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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園地 貪瀆案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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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風園地 貪瀆案例宣導

2 (一)工程圍標、勾結廠商 案情摘要 : 甲營造公司,夥同其他12家營造、土木包工業者,組成圍標集團,獲知某機關有工程發包,渠等即向承辦人打探底價,並抄錄其他競標廠商。該機關承辦公務員,明知甲營造廠商等準備圍標,不僅未予舉發查辦,反而與廠商勾結、密切往來,並收受賄賂等不正當利益;本案經6位法官調查審理,根據到案包商及承辦人員陳述及調查,發現工務處長王○,在某工程變更設計,實地會勘半小時前,曾與承包商密會,同意追加、新增60多項工程項目,涉嫌圖利廠商七百多萬元。本案經地方法院宣判,被控收賄、浮報工程價目的承辦公務員和圍標廠商共40人,分別判處拘役到14年不等徒刑

3 (一)工程圍標、勾結廠商 研析: 本案被告有40人及12家營造公司,其中刑期較重者,為幫辦工程司陳○、技術助理丁○及建築師趙○,分別依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判刑14年、10年及12年;工務員李○等4人及施工股長謝○,分別因收賄、偽造公文書、洩密等罪,被判刑5年4月到3年6月的徒刑。

4 (一)工程圍標、勾結廠商 結語: 政府機關承辦採購作業之公務員,本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相關作業,且公務員依法負有保守業務上知悉資訊之義務,不應任意向第三人洩漏因公務上知悉之機密,更不應收受廠商之賄賂、更不能圖利廠商。公務員辦理業務應謹守辦理業務之分際,若恐涉有違法之虞,應事先詢問法制人員,切勿因不慎或貪圖利益,以身觸法。

5 (二)罐頭藏禮公務員收受遭判刑 案情概要:
甲係某縣政府工務局水利課技士,於82年11月間承辦某鄉第二期排水改善工程時,包商乙以三百五十七萬四千餘元得標,乙為降低成本,在開工半個月後,不按合約規定,以現場灌漿方式,代替部份值入板樁而偷工減料。數日後,乙曾兩次帶著洋酒、寶島牌香煙,罐頭禮盒、香菇等禮物(價值新台幣2080元),內附現金九萬元向甲行賄,甲當場收下禮物,退回賄款,甲承辦公共工程時,收受包商乙贈送價值二千餘元的禮品,縱然將其中的賄款九萬元退還,僅收受禮物,但因此與他的職務有關,仍不能免除收受賄賂的罪責。故法院仍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甲徒刑二年八個月,乙偷工減料行賄處二年徒刑,均褫奪公權二年定讞。

6 (二)罐頭藏禮公務員收受遭判刑 研析: (一)公務員收受他人餽贈,如何才能構成貪污行 為,一直存有很大的爭議,法院審理某甲案時,認定與職務相關的收受行為,縱使僅是罐頭、煙酒,仍屬貪污的一種,對於公務員具有警示作用。 (二)很多公務員都以為,只有收受賄款才算是貪 污,若收受禮品,應該就不會違法,尤其是重視禮尚往來的國人,經常在年節時候,餽贈禮品予長官或業務上有密切往來的人,以表達敬意 ,倘若送禮都不允許的話,也未免太矯枉過正了。 (三)事實上,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期約或收受賄賂,前提必須是依法令從事公務者或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的人違背職務或利用職權。如果沒有這些問題充其量只能算是私人餽贈而已。

7 (二)罐頭藏禮公務員收受遭判刑 結語: 公務員年節時候收受他人禮品時,不僅應該分清楚送禮者的身份及意圖  ,必要時應拒絕不該收的禮,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饋贈之財物或其利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以免 事後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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