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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建 设 法 规 吴 光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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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导引 设计方案曾引发争议的 某金融中心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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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方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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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争议的某地政府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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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政府大楼 山东省泰安市政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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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市政府大楼 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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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麻省政府楼,很别致,象个小教堂 美国田纳西州 拉菲特市 市政厅 --怎么看也象个内地的大型汽车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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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科罗拉多州 市政厅 他们穷的要死 1907年的建筑用到现在.....
明尼苏达州政府--要不是有面国旗,还以为是个图书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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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德州 Manor市政厅. 不仔细看还以为是北京故宫里厕所!
密歇根州 Alpena市政厅,从1908年用到现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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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政府大楼 对面的广场比天安门广场还要大, 设计本身是5星级以上的酒店的,当时报中央的时候也说是盖酒店,可是后来就变成政府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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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导引 湖北省巴东县209国道焦家湾大桥垮塌案 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 江苏“铁本公司”违法建设案 内蒙古新丰热电厂违规建设事件
湖南嘉禾县违规拆迁事件 北京圆明园湖底铺膜事件 ……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40人死亡 2004年6月10日,辽宁盘锦市田庄台大桥发生垮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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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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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例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虹桥” 系綦江县形象工程,形似彩虹而得名,该桥跨越长江支流--綦河,连接城东城西,于1994年11月5日动工建设,1996年2月16日竣工,桥净空跨度1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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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2页) 1999年1月4日,綦江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遇难,其中包括18名年轻武警战士,直接经济损失6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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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取证分析查明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3页) 专家组取证分析查明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虹桥垮塌,经专家组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已得出结论,人行桥垮塌属重大责任事故。 专家组认为:中承式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痕缝性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普遍低于设计标号的1/3;连接桥梁、桥面与钢拱架的拉索、铆片、铆具都有严重锈蚀。另外,已发现工程承发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系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私人设计、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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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4页) 事故原因 从各方面调查取证和专家组技术鉴定的情况来看,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彩虹桥整个建设过程当中,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立项、发(承)包、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均严重违反了基本建设程序,且设计、施工主体资格均不合法,工程管理十分混乱,导致施工质量极为低劣,在吊杆锁锚、吊杆灌浆防护、主拱钢管焊接、钢管内混凝土强度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计构造也有不当之处,致使桥梁建成时即已成为一座危桥。因此,认定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是一起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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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5页) 审判 1999年3、4月,"綦江虹桥垮塌案"涉案的14名责任人被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10人提起上诉,同年12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林世元、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张基碧、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赵祥忠、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贺际慎、"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费上利等人,分别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死刑,并对其中部分责任人处以2万至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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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6页) 审判 预算 彩虹桥承包时合同预算是250万元(包括勘测设计费),后来费某的预算是500多万元,最后结算是402万元(不含灯饰和绿化)。 审判 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林世元 男,原綦江县委员会副书记,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张基碧 男,原綦江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赵祥忠 男,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以罚金2万元。 贺际慎 女,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费上利 男,"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此外,李蒙泽、孙立等人,及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因重大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罪名,被判处6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至25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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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7页) 设计者责任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赵国勋提起公诉,按照原计划,此案将于12月13日下午2点在渝中区法院开庭。可是就在12月12日下午,当记者于1点40分来到主审法院时,却被告知因赵国勋病危,此案审理时间被迫押后,这意味着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尘埃落定”仍然需要一段时间。 问号1 设计师该不该承担责任 问号2 庭审会否改变行业游戏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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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8页) 设计者责任 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
重庆市检察院当时的公诉书也主要针对施工方,随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中,除对设计者赵国勋提出要另案处理外,并未涉及其他设计人员。 赵国勋,1926年生,原籍江苏,1989年退休前曾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现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正教授级高工,曾参与设计重庆长江大桥等工程,为当地桥梁设计界权威。 年,退休已5年的赵国勋以私人身份承接綦江虹桥设计工作,获报酬2.5万元,就此遭遇人生重大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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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8页) 设计者责任 5年前的塌桥问责过程
据“綦江县虹桥事故调查专家组”当时出具的《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虹桥垮塌被归之于三大主因:“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以及主拱钢管的严重质量缺陷,是导致垮桥的直接原因”;同时,“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事故技术鉴定意见》的另一个结论是,“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5年前在庭审中即有证据表明,在成桥增设花坛等附加荷载,是綦江县委主要领导的意思,跟设计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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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 (第9页) 事故的主要教训
重庆市委、市政府认为,虹桥事故的主要教训有四个方面: 首先,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干部的腐败行为。个别人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搞权钱交易,最终造成了这一典型的“豆腐渣”工程,酿成恶性事故。 其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管理混乱,不讲规矩。虹桥工程是一个无计划、无报建、无招投标、无开工许可、无工程监理、无质量验收的“六无”工程,这直接反映了綦江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 第三,虹桥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监督机制极不健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第四,一些干部工作责任感差,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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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工程” 无正规立项、 无可行性研究报告、 无正规设计、 无正规施工单位、 无工程监理、 无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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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此罪为单位犯罪, 主要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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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检方指控罪名成立,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致多人死亡、重伤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 ,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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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习导引 建设工程应该怎样建设? 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管什么? 建设法规与建设工程有什么关系? 建设法规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由以上案例,思考下列问题: 建设工程应该怎样建设? 什么是建设法规?建设法规管什么? 建设法规与建设工程有什么关系? 建设法规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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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类毕业生职业化道路 技术人员 获得 中级职称 参加注册 执业资格考试 执业注册 管理人员 大学 毕业生 注册 工程师 部门经理
项目专家 企业家 经营人员 1 中学生为什么要 拼命读书?因为想成为脑力劳动者而不想做体力劳动者。 2 大学生为什么拼命想考公务员?因为想成为权力劳动者而不想做脑力劳动者。 3 高才生为什么拼命想出国留学?因为想成为文化劳动者而不想做权力劳动者。 开发人员 项目运作 部门运作 企业运作 设计院 设计院 设计院 设计院 设计院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建筑公司 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 房地产公司 咨询公司 咨询公司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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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本课程的目的 1)了解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规范、政策,拓宽知识面; 2)熟悉建设活动中的城乡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市政工程建设、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涉及的法规及分类,并在实践中逐渐加深理解和使用; 3)明确建设法规在我国建设活动中地位、作用,并及时掌握我国新颁布的相应法律、法规; 4)更好为工程建设活动服务,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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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的任务、作用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的主要内容,也是建设行业从业资格“预算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掌握知识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本课程掌握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培养工程建设法律意识,具备运用所学建设法律、法规基本知识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为能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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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的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平时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80%; 平时成绩以考勤、提问和课堂作业为主; 考试形式:闭卷 考试题型:单项选择题、判断说明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考试时间:1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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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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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建设法规基础 1 建设法律关系 2 建设法律体系 3 建设法规实施 4 5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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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念 要 素 补充知识-法律规范 法规规范的概念与要素构成 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
1)假定;2)处理;3)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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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分类 禁止性规范 Text in here 义务性规范 法律规范 授权性规范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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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或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体 (2)过错:主观故意或过失 (3)违法行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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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4)损害事实:人身、财产、精神 (5)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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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汉语词典》 ——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 Construct——构筑、建造,组成、构成、形成 主要指创造形成某一事物的过程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一、建设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1、建设的含义 《墨子·尚书同》——“建设国都” 《现代汉语词典》 ——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 Construct——构筑、建造,组成、构成、形成 主要指创造形成某一事物的过程 《建设法规》课件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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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2、建设活动 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2、建设活动 建设活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线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长江三峡水利工程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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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活动与国民经济产业 E 建筑业(全部) 47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工程准备、提供施工设备服务) K 房地产业(全部) 721 房地产开发经营 722 物业管理 723 房地产中介服务 729 其他房地产活动 M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767 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勘察设计)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02 环境治理(城市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市政公共设施管理、城市绿化) 摘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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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3、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特定的调整对象 建设法是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强制性规范 调整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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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规划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公民等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4、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与规划单位、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监理单位、公民等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 调整建设活动中有关 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工程检查监督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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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 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组织、管理、协调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各项建设活动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 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个人等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笼统的叫法,实践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工程建设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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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 理关系 经济协 作关系 民事 关系 建设法的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 之间的关 系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监管; 从事工程
建设的企 业内部劳 动关系。 民事 关系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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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2 3 4 5 1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则 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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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5、建设法规的特征 作为法的一般性 权威性 普遍性 规范性 强制性 法规具有强制性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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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5、建设法的特征 建设法的特性 综合性 技术性 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5、建设法的特征 建设法的特性 综合性 既包括公法,又包括私法 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 技术性 公法是指规范国家和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而在更精确的定义下,只要适用法律一方的主体是公权力主体,那么这个法律是公法;私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与实体法相对的是程序法,就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程序法”的对称。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里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著作权法》举个例子:冷水、火、沸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有什么是冷水、什么是火、什么是沸水,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而程序法则告诉你冷水经过火加热后成为沸水,强调的是过程、程序。 《建设法规》课件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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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二、建设法律规范 1、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者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可以”、“有权(利)”、有…的自由”)。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0条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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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二、建设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 (“应当”、“应该”、“必须”)和“禁止性规则” (“不得”、“严禁”、“禁止”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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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二、建设法律规范 3、职权性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力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其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职权按照法律规则做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的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有权”、“有……职责”、“负责”)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3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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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三、建设法律规范的后果 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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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法规基础 四、建设法规立法原则 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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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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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 注解: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 注解: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内涵不同,组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诸如民事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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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其他组织 法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注解: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其他组织 法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是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注解: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的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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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客体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表现为物的客体 表现为财的客体 注解: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 表现为财的客体 注解: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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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的内容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在 法定范围内有权 进行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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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案例 【案例】某建筑公司(施工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单位)签订了一个施工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20层的办公楼。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8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8月8日。每月26日,按照当月所完成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这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如下: 1.主体:建筑公司、开发公司; 2.客体:办公楼、工程款; 3.内容: (1)建筑公司按期开工、按期竣工并提交合格工程; (2)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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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 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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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注解 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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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变更 客体变更 内容变更 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是主体改变。在合同中,客体不变,相应权利义务也不变,此时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 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客体变化也可以是其范围变更,也可以是其性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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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注解: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消灭 自然消灭 协议消灭 违约消灭 注解: 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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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某类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自然消灭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消灭 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违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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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 行为 事件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 行为 事件 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注解: 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同样这种法律关系的变更和消灭也由一定情况决定的。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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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 成立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 成立要件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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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行为主体只有取得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后作出的民事行为法律才能认可。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表现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义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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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首先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行为内容合法 其次,行为内容合法还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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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 五、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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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案例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计划开发建设一个居民小区,由于该小区在设计上采用了特殊工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发公司于2005年6月0日将小区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了某设计院。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05年02月8日,设计院完成了工程设计。开发公司以没有书面合同不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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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开发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尽管《合同法》第270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36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我们对于要式民事行为的理解不能僵化,要式民事行为是要在法律、法规所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参照具体的特殊规定来确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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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法规体系 一、工程建设法的纵向结构——效力等级 1. 宪法——全国人大制定、效力最高 2. 法律 仅次于宪法
3. 行政法规——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 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民事诉讼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仅次于宪法 一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仲裁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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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方性法规 5. 行政规章 本辖区内有效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改委、建设部等
省级人大、人大常委会 4. 地方性法规 本辖区内有效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5. 行政规章 市级人大、人大常委会(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 江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福建省招投标条例——江西省人大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发改委、建设部等 本行业有效 地方政府规章——省政府、市政府(限制) 本行政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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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补充 7. 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 8. 民族自治条例 效力——判案体现
效力——判案体现 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7. 国际条约——如:《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 8. 民族自治条例 特别行政区法律——特事特办、法的变通、本地区内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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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冲突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地方政府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依地方性法规 同一机关、新旧之间——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及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 适用地方性法规——生效 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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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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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法规体系 二、工程建设法的横向结构—涵盖范围 决策阶段—《城乡规划法》 招标投标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 施工阶段 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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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法规体系 三、建设法规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1949年~1952年) 着手完善阶段(1953年~1957年)
第一次曲折阶段(1958年~1960年) 进一步恢复修订与完善阶段(1961年~1965年) 第二次曲折阶段(1966年~1979年) 恢复、完善阶段(1979年~1983年) 体系化、规范化发展阶段(1984年~)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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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一、建设行政执法 1、概念 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筑活动和建筑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建设行政执法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其行政职能的一种行为。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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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一、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执法的特征 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建设行政执法的单方性和强制性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一、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执法的特征 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建设行政执法的单方性和强制性 建设行政执法的裁量性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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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一、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执法的种类 建设行政许可 建设行政征收和征用 建设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处罚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一、建设行政执法 2、建设行政执法的种类 建设行政许可 建设行为许可、建设资格许可、建设产品许可 建设行政征收和征用 建设行政奖励 建设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业、降低资质、吊销执照等 建设行政强制 查封和扣押、停止建设和限期拆除 建设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强制拆迁等 建设行政执法是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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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二、建设行政司法 1、建设行政调解 2、建设行政复议 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 复议的申请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二、建设行政司法 1、建设行政调解 2、建设行政复议 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 复议的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复议的审理、决定 复议的执行 3、建设行政仲裁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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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三、专门机关司法 建设行政诉讼 诉讼的范围:《诉讼法》第11条规定 诉讼的程序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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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 1、监督检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 1、监督检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 建设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法规的实施情况 处理重大问题 调研法规实施中的问题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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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 2、监督检查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法规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实施与监督 四、建设行政执法监督 2、监督检查的方式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法规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重要行政案件督察制度 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建设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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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代理制度 物权制度 债权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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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一、法律制度的含义 从广义上讲,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狭义上讲,法律制度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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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制度 1、代理制度的概念 2、代理的特征 3、代理的种类 4、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无权代理及代理权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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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制度 1、代理制度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 代理人 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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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特征 一个完整的代理关系具备“四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2)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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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首先,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能够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关系。 如果不产生法律后果,虽然在形式上是受人委托进行某项活动,则不是民法上规定的代理。如张某委托马某,今天晚上把他的孩子从幼儿园接回来。这里“接孩子”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后果,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因而不产生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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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须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这一特征把代理与传达人、居间人的活动区别开来。
其次,代理亦不同于传达、居间。 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须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的这一特征把代理与传达人、居间人的活动区别开来。 传达人仅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意思(想法),这种意思或者是想法与传达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居间人只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介绍,促使甲方或者乙方认识或者双方当事人缔约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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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行为和法人的行为是合一的,而代理人的行为并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
再次,代理也不同于代表。 法人代表的行为和法人的行为是合一的,而代理人的行为并不是被代理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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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案例 【案例】王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营业务是对外租赁建筑机械。2005年3月8日,王某委托李某去购买一台压路机。于是,李某启程去压路机的生产厂家。王某在等待中由于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由于王某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人,三天后,在外工作的儿子回家才发现父亲已经去世。此时,李某已经购买了王某委托购买的压路机。李某回到王某的家中,向王某的儿子说明了购买压路机的事宜。但是,王某的儿子以父亲已经于签订购买压路机的合同之前就去世了。他与李某的委托代理终止,李某要自行为购买压路机承担责任。 王某的儿子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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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事实上,被代理人死亡不一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其利益继续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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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炉烧伤厨师 糊涂老父放弃赔偿权 节能炉突然爆炸 2005年春节过完的一天,江苏省海安县三农民吴某、陈某、王某聚在一处商讨发财致富的“捷径”。经过考察和讨论,三人决定合伙到人间天堂苏州去开一家粥馆。此后又商定,聘用合伙人陈某的儿子景某为粥馆的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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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吴某等三人共同筹集15,000余元,向海安县某节能厨具厂业主缪某购买了一台节能炉。2005年7月初,还未办理营业执照,粥馆就在忙碌中开张了。试营业几天后发现,生意还不错,大家都对粥馆的未来充满了希望。然而,8月6日清晨,一声轰然巨响打破了他们发财的美梦。 这天清晨6时许,粥馆向缪某所购的节能炉突然发生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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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忙于煮粥厨师景某,来不及作任何反应,猛袭过来的热水和热蒸汽就将其全身烧伤,面积达到身体表皮的80%。景某立即发生烧伤性休克,头部等多处出现挫裂伤。经粥馆附近的医院进行简单处理后,被送入解放军第一00医院住院治疗。从2005年8月6日到2005年9月5日,景某在极度痛苦中接受着无菌病房的特种治疗,全身赤裸着罩在床单下,除医护人员外其余人员无法与其接触,亲人亦无法靠近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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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父亲弃求偿 在景某住院治疗期间,景某的父亲陈某与另一粥馆合伙人王某从苏州回到了老家,找到节能炉销售商缪某,告知节能炉发生爆炸的情况,要求缪某赔偿。缪某坚持认为节能炉的爆炸与其无关,拒绝予以赔偿。经过陈某、王某的反复交涉,缪某作出妥协,表示可以重新给他们一台节能炉。但前提要签订一个三方协议。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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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一心指望着粥馆早日恢复营业,没有往深处想一想,也就同意了。此时,儿子景某处于无菌病房中,自然不能前来签字,陈某就擅作主张替儿子私刻了一枚印章。9月1日,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确认节能炉由于何种原因爆炸的情况下,陈某、王某就与销售商缪某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协议以粥馆三位合伙人为甲方,以缪某为乙方,以陈某的儿子景某(烧伤人)为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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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载明甲方购得乙方节能炉合伙经营粥馆过程中,因甲方私自改造、乱接乱关排气出口,造成炉内压力增加,引起丙方烫伤。协议对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为:甲方、丙方表示丙方伤害与乙方节能炉设计质量无关,乙方对此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今后甲方、丙方就此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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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甲方由王某、陈某签字,另在甲方签字处加盖吴某(粥馆另一合伙人)印章,乙方缪某则在协议下方签了名;丙方签字处由陈某加盖了其刻制的儿子景某的印章,并加填景某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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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协议上公堂 协议签订二个月后,景某才从其父的一合伙人处得知父亲与缪某签订了上述协议。景某一时间又气又急,认为这份协议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坚决不认可。他跑了消费者协会,再跑技术监督局,最后找到法律援助中心求援。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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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9日,景某一纸诉状将陈某(父亲)、吴某、王某(粥馆合伙人)及缪某(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05年9月1日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海安县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3月2日、同年3月13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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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原告景某诉称,被告吴某、陈某、王某合伙经营粥馆,向被告缪某购买了节能炉,我受雇在粥馆从事炊事工作。2005年8月6日,节能炉在使用中发生爆炸致我重伤。2005年9月1日,被告陈某(父亲)私自刻制我的私章与被告缪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私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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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辩称,我们向被告缪某所购节能炉没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2005年9月1日,我和合伙人王某一起找到被告缪某,告知事故情况后,要求其给我们一台新炉子,但缪某提出要我们三个合伙人签份手续给他,才可以给我们新炉子。无奈之下,我才私自刻制儿子景某的私章与缪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对签协议的事,原告景某并不知情,现在我也同意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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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缪某辩称,尽管我所售节能炉没有合格证,但事故是由于被告吴某、王某、陈某私自改装节能炉才造成的,与节能炉本身的质量没有关系。2005年8月15日,我与被告吴某、王某、陈某已确认了事故原因。被告陈某是原告景某的父亲,其又持有景某的印章,故我与陈某等粥馆合伙人于2005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责任。此外,陈某所持景某印章并不是新刻的,已使用了好长时间。因而,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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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景某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其因节能炉爆炸被烫伤期间,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被告陈某作为景某之父,未经景某授权,即以景某名义与缪某签订协议,放弃景某向销售商追究事故责任的权利。陈某作为无权代理人签订的该协议,损害事故受害人景某的重大民事权益,景某得知协议内容后拒绝追认,故该协议对景某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2005年9月1日被告陈某以原告景某名义与缪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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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后,被告缪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二审遭驳回 一审判后,被告缪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缪某称,原审认定景某的印章系其父陈某私刻及景某受伤后住入无菌病房等均无充分证据,我给付陈某等新节能炉并未以签订协议为前提;陈某对儿子景某的代理行为,完全可以推定为具有代理权,退一步讲即使没有代理权,依法也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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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即使存在问题,也只能判决该协议对景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其他当事人仍然有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景某、陈某均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吴某、王某未作答辩。 二审中查明,2005年9月1日,景某在全身麻醉状态下施行手术的事实,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一OO医院病历证据证实,缪某对病历真实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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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无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陈某以其儿子景某名义订立协议当日(2005年9月1日),景某正在苏州接受全身麻醉状态下的手术治疗,其行动受到一定限制,客观上不能委托其父陈某去签订协议,上诉人缪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景某就订立协议一事项口头或书面委托过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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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陈某系景某的父亲,但这种亲属关系并不当然产生代理关系。就陈某私刻景某印章一事,虽然陈某就刻制时间在一、二审中的陈述不一致,但并不影响法院对陈某私刻印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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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讲,即使该印章原来是景某使用的印章,陈某用此印章订立协议也系无权代理行为。缪某在明知景某烫伤住院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受限、陈某未出具景某委托代理手续的情况下,仍与陈某、王某订立严重侵犯景某权益的协议,缪某对此有过错,不能认定表见代理成立。陈某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既不构成表见代理,又未得到景某事后追认,故该协议依法对景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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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主文表述为“2005年9月1日陈某以景某名义与缪某签订的协议无效”,这一表述并不涉及粥馆合伙人与缪某之间其它协议条款的效力。本案无权代理行为系陈某所致,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当由陈某负担,方为合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陈某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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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种类 3、代理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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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经纪人进行委托代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1)委托代理概念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通俗的说就是受人之托并产生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二是口头形式。经纪人进行委托代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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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载明的事项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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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委托代理注意的问题 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 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 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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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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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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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问题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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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的委托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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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代理人造成伤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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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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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案例分析 王某与华某(女)于1982年结婚。1995年王某的父亲在老家去世,王某一人奔丧回家,将父亲的后事料理完之后,王某将变卖房屋的18,000元钱,连同父亲遗留的5000元钱一起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1997年,夫妇俩想在家乡开饭馆,华某主张租房,而王某则想买房,最后两人决定让刘某先给他们租三间房,如果有价格合适的房再通知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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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得知一家饭馆正好要出卖,价钱也仅有同地段商品房的2/3,于是刘某没有通知王某夫妇就自己垫付2万元钱以王某的名义先买了下来。知道此事华某坚决反对,认为刘某的行为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应由他自己承担后果;但是王某却同意,并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钱汇给刘某,并委托刘某以他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夫妇俩回家经营饭馆一年后,由于两人关系恶化,王某提出离婚。华某同意离婚,但主张房屋应有其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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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其效力对华某最终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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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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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无权代理及代理权的终止 (1)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和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注解: 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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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5个) 代理人死亡
作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依然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继承人承担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5个) 代理权的终止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原因 (5个 )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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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概念 2、诉讼时效的种类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的起算 5、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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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 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 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 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 保护了。 1、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通俗地说:诉讼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 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 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 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 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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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诉讼时效的种类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海上货运向承运人要求赔偿为1年——海商法 ▲特殊诉讼时效 ,非民法而是特别法规定的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为20年 (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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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时效的效力 胜诉权消灭 诉讼时效的效力 实体权利不消灭
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 胜诉权消灭 诉讼时效的效力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请求返还。 实体权利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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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时效的起算 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 附延缓条件——条件成就 附起始期——起始日 无履行期限 无任何约定——权利成立
人身伤害 明显——受伤害之日 未发现——确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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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诉讼时效的计算 1990年3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李某从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某楼直接向楼下倾倒建筑垃圾,其中的砖块砸在路经该地的5岁原告张某的头部。李某与原告之父随即送张某去广州东山区人民医院治疗。同月13日,东山区人民医院采用X光检查诊断,张某头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内陷约0.3厘米,长约4厘米。治疗半月后张某基本恢复正常,李某为此支付医药费等费用约1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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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月初,张某出现一次突然性昏倒,约2分钟后自行苏醒,并间有头痛、头晕等症状;此后阵发性昏迷时有发生。1993年3月24日,中山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张某的前述头颅凹陷性骨折做CT检查后,会诊认为属“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 1993年5月,张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被李某倾倒的砖头砸伤后,因未全部痊愈而常头痛、昏倒,要求李某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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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辩称:事发时即与张某之父一同送张某到医院治疗,不久便痊愈,所用的医疗费其已支付,营养费也已赔偿。此事早已圆满解决,张某的监护人亦一直未提出异议。现时过3年后原告又向其主张赔偿,显属无理,且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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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伤害的时间为1990年3月11日,当时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医药费的赔偿问题。现时过3年,原告再次要求被告赔偿其医药费,其权利主张已逾法律规定的时效。故被告以原告索赔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有理,应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天河区人民法院于 1993年12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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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张父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仍要求李某一次性赔偿医药费2万元。李某答辩同意一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以原告的权利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6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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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 1994年6月30日,广州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张某作CT检查,作出诊断为:“脑CT扫描发现左侧额骨顶部见凹陷骨折改变(陈旧骨折)。凹陷骨折部位与1990年3月外伤部位一致。目前考虑为外伤性癫痫,是因为凹陷骨折压迫脑组织所致。”并提出了“必要时考虑手术治疗的意见”。同年7月25日,张父代理张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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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4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再审。随后,审判人员就张某的病情问题再次向广州市中医大学(原为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作调查。该院颅脑外科医生介绍,同年1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法医鉴定,认为:“张某1992年初癫痫发作,不排除是1990年3月11日头部外伤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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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张某因1990年头部受伤颅骨凹陷,已形成后遗症癫病病。如需手术治疗,一般2万元就可以了。但如手术不顺利,则费用难以估计。 李某再审答辩称:张某的癫痫病与1990年3月11日头部伤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述的医学鉴定或诊断,不足以“科学地证明”张某的癫病病就是李某的伤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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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张某提起诉讼的时间为1993年5月17日,当时癫痫病症状已出现,但尚未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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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外伤性癫痫病是在伤后始出现,且外伤性癫病发病与外伤伤害有一段时间,原审未查明发病原因及是否确诊,即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治疗外伤性癫病需要一笔医疗费,依法应由伤害人李某赔偿医药费等有关费用。张某请求一次性给付一笔医疗费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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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来说,其能够行使请求权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知道加害人为何人; 第二,知道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68条中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受伤害之日:被侵害之日还是指治疗完毕之日
146
5、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 注:《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比如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理人出问题)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47
中止的法定事由出自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不能决定的事实;发生中止的法定事由:
地震、台风、战争、暴乱、动乱、瘟疫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为行使权利的外部障碍。
148
. . . . . . . · 诉讼时效的中止 假定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正常的情况下00.12.31为届满日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顺延 假定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正常的情况下 为届满日 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感染“非典”住院50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99.1.1 00.1.1 50天 届滿时间延长50天 . . . . 最后六个月 . 正常情况的普通诉讼时效 中止事由发生 . . 特殊情况的(累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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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 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其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50
诉讼时效的中断 重新计算 某时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造成原诉讼时效中断) 现继续以前面的例子为例: 原届满日 原诉讼时效的起算日 99.1.1 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最长不能超过20年 新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主张权利日)
151
案例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的案例 案情简介:李某于1998年1月卖给张某烟花700箱,价值15万元,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然而直到当年5月张某都一直推说货不好卖,不肯付款。李某以后经常向张某催款,有时候打电话有时候亲自去找张某,每次间隔不超过3个月。至2000年12月,李某听说法院可以帮其解决此事,就至法院起诉张某。张某答辩说早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该判令李某败诉。李某奇怪,明明是我有理,凭什么要判我输官司? 问题: 试评析该案。
152
案例 (诉讼时效)(第2页) 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就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 使权利,以免造成民事关系的长期不稳定,也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毕竟时间拖得太长了证据难以收集。 本案里双方约定1998年4月底付款,张某就应当在1998年4月30日前付款。如果张某过了1998年4月30日还不付款,那么李某应该从1998年5月1日起的两年内行使权利,如去追讨欠款或起诉;否则两年一过,他就是起诉,法院也不会判他胜诉。
153
案例 (诉讼时效) 但本案中李某从当年5月起就一直不断的向张某催要货款,其诉讼时效不断的被中断,即使李某起诉时已经从1998年4月底过了两年多了他也不一定过了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法律制度。 假设本案里的李某1998年11月1日去张处催款,诉讼时效就中断了,就从1998年11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到2000年11月1日李某再次去张处催款,又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11月2日起重新再算两年。事实上李某是经常去催款,间隔不超过3个月,诉讼时效不停的中断,所以到李某起诉时还没有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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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诉讼时效) 我们再假设,1998年11月1日和2000年11月1日不是李某向张催款,而是张某主动向李某说将在近几日付款,但张某没有兑现他的诺言。这样同样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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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 被告: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
1994年6月10日,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到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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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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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广州公司辨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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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6月10日 原告 香港××投资 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 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
于广州市××工业区的 一块面积为2000平方米 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 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 香港公司即依约(三个月后)将转让款 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 1996年12月 香港公司了解到转让的土地 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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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辨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 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 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未对上述合 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 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 公司的诉讼请求。
160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港币41,000元由香港负担。
161
案件评析 本案中香港公司败诉关键在于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又不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时计算”。
162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月开始计算,即从1994年9月10日起至1996年9月10日至。《民法通则》第139条、140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中止和中断的情形。但是,本案中香港公司虽称其曾于1995年5月2日、1997年1月5日两次函告广州公司,但
163
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所以未获法院采纳。因此,为了使诉讼时效延长,一定要留下证实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例如,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给广州公司,应亲自送广州公司签收,留下回执,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民事权利在被害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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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讨论 关于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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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 被告(某工程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在进行路面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及围栏。1999年8月13日晚23时许,原告(李某)骑自行车行至被告施工路面时,不慎摔进被告施工所形成的土坑中。原告当即被送到医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166
2000年8月10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此后,原告又以身体不适为由住院治疗,并花费1万元。2001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万元,精神损失12万元。
167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2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2002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坚持第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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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诉。2002年3月,原告再次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仍为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000元。2002年8月5日,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诉。2003年8月3日,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坚持第三次起诉的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承担治疗费用61,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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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 1999年8月13日 原告(李某)受伤 2000年8月10日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再次撤回其诉讼请求。 2001年8月7日 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第三次撤回其诉讼请求。 2002年8月5日 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 2003年8月3日 原告第四次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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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围绕原告的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
171
第一种观点,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应视为未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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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起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而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受撤诉影响。
173
就本案而言,由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故原告应在2000年8月13日前主张权利,而原告实际于2000年8月10日起诉,从而导致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2000年8月10日开始重新计算,原告可以在2001年8月10日前起诉。原告于2001年8月7日第二次起诉,足以导致诉讼时效的再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2年8月7日。而原告在2002年8月5日第三次起诉,导致诉讼时效的第三次中断,新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2003年8月5日。故原告在2003年8月3日第四次起诉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审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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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的看法 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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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176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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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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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179
2003年4月7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5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4年5月10日届满 B.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5年5月10日届满 C.王某5月10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D.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 E.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延长 标准答案:a, c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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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因(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可因(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提起诉讼 B.债务履行 C.债务人丧失行为能力 D.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E.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答案:A D E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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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制度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的分类: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82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案例 【案例】某采石场专门生产建筑用石料,2006年7月5日,某采石场将应该发给某建筑公司的5000m3碎石发给了某路桥公司。2006年7月20日,采石场向路桥公司索取这批石料,但是路桥公司却以采石场要支付这些天的保管费用为归还石料的前提,路桥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183
【分析】合理。本案例中路桥公司与采石场都负有债务,路桥公司的债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应该将所得的石料归还给采石场。采石场所负的债是基于无因管理的债,应该向路桥公司支付这批石料的保管费用。
184
提存的案例 【案例】甲与乙同系某实验中学职工,该校教工大会决定集资建教工宿舍,乙即向校方申请集资住房一套;同时,乙与甲私下协商,请求甲以甲的名义再向校方申请住房一套,由乙居住使用。为此,乙向甲提供了集资建房款1.15万元。甲遂向学校递交住房申请并支付款项。不久,学校明文禁止为他人申请集资住房。甲欲撤回申请,遭到乙的反对。
185
第二年7月,教工宿舍完工,乙依本人的申请获得住房一套,已经居住使用。同年8月,甲归还乙集资款2000元,同时,甲的申请获得学校批准,当即领取钥匙人住。同年11月,甲向乙主动表示归还剩余集资款并愿意承担利息870元,被乙拒绝。乙提出,“除归还我9500元外,再借给我9500元使用一年”的附加条件。甲因向乙履行还款债务而遭到拒绝,甲申请债务提存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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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甲与乙事先的协议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但是,甲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了乙提供的款项,在双方之间产生归还金钱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主动清结债务,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为解除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未决状态,适用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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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是人生存的物质保障。
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五、物权制度 物权是每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交换的前提,是人生存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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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不动产产权登记问题 不动产相邻问题 遗失物返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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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违宪”之争 巩献田 江平 致吴邦国委员长并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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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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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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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主要内容 物权 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97
3、物权法主要内容 所有权 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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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关系分析一 物权法理论,占有财产的,应推定有权源占有,而不应推定无权源占有。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199
有这样一个案例:说是一个蓬头垢面的人坐在马路边上,在吃酒店扔掉的饭菜,但手上却戴着一个金光闪闪的手表。有一个手表收藏家看到后吃了一惊——这是一块劳力士手表,价值不低于38万元,于是就觉得这不太正常,报案了。警方接到报案后就派人与蓬头垢面的人闲聊,讲住址和暂住地点,讲年龄和身份,都很清楚,但是一讲到手表,那人就不说了。
200
对此有三个处理方案:第一,连人带表扣押;第二,人放了,手表暂扣;第三,放人,不扣手表。
201
答案应当选择第三。除有相反的证据外,占有动产应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既然被推定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警方在没有证据表明该占有为不法时,没有理由扣押他的表。
202
(2)占有关系分析二 物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只有依法取得物权,才能成为该物的主人,才能确定该物的归属。
204
案例:有业主拥有一房屋。这套房屋靠近湖边,景观房,因为筹款,他把房屋卖给了A,每平方米售价6000元,双方合同签订后,因种种原因钱没付房屋也没有交,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两周后,B说你的房屋卖不卖,每平方米8000元。业主说你必须钱到位,于是B就给了他钱,但是房子还是没有交付。又过了一些日子,C说要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单价买这套房子,于是签订协议,C也入住了。又过了两周,D说要以每平方米15000元价格买这个房子,于是又签协议又办过户,把该办的手续都办了。
205
不动产物权可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也可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因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有处理该物的处分权。第二,行为人在设定物权或转让物权的时候要签订合同。第三,办理不动产设立或转移登记。
206
因“一女四嫁”终不能实现所有买家合同目的而起纠纷。该房屋产权归谁?四人各自陈述支持自己主张的理由。A说买房跟买其他东西一样,总有先来后到,自己第一个到,第一个成交,房屋应当归自己。B说房地产交易关键在于实际履行,谁先交钱,房屋产权归属谁。第三个说,成交的标志在于是否入住,自己已经在那儿住了半年,产权当然归自己的。最后一个说入住没有意义,自己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非产权人理应迁让。
207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上述一房四卖的案件,应确认该房屋归D所有,A、B、C可以追究业主的合同责任。
208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用益物权 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09
用益物权包括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
210
(4)担保物权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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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程建设民事法律制度 五、债权制度 1、债权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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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与物权的区别 债与物权的主体不同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是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是对世权。 债与物权的内容不同 债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主体的积极行为的协助,是相对权;物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他人的协助,是绝对权。 债与物权的客体不同 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则只能是物(案例分析)
213
案例分析1 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告:××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基本案情
1998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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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辨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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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
216
1998年4月 自称××建筑集团 **房地产开发 第六分公司 有限公司 技措费及赶工费用 按实际发生 进入结算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终止协议》 1999年1月又签订了协议 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 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 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
217
2001年5月 乙方 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 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 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 甲方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方 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 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 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 甲方 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 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 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 乙方
218
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签订。乙方与甲方签订仲裁条款时,尚未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无缔约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裁定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219
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 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的分支机构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公司设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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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因此,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国内公司分支机构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未注册登记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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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当时被告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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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类型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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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返回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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