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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教師行政服務座談會 人事室業務宣導簡介 主講人:人事室 賴富源主任 20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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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進教師行政服務座談會 人事室業務宣導簡介 主講人:人事室 賴富源主任

2 人事室組織業務職掌 一組 人 事 室 主 任 專 門 委 員 二組 三組 四組 組織規程、組織編制案 教師聘任、升等、兼職、兼課、借調
學校員額管理 職員任免、陞遷 一組 教師評鑑、教師申訴評議案 教師年資加薪加俸 資深優良及服務特優教師獎勵 教職員訓練進修及差勤管理 二組 彈性待遇、教師延長服務 教職員退休案及撫卹案 待遇、生活津貼案 三組 技工工友人事管理 校務基金約用人員聘用 勞健保業務及勞工退休金 計畫助理、博士後研究人事管理 四組

3 教師兼職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辦理。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本校同意。

4 教師兼職 教師兼任職務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教師兼職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須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並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5 學術倫理 依據:本校教師發表論文與著作學術倫理規範
學術論文與著作為學術研究者之研究成果,論文之 作者排名順序應依據各作者實質貢獻程度,無實質 貢獻者不應掛名為作者。 實際參與學術研究者必須能說明其論文之研究動機、 方法、資料分析及論證。教師若不具備全面說明論 文之研究動機、實驗設計、實驗方法、統計與資料 分析、論證之能力,則不應掛名為第一作者或通訊 作者。

6 學術倫理 部分國內政府機構限制計畫主持人每年主持計畫之數量, 因而常有研究人員委請其他教師擔任掛名主持人之情形, 本校教師不應為其他研究人員擔任掛名之個別計畫主持 人。 學生之論文為學生之學位著作,如指導教師僅為觀念之 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學生享有該論文之著 作權;惟如指導教師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 表達而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學生與指導教師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 權,當論文改寫發表時,學生與指導教師應為發表論文 之共同著作人,且論文之其他共同作者及作者排序應由 雙方達成共識後,始得為之。 /

7 教師升等改聘 一、升等: 講師擬升助理教授者,須曾任講師 3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 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門著作。
助理教授擬升副教授者,須曾任助理教授 3 年以上,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 副教授擬升教授者,須曾任副教授 3 年以上,成績優良,有相當 於學術獎勵標準之專門著作。。 專任教師升等年資同助理教授擬升副教授者或副教授擬升教授者, 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技術報告為代表作提出升等: 1.近5年內有發明專利且該專利技轉金實收入總額,助理教授擬升等 副教授達70萬元以上、副教授擬升等教授達 110 萬元以上者。 2.近5年內建教合作計畫管理費(扣除對外服務收入及教育部計畫之 管理費),助理教授擬升等副教授,累計達 125 萬元以上、副教 授擬升等教授,累計達 210 萬元以上者。

8 教師升等改聘 二、改聘: 新聘具博士學位之講師得於到任一年後申請改聘為助理教授,惟不 得以 該學位論文或相同著作申請改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公布(86年3月 19 日)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於取得博士、碩士學位 後,得依本校原聘任暨升等辦法(第三十一次校務會議通過)申請改 聘為副教授、講師。前述講師申請改聘為副教授審查未通過者,得 申請改聘為助理教授。通過改聘為助理教授者,不得再以該學位論 文或相同著作申請改聘為副教授。 教師取得教育部頒發之高一等級教師證書,在最近 3 年內有專門 著作者,得改聘為高一等級教師,其著作可免外審。但 103年2月1 日起新聘專任教師申請改聘者,仍應辦理著作外審。專任教師曾任 與前項改聘後同等級之教師年資不得併計為日後升等之年資。改聘 前之著作不得再為日後升等使用。

9 廉政倫理宣導事項(一) 廉政倫理法規: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教師及其眷屬不宜受邀參加成立經費來源由在職專班學生、已畢業學生及民間人士捐助,屬聯誼性組織之校內協(學)會團體舉辦之飲宴或國內外旅遊活動 (教育部 臺教政(一)字第 號函)

10 廉政倫理宣導事項(二) 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登錄作業(教育部103年5月13日 臺教政(一) 字第1030070575號書函)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教師與公務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知會表」

11 教師承接計畫應注意事項 依據:102年3月4 日臺教人(二)字第1020030926號函
重申國立大專校院應建立專任教師承接計畫之內部管理機 制,以符程序。 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承接計畫,計畫性質無論是委託研究計畫(包含產學合作及政府、公民營委託計畫等)或補助計畫,均應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無法 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如擔任其他學校或民營機構研 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或其以學會名義 接受委辦計畫等),仍應依學校行政作業程序取得許可,各校應將相關規範納入聘約,並訂定違約之議處規定 。

12 教師承接計畫應注意事項 案例 本校⃝⃝學系教授、⃝⃝所教授及⃝⃝系副教授等人,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計畫經費,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

13 新進教師限期升等及評鑑 注意事項 限期升等 教師評鑑
民國103年2月1日起聘任之講師、助理教授及副教授, 須於六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未通過者,不予 晉薪。 教師限期升等已屆,聘約期滿前不得提出升等之申請。 教師評鑑 新聘教師於到校滿三年開始接受評鑑。未達通過標準者,其懲處規定如下: 經「再評鑑」未達通過標準者,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 規定,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採不晉支薪俸、 減發學術研究費等懲處方式辦理。

14 新進教師限期升等及評鑑 注意事項 延長升等年限、延後評鑑或再評鑑
講師、助理教授與副教授應依本校教師評鑑準則規定 期限完成升等與通過再評鑑,未達標準者,經各級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不予續聘,報送教育部核准。 延長升等年限、延後評鑑或再評鑑 教師因懷孕、生產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得經各級 教評會同意延長升等年限,每次以二年為限。 教師因教授休假、出國進修研究、留職停薪、重大疾 病、育兒、突遭重大變故或有前項事實者,得檢具證 明依行政程序簽請同意延後辦理評鑑或再評鑑。

15 簡報 結束 敬請 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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