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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疾病還是犯罪 談俱樂部藥物的法律規範 郭怡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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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疾病還是犯罪 談俱樂部藥物的法律規範 郭怡青律師

2 毒品相關法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3 毒品相關法令 簡介

4 毒品基本法規(1) 基本法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依照毒品級別、重量、犯罪方式,輕重差別極大 .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
 .製造、運輸、販賣  .意圖販賣而持有  .以強暴脅迫等方式使人施用  .引誘他人施用  .轉讓 .持有  .施用(3、4級是行政罰)

5 毒品基本法規(2) 藥事法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7年以下得併科500萬罰金(83條)
針對安非他命等亦被藥事法列為禁藥的毒品的特別規定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7年以下得併科500萬罰金(83條) 製造或輸入(82條)者,如為2級以上毒品,因刑度規定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輕,所以比較不會用到

6 週邊法規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保安處分執行法(保護管束部分)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7 常見毒品級別 第一級:鴉片、海洛因、古柯鹼、嗎啡 第二級: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搖頭丸(MDMA)、 GHB、大麻、可待因、速賜康
第三級:K他命、FM2、一粒眠 第四級:佐沛眠等

8 驗尿呈陽性反應, 之後會怎樣? 觀察勒戒 戒癮治療 戒治 追究持有/轉讓/買賣刑責

9 觀察勒戒 法源依據:毒品20 有施用1、2級毒品就要勒戒 →驗尿結果呈陽性者必勒戒 →驗尿結果一出來就會被通知勒戒,不會等到判決確定
被驗出來有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10 觀察勒戒 因拘提或逮捕到場,或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應自拘提、逮捕、傳喚…之時起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
要進戒治所 費用原則上自行負擔,約6、7千元;如果家境貧窮或因自首到案可免付(戒治亦同) 通常時間是40-60日

11 觀察勒戒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對罹法定傳染病、愛滋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者,勒戒處所得拒絕入所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基本上跟坐牢沒什麼不同… ※施用3、4級毒品是參加講習

12 戒癮治療 檢察官作成緩起訴才有的附帶處分,也就是坦承犯罪、罪名及情節輕微且無前科者才有此機會 通常是連續1年
如果戒癮治療未完成,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 定期到指定的醫療院所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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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戒治 毒品20:檢察官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或執行期滿5年後再被抓到,應聲請法院裁定入戒治所強制戒治
5年內再被抓到會進監獄,不會經過戒治 期間: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15 戒治 費用原則上自行負擔,以半年計算,約23,000元 只有女性可以攜子入所 要剃頭
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借提後被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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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講習 不是刑罰,是行政罰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3級:2-5萬元罰鍰+6-8小時講習 第4級:1-5萬元罰鍰+4-6小時講習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講習,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以怠金

18 驗尿 剛被抓到時(不論被抓到的是販賣、轉讓或是持有毒品),一定會被帶去驗尿 付保護管束者,會要求定期前往一定處所(如法院)驗尿
如果不是可以強制驗尿的情形,會要受驗人簽同意書,如果拒驗可以不簽

19 驗尿 警察可以強制驗尿的情況: 刑訴205: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採集得作為犯罪證據時,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尿液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1:應受尿液採驗人(毒品調驗人口)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拒絕採驗者, 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

20 轉讓加重其刑 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1/2,其標準如下: 第1級毒品:淨重5 g以上

2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22 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3 比照刑法規定 第278條第1、3項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0條第4項第6款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4 修法歷程(一): 第15條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理由:按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於他人,危害公共衛生及個人法益至鉅,爰參照刑法第285條意旨,特設本條處罰之規定,以利防治工作之推展。至利用本條規定之行為或其他行為而遂行其觸犯刑法其他罪名之目的者,仍應按其行為之情節,分別適用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25 修法歷程(二): 第15條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器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應由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理由 增列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結婚或共用針器施打,處予刑罰,以確保國民健康。 原條文對違反該條規定,但未致人感染該病毒者,未處予刑罰,爰增列第三項,以求周延。

26 96年黃淑英修正版本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施打,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以強暴脅迫行為,或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 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7 黃淑英版修正理由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卻隱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施打,致他人感染愛滋病者,已構成刑法上重傷害罪,同時,以強暴脅迫行為致他人感染愛滋病者,惡行更為重大,爰規定以強暴脅迫行為者處罰之,並將刑度修正與刑法重傷害罪之刑度一致,未遂犯罰之。但於危險性行為及共用針具、稀釋液的情況下,應仍課予相對人不應與他人進行危險行為或共用針具等危險行為之注意義務,故未遂犯不罰。

28 修法歷程(三):96.6.14 改列第21條(現行條文) 修正理由:(衛福部專業版的說明)
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卻隱瞞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他人感染愛滋病者,已構成刑法上重傷害罪,並將刑度修正與刑法重傷害罪之刑度一致,未遂犯罰之。但於危險性行為及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情況下,應仍課予相對人不應與他人進行危險行為或共用針具等危險行為之注意義務,故未遂犯罰之。

29 和其他類似的疾病比較… 刑法第285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花柳病=性病,ex.梅毒、淋病 沒有未遂規定

30 和其他傳染病相較 傳染病防治法第62條 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 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類法定傳染病: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沒有未遂規定 HIV?→第三類

31 和其他傳染病相較 B型肝炎、C型肝炎  傳染途徑:帶有病毒的血液或體液(唾液、精液、陰道分泌物等)進入有傷口的皮膚或黏膜而傳染。如親密接觸、輸血、打針、血液透析、穿耳洞、刺青、共用牙刷、刮鬍刀、咀嚼食物餵小孩等。 和HIV傳染途徑相同,但沒有罰則

32 法官態度 危險性行為+對方非因此被傳染=有罪,只是未遂 趨近於0 ≠ 不會被傳染 而且會交叉感染 1年8個月的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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