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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
要 點 獎懲處理原則 宣導單位:苗栗縣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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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使各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有清楚分際,爰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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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目的 請託關說透明化 登錄查察標準化 本要點訂定目的 處理業務有分際 強化透明及課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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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對象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 下簡稱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 務法之人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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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定義 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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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之行為 2 1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2 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各該法令已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以兼顧興利及行政效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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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登錄單位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被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首長延不指定,由上級機關指定。 有關「指定」之用語,係參照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訂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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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託關說登錄資料 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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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失人員若為政務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移監察院審查。
懲處規定 第2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違失人員若為政務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移監察院審查。 未登錄者 隱匿不報者 政務人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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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 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
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項登錄與查察作業之獎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三、本原則所稱請託關說,指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四、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獎懲案件之核定權責及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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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著有績效或違反規定,得在下列獎懲額度範圍,核予獎懲:
事由 獎懲額度範圍 依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績效良好,且有具體事證。 嘉獎1次至2次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項及各機關相關獎懲規定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因而查獲貪瀆不法案件,著有績效,且有具體事證。 記功1次至2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登錄不實,且有具體事證。 申誡1次至2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 記過1次至2次 辦理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發生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致損害人民權益、國家利益或影響國家安全。 記1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第2款 因處理請託關說與查察案件致犯罪情形嚴重,經檢方起訴具體求刑者。 其中情節重大,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得辦理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由主管長官依規定移付懲戒,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停職處分。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 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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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修正其相關獎懲規定。
七、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懲處,依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辦理。 軍職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府轉投資公司人員等與請託關說登錄與查察作業有關之奬懲處理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八、各主管機關應將請託關說與查察奬懲案件統計資料按季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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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公開及保存 各機關應按季將請託關說事件之相關資料公開於資訊網路, 以建立公開透明機制: 登錄統計類型 數量
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人員姓名+事由 登錄資料應保存10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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