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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法規說明與請購流程 報告人:蔡 政 賢 化工系 助理教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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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實驗室火警 中國時報 【許榮宗/南縣報導】 仁德鄉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環工系實驗室,六日晚間十時廿分許突傳火警,嚇壞了在校師生,一度傳有學生被困在室內,消防隊全力灌救及時控制火勢,證實並無學生被困受傷。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環工系設在大樓四樓實驗室,六日晚十時廿分計突生火警,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還幾度傳出悶燒爆炸聲響,起初傳有學生被困,文賢消防分隊據報旋即趕往灌救,初步清查火場,證實並無學生受困受傷。 主任秘書余元傑指出,起火實驗室進行的是有機物萃取實驗,廿四小時運作,環工系老師及學生昨晚九時卅分許離開,沒有師生被困受傷為不幸中大幸,起火原因是否為電線走火,仰或有其他因素造成,仍待深入調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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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實驗室火災 [ 中正大學化工館五樓高分子(材料)化學合成實驗室,下午一時卅分存放化學藥品的冰箱爆炸,冒出火焰及濃煙,現場學生立刻拿起附近的滅火器滅火,但火勢迅速蔓延至其他有機溶劑,引起更大的爆炸火災。 消防局及消防分隊隨後趕到,火勢在一小時後獲得控制,無人受傷,實驗器材損失超過一千萬元。因為發生爆炸火災的實驗室位於五樓的頂樓,且為一獨立空間,因此未造成延燒至其他實驗室之危害。 火災控制後隨即封鎖現場,通報環保局及勞委會南區檢查所。數日後清理現場時,進入現場的人員均穿著2層手套、防護衣、口罩及膠鞋,燃燒後,木頭製品、塑膠化學藥品及有機溶劑幾乎燒光;其餘無法辨識的化學藥品,用封口品回收處理。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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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與教師及 管理人員運作之有關關定 各系: 學校:未設置 專責人員 處 6-30 萬罰緩
使用前:未經申請 運作核可 證明文件 而擅自運作 罰 6-30 萬 運作時: 1. 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 未 標示 (圖示、毒性、污染防制) 及 未備 物質安全資料表 罰 6-30 萬 2. 未按使用日填寫 運作記錄表 罰10-50 萬 3. 未按規定 申報 (每年1/15) 罰10-50 萬 4. 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並科 500 萬罰金 學校:未設置 專責人員 處 6-30 萬罰緩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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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列管對象 何謂毒性化學物質? 定義:人為產製或產製過程中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分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 第一類:不易分解、蓄積、濃縮、轉化 第二類:慢毒性、致癌性(致癌、畸胎、突變、遺傳因子受損、其他慢性病) 第三類:急毒性(立即危害之虞) 第四類:疑似毒化物(有污染環境及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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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列管對象 管制現況: [修正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90.08.09)附表一]
161個列管編號 ,共 252 種 毒化物 禁用46種、許可運作130種、逕行運作(第四類)76種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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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列管對象 管制濃度標準: [修正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 )附表一] 超過管制濃度標準以上才是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 如多氯聯苯公告管制濃度標準為0.1%w/w (即1000 ppm),故檢測值如為 900 ppm,雖為廢棄物清理法所定有害事業廢棄物 (50 ppm),仍非屬毒性化學物質。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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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排除對象 下列物質排除管制: 列管鉻化物:添加膠著劑,呈膠結、膠狀、乳懸狀製品。 製造醫葯之靈丹。
燈具、儀器等製成品中不再取出之汞。 顯像管、電器製品、半導体中之鎘。 作為可塑劑,且經固化正常使用不造成危害之成品。 農藥管理法、飼料管理法、動物用藥管理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菸害防制法、原子能法、蒙特婁議定書、環境用藥管理法、已依毒管法聲明為廢棄物等之物質。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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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主管機關 法定主管機關 中央:環境保護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並非環保局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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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制 那些行為須受管制? 運作即受管制 運作之定義: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規定] 製造(含非自用之分裝、加工、調配) 輸入
輸出 販賣(含無貯存場所之業者) 運送 使用 貯存 廢棄(第一、二、三類)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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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理架構 管理架構: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有關運作。
第四類毒化物:申報運作紀錄、釋放量紀錄、毒理相關資料、接受查核外,免受本法其他規定限制。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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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理架構 最低管制限量: [修正多氯聯苯等一六一列管編號毒性化學物質使用用途限制等運作管理事項( )附表一]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適用(第四類無) 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 運作高於最低管制限量: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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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管理架構 運作毒化物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以下: 需報經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但不受毒管法以下條款限制:
第八條 (緊急應變計畫、公開供民眾查閱) 第十一條 (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 第十六條 (專責人員) 第十七條 (應變器材、偵測警報設備)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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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罰則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且毒化物運作 高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毒化物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製造、輸入、販賣:未申請許可證 萬 使用、貯存、廢棄、輸出:未登記備查 10-50萬 毒化物運作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 製造、輸入、販賣:未核可 6-30萬 使用、貯存、廢棄:未核可 6-30萬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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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輸入輸出運送 輸入、輸出毒化物(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應逐批申請運送聯單,管線輸送通關者亦須事先申請(不管量多寡)。 通關以運送聯單第三聯辦理手續。 其他運送: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四類毒化物免受規定) 運送:超過以下數量申請運送聯單, 10-50萬 氣體: 50 公斤 液體:100 公斤 固體:200 公斤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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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危害預防、應變、事故處理 第三類:[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實施要點] 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暫未公告實施日期)
第三類:[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擬定緊急應變計畫 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辦理相關事項 依物質安全資料表準備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施行細則第18條] 發生事故後,依[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製作書面調查報告事項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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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事故處理 洩漏、爆炸、燃燒、化學反應、突發事故等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運送過程中因突發事故,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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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事故處理 立即採取緊急防治措施 一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負責清理,依規定3日內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控制毒化物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之各項污染防治制施 中止引起事故之部份或全部運作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應變事項 一小時內報知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地主管機關 負責清理,依規定3日內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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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化物之購買或受讓 應詳實記錄毒化物來源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記錄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核可號碼,或主管機構核准文號
上述紀錄保存三年備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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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運作紀錄之製作 按使用日紀錄數量(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按使用日紀錄數量(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1,2,3類都要,第4類不規定,但亦可紀錄)及廢棄第1,2,3類毒化物(第4類不規定,但亦可紀錄) 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無變動之日免填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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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及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逐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辦理申報 按季申報(次月十日前):運作第1,2,3類毒化物取得許可證、登記備查文件者 按年申報(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運作第1,2,3類毒性化學物質低於最低管制限量;或運作第4類毒化物 試驗、研究、教育且低於最低管制限量者可免報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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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釋放量申報:第1-4類 製造、使用、及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規定(任一時刻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應申報釋放量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製造、使用、及貯存毒性化學物質達公告規定(任一時刻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應申報釋放量 按月填具「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 每年一月十五日前,以「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申報表」向毒化物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之釋放量。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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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氣態: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氯、甲醛例外2公噸) 液態:運作量達10公噸或年達300公噸。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 氣態:運作量達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氯、甲醛例外2公噸) 液態:運作量達10公噸或年達300公噸。 固態:運作量達40公噸或年達1200公噸。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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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標示管理: 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並備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共16項資料)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 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並備齊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共16項資料)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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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偵測警報設備 氣體或以氣態運作毒化物達最低管制限量者 液體運作量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者
[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及操作要點] 氣體或以氣態運作毒化物達最低管制限量者 液體運作量十公噸或年達三百公噸者 暫免設置: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 硫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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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運作規定 廢棄毒性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 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依規定逐批填具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乙式四聯)及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經公文核准後,逕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一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即無改善期限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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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規定 石綿: 貯存場所應為密閉,容器應防止石綿飛散及流失。 石綿容器(空袋)收集及運送期間應標示。
石綿容器(空袋)運送應填運送聯單,相關業者應保存一年備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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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規定 氯之製造、使用、貯存、輸送: 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輸送 達5公斤: 達50公斤:緊急止漏簡易工具
達100公斤:水霧噴灑設施 達2000公斤: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光氣之製造、使用、貯存、輸送 達5公斤: 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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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規定 貯存之特別規定: 毒化物 應妥善管理,不得短少、流失於環境中。 事務所、營業所貯存毒化物應低於管制限量
惟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氰化氫、氯乙烷、溴乙烷、氟、磷化氫不得貯存。 毒化物無特別公告者(達管制限量)不得貯存於住宅區、商業區。 學術機構、軍事單位之毒化物可貯存於運作單位內。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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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規定 貯存之特別規定: 醫院:環氧乙烷用於消毒;甲醛用於固定防腐、消毒者,可貯存於醫療院所內。 應依衛生、勞工安全相關規定辦理。
TDI在25℃恒溫製程處理者,5000公斤以下計入使用量,不計入貯存。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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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第一 條 本辦法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機構,係指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警學校,不在此限。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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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三 條 學術機構之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之訂定與實施 二、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要點] 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其運作量達下列數量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督管理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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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及釋放量申報規定] 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一、二、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格式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但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之日得免記載。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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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四 條 學術機構應設管理委員會,負責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至少三人應具備下列專長或技術: 一、毒性化學物質毒理專長。 二、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技術。 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長。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由學術機構定之。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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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五 條 學術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單位,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單位變動時亦同。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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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六 條 學術機構製造、輸入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術機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發許可證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使用、貯存、廢棄毒性化學物質,應先經委員會同意後,由學術機構報請主管機關登記備查或核可,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學術機構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外,不得將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他人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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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運作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及其申請須知 ]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全校總量高於最低管制限量(check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申請 登記備查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登記備查作業要點] 全校總量 低於最低管制限量(check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申請運作核可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低於最低管制限量運作之核可申請表格式及其申請須知 ] 於廢棄毒性化學物質前應逐批檢附毒性化學物質廢棄認定聲明書及明細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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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十八條 ] 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 販賣或轉讓他人。 退運出口。 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式。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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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七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辦理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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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 在明顯易見處標示規定之圖示,其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菱形)其最小尺寸長寬各為十公分大小。其屬小型容器者,得依比例縮小至能辨識清楚為止。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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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中文標示內容: 名稱 主要成分 危害警告訊息 危害防範措施 製造商或供應商 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 者,得僅標示毒性化學物質 名稱及圖式。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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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八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等於或高於最低管制限量時,應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 八 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等於或高於最低管制限量時,應依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或每年在最低管制限量以上未達九萬公噸者,該場所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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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九 條 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於當日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記載。 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並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後,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並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運作第一、二、三類毒化物低於最低管制限量且取得核可之運作人或運作第四類毒化物,不在此限。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應於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備查。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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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管理單位 -- 工安組 -- 系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化學藥品請購及運作流程圖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毒性化學物質請購書
本校管理單位 -- 工安組 -- 系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化學藥品請購及運作流程圖 使用、貯存、廢棄系(工安組、毒管會)院授權請購逐日填寫紀錄表逐月填寫記錄申報表保存三年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毒性化學物質請購書 請購人單位主管學院院長毒化物運作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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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謝謝指教 KU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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