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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案件Q&A 群業法律事務所 張捷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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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案例 嘉義縣某國小的兩名男童,某日A童邀B童到廁所, 進廁所後,A同要求B童幫助手淫,B童不肯,A 童威脅要說出B童暗戀另一個女孩的事情,B童因 此不敢離開待在原地,A童自己進行手淫至射精。 嗣後A童坦誠是因為曾在家中看A片,出於好奇, 才會要求B童幫忙手淫。雙方家長後來在校方及民 代介入下達成和解。( 中央社) A童簽了和解書後,事情就結束了嗎?有無其他法 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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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種類 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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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事實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態樣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侵害他人利益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 損害賠償方式
財產上損害 回復原狀 金錢賠償 精神上損害 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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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事實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法益種類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刑罰手段 死刑 自由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罰金 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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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事實的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一般法律關係 吊扣駕照、罰鍰 斷水斷電 特別法律關係 國家與公務員 學校與學生 軍隊與軍人 監獄與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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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一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實體法 權利義務的範圍內容 民法 刑法 公司法 票據法 程序法 實現實體法權利的法律 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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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種類 一般民事程序 簡易程序 小額程序 非訟程序 家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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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級概念 第一審 地方法院 民事庭 簡易庭 第二審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三審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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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審級 (18歲以上人的程序) 警察偵查 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 法院審理判斷成罪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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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審級 (未滿18歲人的程序) 檢警偵查 送少年法庭 移送檢察官 不付審理 檢察官起訴 少年法院審理 判決確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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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的審級 訴訟前程序 異議 申訴 申復 訴願 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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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位階 憲法 法律 Ex:性平法 法規命令 Ex:性平法施行細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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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學生的關係 --中小學學生 憲法第 21條:國民有全力也有義務接受國民教育。
學校不能讓學生退學、開除學籍。除非學生在少 觀 所,或因案在矯正學校就讀。對無故不到的學生, 學校要通報協尋,學校對犯錯學生要施以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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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與學生的關係 --專科學校、大學生 早期司法見解認為學生與學校是特殊權利關係,學生受學校任何處分都不能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382號:學生受退學或改變身份處分時,可為救濟。其他處分,如寄過,因未改變身份要尊重學校,不能救濟。 大法官釋字第684號:只要學生受教權受有損害,縱令不是退學處分,均允許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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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平法 93年6月三讀通過。90年草案完成, 草案研議過程中, 發生的 屏東葉O誌小弟命案,促使原本僅 著重於『兩性平等』思維的思考模 式,改為以更宏觀的角度去看待性 別事件,確保對承認多元性別社會 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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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 --立法目的 性平法第一條: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 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 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性別平等的意義 同時要考量生理性別、社會性別、性別表現、性別認 同、性傾向等面向,不能僅拘泥於傳統生理的性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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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的 校內協調系統 校內性評會 學務系統 輔導系統 教務系統 總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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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的 校外協調系統 性平事件 校內協調系統 司法系統 社會福利系統 教育行政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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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發生時的通報 警政通報 24小時校安通報 性侵害防治法第8條 兒少福利權益保障法第53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50條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 條 家暴防治法第50條 24小時校安通報 性平法第21、36、36-1條 防治準則第16條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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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 之通報標準 知悉案件後:責任通報、校安通報、啓動調查機制。
性平法中,法條用語是「疑似」,所以只要「疑似」 就要通報,不需做「確認」。但因中小學的學生對 於「性侵害行為」的認知容易有誤解或不清楚之情 形,教育人員應盡量使學生充分陳述,避免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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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事件的保密規定 性平法第22條、26條、27條3項、36條。 防治準則第23條、24條、32條、34條。 性騷擾防治法 第24條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 刑法132、3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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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性侵害 性交VS猥褻 性侵害態樣 刑法第10條 最高法院決議判例(17年刑庭決議) 刑法第221條~第228條
刑法第229條(告訴乃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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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性平法第2條4款、性騷防治法第2條 概念 指生理男性對生理女性的性別歧視(MacKinnon提出) 引起他人主觀感受上關於性的不舒服
態樣 肢體碰觸 與性別有關之語言或騷擾 其他 判斷標準 行為有性關聯而不合理 違反對方意願不受歡迎 行為影響對方就學就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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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霸凌 性平法第 2條5款( 修正)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 力方式對他人的性別特徵、性 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 行俱有貶抑、攻擊、威脅且非 屬性騷擾的行為。例如:阿魯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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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VS性騷擾 定義:最高法院決議判例 法效:刑法 猥褻 定義:性騷防治法第2條、性平法第2條4款 法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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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平事件 之處理流程 案件3日內提交性平會 性平會受理後得組調查小組 受理後2月內完成調查,得延長2次,每次不得於1月
小組完成調查後將報告及建議以書面向性平會提出報告 學校接獲報告後2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單位依法議處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行為人、檢舉人 不服調查結果者,依情形提出申復、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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