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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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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

2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實施
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標準作業程序
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4 醫院可能發生之危害 化學性:醫療用、消毒用、環境清潔用、 實驗用化學物質 物理性:照明、輻射、噪音、熱、壓縮 氣體等
生物性:針扎、尖銳物刺割傷、皮膚黏 膜接觸與空氣傳染 其他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跌倒、壓傷、 扭傷等

5 本院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

6 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職掌 一﹑釐訂、督導職業災害防制計劃及職業災害調查。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之自動檢查。 四﹑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規劃、實施勞工健康檢查與管理。 六﹑規劃、督導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之空氣污染防制事宜。 七﹑規劃、督導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之水污染防治事宜。 八﹑規劃、督導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之毒性化學物質 管理事宜。 九﹑規劃、督導廢棄物清理法相關之廢棄物清理事宜。 十﹑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建議。

7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職掌 (一)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劃。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及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處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宣導環境保護政策。 (七)上級交付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8 各-、二級主管就單位內各作業場所中,所指定之工作督導人員權責
(一)負責辦理作業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 (二)負責督導屬員遵行各種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及本院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三)領導屬員施行安全衛生檢查,如經常性之機具檢點與定期性之自動安全檢查。 (四)督導屬員實施設備之維護保養。 (五)負責消除作業範圍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六)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教導。 (七)督導屬員經常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八)視工作需要請購適當之安全防護用具並督導屬員確實佩帶。 (九)事故發生時督導屬員實施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 (十)災害事故發生應立即報告主管並通知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 (十一)經常注意屬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之動作。 (十二)經常注意屬員之健康情形。 (十三)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之執行。

9 員工的安全衛生義務 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接受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 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違反規定者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10 健康檢查 新進人員體格檢查(報到前辦理) 在職人員一般健康檢查 <40歲 五年一次 40~64歲 三年一次 ≧65歲 一年一次
<40歲 五年一次 40~64歲 三年一次 ≧65歲 一年一次 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檢查(一年一次) 噪音及游離輻射等作業

11 危險物及有害物 危險物: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 氧化性物質、引火性液體、可 燃性氣體。 有害物:指致癌物、毒性物質、生殖系
統致毒物、刺激物、腐蝕性物 質、致敏感物、肝臟致毒物、 神經系統致毒物、腎臟致毒物、 造血系統致毒物等。

12 危害通識 讓勞工對工作場所潛在危害有所認知,以降低風險。
危害通識工作包括: 危害標示、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教育訓練、制定危害通識計畫,及製作危害物質清單。

13 危害標示內容 圖示。 名稱。 主要成分。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更詳細的資料應參考物質安全資料表。

14 第二類:氣體 2.1組  易燃氣體    2.2組 非易燃,非毒性氣體  第三類:易燃液體 不分組       第六類:毒性物質 6.1組 毒性物質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不分組

15 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 物品與廠商資料 成分辨識資料 危害辨識資料 急救措施 滅火措施 洩漏處理方法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暴露預防措施
物理及化學特性 安定性及反應性 毒性資料 生態資料 廢棄處置方法 運送資料 法規資料 其他資料

16 職業災害 指勞工就業場所的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的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17 職業災害法令規定措施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三人以上受傷時,應於事故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18 本院毒化物大量外洩暨職業災害傷亡事故主管機關通報
一﹑台北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報案專線: 電話(02) ,傳真(02) 台北市環境保護局(環保局)報案專線: 電話(02) , 傳真(0) 二﹑毒性化學物質(毒化物)種類(如氧化乙烯)及環保 局通報表格式可從本院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網站「毒物 管理」下載 三﹑勞檢處通報內容含事故時間﹑地點﹑類型及傷亡數 四﹑勞工安全及環境保護室負責通報資料之保存備查 五﹑勞工﹑環保機關以外通報請依本院「重大事件通報 作業規定」辦理

19 台北榮民總醫院毒化物大量外洩暨職業災害傷亡事故主管機關通報流程
事故單位 平時:勞安室(7327) 假日或夜間: 總值日室(7439) 毒化物大量外洩 四小時內每隔一小時通報環保局一次 免通報環保局 二十四小時內發生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受傷 免通報勞檢處 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勞檢處

20 公傷事件 員工發生職業傷害時,應填具「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工公傷事件報告單」。先向員工所屬單位核備後,送勞工安全衛室及人事室登錄後陳核。 一、公傷假給予條件為「執行公務」受傷及「住 院」或「行動不便」 二、單位主管得視工作調度可行性及作業安全判 定是否「行動不便」 三、單位主管對公傷療傷日期有疑議,得 會簽罹病類科專科醫師 四、診斷證明須由人事室冊列之專科醫師開立 五、交通事故須檢附「交通事故肇因鑑定書」

21 公傷事件報告單(一式三份)

22 承攬管理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的全部或一部份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勞工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相關事項請依「本院各項工程、作業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及作業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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