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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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包 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接受发包方的委托,完成约定的项目工作,并获得报酬 。 1.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三 承包 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接受发包方的委托,完成约定的项目工作,并获得报酬 。 1.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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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方式 (1)总承包。国家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可以是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由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是承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2)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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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的禁止行为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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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工程监理 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二、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 三、建筑工程监理的程序 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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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概述 (一)概念 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特点:服务性 ;独立性和公正性 ;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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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者的关系 建设单位 施工合同 委托合同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被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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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2)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
(3)经审查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 (4)依法签订的各类工程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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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监理的任务 “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六项任务: 1.三控制。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2.两管理。进行信息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3.一协调。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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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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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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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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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监理的程序 1.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2.组建建筑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书面通知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4.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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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职权 1.监理人员的权利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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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34条对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主要的义务作了以下规定。
2.监理人员的义务 《建筑法》第34条对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主要的义务作了以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3)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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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责任 (一)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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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概述 1.安全生产的含义: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第五节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概述 1.安全生产的含义:在建设生产过程中,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避免对周围环境的破坏。 2.安全生产的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家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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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安全生产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5.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负责 (3)从业人员: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连续性安全生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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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会:组织职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监督、宣传 6.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1)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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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 (一)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 1.建筑工程设计: 符合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规程的安全性能
2.建筑施工组织: (1)应当根据建筑规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专业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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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施工现场 (1)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推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2)对相邻建筑、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由建筑单位提供,建筑施工应当采取措施加以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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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音、振动等”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5)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负责制,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安全责任了; (6)遵守安全生产法律和建筑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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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企业 (1)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3)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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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单位的专项申请,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申请批准手续:
(1)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其他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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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殊施工作业: (1)装修工程涉及变动劳动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后方可施工 (2)房屋拆除应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并由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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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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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建设单位(矿山、危险品) 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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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2)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任职;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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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设备 (1)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设施的设计责任; (3)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监测。 6.劳动防护用品: 正确配备、发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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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六节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一、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制度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四)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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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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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工程质量体系认证 按照自愿原则参与 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报告;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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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验收组; 3、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监督机构。 (三)工程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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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题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的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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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具体规定如下: 1、是施工单位责任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是设计单位责任的,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的,谁负责的就由谁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由使用人自行负责; 5、不可抗逆造成的,所有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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