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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洪濬詠 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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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洪濬詠 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碩士
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施行細則之基本概念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洪濬詠 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碩士

2 前言一 「單身稅」的爭議,也引發各界對「單身歧視」的討論。如果您常常喜歡問同事「為什麼不結婚?」要小心,您可能對別人造成「單身歧視」。專家則提醒,職場上的單身歧視,可能違法而被處以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您,曾經考慮購買國宅嗎?不過如果您是單身,可能就很抱歉了。 在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是整個法律基本上鼓勵三代同堂像購買國宅,就規定只能給三代同堂或有子女的夫妻法律專家還指出,離過婚的女性,是最容易遭到「單身歧視」的雙重弱勢。 有時候甚至還造成她在求職上的困擾因為老板娘可能會顧慮她既是離過婚又單身可能會跟老闆有什麼關係所以就不雇用她而職場上有形無形的「單身歧視」,也讓不少男女同志,備受異樣眼光的壓力。 有些同事常常追問人家「你為什麼還不結婚」其實骨子裡暗喻的是「你可能是同志」這點許多同志都感受得到值得注意的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去年底新增了禁止職場「單身歧視」的條款。 你不能因為他有無結婚而有差別待遇不然可能被處以30萬元以上、150萬以下的罰款。 王如玄強調,我們的社會如果不能尊重個人差異與選擇,仍然充滿有形無形的「單身歧視」,將是台灣民主進步的一大諷刺。。 出處:蘇啟禎、袁宏書採訪報導/公視晚間新聞/

3 前言二 男女共廁、共宿行不行?台大兩性平等委員會主委、社會系教授孫中興最近提出這樣的構想,並委託台大城鄉所教授畢恆達設計雙性廁所、宿舍模型,下學期召開公聽會邀請學生票選。若能凝聚共識,將正式向校務會議提案試行。 「梁山伯和祝英台一起念書時,也是共宿、共廁。」孫中興說,他計畫九月起在校園推動「台大梁祝節」,以名人講座、蝴蝶展覽等活動宣導兩性平等。還會設計男女合用、合住的廁所及宿舍模型,供學生票選決定。 孫中興指出,性別平等的廁所裡,沒有男生專用小便斗,只有男女共同的馬桶;性別平等的宿舍有男女同棟分層式;或男女同層樓、房間間隔分布式;甚至還有男女共用同一個房間大門,裡面再隔成男生房、女生房等雙性宿舍。 「男女共廁可抑制偷拍歪風!」孫中興認為,雙性廁所可將女生被偷拍的危險機率降至五 ○%。他解釋,雙性廁所有男有女,不肖歹徒裝設針孔攝影機,拍攝到的就有男有女,女生被拍攝的機率約可降低一半。 男同學不使用小便斗後,男女同學排隊上廁所的時間平等。在雙性廁所中,男女同學可學習互相尊重及廁所禮節,「男生會把廁所搞得很髒」的性別刻板印象也可能消弭於無形。 孫中興也指出,其實現在很多外宿的女大學生喜歡和認識的男同學或男同志同住,考慮的就是安全。 針對男女共廁、共宿的新奇想法,台大女學生叫好,男學生反而有些遲疑。台大研究生協會副會長丁允恭表示,讓男女同學培養共同生活的用意不錯,但可能要漸進實施,以免遭致反彈。台大研究生宿舍已是男女分層且共用交誼廳,但常有男女同學為了看電視起糾紛。 他也擔憂,男女共廁可能讓女生排隊等候上廁所的時間加長,馬桶都被男生搶光了,女生反而要等更久。 出處:陳洛薇採訪報導/中時電子報/

4 前言三 民國89年發生具有女性氣質的男生葉永鋕「意外」身亡案,近日教育部訓委會將以這事件為引子,籌拍一部長達30分鐘的教學影片,希望藉由這個故事去打破傳統上對兩性既有的刻板印象,並以訪談的方式,拍攝幾位具女性特質之男性成長後的樣貌。  事件發生在民國89年4月,葉永鋕在學校生活中被老師與同儕認為是有女性氣質傾向的小孩,因此遭受同學的性別歧視和暴力,曾被要求強行脫褲以「驗明正身」,只好經常提早下課上廁所,或是利用鐘響後才上廁所,並晚幾分鐘進教室。而「意外」就發生在提早下課上廁所時。在發生「意外」卻無人立即提供協助下,延誤就醫時間,在顱內受傷嚴重下過世。  去年最高法院更二審判決包括高樹國中校長、總務主任及庶務組長以廁所漏水,學校未善盡管理之責導致葉生死亡,依業務過失各判3名被告5到3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不得上訴。 出處:嚴文廷採訪報導/台灣立報/

5 性別平等教育法-法條體系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 12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 17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 12 第 三 章 課程、教材與教學 § 17 第 四 章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 20 第 五 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 28 第 六 章 罰則 § 36 第 七 章 附則 § 37

6 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目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第1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問題:校園帥哥美女選拔比賽,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

7 相關新聞 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昨天舉辦「水靚女孩校園代表」選拔,由造型品牌的「駐校髮助教」,免費為6名校園美女設計造型。 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昨天才決議,校園不宜舉辦這種美女帥哥活動,所以這類活動應會漸漸減少 出處:聯合報/ 大學學測於下周日舉行,因錄取率屢創新高,為免招生缺額,愈來愈多大學打出校園美女型男牌。華梵大學最近推出風車大使的唯美月曆供下載;銘傳大學徵選帥哥美女拍攝平面文宣。有學者認為這種大學促銷方式無妨,但也有學者認為大學應以學術研究等條件吸引學生。 出處:蘋果日報/

8 校園帥哥美女選拔性別歧視 教部:別辦了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以後各校辦理全校性的校園競賽或選拔活動,應避免複製性別刻板印象,不宜舉辦只看外表的校園帥哥美女選拔,類似清交梅竹賽這種體育活動,也不能禁止某一性別參賽。未來學校舉辦活動,都將必須提報活動計畫送各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查,若有性別差別待遇,將被導正。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週四(三十日)舉行第二屆委員會,有委員提案指出,現在很多大專選拔校園帥哥美女或親善大使,評審標準往往是外表重於內涵,無法凸顯學校的傳統或精神,只會加強或複製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有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教育部站在監督立場,未來將行文提醒各校,舉辦各類活動,要重能力而非外表。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表示,不管校方或學生舉辦的帥哥美女選拔,往往不自覺掉入以性別特徵或外貌來評判一個人的世俗觀念,主辦單位絕非故意,但既然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公布實施,教育部就有義務發文提醒各校,至少在校園這塊領域,應落實平等教育,舉辦活動前,必要時應徵詢各校依該法第9條規定所設置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訓委會指出,學生如果認為某種活動有性別歧視,也可向委員會反映,透過公共討論,讓更多師生具有性別平等的意識。以新竹清華與交通兩所大學今(九十五)年梅竹賽排斥女生組隊參加桌球項目競賽的事件為例,除非先天上或國際慣例只限某種性別參加,否則男女都應有公平參賽及競爭機會,不能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等規定。訓委會強調,教育部不是要列舉禁止學校辦哪類活動,而是想推廣性別平等的觀念,除非情節很嚴重,否則學校沒遵守,教育部只會勸導,不會處分。 出處:法源編輯室/

9 校園帥哥美女選拔所涉法條 第14條第1項: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第17條第1項: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10 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名詞定義 本法第2條第2款: 「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問題:公私立幼稚園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是否有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11 內政部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台內防字第 號函 教育部以 96 年 12 月 3 日台訓(三)字第 號函覆,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所稱之學校。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有關公私立幼稚園發生兒童與教職員工生間之性騷擾行為時,應依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處理。

12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侵害」、 「性騷擾」、「性霸凌」名詞定義
本法第2條第3款: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本法第2條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本法第2條第5款: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13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侵害」 本法第2條第3款: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問題:師生戀導致學生墮胎,可能涉及的問題?

14 體育老師 涉勾國中女上床 ( 蘋果日報) 屏東恆春半島一所國中昨傳出師生戀,一名體育老師被一名甫畢業的女學生家長向校方投訴交往,校方以「性侵害」事件向校安系統通報,但老師否認跟學生有發生性行為,交往是兩情相悅,校方先將老師停聘接受調查。 曖昧簡訊「傳情」 教育處副處長郭文瑞說,師、生二人初步都未證實發生過性關係,但因該校接獲投訴後以「性侵害」事由向校安系統通報,校方並未隱瞞,實情待性別平等委員會在兩個月內調查釐清。 校方表示,三十三歲的周姓體育老師,任職三年多,平日教學認真,人緣不錯,女學生於畢業後,被家長發現行為「隱密且怪異」,家長檢視女生手機,發現女兒與周姓老師間有曖昧簡訊「傳情」,家長七月下旬向校方投訴,讓女兒專心課業。 資料來源: 2011/8/5 14

15 刑法對於「性交」定義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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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相關新聞 惡狼指姦女童獲輕判 法官稱「未違反意願」
惡狼指姦女童獲輕判 法官稱「未違反意願」 林義芳(31歲)2月6日上午7時40分在甲仙鄉立圖書館附近閒晃,見一名6歲女童獨自玩耍,竟誘騙女童到樓梯間,以手指性侵得逞。當時一名婦人看到林嫌行徑,大喊遏止並報警。檢警偵訊時,林嫌否認性侵,女童則因驚嚇過度,無法說出被性侵過程。 法官審理認為,報案婦人沒看到女童當時有抗拒、哭喊,且女童坐在林嫌左大腿上,若有意掙脫,林嫌應難以得逞,因此無法證明林嫌用暴力、恐嚇等方式性侵,認定林嫌是「未違反女童意願而與之性交」,改依刑責較輕刑度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判刑。 檢方則認為,以女童6歲心智,對性和身體自主能力都還沒成熟,甚至連意思表達都不清楚,根本不可能同意性交,因此決定上訴二審。(新聞來源/Nownews今日新聞/2010年8月15日) 17

18 相關新聞 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7年2個月。但到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認為,女童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女童都已哭喊「不要」,還不算違反意願?「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我不要被性侵』嗎?」(新聞來源/Nownews今日新聞/2010年9月1日) 18

19 相關新聞 輕判性侵案法官惹議白玫瑰運動號召10萬人上街
接連幾起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例,已經讓臉書網友發起的「開除恐龍法官」活動連署超過28萬人,現在網友成立的「正義聯盟」更發起「白玫瑰運動」,希望號召10萬人,在25日上街「柔性」抗議司法弊端。 雖然輕判性侵案的法官並未違法,但卻毫無考慮兒童心智發展狀況,顯然與社會脫節,因此,司法院也在4日建議法務部修法,加重性侵7歲以下幼童罪犯的刑期,但此舉仍無法平息民眾的抗議之聲。…讓多數網友痛批,只拘泥於法條,卻不顧實際狀況的法官應免職,「乾脆換成日本的機器人,取代這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新聞來源/Nownews今日新聞/2010年9月7日) 19

20 實務見解對於刑法第222條、第227條分析 刑法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問題:對未滿七歲男女性交、或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應處刑法第222條或第227條?得該男女合意與否有何不同?

21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倘乙係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者,而甲與乙係合意而為性交,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 男女為性交罪; 惟若甲與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之乙非合意而為性交,或乙係未滿七歲者,則基於對未滿十四歲男女之保護, 應認甲對於乙為性交,所為已妨害乙「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均屬「以違反乙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22 相關新聞 遊走法律邊緣,中市護膚店打出「三分之一性交易」,意指性器官未接觸,小姐只替男客手淫,吸引男客上門消費,市警五分局昨在北屯查獲一家無店招的護膚店,以此法招攬客人生意大好,警察前往時有4名男客與女子色情交易,另2名男客還在外等候。 警方說,若沒有直接性交易的行為,嫖客無法處罰,小姐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所得金額裁罰,罰款很少,業者疑以此法規避。 警方昨凌晨在北屯青島路查獲這家無店招色情護膚店,帶回10多名男女調查。店家在網路及手機APP大打廣告,提供「三分之一性交」噱頭服務。 出處:聯合報/

23 社會秩序維護法「性交易」辨正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社會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 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之1第1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 區域及其管理。」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24 刑法對於「猥褻」定義?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對於「猥褻」行為,並無如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明文定義!

25 實務見解對於「猥褻」定義 「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 」
民國17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 「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欲,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欲。 」 最高法院63年台上2235號判例: 「刑法上之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若行為人意在姦淫,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程度,縱令未達目的 ,仍應論以強姦未逐,不得論以猥褻。 」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07號解釋文: 「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 」

26 相關新聞 願賭服輸 長庚遛鳥俠蒙面裸奔  NBA活塞對與湖人隊爭奪總冠軍,據說這名ID為Francisx的學生在學校的BBS嗆聲,若「湖人隊輸就裸奔」,總冠軍賽落幕後,不少人上網,要求Francisx兌現諾言,眼看無法下台,這名賭輸了的學生回文:「十一點操場見!」。網站傳出有人要裸奔,顧不得即將舉行期末考,許多人睜亮眼準備親眼目睹,就這樣一傳實、十傳百,當晚操場上聚集一、兩百位男女學生,時間一到,這名學生臉部遮住報紙裸體賽跑,有人帶著數位相機、錄影機記錄這次「創舉」。 一時間,全場轟動,女生近距離看到男生那話兒晃來晃去,有人睜大眼睛看仔細,有人顯得害羞。學校操場旁緊鄰女生宿舍,聽聞有特別秀,不少女生趴在窗戶欣賞難得的奇景。(新聞來源/中國時報/2005年6月19日) 26

27 相關新聞 一名37歲的何姓男子,去年8月間在桃園巿經國路一家大賣場書店內,暴露下體,經女性顧客發現大聲喝斥後,轉身向店外逃逸,經其他顧客合力制伏,桃園地方法院全案審理終結,判處何姓男子三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天,全案還可以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這一起案件是何姓被告99年8月間,在桃園巿經國路賣場的書店內,公然裸露下體猥褻行為,剛好在店內一名女性顧客察覺有異大聲喝斥,何姓男子立刻向店外逃逸。 桃園警方人員指出,何姓男子向店外逃逸時,被店內其他顧客合力制伏,員警據報後趕到現場處理。 徐培元庭長表示,法院合議庭法官審理終結,認為何姓被告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以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天,全案還可以上訴。 出處:李明朝記者報導/中廣新聞/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騷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立法說明: 第三款及第四款分別對性侵害及性騷擾為定義。由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對性侵害為定義,為免歧異,故本法對性侵害之定義與該法相同;性騷擾定義中所謂「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行為」,係指被害人所不喜歡而與性有關之接觸,如,撫摸頭髮或肩膀、提出要求發生性行為或服務、性意味之言語或行為如三字經、黃色笑話、取笑異性身材、展示色情圖片、暴露狂等;「性別歧視」係指基於性別、性別特質、性取向所為而含有歧視之行為(如:女人就是沒有用、男人娘娘腔丟臉等)。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事實認定,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29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騷擾」 及其他相關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騷擾」 及其他相關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30 「猥褻」變「性騷擾」? 檢爆立委請託 新北市男子洪靖傑涉嫌連續猥褻2名少女,案發後警方卻以「性騷擾」函送法辦,檢察官認為不對勁,查知洪男父親曾以「里長」身分向承辦警員及被害人家屬施壓,甚至有一名新北市立委曾親自到板橋地檢署向檢察長蔡碧玉「關心」,板檢除當庭聲押被告,昨天起訴洪男時還具體求刑5年。檢方並說,將發函要求新北市警局撤查員警是否失職。 檢方指出所以求刑5年,不僅因為洪男犯後未致歉,洪父還藉公職身分對警員及被害人家屬施壓。板檢也證實,有一名立委確曾親赴地檢署「關心」此案,不過沒有到施壓的程度。相關人士並指,這名立委拜訪蔡碧玉時,盼能將還在就學的洪男交保,蔡碧玉隨即將談話內容作成「請託記錄」。 對於關說或施壓一事,這名立委表示,完全是子虛烏有,一旦選民服務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就不方便介入或干涉,一切尊重司法判決。 三重警分局副分局長徐歆表示,警方不可能因洪男父親是里長,就受到關說大案輕送,而是警方與檢方對性騷擾、強制猥褻構成要件的認定有落差。徐歆說,里長當天曾向被害人父母表達想和解,被害人不願意,警方就依法移送。 被指涉關說的里長說,兒子做錯事就要認錯,是他親自帶往派出所,並在派出所向被害人請求原諒與和解,絕未關說。 起訴指出,今年2月15日晚間,19歲洪靖傑在三重尾隨15歲國中女生進入公寓,將對方壓往牆壁強吻,左手伸入女子褲內摸臀;25分鐘後,又尾隨13歲少女進入公寓電梯,從後熊抱摸胸。2女不甘受辱報警,警方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 檢察官翻閱卷證發現,少女指控內容分明是「強制猥褻」,為何警方「大案小送」?因而開庭追查,洪辯稱「因感情受挫,完全不知道做了什麼」。被害少女的父親則氣得向檢察官說,他當初明明想告強制猥褻,但警察跟他說這是性騷擾,還說「嫌犯父親是里長,可不可以通融一下和解」,後來所住地的里長也來勸和,讓他很不能接受。檢方訊後認定洪男涉嫌重大,當庭聲押獲准。 出處:王定傳、鄭淑婷、賴筱桐記者報導/自由時報/

31 「只是調戲」襲胸摸臀判無罪 彰化縣大城鄉陳姓鄉民被控對早餐店老闆娘襲胸摸臀,還語言輕浮,彰化地院依強制猥褻罪判處他六個月徒刑,但台中高分院卻判他無罪,認為這只是調戲異性,無刑法依據可處罰,只能由被告依「願上天懲罰」的誓言接受「上天」懲罰。 陳姓男子去年五月三日凌晨四時,酒後到大城鄉東港村一家早餐店點了一碗熱豆漿,當老闆娘端來時,他見店中沒其他人,突然伸手摸了她的胸部,還說要吻她,又問她有沒有性高潮,要她形容性高潮的聲音給他聽。老闆娘當時因兩手端著熱豆漿,一時不知所措,陳姓男子喝完豆漿付了帳,又拍一下老闆娘臀部才離去。 老闆娘不甘受辱提出告訴,陳姓男子被彰化地檢署依刑法第二百廿四條第一項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刑度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陳姓男子襲摸胸部即所謂的伸出「祿山之爪」,拍臀為輕佻之舉,均是傷風敗俗的猥褻行為,依強制猥褻罪最低刑度判處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但陳姓男子不服,向台中高分院提起上訴,最近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的判決書指出,雖然認定被害人確實遭陳姓男子趁機觸摸胸部、臀部,致被害人情緒激動而哭泣,但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立法意旨必須符合列舉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等相類似的「其他方法」,如果解釋為所有違反意願的方法,則趁被害人不注意之際所做的猥褻行為,就像公車上或馬路上趁被害人不注意時碰觸男女的胸部、臀部,甚至在職場上類似不當碰觸的性騷擾行為,如依最低刑度六個月刑責,即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高分院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的行為與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不合,僅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調戲異性的規定。法官還在「結語」中引用陳姓男子當庭所說「我可以對天發誓,如果我有半句虛言,我願意接受上天懲罰」指出,如今既然無刑法依據足以處罰被告,「只能由被告依其誓言接受上天懲罰,以稍彌補被害人身心所受之傷害」。 出處:劉明岩記者報導/聯合報/

32 新聞「性騷擾」、「猥褻」分析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3 女學生控暨大系主任性騷擾 (100.8.4,yahoo新聞)
國立暨南大學一名系主任遭女學生指控,經常對女學生開黃腔、摟腰、摸胸,有一名女學生身心煎熬,因而自殘,左手留下十多道傷痕。這名女學生指控,她向校方申訴,校方卻告訴她「證據不足會被告!」女學生轉而向媒體投訴,對此,暨大表示,兩個月內會完成調查。(張文祿報導) 暨南大學許姓女學生表示,這名系主任一年來持續對她性騷擾,每次跟主任吃完飯,回家都大哭,才會在手腕上留下自殘的痕跡。甚至有一回她腸胃炎住院,這名系主任還趁探病時,摸她胸部。除了這名女學生,還有另一名陳姓女學生也遇到相同情形,上個月向校方申訴。校方回應「證據不足會被告!」許姓女學生說,還有同學嘲笑她們:「跟主任關係改善了嗎?」懷疑校方洩密,還質疑,這名系主任常自稱和內政部長熟,校方可能因此不敢處理。 而對於女學生得說法,暨南大學表示,學校已經受理,兩個月會完成調查。 而這名系主任,跟學生的照片,很多都是摟腰、搭肩。 資料來源: 2011/8/5 33

34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霸凌」 及其他相關法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5款: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 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 ,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 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35 「性霸凌」具體表現行為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評論或譏笑:如黃色笑話、波霸、飛機場、矮冬瓜等。
對性取向的譏笑或是對性行為的嘲諷:男人婆、娘娘腔、同性戀都是常見對性取向、性行為的嘲笑。 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孩子之間會流傳關於性的謠言,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或是誰和誰發生性關係。 身體上侵犯的行為: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 中;除嚴重的性侵害外,舉凡觸碰下體、屁股、胸部、脫褲子、 掀裙子、偷看上廁所、偷看換衣服,或是學童間流行的遊戲俗稱 「阿魯巴」、「草上飛」(抓住雙腳在地上拖行)、「千年殺」(雙手比槍往屁股戳)皆屬此類。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網頁

36 相關新聞 桃園縣八德市一所國中傳出校園霸凌事件!一名國中女學生指控,她的同學不但動手毆打她與其他同學,甚至還被拖到廁所強拍裸照;這群霸凌的女學生還在網路上PO文,表示「打得很開心」,讓被害學生家長看了都非常心痛。 這4至5位女同學長時間霸凌其他同班同學,而且行為是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拉到廁所強拍裸照,還逼同學擺出「YA」的手勢,讓女學生身心均創傷。被害女學生控訴,「第一次她是先脫下面,第二次才是脫下面,然後之後就全部。」 不但強拍裸照,這些國一女生還把自己霸凌同學的過程PO網,表示「一起打很爽」,並預告之後會PO裸照,呼籲大家記得存檔。被害女生嚇得因此不敢到校上課,她說,平常同學的打罵、霸凌,已經是家常便飯,「拉到樓下就開始打巴掌,踹我啊,恐嚇我說不能講出去,要不然就再打。」 被害學生的父親看到女兒被這麼對待,心疼地哽咽說道,「(女兒)身心受到創傷,一直想轉學校,可是她一直忍在心裡,都不敢講出來,發生了這件事情……」難過的父親話還沒說話,就已忍不住啜泣,不捨女兒小小年紀就要受到如此虐待,也希望學校和有關單位能正視這個問題。 出處:

37 為何增訂性霸凌條款? 立法委員陳亭妃提案說明:「之前花蓮某國中發生一群學生圍毆一名輕度智障同學的事件,土城某國中也發生一名女學生被加害女學生強脫衣物的凌虐事件,或是透過電子郵件、手機、簡訊或網站散布不雅照片或辱罵言語,所以本席認為我們應該在法的部分去加以規範…」 立法委員薛凌提案說明:「這一次本席提案的重點主要是針對校園霸凌事件,……語言霸凌、肢體霸凌……」 問題:立法委員們究竟是要解決霸凌問題?還是性侵害、性騷擾之問題?「性霸凌」到底是什麼?

38 性騷擾?性霸凌?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將「性霸凌」入法,對保護避免受到性/性別攻擊與歧視者的用心,表現了極大的善意,但此次修法內容,會衍生兩個待解的問題: 一、自此,我國在性/性別偏差(犯罪)上呈現出「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等三種獨立類型,而且將原屬「性騷擾」規範的某部分(如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抽離,並賦予「性霸凌」一詞加以規範。但若日後校園中出現有長期以性騷擾方式的欺凌事件時,究應以何種名稱稱呼?仍然沿用以往的「性霸凌」一詞?或為了避免與本次修法衝突而改列其他名稱? 二、法條內採用「性霸凌」名稱,卻未有「霸凌」之構成要件,恐怕在適用上會有諸多疑義。無論在國內外相關研究、實務輔導工作、或現況調查統計上,對於霸凌的定義皆融入「相對勢力不對等」與「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等兩重要條件,但此次修法卻未將此兩大條件融入「性霸凌」的構成要件中,日後台灣若參與國際調查,恐將失真。除非條文內所稱之「霸凌」並非「霸凌(Bully)」。這也應該盡速釐清。 出處:林滄崧 /聯合報/

39 行為態樣 互相包含?互相排斥? 性霸凌 性霸凌 肢體 性騷擾 語言 性侵害 被害人 性交 猥褻 39

40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名詞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包括不同學校 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 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9條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將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包括合約廠商派駐於學 校人員(如保全人員、廚工)、或定期到校工作人員(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修正納入職員範圍,以避免挂一漏萬;修正第三款,將學生之定義由「在學」修 正為「具有學籍」,以涵蓋休學狀態之學生,並增列交換學生

4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問題 問題:教職員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可否適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 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 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42 私校髮禁 教育部:不能罰學生 有私立高中職學生反映,學校仍有髮禁,甚至規定男生只能留小平頭,違規者要罰站;教育部官員今天表示,除安全和衛生考量,不應有髮禁,私校生若違規,校方也不能處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建榮上午在立法院舉行「如何徹底解除學校髮禁公聽會」,會中有私立高中職學生反映,學校仍有嚴格髮禁,瀏海不能蓋過眉毛、髮尾不能碰衣領,若不符規定,假日要到校輔導並罰站;若攜帶髮膠、髮蠟還會被記警告。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楊志忠會中表示,依規定,除衛生和安全考量,學校不能有髮禁,但目前部分私立國中、高中職依民主程序自訂規範;教育部基本要求是就算學生不符規定,學校也不能處罰。 楊志忠說,私校若違反規定,會列入缺點扣補助款,嚴重者更會減班。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三重青少年基地館長江思妤會中表示,台中和嘉義某些高中仍有髮禁,向教育部反映,卻僅獲公文答覆,沒派督學到校視察。 教育部主任秘書陳明印說,將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派督學到校視察,檢視學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教育部希望學校以愛心和關懷,取代責備和記過,若學生或家長覺得學校處置不當,或有相關意見,教育部歡迎學生反映。 出處:中央社陳偉婷記者報導/中央社/

43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洪濬詠 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碩士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組織及運作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洪濬詠 律師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士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碩士

44 「中央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本法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 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 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發展。 五、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 件。 七、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4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本法第5條: 「一、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所主管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46 「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任務 本法第6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47 「中央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
本法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 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 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48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
本法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三 人,採任期制,以直轄市、縣(市)首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 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 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

49 「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 本法第9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 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 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 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定之。 」

50 本法第12條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12條: 本法第12條立法說明: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 本法第12條立法說明: 第一項所定「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指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及性別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例如,教師對學生之態度與所使用之語言,應盡量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或對任一性別或性別傾向者有所貶抑歧視。再如,學校教職員工生皆應避免對於具有女性特質之男性、具有男性特質之女性,以娘娘腔、男人婆之歧視性語言加以標籤,並對於其性器官或其行為舉止加以嘲弄。於學生性別比例不平衡之校園中,師生尤須尊重少數之需求及感受,避免多數對少數之肢體騷擾及暴力。 第一項所定「安全之校園空間」,指學校應在空間規劃上,盡量減少安全死角,設置足夠之照明設備及明確之指標系統,提高空間之視覺通透性,以提高校園安全程度。此外,學校應提供足夠之男女廁所,並於廁所中設置求救警鈴。學校及宿舍之安全門禁等設施,必須兼顧安全及學生之學習權。

51 私校髮禁 教育部:不能罰學生 有私立高中職學生反映,學校仍有髮禁,甚至規定男生只能留小平頭,違規者要罰站;教育部官員今天表示,除安全和衛生考量,不應有髮禁,私校生若違規,校方也不能處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林建榮上午在立法院舉行「如何徹底解除學校髮禁公聽會」,會中有私立高中職學生反映,學校仍有嚴格髮禁,瀏海不能蓋過眉毛、髮尾不能碰衣領,若不符規定,假日要到校輔導並罰站;若攜帶髮膠、髮蠟還會被記警告。 教育部訓育委員會主任楊志忠會中表示,依規定,除衛生和安全考量,學校不能有髮禁,但目前部分私立國中、高中職依民主程序自訂規範;教育部基本要求是就算學生不符規定,學校也不能處罰。 楊志忠說,私校若違反規定,會列入缺點扣補助款,嚴重者更會減班。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三重青少年基地館長江思妤會中表示,台中和嘉義某些高中仍有髮禁,向教育部反映,卻僅獲公文答覆,沒派督學到校視察。 教育部主任秘書陳明印說,將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派督學到校視察,檢視學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教育部希望學校以愛心和關懷,取代責備和記過,若學生或家長覺得學校處置不當,或有相關意見,教育部歡迎學生反映。 出處:中央社陳偉婷記者報導/中央社/

52 本法第13條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13條: 本法第12條立法說明: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 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本法第12條立法說明: 二、招生時只招收單性學生或限定任一性別學生之人數或比例設定額數,皆有構成歧視之虞。過去部分技職院校及大專科系,以其學科特性為理由,限定招收特定性別之學生,致影響其他性別而有興趣與意願就讀學生之學習權益。例如,家政、護理只招收女性;機械、土木、消防等科系學校只招收男性。目前多數學校、科系已不再對招生之性別明文設限,事實顯示,女性在理工科系、男性就讀文科或家政領域亦表現優異。

53 焊接競賽 冠軍…是女孩! 苗栗市大倫國中邱鈺珊參加國中技藝競賽,獲得焊接B組第一名。 記者胡蓬生/攝影 「行行出狀元!」苗栗縣國中技藝競賽上月間舉辦,千餘名參賽學生在23個職群組別各顯身手,展現學習成果,縣長劉政鴻昨天頒獎勉勵獲前6名的優勝學生,期望他們憑藉興趣和努力,為自己、為家鄉爭光。 焊接B組第一名是大倫國中的邱鈺珊,劉政鴻頒獎時發現是女生,覺得訝異。邱鈺珊說,「上焊接課程時,只有我一個女生,但男同學都很好,常會講笑話給我聽!」她父親做水電,小學時就幫忙拿電線之類東西,焊接雖和水電不同,但她很有興趣。 國中技藝競賽4月10日到12日在縣內各競賽場地進行,共1174人參賽,前6名優勝者有134人,另外有221人獲佳作。 劉政鴻昨天上午在縣府第二大樓國際會議廳,頒發獎牌給每名優勝學生,並合影留念,獲獎學生的校長也都出席,與孩子同享榮耀。 劉政鴻表示,今年競賽他曾到場參觀,發現大家都能盡情發揮創意及巧思,他恭喜獲獎學生,更要鼓勵大家,今天在縣內獲獎,將來要再接再厲,在全國、甚至世界競賽的舞台上發光發熱。 獲獎學生在不同職群發揮,包括芳香精油香皂、中餐、植物辨識繁殖、烘焙、指甲彩繪、面具彩繪、汽車修護、焊接、創意編髮、飲料調製等領域,各擅勝場,大家齊聚一堂受獎,呈現行行出狀元的歡喜氣氛。 造橋國中女生童思瑜獲中餐B組第一名,她說從小就對烹飪有興趣,也跟媽媽學了些技巧,這次比賽的「茄汁肉片」,賽前幾周才得知,在家勤練,現在她對這道菜非常有信心,將來想念高職餐飲科。 出處:胡蓬生記者報導/聯合報/

54 本法第14條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14條: 本法第14條立法說明: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 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 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本法第14條立法說明: 二、為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或性別偏見而影響學生受教權之落實,學校於規劃教學、課外或社團活動時,不應預先限定男女學生參與之名額。同理,學校宿舍及設備、獎學金、助學金、及工讀機會等福利之分配,亦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對學生之評量要求、行為常規設置及獎懲標準亦同;茲舉數例說明。例如認為女性體能不如男性,而降低對女生體育課程之要求或輕忽女性之體育訓練。或對兩性之體適能標準做硬性規定,而輕忽個別體適能之差異與發展。此外,在行為常規方面,因認為女性應該較愛乾淨,故對女生之儀容或整潔要求高於男性。男女生談戀愛,因藉口女生道德或名節之考量,僅通知女生家長,而未通知男生家長。或男女生犯相同過錯,男生遭受比女生更嚴厲之懲罰等,上開差別待遇,多基於性別刻板印象或偏見,既非必要,亦易造成歧視性之反教育作用,學校尤應極力避免。 三、惟若基於教育理念及對學生個別差異或性別弱勢者之考量,為保障其受教權益或進而為改善其受教環境所為之積極差別待遇,則為一種達到平等之手段。例如,當女性人身安全顧慮遠大於男性時,學校宿舍配置得優先考慮女性,爰作第一項之但書及第二項規定。

55 本法第14條之1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14條之1: 本法第14條之1立法說明: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長久以來,學校對於未婚懷孕之學生大多施以道德譴責、校規處分甚至退學之敵意對待,對於已婚懷孕之學生亦缺乏積極協助措施。然而,學生懷孕,其本身固有未盡安全性行為之疏失,惟其受教權卻不應因此而遭剝奪。何況,學校教育長期避談性教育,未積極提供學生安全性行為之觀念與資訊,均可能為學生未能落實負責之性行為之間接影響因素。此外,懷孕本身為學生帶來極大之身心衝擊,學校此時更應針對所需,擬定諮商輔導、調整或補救課業活動(如免上體育課)之協助方案,並教導其他學生接納關懷態度,以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

56 本法第17條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17條: 本法第17條立法說明: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 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本法第17條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應鼓勵學生多方發揮潛能與興趣,不應以性別做為區隔,避免因循過去國中男生習工藝,女生學家政及高中職及大學男生學軍訓,女生學護理之例子。除課程之設置外,課程內涵是否具有平等之性別意識,亦須加以檢視。另外各項校園及學生社團等活動,亦不應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57 錯誤影片嚇8年 教部還沒醒 報載一位新北市教師為國中學生上健康教育課時,無預警播放血淋淋的人工流產影片《殘蝕的理性》,引發學生噩夢連連。立委尤美女21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教育部應全面推廣具有「性別平等意識」的性教育,而非血腥恐嚇教育。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銘傳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蘇芊玲表示,《殘蝕的理性》其實是美國反人工流產團體1987年拍攝,當時的終止懷孕手法與現代的醫療作法大相逕庭。10年前輔大神學院在台發行此片,並大量贈閱各學校及民眾,並將該影片推廣至全市高中職,引起婦女團體批判。 蘇芊玲指出,在教育現場所聽到的經驗,還甚至有國小五年級就在學校看過這部恐怖的影片。此事件並非單一個案,教育部及各縣市教育局不能僅用一紙公文,退縮以「教學自主權」搪塞所有應該進行的努力。 現職國中輔導老師吳政庭則表示,如果老師放映這種影片嚇到學生不敢講話,或用道德式、恐嚇式的教學方式,都會讓師生之間的對話終止,失去了教育的意義。當老師教授課程時,僅以該支人工流產影片為主,以偏誤的訊息與恫嚇的方式恐嚇孩子不得實行人工流產,但是卻沒有告訴青少年可以如何有安全的性行為,以及交往時應該追求平等的互動關係,就是不負責任的教育方式。 吳政廷指出,青少年有可能發生了異性性行為,在沒有避孕情況下導致非預期懷孕,若青少女因為此影片所傳達的訊息而不敢進行人工終止懷孕,無法充分考量過各種選擇之後來做決定,只會使她們陷入無法求助的困境。吳政庭呼籲教育部,要讓老師便於取得教材,讓學生以正面態度認識自己的身體、性,這正是青春期的孩子認識自己的最佳機會,進而思考伴侶、家庭關係等重要的人生議題。尤其必須強化老師們的性別敏感度、性別意識訓練,使老師有能力去判斷何為適宜的性別平等教育的教材及教學方式。 出處:史倩玲記者報導/台灣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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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法第21條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21條: 本法第21條立法說明: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本法第21條立法說明: 一、依原法規,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視事件及受害者不同,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六條及 其授權法規等規定,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為使學校及主 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爰於第一項增訂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或工友並應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除須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相關規定 調查處理外,亦可能進入司法程序,其相關證據之保全自屬重要,鑑於刑法第一 百六十五條湮滅證據罪之規定,限於刑事被告案件方有適用,爰增訂第二項,明 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並於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增訂違反上開義務之 處罰,期杜絕教育人員隱匿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發生。

60 本法第27條及立法說明 本法第27條: 本法第27條立法說明: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 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 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 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本法第27條立法說明: 四、增訂第四項,以確認應徵者是否有相關性侵害犯罪事實或有不適任教師情事,俾 有效監控並杜絕有相關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教職員進入校園。

61 教育部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人(二)字第 號 各級公私立學校於辦理新進教師聘任作業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確實查詢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並定期清查所屬現職教師有無登載; 另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招募志願服務人員時,請依內政部訂定之性侵害 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查閱應徵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 資料 。

62 訴訟案例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92號判決: 經核上述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侵害或 性騷擾行為,法律規定要件明確,即便其中「性騷擾」屬評 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亦不涉專業性質之判斷,而得由行 政法院為全面審查。是原判決認性平會就性侵害或性騷擾事 件所為之調查報告,具有專業性,享有專業判斷之餘地云云 ,已有誤解,合先敘明。

63 報告結束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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