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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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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說明會"—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說明會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2 報告大綱 一、背景說明 二、登記制度簡介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四、登記申請書表

3 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制度發展背景 一、背景說明 84年「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將保母人員納為兒童福利專業人員
87年召開「家庭托兒保母人員督導管理事宜」、勞動部辦理「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90年推動「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實施計畫」 97年開辦「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100年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居家式托育服務入法管理 103年12月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

4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制度規劃 一、背景說明 證照保母 托育人員登記納管 放寬托育人員資格 101年下半年 97-101年 上半年
103年12月 增列 1.高中以上學校幼保、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2.取得126小時保母專業人員結業證書 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居家式托育服務法制化

5 登記制度之目的 積極面- 瞭解托育人員實際執業狀況、市場供需調整、保障兒童權益 藉由登記資格、在職訓練等規定,提高托育照顧品質 消極面-
二、登記制度簡介 登記制度之目的 積極面- 瞭解托育人員實際執業狀況、市場供需調整、保障兒童權益 藉由登記資格、在職訓練等規定,提高托育照顧品質 消極面- 對於執業托育人員違反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涉及刑事或有健康之虞者,得註銷其資格

6 登記制度的法源依據 居家式托育服務定義: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兒少權法§25 II)
二、登記制度簡介 登記制度的法源依據 居家式托育服務定義: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兒少權法§25 II)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兒少權法§26 I) 實施日期:103年12月1日(兒少權法§118)

7 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應備資格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兒少權法§26 II)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登記制度簡介 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應備資格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 資格之一:(兒少權法§26 II)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 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並領有結業證書。

8 二、登記制度簡介 登記制之主管機關 (兒少權法§26 III) 地方主管機關 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

9 未辦理登記而執業之罰則 (兒少權法§90 I)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登記制度簡介 未辦理登記而執業之罰則 (兒少權法§90 I) 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命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0 違反本辦法所定登記及輔導規定之罰則 (兒少權法§90 II)
二、登記制度簡介 違反本辦法所定登記及輔導規定之罰則 (兒少權法§90 II) 令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 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 廢止登記

11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法案研訂情形 100年~103年召開17次法案研商會議 102年8月27日、9月6日、13日、17日舉辦北中 南東4場次公聽暨專案會議,邀請地方政府、民間 團體、托育人員及對本議題關注之民眾共同參與。 103年9月15日「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 理辦法」發布。 103年10月份期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針對已加入 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人員召開說明會。

12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本辦法重點 托育服務類型(§2) 托育服務內容(§3) 應遵守事項與不得作為事項(§4、§5) 收托方式及人數(§6、§7) 申請服務登記應備具文件(§8) 服務提供者及同住成員之消極資格(§9、§11) 登記證書內容、換發時間及方式與補換發規定(§13-§15) 辦理變更登記、停止或恢復服務之期限及程序(§16-§17) 托育人員主動告知收托兒童之義務(§18) 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20)

13 托育服務類型(§2) 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服務登記 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到宅托育服務:至兒童住所或其他 指定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托育服務類型(§2) 在宅托育服務:托育人員服務登記 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到宅托育服務:至兒童住所或其他 指定處所提供之托育服務 13

14 托育服務內容(§3)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發展之環境 提供充分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 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托育服務內容(§3) 提供清潔、衛生、安全及適宜發展之環境 提供充分營養、衛生保健、生活照顧與學 習、遊戲活動及社會發展相關服務 提供育兒諮詢及相關資訊 記錄生活及成長過程 協辦兒童發展篩檢 14

15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應遵守事項(§4) 專心托育 簽訂契約 個資保密 在職訓練 健康檢查 投保責任保險 15

16 不得作為事項(§5) 違反兒保規定 兼職或經營事業 誇大不實宣傳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訪 收取主管機關訂定項目以外費用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不得作為事項(§5) 違反兒保規定 兼職或經營事業 誇大不實宣傳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訪 收取主管機關訂定項目以外費用 16

17 收托方式及時間(§6) 半日托育:6小時/日 日間托育:6~12小時/日 全日托育:16小時以上/日 夜間托育:晚上8時~翌晨8時且過夜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收托方式及時間(§6) 半日托育:6小時/日 日間托育:6~12小時/日 全日托育:16小時以上/日 夜間托育:晚上8時~翌晨8時且過夜 延長托育:延長原定托育時間 臨時托育:前五款以外之臨時性托育 17

18 收托人數(§7)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至多二 人(2大2小或3大1小或4大)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至多二 人(2大2小或3大1小或4大) 全日或夜托至多二人(2小或2大或1大1小) 全日或夜托一人者,得增收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多 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至多二人(2小1大或1小2大或3大) 夜托二歲以上二人者,得增收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托至 多一人(2大1小或3大) 二名以上托育人員共同照顧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托至 多二人(4小或1大3小或2大2小或3大1小或4大) 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

19 申請服務登記應備具文件(§8) 3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 技術士證或畢業證書或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身分證明文件 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申請服務登記應備具文件(§8) 3個月內健檢合格證明 技術士證或畢業證書或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身分證明文件 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3個月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切結書及同意書 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共同居住成員名冊 到宅托育免附 19

20 服務提供者之消極資格(§9)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兒少權法§49之一,經查證屬實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服務提供者之消極資格(§9)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兒少權法§49之一,經查證屬實 行為違法或不當,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查證屬 實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 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0

21 服務提供者同住成員之消極資格(§11)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服務提供者同住成員之消極資格(§11) 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兒少權法§49之一,經查證屬實 行為違法或不當,影響兒童權益重大,經查證屬實 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 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有妨害托育服務提 供之虞 限提供到宅托育 惟該情事經認定消失得申請在宅托育 21

22 登記證書內容、換發時間及方式 與補換發規定(§13-§15)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登記證書內容、換發時間及方式 與補換發規定(§13-§15)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證書字號 資格 服務處所地址 證書有效期限 到宅托育免記載 效期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檢件換證 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檢件申請補換發 22

23 服務變更登記、停止或恢復服務 之期限及程序(§16~ §17)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服務變更登記、停止或恢復服務 之期限及程序(§16~ §17) 服務登記處所行政區域變更 證書記載事項變更 到宅托育服務處所新增或變更 行政區域 停止或恢復服務 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 檢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3

24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主動告知收托兒童之義務(§18) 開始及結束收托每一兒童之日起 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24

25 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20) 初次訪視:初次收托兒童,4次/年 例行訪視:收托兒童1年以上,1次/年 全日或夜托或聯托,4次/年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主管機關之檢查及輔導(§20) 初次訪視:初次收托兒童,4次/年 例行訪視:收托兒童1年以上,1次/年 全日或夜托或聯托,4次/年 加強訪視:主管機關自行裁量訪視次數 1.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未通過 2.違反§4、§5、§7 3.經評估須密集性輔導訪視 25

26 登記制度流程 三、登記及管理辦法簡介 居家托育人員備妥相關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向社區保母系統送件初審、社會局複審)
審查發給「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證書」 接受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管理、在職訓練 效期六年,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文件換證

27 四、登記申請書 提供在居家式托育服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1、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1份(含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 IgM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 3、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2張。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保母人員技術士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 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6、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1份。 7、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切結書及申請調閱警察刑事紀錄同意書正本。 9、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提供到宅托育服務免附7、自我評量後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9、服務登記 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

28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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