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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企管室病歷組 黃春男 cnhuang@isca.vghks.gov.tw 97.09.03
醫療法- 病歷隱私管理 員工再職教育訓練 醫務企管室病歷組 黃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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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病歷的範圍 法規規範 *醫事法規 *民法 *刑法 實務管理 *隱私管理 *病歷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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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定義 醫療法第六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 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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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的病歷 醫師執行業務時製作之病歷及體檢表 診療實況而製作之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等 各類同意書 病理檢查及各種醫事檢驗報告
各類檢查造影片:超音波、X光片、CT、MRI、螢光眼底攝影片等 轉診病歷摘要或出院病歷摘要 護理紀錄 非病歷資料:委託書、住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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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保管-醫療法第70條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 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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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保管(續) 依民法規定,醫療機構與病人之間屬委任契約,於執行委任(醫療)業務時所製作之文書,應由醫療機構保存。
超過病歷法定保存年限,醫院可視需要予以銷毀,不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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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 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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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 醫療機構對於病情告知之對象,應以告知病人本人為原則。
經醫療專業判斷,認為病人對於病情資訊不能承受、不能理解或因未成年無法完全表達意思者,得在取得病人適當瞭解下,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告知的順序,醫療法並無明定,惟應符合病人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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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 當病人明確要求不得向其他親屬告知病情(以書面表示為原則),而親屬探詢病情時,醫療機構應向親屬妥為說明,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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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 當家屬要求不要將病情告知病人時,為確保病人權益及尊重病人自主意願,醫護人員仍應先探詢病人,瞭解病人接收醫療資訊之期望;並
判斷病人是否對病情資訊不能承受、不能理解或因未成年無法完全表達意思之情況; 及病人是否授權由其指定之人與醫護人員共同研商病情及治療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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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機構申請 法律規定有義務提供資料 -健保局、藥害救濟 -衛生、治安、司法或司法警察
-交通警察或派出所管區警察以司法警察機關身分 衛生署函釋無須病人委託書 -勞保局 衛生署函釋需透過衛生局才可提供資料 -國稅局、法務部執行處、公保處、環保局 需病人同意:臨床研究目的提供給學術或醫療單位、商業保險公司、病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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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個人申請 需經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同意。 以取得病人同意為原則。
配偶及親屬以在場者為準,優先順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姊妹、祖父母、成年之其他親屬。 醫療機構認為申請人與病人間具有利害關係之爭議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病人親自簽署之書面同意文件,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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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 97年8月14日衛生署函釋 病人不得要求閱覽病歷。 病人如果要求閱覽病歷,應拒絕之,請其申請病歷複製本。
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影印病歷資料,應檢具委託書並載明委託意旨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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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 病人不得要求重新撰寫病歷或增刪病歷內容。 病歷係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病歷內容之增刪,應由醫事人員基於專業判斷認定有必要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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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的釋出(續) 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 醫師對外說明相關個案病情時,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並獲證實,始得為之。
醫事機構、醫師或法醫師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供傳染病病人後續之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違反者,罰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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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規範暨洩密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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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密義務的法律效果 刑罰:罰金、有期徒刑 民事賠償:金錢賠償、回復名譽之必要措施 行政罰:罰鍰、停業、吊照
公會對會員的職業懲處:停權、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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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秘密罪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第316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17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第3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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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公務人員嗎 狹義的公務人員 廣義的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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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4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第13條: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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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洩密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第318條之1 )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316條至第318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18條之2 ) 第316條至第318條之2之罪,須告訴乃論。(第3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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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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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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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184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19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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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有關之醫療法規 有關醫護人員及機構,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之保密條款規定: 醫療法72條 醫師法23條
醫療法72條 醫師法23條 藥師法14條 護理人員法28條 助產士法24條 物理治療師法31條 醫事檢驗師法32條 醫事放射師法32條 精神衛生法38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28條 職能治療師法31條 藥害救濟法11條 傳染病防治法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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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規-1 醫療法第七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違反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事法律者,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前項行為人如為醫事人員,並依各該醫事專門職業法規規定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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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1 醫師之保密義務 第23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違反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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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2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第25條): 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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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3 醫師懲戒之方式:(第25條之1 ) 警告。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廢止執業執照。 廢止醫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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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4 第29條:「違反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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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5 醫師懲戒之程序:第25條之2 「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醫師,並限其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被懲戒人對於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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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6 醫師懲戒委員會、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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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7 第41條:公會處分會員之權 醫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 (代表) 大會之決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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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護理人員之保密義務 違反保密義務之效果 公會處分會員之權
第28條:「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違反保密義務之效果 第33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公會處分會員之權 第55條:「護理人員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處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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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 第 六 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及 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 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於該項資料,不得無 故洩漏 。 違反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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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第五條 醫院、診所診療被害人,應於徵得被害人、 其配偶、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 法負責執行 監護事務者之同意,並填具同意書後,依內 政部所定之程序及 其 知會單格式之內容, 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不同意者,知會之內 容以犯罪事實或加 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單內容,應注意維護被害 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或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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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時代下的病歷保密 醫療法第六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在醫療機構間開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前,病歷保密義務只存在於個別的醫療機構之中。 在醫療機構間開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後,保密義務將擴展到醫療機構間須協力、採取一致資料標準、傳輸標準。未來:「病歷保密」應擴展範圍到「健康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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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評鑑病歷管理規定 ●2.3.2.2 C(6)病人資料的釋出依一定的申請程序 辦 理。 C(7)依法定年限妥善保存病人相關資料 及 資訊。
B(2)嚴防遺失、損毀、竄改及不當取得 或 使用,並有追蹤、檢討、改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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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榮實務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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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管理 保密協定:病歷室每個人均需簽訂 訂定病歷借閱權限-病歷本 -對象:醫師、申報人員、病歷室人員、 感控人員、藥師、申報人員、癌登
-對象:醫師、申報人員、病歷室人員、 感控人員、藥師、申報人員、癌登 -程序控管:均透過電腦或人工借閱 -非醫師,不得將病歷攜出病歷室 -機構申請:函文與授權書 -研究計劃:專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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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管理-病歷影印或查詢 病人不可接觸病歷本 核對身分:特殊案件需病人親自申請 檢察官查扣病歷作業流程
保險公司:一律函詢並檢附委託書(範圍、項目、病人身分證影本) 癌症篩檢結果:信封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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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管理-特殊病歷管制 管制方式:專人專櫃 管制對象:醫療糾紛、 性侵個案、總統、 副總統、五院院長、顯要 遞送方式:專人護送病歷、交接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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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管理-病歷銷毀 列銷毀明細,專案簽會政風室,院部核定 派專人全程監督上車、水銷 每日銷毀 *病歷調閱單,壓縮銷毀
*各類報告等電腦列印或影印資料,以碎 紙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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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病歷隱私管理 通過ISO-27001認證 設定閱覽權限 擬定管制病歷閱覽權限 *暫時管制 *永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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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人員管理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及輸送檢體之外包人員,為醫療機構服務之所有人員,不論機構編制內或外包人員,均為醫療法第72條所規範,不得無故洩漏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衛生署95年8月31日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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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探討 胡志強事件:誰應負法律責任 -公佈人(林進興) -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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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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