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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工作人員衛生講習- 之一:大專院校餐廳衛生管理 之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 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餐飲工作人員衛生講習- 之一:大專院校餐廳衛生管理 之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 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主講者:衛保組組長 鄭雅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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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大專院校餐廳衛生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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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要點 (一)學校行政管理 (二)餐廳廚房基本設施 (三)餐廳供餐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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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行政管理(1) 1.學校應組成餐廳衛生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之委員 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委員會乙次,確實檢討餐廳衛生 管理缺失,提出改善方案,做成紀錄備查。 2.學校餐廳衛生督導人員,應以大專院校餐飲、食品、 營養、生活應用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優先,或由 曾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舉 辦之衛生講習課程達六十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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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行政管理(2) 3.學校應檢具餐廳衛生行政督導人員相關資料送 教育部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4.學校餐廳衛生督導人員之職責 (1)供餐作業之衛生督導。 (2)餐廳廚房設施之衛生管理。 5.學校應依教育部所頒「學校餐廳衛生管理檢查 表」每週至少檢查餐廳乙次,並送主管核閱後留 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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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行政管理(3) 6.下列事項,餐廳衛生督導人員應參與策劃及研議, 並經委員會通過: (1)餐廳改善設施之規劃。
(2)餐廳處理食物流程之衛生管理。 (3)餐廳內外環境及設施之衛生管理。 (4)餐廳員工之衛生教育訓練。 (5)承包餐廳廠商合約之擬訂。 (6)其他餐廳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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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廳廚房基本設施(1) 1.餐廳之設施,應依行政院衛生署訂頒之「食 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 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之規定辦理。 2.廚房內各區域之位置,應按照下列食品製作 流程之先後順序設置: 進貨驗收區→前處理區→冷凍冷藏區、乾料區 →前製備區→烹調區→熟食處理區→供應區→ 回收洗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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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廳廚房基本設施(2) 3.進貨驗收區,應設置食物存放架或棧板,以做為臨 時擺放進貨食物用,避免食物堆放地上。
4.廚房應設置前處理區,處理必須經去皮、清洗、篩 選或去除雜質之食品原材料。 5.廚房應依每餐最大供應量,設置足夠容量之冷凍、 冷藏設備,並在該設備明顯處置溫度顯示器或指示器, 且區隔熟食用、生鮮原料用並分別清楚標明。 6.乾料庫房應獨立設置,以防病媒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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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廳廚房基本設施(3) 7.前製備區 (1)包括生鮮食材之洗、切、整理、調理等作業。 (2)至少設置三槽且分類清楚之生鮮食物洗滌槽。
(3)設置數量足夠之食物處理檯,並應以不銹鋼 材質製成。 (4)設置刀具及砧板消毒設備。 8.烹調區及熟食處理區 (1)與前製備區有效區隔。 (2)爐灶上需裝設排油煙罩及濾油網。 (3)設有供廚房工作人員洗手專用之洗手設備,該設備應含洗手專用之水 槽、冷熱水龍頭、清潔劑、擦手紙巾或其它乾手設備及正確的洗手方法標 示圖(或提醒洗手之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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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廳廚房基本設施(4) 9.供應區 (1)餐廳及廚房出入口,應設置自動門、空氣簾或塑膠簾等設施, 以防止室 內外之溫度交流及蚊蠅侵入。
(1)餐廳及廚房出入口,應設置自動門、空氣簾或塑膠簾等設施, 以防止室 內外之溫度交流及蚊蠅侵入。 (2)用餐入口處,應備有洗手設備。 (3)自助餐、快餐之配膳台,應有保溫、防塵、防飛沫之設施。 10.回收洗滌區 (1)包括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 (2)應與食物有效區隔,以避免交互污染。 (3)高溫洗碗機或合乎標準之三槽式人工洗碗設備。 (4)足夠容納所有餐具之餐具存放櫃,並存放在較清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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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1-1) 1.組織管理 (1)餐廳採外包方式者,承包廠商應聘僱餐飲相關科系畢業或 受過衛生、食品、營養等專業訓練一二0小時 並持有證明者, 負責餐廳衛生之監督、管理、教育及指導工作。 (2)各餐廳每日午餐供應份數未達五百人份者,應僱用廚房從 業人員五人以上;供應份數超過五百人份者,每增加一百人, 至少應增加僱用廚房從業人員一人以上。 (3)餐廳所有從業人員,每學期應接受學校、衛生主管機關或 其認可之機構 所辦理之衛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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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1-2) (4)餐廳供餐方式,應盡量採自助餐、快餐、固定菜色等 分食,若採合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母匙。
(5)餐廳供應之自助餐菜式,建議採循環式菜單,每餐以 不超過二十項為宜。 (6)餐廳每餐供應之菜式,應保留高水活性、低酸性食品 樣本一份,標明日期、餐次,置於攝氏七度以下,保存兩 天備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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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2-1) 2.人員衛生管理 (1)僱(聘)用單位應負責餐廳所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 之管理,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兩週內接受健康 檢查,其項目如下: ◎結核病:胸部Χ光檢查。 ◎傳染病:Α型肝炎、傷寒、眼疾、皮膚病。 ◎性病:血清檢查。 凡期限內,未繳交公立醫療機構或勞委會指定醫院核 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應予勒令解僱。 (2)新進人員應檢具合格健康檢查證明後,始得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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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2-2) (3)從業人員從業期間,如罹患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病者, 應立即停止從業。
(4)從業人員手部患有膿腫、瘡傷、皮膚病或吐瀉者,不 得從事接觸食物及餐具之工作。 (5)從業人員應重視手部清潔,尤其處理熟食前,應先徹 底洗淨、消毒。 (6)餐廳所有從業人員於工作時,必須穿戴整潔、淺色之 工作衣帽,並不得配戴手錶及任何飾物,亦不得留指甲、 塗抹指甲油、化妝品及藥物等,以避免污染食品。 (7)從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抽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 食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8)從業人員在調理食品或供應熟食食品時,應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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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3-1) 3.食物採購、驗收、貯存 (1)生鮮食材之採購及驗收,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生鮮食材,不得腐敗、變質或含有未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食品添加物、色素及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 質或異物。 ◎禁止採購未經加熱即可食用之菜餚(如荷包蛋、滷 蛋等)及半成品。 ◎包裝食品應密封、標示完整,以選用CAS及GMP 標誌為優先,並應在保存期限內使用完畢。 ◎冷凍、冷藏食品進貨時,冷凍食品中心溫度應維持 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冷藏食品中心溫度應維持在 攝氏七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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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3-2) (2)進貨原材料之貯存
◎生鮮魚、肉、蛋及冷凍或冷藏製品,應貯存於冷凍、 冷藏庫內,冷凍溫度保持在攝氏零下十八度以下,冷 藏溫度保持在攝氏七度以下,並且每日確實記錄冷凍、 冷藏庫之溫度。 ◎冷凍、冷藏庫內食品應覆蓋完整,貼上進貨日期, 以先進先用為原則,並在期限內使用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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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4-1) 4.食物製備 (1)禁止在室溫下解凍。
(2)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庫,應依 生、熟食完全區隔。其中刀具及砧板須明顯標示顏色, 以利區分。(生食:深色,熟食:淺色)。 (3)刀具及砧板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4)備有足夠且經殺菌消毒完全的抹布,不可用同一條 抹布擦拭兩種或兩種以上之用具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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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4-2) (5)未經有效加熱或未經有效殺菌處理的食物,禁止 供應,且不可做為盤飾。 (6)熟食食品不得置於室溫下二小時以上,應馬上加 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六十度以上)或迅速冷 藏(溫度在攝氏七度以下)。 (7)非當天製作之菜餚、剩菜或沾料,應丟棄,禁止 再供應使用。 (8)開封後之調味品,每餐結束後,應加蓋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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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餐廳供餐業務(5-1) 5.餐具及環境衛生 (1)餐具之數量,應多於每餐最大供應量。餐具應洗滌乾 淨,並經有效殺菌後,置於餐具存放櫃。
(2)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品 或供人使用。 (3)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濯餐具者,應使用洗碗機專 用之洗潔劑。 (4)洗滌炊、餐具時,應使用清楚標示符合衛生標準之食 品用洗潔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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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凡使用免洗餐盒(盤)者,應選購盒底(盤背面) 有顯著標示製造廠商、地址之產品。
(三)餐廳供餐業務(5-2) (5)凡使用免洗餐盒(盤)者,應選購盒底(盤背面) 有顯著標示製造廠商、地址之產品。 (6)學校應每週就每個餐廳抽測餐具之澱粉性、脂肪 性、洗潔劑殘留物,並記錄之,不合格者應要求改善 及追蹤管理。 (7)餐廳用水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8)餐廳、廚房內禁止住宿。 (9)廚房應裝置截油槽,以確保環境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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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費預算 學校應編列經費,以改善、維護 餐廳廚房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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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與考核 (一)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學年視導轄區大專 院校餐廳衛生,必要時,得由 教育部會同行 政院衛生署辦理之。
(二)學校餐廳衛生管理成績優異者,由教育部 予以議獎;辦理績效不良者,限期內將改善 成果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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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每學期至少對全校師生舉辦乙次餐飲衛 生教育活動,以培養師生重視飲食衛生。
四、其他 (一)學校每學期至少對全校師生舉辦乙次餐飲衛 生教育活動,以培養師生重視飲食衛生。 (二)餐廳採承包商辦理者,學校除應選擇有營利 事業登記證(營利項目為伙食包作或團體膳食製 作)之廠商及廠商投保伙食餐盒產品責任險外, 與承包商之合約中應明訂有關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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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 社衛生管理辦法
貳、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 社衛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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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學校應 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第三 項「第一項管理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而制 訂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以下稱本 辦法)。 一、相關定義及規範 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 三、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守事項 四、學校相關人員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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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定義及規範(1-1) (一)本法所稱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餐飲場 所) 及本辦法所稱餐飲從業人員之定 義如下:
1.餐廳:指提供食品供教職員工、學生進食之固定場所。 2.廚房:指具烹飪設施及進行食品原材料驗收、洗滌、切割、 貯存、調理、加工、烹飪、配膳、包 裝行為之固定場所或移 動設施。 3.員生消費合作社:指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教職員工、 學生依合作社法成立之法人組織。 4.餐飲從業人員:指廚房內參與食品製作,與食品直接接觸 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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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定義及規範(1-2) (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飲食衛生 (以下簡 稱餐飲衛生) 管理項目如下:
1.餐飲衛生、營養之規劃、教育及宣導事項。 2.餐飲衛生安全之維護事項。 3.餐飲場所之衛生管理事項。 4.餐飲從業人員及督導人員之訓練進修及研習事項。 5.其他有關餐飲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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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定義及規範(1-3) (三)學校辦理餐飲衛生業務,應指定專人擔任督導人 員。前項督導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若學校餐廳 業務採外製方式、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者,廠商 亦應聘僱具下列第二點或第四點資格之一者,擔任餐 飲衛生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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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定義及規範(1-3) 1.領有營養師執業執照者。
2.大專校院餐飲、食品、營養、生活應用、醫事、公共衛生等相 關科、系、所畢業,並曾修習餐飲衛生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者。 3.大專校院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並具烹調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人 員資格者。 4.大專校院畢業,曾接受主管教育、衛生行政機關或其認可機構 所舉辦之餐飲衛生講習課程達三十二小時以上,持有證明者。 本辦法施行前(92/5/2前)學校已指定之督導人員,未具前項資 格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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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定義及規範(1-4) 學校餐飲從業人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 接受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每學年並應 參加衛生 (營養) 講習至少八小時。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 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 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一年。前項檢查項目,由主管 機關定之。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第 一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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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1) (一)學校餐廳之供餐方式應儘量採分食方式,若採合 菜進食方式,應提供公筷公匙。學校採盒餐供餐者, 應保留盒餐樣本至少一份;採非盒餐供餐者,每餐供 應之菜式,屬高水活性、低酸性之菜餚應至少各保留 一份。保留之食品應標示日期、餐別,置於攝氏七度 以下,冷藏保存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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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2) (二)學校炊、餐具管理,應遵行下列事項:
1.餐具應洗滌乾淨,有效殺菌,置於餐具於存足夠容 納所有餐具的放櫃,並存放在清潔區域。 2.凡有缺口或裂縫之炊、餐具,應丟棄,不得存放食 品或供人使用。 3.使用全自動高溫洗碗機洗滌餐具者,應使用洗碗機 專用之洗潔劑;該洗碗機並應具備溫度及壓力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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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2) 4.採用人工洗滌炊、餐具時,應具合乎標準之三槽式 人工餐具洗滌設備,並依三槽式洗滌餐具流程,使用 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洗滌規定之食品用洗潔劑。 5.每週應抽檢各餐廳餐具之澱粉性及脂肪性殘留,並 記錄之,不合格者應改善及追蹤管理。 6.設置截油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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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3) (三)學校食品製作,應遵行下列事項: 1.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
2.禁止在室溫下解凍。 3.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庫,應依 生、熟食完全區隔。其中刀具及砧板須明顯標示顏色, 以利區分。 4.刀具及砧板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5.生、熟食食品嚴禁交互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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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3) 6.熟食食品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 在攝氏六十度以上,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七度以下。 7.剩餘沾料禁止再供應使用。剩菜、剩飯未於三十分鐘內妥善冷 藏貯存者,禁止隔餐食用。隔餐食用者應再復熱。非當日製作 之菜餚應丟棄。 8.備有足夠且經殺菌消毒完全之抹布,不得用同一條抹布擦拭二 種以上之用具或物品。 9.食品驗收、洗滌、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等區域,應與食 品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有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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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4) (四)學校廚房出入口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紗窗、紗 門、空氣簾、正壓系統設施或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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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園餐廳從業人員應遵守事項(2-5)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售之食品,以正餐、飲品、點心、水 果為限。每份零售單位包裝僅限一份供應量,每份供應之熱 量應適當。前項所稱飲品及點心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前者稱飲品及點心,應符合食 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及下列規定: 1.具有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2.使用鮮度良好之天然食材。 3.不得使用代糖或代脂。 4.取得中國農業標準 (CAS)或良好作業規範 (GMP)標誌認證。 但新鮮、當日供應之麵包、饅頭,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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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守事項(3-1)
(一)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行下列事項: 1.注意食品暫存保管之場所衛生,不得直接置於地面、太陽直 接照射、病媒出沒或塵污、積水、濕滑等處。 於每學年開學後半個月內或訂購之廠商資料異動時,將廠商 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及訂購份量等資料,送當地主管 機關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加強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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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守事項(3-1)
3.將當日訂購之食品各隨機抽存一份,包覆保鮮膜, 標示日期,餐別及廠商名稱,立即置於攝氏七度以下, 冷藏四十八小時,以備查驗,並應防範遭受污染。 4.指導學生如發現所進食之食品有異味或異樣時,應 立即向學校行政人員報告,俾採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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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守事項(3-2)
(二)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 機關優良食品標誌認證或經衛生主管機關稽查、抽驗、 評鑑為衛生優良者。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 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 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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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守事項(3-3)
(三)學校應提供二家以上外購盒餐食品之廠商,以利 學生選擇。但情形特殊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提供一 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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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辦理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應遵守事項(3-4)
(四)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 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 生及違約罰則。外購盒餐食品及團體膳食之廠 商,並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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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考 資 料 9%A4%90%E5%BB%B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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