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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学籍管理篇 新生始业教育-教务管理篇 教 务 科:李达生 联系电话: (55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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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之 学籍管理篇 新生始业教育-教务管理篇 教 务 科:李达生 联系电话:13757098693(558693)
教 务 科:李达生 联系电话: (558693) QQ 号 码:

2 参考文件 (丽学院办〔2013〕62号 2013年8月23日颁发) 1.丽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丽学院[2008]69号 2008年4月1日颁发) 2.丽水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丽学院办[2006]123号 2006年11月6日颁发) 3.丽水学院考试管理办法(修订) (丽学院〔2008〕69号 2008年4月1日颁发) 4.丽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丽学院办〔2013〕62号 年8月23日颁发) 5.丽水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规定(修订) 6.丽水学院关于课程平时成绩评定的实施办法

3 学年学制 1.我校执行的为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2.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缴纳学校规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3.办理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的手续必须在当年6月底以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4 入学与注册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一、入学 1.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3.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5 入学与注册 二、取得学籍 1.体检 2.患病者: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6 入学与注册 三、注册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在现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1.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缴费后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2.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3.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5.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不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逾期2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7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旷考与考试作弊者,均不予补考。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同一系列的其它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3.重修不及格者,必须继续重修,直至重修考核及格取得学分。 4.按学分收费的学生申请重修(或改修)者,应按规定缴费。

8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二、考核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或成绩评定,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学生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超过课程或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全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者; 3.带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4.选修课缺课3次以上或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9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注:1.缓考与期初补考一同进行。 2.参加重修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3.对评分有疑义可开学后1周内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
三、考试:种类 正常考试 期初补考 重修考试 不及格者 仍不及格者 取消考试资格及旷考、违纪、作弊等零分处理者 注:1.缓考与期初补考一同进行。 2.参加重修必须办理重修手续。 3.对评分有疑义可开学后1周内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 4. 补考成绩一般以卷面成绩为准。 5.参加重修必须缴纳学分学费。

10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三、考试:其他修读方式
免修 1.成绩优良,本人认为已掌握某门课程,可在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要求免修(“两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及重修课程除外); 2. 开学后二周内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必修课在80分以上(含80分),选修课及格者,可以免修,并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3.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免修; 4.免修考试需按规定交纳免修考务费。

11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三、考试:其他修读方式 1. 上学期平均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方可于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申请;
免修 免听 1. 上学期平均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方可于开学后二周内提出申请; 2. 经批准可免听有关课程的部分或全部,但必须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试和实验考核等环节; 3.“两课”、体育课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

12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三、考试:其他修读方式 学生因重修、辅修等而使听课时间冲突者,可申请间断听课。 1.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免修 免听 间隔听课 学生因重修、辅修等而使听课时间冲突者,可申请间断听课。 1.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 2. 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都应达到该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完成指定的作业,并参加各阶段的测验和考试。 3.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 4.实验课和教学实践环节不得间断听课。

13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三、考试:注意事项 1.应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准时参加考试。 2.应保持考场安静,遵守考场规则。
3.学校建有157个标准化考场,所有考试都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 4.不违纪、不作弊。

14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三、违纪:做零分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15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三、违纪:做零分处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5.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6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四、作弊:做零分处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7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四、作弊:做零分处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的; 8.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8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四、作弊:做零分处理,不授予学士学位,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9.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明显雷同卷且情节严重的; 10.通过伪造证件获取考试成绩的; 11.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12.其他作弊行为。

19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注:经重修或改选后才及格,取得学分者,不论分数多少,其绩点均为1。 五、学分绩点计算
1.绩点设定(A- F-为中瑞护理学专业7级成绩折算) 90—100分:绩点为4.0—5.0,优秀为4.5;A绩点为5.0, B绩点为4.0 80—89分:绩点为3.0—3.9,良好为3.5; C绩点为3.0 70—79分:绩点为2.0—2.9,中等为2.5; D绩点为2.0 60—69分:绩点为1.0—1.9,及格为1.5; E绩点为1.0 60分以下或不及格:绩点为0 ; F和F-对应绩点为0 注:经重修或改选后才及格,取得学分者,不论分数多少,其绩点均为1。

20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五、学分绩点计算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注: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不满足特殊条件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学位篇)

21 课程考核及成绩记载 五、学业警告 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含不申请补考或重修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10学分以上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15学分以上者 各学年累计达到20学分以上者,调整学习进程并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学习。学生自我感觉学习困难的,也可申请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或调整撤销,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22 考勤与纪律 一、请假 学生请假需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班主任审批(班主任外出时,由辅导员审批);
2.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学生科长审批; 3.请假3天以上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注:1.凡理由不充足或补假逾期办理者,按旷课处理。 2.学生请假期满,应到二级学院学生科销假。 3.需要继续请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请病假需附医疗单位证明。 5.请公假需附有关部门证明。

23 考勤与纪律 二、旷课学时计算 1.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作旷课1学时计算; 2.旷课1天按实际上课学时计算,不足5学时按5学时计;
3.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其旷课时数每次至少按2学时计算,超过2学时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4.实习、见习、军训、生产劳动等活动缺勤每半天按4学时计算。

24 考勤与纪律 三、考勤 1.各班班长或副班长负责本班学生考勤; 2.每周向二级学院学生科报送学生旷缺课登记表; 3.由学生科张贴公布。

25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除下列情形外,一般可允许学生申请转专业 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应予退学的。
3.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学校事先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26 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转专业的条件 申请第二次转专业的学生应具有以下条件 1.确有专长,更适合在其它专业学习。
2.学业成绩在同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前40%。 3.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不含重修合格)。 4.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7 转专业与转学 二、学生转专业流程 新生 在校生 申请人数少于控制人数 入学后2周内 填写《丽水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报校招生部门
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转入申请专业 新生 教务处组织转专业考核 全部合格 第2学期第8周 报拟转入二级学院 教务处审核 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 在校生 考核不合格 申请人数多于控制人数 取消转专业资格

28 转专业与转学 三、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

29 转专业与转学 三、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30 转专业与转学 三、转学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31 休学、复学、退学 一、休学条件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者可以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6周)以上者休学;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32 休学、复学、退学 二、休学制度及相关规定 1.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日期,因病的以医疗单位开出证明之日开始计算;因缺课的以累计达到规定休学期限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一年的应重新办理休学手续,但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2.休学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33 休学、复学、退学 三、退学规定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学生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2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34 休学、复学、退学 四、退学说明 1.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2.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并由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复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丽水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各二级学院应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必要时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退学的学生,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5 休学、复学、退学 四、退学说明 4.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36 休学、复学、退学 五、办理流程 休学 复学 退学 本人申请家长签署 二级学院签署意见 教务处审核 学校批准 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医务部门复查
教务处复核 分管领导审核 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 注:在办理休学、复学、退学手续时需附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家长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

37 毕业、结业、肄业 注:根据学习情况,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一、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合格; 2.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学分及总学分者; 3.体育合格,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50分者; 4.完成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内规定的有关教学项目或课程。 注:根据学习情况,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

38 毕业、结业、肄业 二、结业 1.规定年限内未修满必修课学分或总学分而又不想延期毕业,或者延长至规定最长年限仍未能完成学业者; 2.完成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内规定的有关教学项目或课程。 如:毕业设计、教育实习等;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还未解除察看者。

39 毕业、结业、肄业 三、肄业 学满1学年以上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40 毕业、结业、肄业 四、换发毕业证书 1.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结业后按学校规定回校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并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课程重修时间离入学时间应不超过其原学制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 2.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注:如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还未能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41 毕业、结业、肄业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2 谢谢 教 务 科:李达生 联系电话: (558693) QQ 号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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