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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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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和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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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工作任务 二 集中排查 目 录 三 规范理顺 四 组织处置

3 一、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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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排查对象和任务 一、排查对象 1、正式组织关系在本党支部的党员; 2、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的党员。
重点人群:(1)农村外出务工经商党员; (2) 与原党组织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党员; (3)纳入社区管理的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 (4)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党员(含组织关系转入社区的大中专毕业党员); (5) 异地居住党员; (6)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中解除劳动关系党员 排查任务: 核查党员身份信息,摸清流动党员底数,理顺党员组织关系,健全完善党员档案,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作出妥善处理。

6 二、开展集中排查 方式方法: 1、党支部自查:各党支部全面梳理党员在册情况和缴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接转组织关系情况,完善党员名册、党员档案等基础资料,列出流动党员、“口袋”党员、“失联”党员名单。 流动党员、“口袋党员”、“失联党员” 2、工作组核查(“三查三核”) 三查:1、查基本信息,看党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等是否齐全;2、查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看党员组织隶属关系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失联”党员、流动党员管理是否到位;3、查接转组织关系情况,看转入党员身份是否存疑,转出党员组织关系是否落实,出国(境)定居、留学、从事劳务的党员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应手续。 “三核”:1、核准流动党员数量、去向、现状;2、核准“口袋”党员数量、去向、现状;3、核准“失联”党员数量、“失联”情况及原因。 形成核查情况报告,提出落实流动党员管理措施、理顺“口袋”党员组织关系、寻找“失联”党员的途径办法和处理“失联”党员的初步建议。 3、基层党委审核 指导工作组和党支部联系查找“失联”党员,并调查其“失联”期间表现。完成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失联”党员名单及处理建议,经党委书记签字确认后上报。

7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一、工作原则 以所在地管理、归口管理和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有两条具体工作原则: 1.组织关系接转优先级原则。
各级党组织在党员组织关系理顺工作中,按照以下顺序依次把握 (1)工作单位党组织;(2)工作单位所在的区域性(产业社区、楼宇片区、商务街区)联合党组织;(3)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党组织。 2.就便不就利原则。党员管理以党员就近、方便参加组织生活为主要考虑因素。防止部分党员基于误工费和福利的考虑,以“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无党组织”为由将组织关系转入村(社区)党组织。对无法判断是否有工作单位的,要与人社部门联系,确认其工作情况,按照前一原则进行管理。

8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基本要求 1、对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及时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落实其组织关系;
2、对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党员,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 3、对外出时间较短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并进行相关教育,确保其参加流入地党组织活动; 4、对“口袋”党员及其他组织关系不顺的党员,按照组织关系管理文件规定和有利于党组织日常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求,转移其正式组织关系; 5、对出国(境)定居的党员,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未办理手续的,区别情况,按照规定补办手续。

9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一、随子女长期居住外地的党员(境内)
1.征求党员意见,组织关系转入居住时间较长的村(社区)党组织,如果需要回老家,党组织对其按流动党员进行信息登记。 2.《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街镇党(工)委盖章后,由党支部向党员登记发放。党员在流入、流出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相关情况记录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 3.流出地党组织每年年底就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进行考核。

10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二、拆迁村(社区)党员 情况一:拆迁在外租房过渡和暂未拆迁的 情况二:拆迁搬入的小区已建立党组织的
1.党员组织关系仍然留在原村(社区)党组织,人数较多的可成立临时党组织,或委托就近的村(社区)党组织管理。 2.临时党组织(托管党组织)按村(社区)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开展各类活动,并做好每位党员参加活动记录,年底向原村(社区)党组织反馈。 情况二:拆迁搬入的小区已建立党组织的 党员在拆迁安置房或自购房交付后,应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搬入地村(社区)党组织,原村(社区)党组织要配合做好政策后续工作。

11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三、在非公企业工作的党员 情况一:企业单独建立党组织或者有联合党组织的
组织关系转入非公企业党组织或联合党组织进行管理。 情况二:企业没有单独建立党组织或者联合党组织的 1.组织关系保留在居住地党组织。 2.在外地或距离较远(跨区)的非公企业工作的党员,党组织对其按照流动党员进行信息登记。 3.《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街镇党(工)委盖章后,由党支部向党员登记发放。党员在流入、流出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相关情况记录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 4.流出地党组织每年年底就履行党员义务情况进行考核。

12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四、企业离退休党员 情况一:企业离休党员 情况二:企业退休党员 1.党员组织关系一般随行政关系,由单位党组织管理。
2.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由负责管理其行政关系的部门进行管理。 3.对于不便参加单位组织生活的离休党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党组织与党员居住地党组织协商后,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情况二:企业退休党员 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13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五、国有企业改制后未属地化管理的党员,以及人才市场、工商局代管的挂靠党员 1.开展专项排查,逐一登记、联系。
2.分类管理。 ①有固定工作单位的,转入工作单位党组织; ②无固定工作的党员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③出国(境)党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④经多方努力联系不上的,做好查找记录,按照“失联”党员予以登记。

14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六、停产关闭非公企业的党员
1.对该企业党员进行普查登记,与公安、人社、税务等职能部门沟通,努力查找,与党员取得联系。 2.分类管理。 ①已找到新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入新单位党组织或新单位所在地联合党组织; ②未找到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 ③出国(境)党员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④经多方努力联系不上的,做好查找记录,按照“失联”党员予以登记。

15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七、出国(境)定居的党员
出国(境)定居的党员,应填写相关审批表,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停止党籍,档案材料转到区级或相当于区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注:1.经批准出国(境)定居停止党籍的人员,重新回国后,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2.出国(境)党员本人提出退党的,办理退党手续,由党员本人递交书面退党申请,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工)委备案。

16 三、规范理顺党员组织关系 八、出国(境)非定居的党员
1.正式党员因私出国(境),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或原居住地党组织,暂停组织生活。预备党员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回国后恢复预备期,重新纳入考察、培养程序。 2.公派出国留学、讲学、研究和劳务人员中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单位党组织,单位撤销的由其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 注:党员超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者,可恢复党员组织生活。党员因私出国(境)超假未归的,党籍暂不作处理,可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17 四、组织处置 查找失联党员 对审核排查中发现的失去联系的党员,基层党委要积极利用公安、社保、人口计生、民政、工商等信息系统查找,责成所在党支部主动通过联系其亲友、同事等关系人获得有关信息。对排查中找到的党员,基层党委要根据就近就便原则,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对理想信念淡薄、组织纪律差,不服从党组织管理、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且拒不改正的,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定、上级党委审核,报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予以除名。

18 四、失联党员组织处置 失联党员的组织处置:
1、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审核,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暂时停止其党的生活,可以不计入党员大会应到会人数之内。 2、暂停党的生活2年以内,经组织查找或本人主动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党员,应主动说明原因,汇报与所属党组织失去联系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提供由流入地基层党委出具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证明材料和向党组织按时交纳党费等书面证明以及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本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由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定,经上级党委审核后,报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其党的生活;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自排查发现失去联系时起,经2年以上查找仍无法取得联系的,可另行造册登记,待取得联系后,再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19 对长期未与党组织联系的预备党员的处置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连续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但在预备期满前主动联系党组织,经查实,系客观原因造成,且本人态度良好,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经党组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预备党员,一律由所在党组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0 四、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 政策依据: 1、党章 2、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中组发〔1998〕13号)
3、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西省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洪组发〔2001〕1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 5、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贯彻<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3〕5号) 6、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13〕5号) 7、省委组织部 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组字〔2014〕59号) 8、中共江西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双严双优”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党建发〔2014〕5号) 9、和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赣组发〔2015〕6号)

21 四、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1、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到会党员认为其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一般应评定该党员为基本合格;
在党员民主评议中 1、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到会党员认为其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一般应评定该党员为基本合格; 2、超过三分之一的应到会党员认为其不合格的,一般应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对民主评议中获得“不合格”票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日常表现,对照相关情形,客观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 备注:各地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合格党员条件的具体表现予以细化。

22 四、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 处置方式 限期改正 劝退 除名
限期改正 劝退 除名 (1)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可视其现实表现,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 (2)不合格党员本人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组织要做好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相关工作。

23 四、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 (1)民主评议。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支委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调查核实。在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指导下,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客观分析、审慎考虑,提出拟处置党员初步名单和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可派人参加。没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或党总支,要对支委会提出的初步处置意见进行指导把关。 (3)组织谈话。党支部指派2名正式党员,及时与拟处置的党员见面谈心谈话,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群众反映,告知民主评议结果和支委会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其意见。对拟处置党员拒不出面、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要通过多种途径予以确认,并做好相关记录。 (4)上级预审。党支部将拟处置党员初定名单、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旁证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和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预审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反馈。

24 四、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 (5)支部决议。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的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并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一般也应改期召开。会前,应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会上本人有申辩权,其他党员可为其作证和辩护。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处置党员逐一进行无记名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支委会填写相关处置情况登记表,由拟处置党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出席或签署意见,或无法联系的,支部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但要在支部大会决议上说明有关情况,并设法告知本人。如无法联系到本人的,要将联系的途径、结果、证明人等情况保存备查。上级党(工)委应派人到会指导。 (6)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基层党委按照集体讨论、逐一表决的原则进行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在一个月内书面回复。

25 四、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程序 (7)公布决定。
党支部收到审批意见要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党员大会或其他适当方式宣布。不合格党员处置决议及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和组织档案。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中国共产党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8)教育帮扶。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帮助制定整改措施,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基层党组织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仍然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防止滑向党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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