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学习单元7 卖淫嫖娼案件查处实务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学习情境2】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学习情境3】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学习单元7 卖淫嫖娼案件查处实务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学习情境2】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学习情境3】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学习单元 卖淫嫖娼案件查处实务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学习情境2】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学习情境3】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2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一、赌博案件的受案登记 二、传唤至公安机关 三、询问、查证 四、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3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一、赌博案件的受案登记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一、赌博案件的受案登记 公安机关应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赌博案件,予以接受,并作为治安案件调查处理。 (一)热情、及时接受报受案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的第一步。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场处罚外,治安案件查处必须先予受案。当然,受案仅是对违法事实存在的确认,而该违法事实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则需视查处结果而定。接受报案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接待,如实登记。 (3)保守办案秘密。 (4)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4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二)对报案材料做好记录。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二)对报案材料做好记录。 报案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凡接受口头报案的,要让对方把事情说清楚、说全、说完,接待人员应当全面、认真地做好记录。对于书面报案的,要注意审查其内容、材料是否完备,不完备的要通过询问补充完整。 接报时,接报人员应当制作接报记录,记录内容一般包括: 1、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投案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和住址等)。 2、报案人与案件的关系。 3、简要案情、赌资、人员等,包括所报案件发生的事件、地点、人物、起因、经过、后果等事实及其证据和理由。 4、控告、举报的目的、要求等。 5、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投案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接报人员的姓名等。接报人员要在接待记录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接待日期。

5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案 由 卖淫嫖娼案件 案件来源 治安检查 报案时间
附:受案登记范例 ×××公安××公安分局 受案登记表 (接报单位印章) 编号:×××××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案 由 卖淫嫖娼案件 案件来源 治安检查 报案时间 2010年5月8日21时30分 报案方式 “110”接指令出警 姓 名 李××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现 住 址 ××市××区××路××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 接 报 人:刘×× 简要案情:2010年5月8日21时30分左右,民警刘××和李××在治安检查工作中当场抓获嫌疑人张××(男,1985年6月8日生,现住××市××区××路××号);嫌疑人王××(女,1989年5月4日生,现住××市××区××路××号)在xxx发廊卖淫嫖娼,二人随后被带回派出所进行治安询问。 受案意见 经初查:张××和王××涉嫌卖淫嫖娼,建议调查处理。 承办人: 刘××李××200×年××月×日 受案审批 同意受理。 办案部门负责人: 唐××200×年××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6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二、传唤至公安机关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二、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三、询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询问、查证,但询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询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询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询问、查证。 四、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7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第 1 次询问 第 1 页 共 2 页 询 问 笔 录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第 1 次询问 第 1 页 共 2 页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 2010年3月1日19时35分至2010年3月1 日22时00分 询问地点 ××公安局××派出所 询问人(签名)刘×× 李××工作单位 ××公安局××派出所 记录人(签名)李××工作单位 ××公安局××派出所 被询问人 张××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5年6月8日 户籍所在地 ××省××市××镇× ×村 现住址 ××省××市××镇× ×村 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居民身份证×××××××××××××××××× 联系方式 ××省××县××镇 电话: (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月××日××时××分到达,××月 日××时××分离开, 本人签字确认: 张 ×× )。 (1.询问时,人民警察要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2.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要询问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等情况。询问外国违法嫌疑人的,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和事由等有关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3.笔录末尾应当由被询问人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者捺指印、注明日期。4.可加附页,并标明页码。)

8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问:我们是××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出示执法证件),你涉嫌卖淫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传唤你到派出所接受询问,你要如实回答,对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 问:你有权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你是否申请? 答:我不申请 问:你以前受过公安机关的处理吗? 答:没有,我一次都没有进过派出所。 问:你的家庭情况(主要成员情况)? 答:(省略)。 问:你的个人简历、文化程度、工作单位?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是中共党员、青年团员? 答:不是。 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你的家属,我们怎样通知你的家属? 问:讲一下当时卖淫嫖娼的情况。 答:2010年3月1日10时左右,我在xxx发廊嫖娼,并因钱的问题与小姐发生争吵。开始说好的是100元,事后小姐却要200元,我不给就和他们吵了起来,他们不让我走,于是我就打了电话报警。 问:你知不知道哪里有小姐? 答:不知道,我是来洗头的,服务员问我:要不要“打炮”,这时我才知道这里有小姐。 问:你跟小姐是如何讲的? 答:我问小姐“打炮”多少钱?她说:100元 问:你们在哪里做的? 答:就在发廊后的小房间里 问:你认为你的行为对吗? 答:不对,我现在很后悔。 问:你还有要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 被询问人(签名):张XX X年XX月XX日 张XX(捺指印)

9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一 、卖淫的概念及行为的认定 二、卖淫嫖娼案件查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0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一)卖淫的概念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一)卖淫的概念 指行为人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为目的,与不特定的他人淫乐以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多为女子向男子卖淫,也有男子向女子或同性间的卖淫,但后者较少见。行为人-----女性或男性(鸡或鸭) 不特定他人-----主要为异性,也可为同性 构成卖淫三要素------报酬;淫乐或发生性行为等;不确定性 (二)性质认定 主观上有性与物交换的意向,客观上有实施淫乐以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注意:公 安 部 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1年2月28日 公复字〔2001〕4号) 公 安 部 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24日 公复字[2003]5号〕

11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三)国内卖淫嫖娼现状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三)国内卖淫嫖娼现状 1、主要分布地区和场所,由沿海向内地,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蔓延,场所主要有:桑拿业;美容业(2000年,东山--贵州,拐卖贵州省妇女到福建东山发廊卖淫);歌舞厅(金鸡山公园舞厅跳黑灯舞);出租屋(福州晋安河边拉客,到附近出租屋卖淫);旅馆、酒家、影剧院、公园、出租车,保姆站;甚至监狱(湖南省邵东监狱). 2、人员构成情况 25岁以下居多,来自农村和城镇的不相上下,多数初中以下文化,大学生有但较少。福州较多的是四川的、东北的、还有本省的等等 3、卖淫者自分等级,相互之间很少谈论此事 街头----一般场所----高级宾馆----被包的二奶,没被抓的看不起被抓的,偶尔被抓的看不起经常被抓的。 4、嫖娼者的构成 暴富的大款;投资的外商;落魄的打工仔;不谙世事的学子;斯文的教授;追求刺激的党员干部。 (四)活动特点 1、区域广。卖淫活动区域扩大,在全国蔓延。 2、隐敝性强。具有较强的隐敝性(挂羊头卖狗肉)。 3、集团化。拉帮结伙、集团作案。窝主、皮条客、卖淫者三者组成卖淫团伙;有的犯罪分子以开设旅馆、歌舞厅为名,进行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活动 4、职业性。已成为一种地下的隐形经济活动,演变为职业。如专门收罗再批发小姐的职介机构(义乌、西安 300/个);专门从事卖淫活动的各种场所(出租屋、发廊) 5、衍生犯罪多。借卖淫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敲诈、抢夺)。

12 (五)卖淫活动存在的原因 1、各种消极因素和腐朽思想的侵袭,是卖淫、嫖娼活动泛滥的思想基础 笑贫不笑娼的颓废观念;温饱思淫欲的奢靡之风。 2、国际环境的刺激 3、地方利益的保护 4、流氓恶势力的逼迫 5、追求享乐和虚荣 6、贫富利益分配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是社会根源 案例:2005年9月卖淫小姐,被一个民工谋财害命。警方在死者的住所发现了她的遗物。以下是新闻原文:唐某归案后,民警收拾死者苟某的遗物,一件事让专于研究特殊人群心理的宋兰军副中队长以及张清明警官感到非常震惊。死者苟某虽然是一名卖淫女,但她已婚,丈夫在兰州打工,两人的感情非常好。经刑警队同意,记者翻阅了死者的遗物,其中有一本是苟某6月13日到8月15日期间的日记,整整60多篇日记,几乎每篇的开头都是以“老公”两字开头,日记里非常细致的描述了苟某对夫妇两人分离的思念以及将来的憧憬,她渴望经过两人努力的打拼,夫妇能拥有漂亮的房子、可爱的小孩……在一个偌大的信封里,装着一千多颗纸叠的心,每一个上面都写着丈夫的名字以及自己的愿望。宋队长告诉记者,他曾问过苟某的丈夫是否知道苟某卖淫的事情,对方沉吟半晌后回答,知道,但为了生活和将来没办法。这件事情对他震动非常大,原来以为卖淫女不可能有什么真情可言,但从苟某的遗物来看,她的生活全都围绕在了自己的丈夫身上。

13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六)淫秽物品的强烈刺激 (七)社会防范机制的较弱 (八)卖淫活动的危害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六)淫秽物品的强烈刺激 (七)社会防范机制的较弱 (八)卖淫活动的危害 1、性病蔓延,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截至2001年底,中国85万人感染艾滋病 病毒,多为青壮年男性,其中10万到20万人死去。1999年中国排亚洲第四,仅次于印度、泰国和缅甸 2、破坏家庭幸福,扰乱社会治安 3、将服务性行业导入歧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族的声誉 5、引发其他违法犯罪 (九)杜绝卖淫活动的措施 1、发展生产力,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根除其产生的经济根源 2、加强正面教育,根除其产生的思想根源 3、加强检查管理,严密控制易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各种场所(透明度、实名制) 4、采取多种方法加大打击力度(警察扮作卖淫者或嫖客) 5、对抓获的卖淫、嫖娼者,依法严惩,防止以罚款代处罚

14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二、卖淫嫖娼案件查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二、卖淫嫖娼案件查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二)所谓“自愿” 指卖淫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是自愿的,卖淫者能够自主控制和决定自己的行为,知道自己的行为能够带来利益,并且积极地追求这种利益。如果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到强迫、胁迫或引诱与嫖娼者发生了性行为,这时,不应对非自愿方认定为卖淫行为,而应依法追究强迫、胁迫、引诱者的刑事责任。对妨碍查办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 (三)所谓“发生性关系” 指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为发生了性关系,可能是双方性器官的接触,也可能仅有一方性器官的接触。因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手淫以及一方以身体的其他部位或用具刺激对方性器官的行为。发生性关系、有性器官的接触(不论是接触到一方性器官或双方性器官),是认定卖淫嫖娼的关键,如果双方行为的目的不是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则不能认定卖淫、嫖娼。例如,进行色情表演和观看色情表演的行为,虽然有“营利”,但没有性关系的发生,因而不是卖淫、嫖娼行为。正是在此意义,本文不同意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满足异性性欲的行为”

15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四)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四)所谓“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 指嫖娼者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手段和“出价”,由于卖淫者最希望得到的是金钱,所以嫖娼者给付的物质利益,一般情况下是金钱。。 (五)卖淫、嫖娼的未遂。 暗娼、嫖客已讲价谈妥,并已准备、着手发生性关系,但因客观原因(如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并制止,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未能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是,在处理时,应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 (六)卖淫、嫖娼人员 一般来说,卖淫者为女性,嫖娼者为男性,在认定卖淫行为或嫖娼行为时并需要不考虑其性别因素,卖淫者也可以是男性,嫖娼者也可以是女性,只要双方发生的性关系是建立在营利与给付利益的基础上,就是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人员必须是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16 【学习情境2】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七)认定卖淫、嫖娼的证据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注意: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询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但是,即便分开询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

17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一、卖淫嫖娼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 二、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18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一、卖淫嫖娼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一、卖淫嫖娼案件查处的法律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2、《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1年); 3、《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

19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二、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检查性病的结果有两种: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二、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处理 对卖淫嫖娼人员强制检查性病的结果有两种: 第一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这时公安民警应继续调查患性病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或者应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的规定,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卖淫或嫖娼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在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后,一律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其性病。 强制检查性病的第二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娼人员没有性病,则应区别其情节轻重及是否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等情况,进行处理:

20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1、经调查,卖淫嫖娼人员曾因卖淫或嫖娼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包括警告、拘留、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处理)的,应报劳动教养,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表一:曾因卖淫或嫖娼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又卖淫或嫖娼的,公安机关应采取的处理方式:劳动教养 罚款(5000元以下) 2、对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曾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可裁决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在处罚后应采取对卖淫嫖娼人员的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 表二:不曾因卖淫嫖娼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现在有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应采取的处理方式拘留(15日以下) 警告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5000元以下)收容教育(治安拘留1日,折抵收容教育1日) 3、对虽有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曾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并且情节轻微的;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可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警告、15日以下拘留或责令具结悔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不采取收容教育措施. 表三:卖淫、嫖娼但情节轻微的;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应受到的处理:拘留(15日以下) 警告 责令具结悔过 罚款(5000元以下)

21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二)对卖淫嫖娼涉及的场所及其人员的处罚 1、对卖淫嫖娼所涉及场所或单位的处罚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二)对卖淫嫖娼涉及的场所及其人员的处罚 1、对卖淫嫖娼所涉及场所或单位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国务院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若卖淫嫖娼发生在旅馆、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公安机关应对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 2、对卖淫嫖娼所涉及场所或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的处罚 根据上面的规定,在旅馆、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即便以上单位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没有介绍、容留行为(若有介绍、容留行为,应按上文“三、3”处理)公安机关也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为以上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在本单位内发生卖淫嫖娼活动的义务,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的,以及放任不管的,公安机关应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

22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 由 卖淫嫖娼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范例(卖淫嫖娼案件) (××公安机关名称)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治)决字[200×]第×号 案  由 卖淫嫖娼 被处罚人 王××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85年6月8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现 住 址××省××市××镇× ×村 工作单位 无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 办案单位 ××公安局××派出所 承 办 人 张×× 、李×× 批 准 人 王×× 填 发 人 刘× 填发日期 ×年××月×× 日 存根

23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治)决字[200×]第×号
【学习情境3】 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公安机关)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治)决字[200×]第×号 被处罚人 王×× 女1985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现住址, ××省××市××镇× ×村,无业。 现查明2010年5月8日21时30分左右,民警刘××和李××在治安检查工作中当场抓获嫌疑人张××(男,1985年6月8日生,现住××市××区××路××号);嫌疑人王××(女,1989年5月4日生,现住××市××区××路××号)在xxx发廊卖淫嫖娼,二人随后被带回派出所进行治安询问。经查证,张××和王××系卖淫嫖娼,张××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以上事实有医院的强制性病检查证据、对张××询问笔录、对王××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决定 给予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3000元罚款。 履行方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由××公安局于200×年××月×日送达×× 拘留所执行五日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被处罚人王××在收到本处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局或者×市×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 份。 (公安机关印章) 二00年××月××日 被处罚人(签名): 王×× 200×年××年××月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被侵害人一份。


Download ppt "学习单元7 卖淫嫖娼案件查处实务 【学习情境1】 卖淫嫖娼案件的发现 【学习情境2】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学习情境3】卖淫嫖娼案件的处理."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