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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與建築物水污染防治相關法令及處理設施操作維護宣導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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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區與建築物水污染防治相關法令及處理設施操作維護宣導說明會
— 生活污水減量 — 簡報資料 1

2 簡報內容 壹、生活污水來源 貳、生活污水減量措施

3 壹、生活污水來源 生活雜排 水 廁所用水 1 飲食烹飪 碗盤清洗 台灣地區每一個人平均每天用水量 小便沖水 洗衣 74公升
糞便沖水 17公升 〈7%〉 台灣地區每一個人平均每天用水量 洗衣 74公升 〈30%〉 淋浴/盥洗 82公升 〈33%〉 飲食烹飪 碗盤清洗 57公升〈23%〉 家庭清潔/澆花洗 車 17公升〈7%〉 1

4 貳、生活污水減量措施 - 污染來源減量對策 廁所對策 廚房對策 浴室對策 洗滌對策 其他對策 生活污水 削減策略 2

5 貳、生活污水減量措施- 廚房污染源減量對策
3

6 貳、生活污水減量措施- 浴室洗滌污染源減量對策
4

7 貳、生活污水減量措施- 廁所污染來源減量對策
5

8 貳、生活污水減量措施 - 其他減量對策 6

9 社區與建築物水污染防治相關法令及處理設施操作維護宣導說明會
簡報資料 主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 十二月 9

10 簡報內容 相關法令說明 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定期申報 生活污水來源及減量措施 定期清理必要性及操作維護說明

11 壹、相關法令說明 新開發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規範 新開發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
總計興建一百戶以上者。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社區。 1

12 壹、相關法令說明 - 管制重點及精神 管制重點 及精神 2 污水處理設施專人操作 放流水管理 排放許可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
排放污水符合放流水標準 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漂浮物 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管制重點 及精神 排放許可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 經審查登記許可始排放污水 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辦理變更 許可期限屆滿提出展延申請 排放許可證懸掛於明顯處所 污水排放應以許可之放流口 排放 放流口應符合規定 定期申報處理設施操作紀錄 污水處理設施產生污泥妥善處理 專用電表及流量計每日紀錄讀數 使用藥品及污泥處理每月紀錄 污水處理設施故障報備 2

13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放流水管理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污水於地面水體 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3
放流水標準 單位: mg/L 違反者處新台 幣六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 並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 改善者按日連 續處罰 3

14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放流水管理 放流水表面不得有浮渣或其他漂浮物
排放污水於排放管線底部 或進入水體附近形成可見 之沉積污泥者,社區污水 下水道系統應自行清除或 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 內清除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4 14

15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排放許可管理 排放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污水。
發給之許可證應懸掛於 明顯處所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並限期通知 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 處罰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 罰 污水排放應以許可之 放流口排放 5 1

16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排放許可管理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非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 其排放污水,不得與原登記事項抵觸。
公設完成驗收交接後 社區管理委員會成立/核備後 建設公司於事實發生後三十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變更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 以上六十萬元以下,並 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仍 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將管理單位由建商改為社區 管理委員會 6

17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排放許可管理 7 排放許可證
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限 排放許可證 有效期限期滿前六個月 1個月 91.7.1 期滿仍繼續使用之申請時機 排放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期滿仍繼續使用應自期滿六個 月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 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五年。 5個月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 六十萬元以下,並限期通知 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 處罰 7

18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排放許可管理 設置於進入承受水體前之社區 周界邊,並餘留供主管機關自 周界外取樣之空間。設置陰井 者,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 混合。 應設置累計型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 水量。 放流口應設置告示牌,其材質須堅固耐用,記載內容應包括社區名稱、 放流口編號、實際最大日排放水量。新設告示牌之規格不得小於長 32cm、寬15cm,文字字體不得小於1.5cm見方。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並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8

19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污水處理設施專人操作 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9 專責人員及專責單位需執行之業務
9.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8.針對違反水污染法規之情形,提出建議改善 7.廢污水處理事項之申報及管理 6.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5.擬定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 4.實施廢污水之水質及水量檢測 3.管理維護處理設施之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記錄 2.協助減輕污染之質與量,並提供改善措施建議 1.釐定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 專責人員及專責單位需執行之業務 專責單位 甲級 專責人員 乙級 免設 <100 CMD >5000 CMD CMD CMD 專責人員及專責單位設置規模 註:依下水道法設置之新開發社區專用下水道,其服務戶數在 500戶以下者免設專責人員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並通知限期補 正或改善,屆期仍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9

20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
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妥善貯存 污泥脫水 污泥貯存池 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者 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 十萬元以下,並限期通 知改善,屆期仍未完成 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定期委託抽取/清理 10

21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
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 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污水處理文件。 每日紀錄獨立專 用電表讀數 每日紀錄累計型 流量計讀數 處理設施操作維護 每日紀錄藥品使 用及污泥產生量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並限期申報, 屆期仍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 者,按日連續處罰 違反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 上六十萬元以下,並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 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1

22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
申報頻率: 一、設置乙級專責:半年申報一次 二、不需設置〈五百戶以下〉:一年申報一次 申報內容: 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定期申報表 範例說明:設置專責之社區〈每半年申 報一次〉 若開始紀錄時間: 則爾後申報期限: 前、 前 12

23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維護管理
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於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放流水管制限值規定。 立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 其他措施之應變措施。 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紀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主管機關以電 話或電傳報備,並紀錄報備發話人、受話人姓名、職稱。 於故障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 於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 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 13

24 壹、相關法令說明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規範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指建築物之化糞池、合併式建築物污水處 理設施或其他污水處理設施 14

25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放流水管理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 放流水標準。 15 放流水標準 單位: mg/L
違反者處新台幣 三仟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 違反規定者處罰 所有人、使用人 或管理人。 15

26 壹、相關法令說明 - 污泥妥善處理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處理,其產生之污泥,應 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 16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仟元 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規定者處罰所有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16

27 壹、相關法令說明 - 管理人申報及辦理事項 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得向所在地主管機關 申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人。〈暫不需 申報〉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管理人,應辦理下列事 項: 指明或提供主管機關其管理之污水處理設施 之正確位置、放流口及放流設施或其他相關資 料。 保存及提供污水處理設施所有人或使用人之 基本資料。 操作、維護及清理污水處理設施,並保存操 作、維護、清理紀錄至少三年。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10 17

2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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