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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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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度「電力工程技術決策支援及業務推動」委辦計畫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草案說明資料 第六章 特殊器具(設備) 第1~5、7~19節 委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 編製者、主講人:黃仁春(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現任: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歷任:(1)技勤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主持技師(2)台北科技大學電機系助理教授(3)華夏工專/電機科講師(4)台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安全科講師(5)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6)台灣省電機技師公會監事(7)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常務理事 103.09

2 節次架構(1/2) 第六章 特書器具(設備) 第一節 電氣標示燈與造型照明 (第6-1條~第6-21條)
第一節 電氣標示燈與造型照明 (第6-1條~第6-21條) 第二節 廠製配線系統 (第6-22條~第6-27條) 第三節 辦公室設備 (第6-28條~第6-35條) 第四節 起重機及吊車 (第6-36條~第6-56條) 第五節 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自動走道、輪椅升降機 及樓梯升降椅 (第6-57條~第6-96條) 第六節 電動車充電系統 (第6-97條~第6-115條) 第七節 電焊機 (第6-116條~第6-127條) 第八節 資訊技術設備(ITE) (第6-128條~第6-139條) 第九節 敏感性電子設備 (第6-140條~第6-146條) 第十節 管風琴 (第6-147條~第6-153條) 第十一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 (第6-154條~第6-170條) 2

3 節次架構(2/2) 第十二節 感應與介電加熱設備 (第6-171條~第6-191條) 第十三節 電解電池 (第6-192條~第6-206條)
第十二節 感應與介電加熱設備 (第6-171條~第6-191條) 第十三節 電解電池 (第6-192條~第6-206條) 第十四節 電鍍 (第6-207條~第6-213條) 第十五節 工業用機具 (第6-214條~第6-218條) 第十六節 電力驅動或控制的灌溉機 (第6-219條~第6-236條) 第十七節 游泳池、噴水池及類似設備 (第6-237條~第6-283 條) 第十八節 天然水體與人造水體 (第6-284條~第6-295條) 第十九節 整合式電氣系統 (第6-296條~第6-300條) 第二十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6-301條~第6-344條) 第二十一節 燃料電池系統 (第6-345條~第6-369條) 第二十二節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 (第6-370條~第6-396條) 第二十三節 消防幫浦 (第6-397條~第6-406條) 3

4 修正重點 現行章節次條文修正 草案新增節次、條文 現行章節次 草案修正後節次 第二節 廠製配線系統 第三節 辦公室設備
第六節 電動車充電系統 第八節 資訊技術設備(ITE) 第九節 敏感性電子設備 第十節 管風琴 第十一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 第十三節 電解電池 第十四節 電鍍 第十五節 工業用機具 第十六節 電力驅動或控制的灌溉機 第十七節 游泳池、噴水池等 第十八節 天然水體與人造水體 第十九節 整合式電氣系統 第二十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二十一節 燃料電池系統 第二十二節 小型風力發電系統 第二十三節 消防幫浦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四節 放電管燈 第三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二節 低壓電動機 第三節 電熱裝置 第四節 電焊機 第一節 電氣標示燈與造型照明 第四節 起重機及吊車 第五節 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等 第十二節 感應與介電加熱設備 第七節 電焊機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一節 電器醫療設備  第二節 特別低壓設施  第三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第四節 臨時燈設施 移至第五章第十四節 移至第四章第八節 本節刪除 移至第五章第二十一節

5 第一節 電氣標示燈與造型照明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1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之導線、設備、及現場配線之裝置,其電壓等級則不予限制。 所有使用霓虹燈,如標示燈、裝飾元件、外框燈管或美術燈類型之裝置與設備,應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1.本節規定適用於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之構造及裝置。適用此規定之標示燈有固定式、靜止式及可攜式自撐型者。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通常含有與一般照明器具(燈具)相同之光源;然而,現今許多電氣標示燈之結構及電氣操作,較僅一套螢光燈裝在封閉體(箱體)內的情形更為複雜。 2.第1-5條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之用詞定義已對本章第一節與第四章第七節適用之設備功能及使用規則予以清楚區別。然而應注意,依第6-3條第二款,造型照明用之個別經登錄照明器具(燈具)應符合第三章及第四章之規定。 3.霓虹燈已廣泛地被使用於現今標示燈工業,其用途已超過典型電氣標示燈或造型照明之應用。目前裝飾及藝術用途之霓虹燈極為流行,可裝設於屋內或屋外,以美化建築物及構造物之外貌。這些霓虹燈之藝術造型可予裝設在封閉體(箱體)、標示燈主體及其他支持構架之上,或可於現場依霓虹燈藝術造型之結構及裝設方式,組裝成外框燈管,且應符合本節第一款,或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5

6 第6-5 (分路) 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需分路:每一棟行人可通行的商業建築物與商業場所,均應在行人通行的每個入口處,提供可供標示燈或造型照明系統使用的電源插座。該插座應由額定至少二十安培,且無其他負載之分路供電。 解說 1.裝設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以吸引消費者之注意,為現今廣泛地被商場所採用之手法。商業建築物應有可接近,且可易於提供電氣標示燈接電之出線口,係屬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2.單戶商業建築物之入口處,及多戶商業建築物(例如購物中心)每一戶之入口處,應各予裝設20安培之出線口,以供連接標示燈之用電。此項規定並非取決於商家在搬進商場時是否會裝設電氣標示燈,而是因為在商家搬進商場後,或當新的商家搬進既有的商場時,通常均會裝設電氣標示燈。 3.針對分路、幹線及接戶設施之負載計算,每20安培之標示燈分路,其最小負載應以1200伏安計算。由於其使用特性,電氣標示燈應視為連續負載,因此,供應標示燈負載之導線及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必須予以配合調整。 6

7 二、供應標示燈用電之分路,其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且計算負載時,視為連續負載: (一)供給霓虹燈裝置用電之分路,其額定不得超過三十安培。
第6-5 (分路) 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供應標示燈用電之分路,其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且計算負載時,視為連續負載: (一)供給霓虹燈裝置用電之分路,其額定不得超過三十安培。 (二)供給所有其他標示燈及造型照明系統用電之分路,其額定不得超過二十安培。 解說 1.供應電氣標示燈用電之分路,依本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規定,其額定分別限制為不得超過20及30安培。 2.大型標示燈之負載需求,常有超過本條第二款限制之額定值的情形。標示燈具有電氣重負載者,典型的作法係由幹線供電,該幹線亦供應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運轉容量之分路用電。 3.在某些情形下,特別是沿高速公路裝設之電氣標示燈,則由電業之接戶線供電。此時,幹線或接戶線之額定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7

8 2.隔離設備之配置方式有兩種,即隔離設備需裝置於標示燈之可視及範圍內,或隔離設備於啟開位置配備有可上鎖裝置。
第6-6條(隔離 ) 每一標示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供給標示燈、造型照明系統、或外框燈管用電之幹線或分路,應裝設可由外部操作且可啟斷所有未被接地導線,而不控制其他負載之開關或斷路器予以控制。 隔離設備之位置及控制開關之額定規定如下: 一、位置規定如下: (一)隔離設備應位於受其控制之標示燈或造型照明系統之視線可及範圍內。如隔離設備超出可能被通電之任何區段的視線範圍時,該隔離設備應於啟開之位置可予上鎖。隔離設備上鎖或加鎖所需配備之裝置,不論有無裝鎖,應持續保留在開關或斷路器之定位上。開關或斷路器加鎖所需配備之裝置不容許為可移動之配件。 解說 1.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之規定適用於由分路或幹線直接配線至標示燈之裝置。供電給標示燈之每一分路或幹線應具有可外部操作之開關或斷路器,以供啓開非被接地導體(線)。 2.隔離設備之配置方式有兩種,即隔離設備需裝置於標示燈之可視及範圍內,或隔離設備於啟開位置配備有可上鎖裝置。 8

9 第二節 廠製配線系統 第6-22條 (適用範圍) 位在隨手可及區域內之分路、遙控電路、信號電路、通訊電路等使用非現場製造之副組件於現場配線,均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6-23條(用詞定義) 廠製配線系統(Manufactured Wiring System)係指在工廠的製程中以零件組裝成之系統,該系統在建築物現場非破壞或毀損其組合,無法加以檢查。廠製配線系統可作為照明器具、用電設備、連續之插入型匯流排、及其他裝置連接之用。

10 第6-26 條(構造) 一、電纜或導線管型式如下: (三)適合嚴苛使用之可撓軟線(花線),其導體(線)之線徑大小,最小為三˙五平方毫米或12AWG者,當用於廠製配線系統之組件與非永久固定於房屋構造物之用點設備間,作為轉接時,其長度未超過一˙八公尺或六英尺者,得作為經登錄的廠製配線組合之一部分。視線應可看到軟線(花線)之全長,軟線(花線)不得受到外力損傷,且應有張力釋放裝置。但經登錄的放電式照明器具,符合第4-146條第三款規定,導體(線)線徑大小得使用小於三‧五平方毫米或12AWG者,不在此限。 三、插座及連接接頭應為閉鎖型、單一極性,並應確認適合於此用途,且應為登錄適合系統之組合的一部分。所有連接接頭,其開口之設計應可防止與帶電組件意外碰觸,或應予蓋住,使有效封閉連接接頭之開口。 解說 本目規定可使廠製配線系統與用電設備間之轉接作業更為便利容易,此種情形可見諸於展示櫃、商品架、臨時工作站及類似裝置。然而,此種轉接方式僅限於嚴苛使用軟線長度不超過1.8公尺或6英尺,以使損害降至最低。

11 第三節 辦公室設備 第6-28條(適用範圍) 電氣設備、電燈配件及配線系統用於連接、內含或裝設於可重新裝置之配線隔間板者,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6-29條(一般要求) 配線系統應經確認適用於供應配線隔間板內之照明配件及用電器具之電力。配線隔間板不得從地板延伸至天花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如經相關主管機關容許,此等可重新變更位置之配線隔間板,得延伸至天花板,惟不得貫穿天花板者,不在此現: 一、此等組件之裝設及使用,應符合本節規定。 二、使用於危險(分類)場所時,此等組合均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至第十四節規定。

12 第四節 起重機及吊車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36條 (適用範圍)
用以連接起重機、單軌吊車、吊車及所有滑軌之電氣設備與配線之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6-37條 (用詞定義) 串掛電纜(Festoon Cable ):係指單芯或多芯電纜,可供符合本節規定之用途及裝置,配裝於電纜需要具有可撓性之處所者。 第6-38條 (特殊場所 ) 起重機及吊車連接至特殊場所之電氣設備與配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危險(分類)場所:在危險(分類)場所運轉之所有設備均應符合第五章第一節規定。 (一)第一類場所:使用於具有可燃性氣體或蒸發氣危險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二節規定。 (二)第二類場所:使用於具有可燃性塵埃危險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三節規定。 (三)第三類場所:使用於具有易發火性纖維或粉塵危險場所之設備應符合第五章第四節規定。

13 第6-42條(導線之額定及線徑大小 ) 導線之額定及線徑大小規定如下: 一、安培容量:導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符合表6-42-1之規定。 二、二次側電阻器導線:當二次側電阻器與控制器分開時,決定控制器與電阻器間導線之最小線徑,為電動機二次側電流乘上表6-42-2中的適當因數,再經由表6-42-1中選用導線。 三、導線最小線徑:外接至電動機及控制器之導線,不得小於一‧二五平方毫米或16 AWG。但符合下列者,不在此限: (一)未超過七安培之控制電路,得使用○‧九平方毫米或18 AWG之多芯軟線(花線)。 (二)線徑不小於○.五平方毫米或20AWG之導線,得使用於電子電路。 四、接觸導線:接觸導線之耐受溫度在攝氏七十五度或華氏一六七度時,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表6-42-1之規定,亦不得小於表6-42-3之規定。

14 (一)單台電動機:單台電動機應為電動機銘牌上百分之一百的滿載電流額定值。
第6-42條 (導線之額定及線徑大小 ) 五、電動機負載之計算: (一)單台電動機:單台電動機應為電動機銘牌上百分之一百的滿載電流額定值。 (二)位於單台吊車或起重機上之多台電動機:單台吊車或起重機上之多台電動機,電源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應為任何單台吊車運作時,最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之銘牌上滿載電流額定值加上○‧五倍次大電動機或電動機群之銘牌上滿載電流額定值,對應表6-42-1中較長時運轉的欄位。 (三)多台吊車或起重機之共用導線:對於共用導線系統之多台吊車、起重機或二者,決定最小電動機安培容量為依本款所定,將其加總再乘上依表6-42-4所定之適當需量因數。 六、其他負載:其他負載,如加熱、照明與空調等,均應符合本規則之相關規定。 七、銘牌:每台吊車、單軌吊車或起重機均應具備顯而易見之銘牌,且標有廠商名稱、電壓額定、頻率、相數,及依第五款及前款計算之電流安培數。 14

15 表6-42-1 短時間額定功率之吊車與起重機,其電動機所用之銅製絕緣導線安培容量
最大運轉溫度 管槽或電纜1內四條導線以下 管槽或電纜內三條交流2或四條直流電1導線以下 75˚C (167˚F) 90˚C (104˚F) 125˚C (257˚F) 尺寸(AWG或kcmil) MTW, RHW, THW, THWN, XHHW, USE, ZW種類 TA, TBS, SA, SIS, PFA, FEP, FEPB, RHH, THHN, XHHW, Z, ZW種類 FEP, FEPB, PFA, PFAH, SA, TFE, Z, ZW種類 60分鐘 30分鐘 16 10 12 14 25 26 31 32 38 40 30 33 36 45 50 43 49 52 60 65 8 55 63 69 73 80 6 76 86 83 94 101 119 5 85 95 106 115 134 4 100 117 111 130 133 157 3 120 141 131 153 183 2 137 160 148 173 178 214 1 143 175 158 192 210 253 1/0 190 233 211 259 304 2/0 222 267 245 294 303 369 3/0 280 341 305 372 370 452 4/0 300 319 399 451 555 250 364 420 400 461 510 635 455 582 497 636 587 737 350 486 646 542 716 663 837 538 688 593 760 742 941 450 600 765 660 836 818 1042 500 847 726 914 896 1143

16 除了30˚C (86˚F)周溫外,上述表格中的安培容量應乘以下列表中的校正係數
(承上頁) 安培容量校正係數 周溫(˚C) 除了30˚C (86˚F)周溫外,上述表格中的安培容量應乘以下列表中的校正係數 周溫(˚F) 21-25 1.05 1.04 1.02 70-77 26-30 1.00 79-86 31-35 0.94 0.96 0.97 88-95 36-40 0.88 0.91 0.95 97-104 41-45 0.82 0.87 0.92 46-50 0.75 0.89 51-55 0.67 0.76 0.86 56-60 0.58 0.71 0.83 61-70 0.33 71-80 0.41 0.69 81-90 0.61 91-100 0.51 0.40 注意事項: 1.管槽或電纜內5~8條同時通電的導線而言,每條導線的安培容量應降至表中數值的80%。 2.管槽或電纜內4~6條同時通電的125˚C (257˚F)交流導線,每條導線的安培容量應降至表中數值的80%。

17 表 二次導線額定係數 表 接觸導線的支架 時間(秒) 滿載二次電流之導線安培容量百分比(%) 5 75 35 10 70 45 15 55 65 30 85 連續責務 110 末端絕緣體或中間夾式支架之間距 導線尺寸 (AWG) 短於9.0公尺或30英尺 6 9.0~18公尺或30~60英尺 4 超過18公尺或60英尺 2

18 表 需量因素 吊車或起重機的數量 需量因素 2 0.95 3 0.91 4 0.87 5 0.84 6 0.81 7 0.78

19 第五節 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自動走道、輪椅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57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自動走道、平臺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之電氣設備裝設及配線之裝置。 第6-58條(用詞定義) 二、升降機、升降送貨機之控制空間(Control Space (for Elevator, Dumbwaiter)):指位於升降路內或外之空間,人員不一定可以進出,包含升降機電動機控制器。此空間可包括直接連接升降機或升降送貨機設備之電氣設備及/或機械設備,而不含電氣驅動機械或液壓驅動機械。 七、升降機、升降送貨機之機房(Machine Room (for Elevator, Dumbwaiter)):指位於升降路外,人員可進出之封閉機械空間,其包含電氣驅動機械或液壓驅動機械。此機房亦可容納用於直接連接升降機或升降機設備之電氣設備及/或機械設備。

20 第6-63條 (導體(線)之最小線徑) 導體(線)除構成控制設備不可或缺之組件外,其最小線徑應符合下列 規定:體(線)除構成控制設備不可或缺之組件外,其最小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移動電纜: (一)照明電路:供電燈電路得使用銅製二平方毫米或14 AWG導線。○.五平方毫米或20 AWG或較大的導線,得並聯使用,惟其所能提供的安培容量應至少相當於銅二平方毫米或14 AWG。 (二)其他電路:採用○.五平方毫米或20 AWG。 二、其他配線:銅線24AWG或經登錄較小線徑之銅線。 解說 1.一般而言,供給電力及電燈之電路導線可予並聯連接之條件,其中一項條件係並聯導線之最小線徑為50平方毫米(或1/0 AWG)。在高樓結構中,升降機移動電纜之長度,對升降車廂上或車廂內之設備維持於可接受之電壓降基準仍有些困難。如要求符合並聯導線之一般規定,則需使用超大線徑之移動電纜。 2.本條第一款第一目上述之特殊規定,允許電燈電路,如並聯導線之總合安培容量不小於2平方毫米或14 AWG銅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使用0.5平方毫米或20 AWG,或較大之銅導線並聯連接。 3 .普遍使用之電子設備用電電流較小,因此導線得使用較小之線徑。如係經登錄供此目的使用者,依本條第二款規定,得使用小於0.2平方毫米(或24 AWG)之銅導線。其中一項得使用遮蔽電纜,於升降機內配置之控制系統的各式微處理機予以互連。導線須具有必要之強度及耐久性,以適應其所暴露之環境條件。

21 第6-68條(車廂照明、插座、通風設備、暖氣及空調之分路 )
車廂照明、插座、通風設備、暖氣及空調之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廂照明電源:每台升降機車廂之照明、插座、輔助照明及通風電源應為獨立分路。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設於升降機之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所需照明不得連接於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負載側。 二、空調及暖氣電源:每台升降機車廂之空調及暖氣應有專用分路。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設於升降機之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 解說 1.本條規定禁止升降機車廂照明用之線路從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負載側引接供電。裝設於升降機車廂頂之用電插座須為接地故障斷路器型(GFCI-type)裝置者,且因車廂照明及插座係由同一分路供電,此規定可確保接地故障斷路器之動作不會關掉車廂照明。 2.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特地規定保護升降機車廂照明、暖氣及空調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設置於升降機之機房或控制室,或升降機之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此項規定使得維護及故障處理工作更為便利容易。

22 第6-69條 (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之照明及插座分路 )
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之照明及插座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分路: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的照明及插座應設一獨立分路。所需照明不得連接於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負載側。 二、照明開關: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的照明開關應設於其入口處。 三、雙聯插座:每一機房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至少應設一只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雙聯插座。 解說 1.照明器具(燈具)不得由接地故障斷路器負載側之線路接供,因在發生接地故障情況下,接地故障斷路器會動作,而使機房照明停電。 2.本條規定裝設之插座,均須提供保護人員之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照明器具(燈具)不得接至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負載側。 3.升降機及升降階梯之一般安全規定,要求在機坑樓地板至少要有54勒克司(lux)或5英尺燭光之照度,並要求照明器具(燈具)須有外部防護以預防意外損壞。 4.裝設於機坑之照明器具(燈具),其裝置要求在緩衝器完全被壓縮到底時,使車廂或配重仍不會碰撞到該等照明器具(燈具)。一般建議將照明器具(燈具)裝設在機坑之角落。

23 第6-70條 (升降路機坑照明及插座分路 ) 升降路機坑照明及插座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分路:升降路機坑的照明及插座應設一獨立分路。所需照明不得連接於接地故障斷路器之負載側。 二、照明開關:照明開關應設於機坑進出口輕易可及處。 三、雙聯插座:每個升降路機坑應至少設一只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或二十安培之雙聯插座。 第6-71條 (其他用電設備之分路 ) 其他用電設備之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備用分路:前三條規定以外之用電設備,應設有備用分路。其他用電設備僅限於第6-57條規定之設備。 二、過電流保護裝置:各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設於升降機之機械室或控制室、機械空間或控制空間。

24 第6-77條(升降路、機房、控制室、機械空間、控制空間之配線 )
升降路、機械室、控制室、機械空間、控制空間之配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適用場所:僅直接連接升降機、升降送貨機的配線,包含信號線、車廂通話、車廂照明、暖氣及空調,火警偵測系統,機坑排水幫浦及升降路中照明空調等之電氣配線、管槽及電纜,得配置於升降路、機房、控制室、機械空間及控制空間。 二、雷擊保護:升降機之軌道、車廂或配重,得與避雷保護系統之下引導體(線)搭接。雷擊保護系統之下引導體(線)不得位於升降路。升降機軌道或其他升降路設備不得作為避雷保護系統之下引導體(線)。 解說 1.升降機之升降路通常是作為自地下室配線至屋頂之方便場所。然而,依本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非與升降機連接之設備與配線,裝設於升降機機房及升降路。僅限所用之電氣設備與配線,與升降機直接連接者,始得裝設於升降路及機房內。 2.如裝有雷擊保護系統,且位於升降路外側之雷擊保護系統下引導體(線)係在升降機軌道之臨界水平距離以內時,軌道與雷擊保護系統下引導體(線)間之搭接是必要的。 3.搭接可預防雷擊保護系統下引導體(線)與升降機軌道間發生側邊閃絡危險。雷擊打在建築物頂端時,會經雷擊保護系統下引導體(線)引導至大地,如升降機軌道與雷擊保護系統下引導體(線)不在同電位,則側邊閃絡可能會發生。 4.一般而言,下引導體(線)係垂直裝設於靠近構造之周圍,因此,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建築物外側之升降機。

25 第七款 過電流保護 第6-88條(過電流保護 )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操作裝置、控制、及信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第7-89條及第7-90條規定。 二、電動機及分路之過載保護應符合第四章第十一節第三款及下列規定: (一)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及電動機發電機組之驅動電動機的責務額定(Duty Rating):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及具發電機磁場控制的電動機發電機組,其驅動電動機之責務額定為間歇性。此類電動機得依第4-316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過載。 (二)升降階梯電動機責務額定:升降階梯及自動走道的驅動電動機之責務額定應為連續性。此類電動機得依第4-315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過載。 解說 本條第二款規定,使升降機、升降送貨機、升降階梯、輪椅升降機及樓梯升降椅相關之驅動電動機之過載保護適用第四章第十一節第三款規定電動機及分路過載保護規定更為明確。本條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規定亦明確允許採用第4-316條關於間歇性責務電動機之規定。

26 第6-89條 (選擇性協調 ) 如有多組驅動機之隔離設備由單一幹線所供應,其中每一隔離設備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與其他電源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做適當協調。 解說 1.過電流保護裝置間之協調是重要的事。例如一棟建築物內裝有三座升降機,如引接至其中一座升降機之線路發生故障,只有該故障電路電源側之故障電流保護裝置應啟斷。 2.保護裝置間之協調使其餘兩座升降機仍然持續在運轉。這點相當重要,因為在發生火災時之消防作業,升降機常需作為運送消防人員及設備之用。 3.如升降機機械室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與其上游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間沒有適當地協調,則三座升降機全部停電之可能性會增加。 4.為了過電流保護裝置間之選擇性協調,製造廠家之時間—電流曲線,通過及耐受容量之數據(資料),及動作(非閂鎖)時間數據(資料)應予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及標置之決定依據。

27 第七節 電焊機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116條 (適用範圍)
用以連接起重機、單軌吊車、吊車及所有滑軌之電氣設備與配線之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1.電焊的兩種基本類型為電阻電焊與電弧電焊。 2.電阻電焊或點焊係將兩片以上之金屬片或金屬組件予以接合或電氣熔接處理,而不需備有其他物件。將金屬組件置於兩個電極或焊接點間,低電壓之大電流通過電極。當電流通過金屬組件之電阻後,會加熱至融化狀態,藉此完成焊接。 3.電弧電焊係將兩金屬組件欲焊接之接觸點緊靠在一起,再利用金屬電極(焊條)觸擊焊接點予以焊接。電極本身會被熔解,並提供必要的額外金屬作為接合金屬組件之用。 4.一具交流電弧電焊機係由一具變壓器供應電流,而一具以上之直流電焊機係由一具發電機或整流器供應電流。

28 第6-123條 (過電流保護 ) 電阻電焊機的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如依本條所決定的安培容量無法對應於第2-199條規定之標準安培容量時,或如依本條所定之值,會使過電流保護裝置有非必要性之跳脫時,得選用較高一級之額定或設定值。但不得超過更高一級的標準安培額定值。 一、電焊機:每台電焊機應具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設定值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三倍。當電源導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設定值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須再裝設個別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導線:導線供應一台以上電阻電焊機時,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或設定值不得超過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倍。

29 第八節 資訊技術設備(ITE) 第6-128 條(適用範圍)
資訊技術設備室內之設備、電源配線、設備互聯配線及資訊技術設備與系統之接地,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6-129 條(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供電電路及互連電纜:係指已裝設之供電電路及互連電纜,未在設備處有作終端連接,且未掛有未來使用之標籤者。 二、緊要運轉資料系統:係指因公共安全、緊急管理、國家安全、或企業連續性因素等必須作持續性運作的資訊技術設備系統。 三、資訊技術設備(ITE):係指設備及系統之額定電壓在六○○伏特以下者,通常設置於辦公場所或其他事業機構及類似環境之一定位置,用以創立及處理資料、影、音、及類似信號。但非屬第一章第一節所界定之通訊設備及第8-2條所界定者,不處理通訊線路。

30 第6-131條 (資訊技術設備室之特殊要求 ) 資訊技術設備室得採用第一章至第四章內之適用電力配線方法,及第7-103條訊號配線光纖電纜敷設,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符合第6-134條規定。 二、資訊技術設備室須具獨立之暖氣/通風/空調(HVAC)系統,且須獨立設置。若貫穿區域有設置防火/防煙風門,則提供其他場所之任何暖氣/通風/空調系統得使用於資訊技術設備室。一旦偵煙探測器驅動及符合第6-134條規定之隔離設備動作時,應能啟動該風門。 三、所裝設之資訊技術設備(ITE),不含通訊設備,應為經登錄者。 四、設備室內只供資訊技術設備專業維修人員和功能操作人員進駐及接近。 五、設備室與其他設備場所,需採用有防火防護等級之牆壁、地板及開口具有保護之天花板予以隔離。 解說 1. 應用此類規定取決於資訊技術設備室之構造與設備,應符合本條所訂定之五款規定。例如資訊技術設備室高架地板下方空間,若亦使用於環境空氣,其內部配線裝設之規定,相較於第一章至第四章關於相同類型空間之規定,則較不嚴苛。如未符合本條所訂定之任一情況時,仍需要依第一章至第四章之相關規定辦理。 2. 資訊技術設備室為封閉之空間,有一個或多個入口,包含商業與工業之資訊設備。其設計應符合本條有關特殊建構與火災防護之規定。   3.本節各條款並不涵蓋小型終端,例如遠端電話終端單元、遠端資料終端、個人電腦、商店與超市內之現金出納機具。

31 第6-132條(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 電源電路及互連電纜,規定如下: 五、高架地板下:符合下列規定者,電力電纜、通訊電纜、連接電纜、互連電纜、軟線與插頭連接及資訊技術設備(ITE)所使用之關連插座得設於高架地板下: (四)除本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樓板下區域通風只能使用在資訊技術設備室內。通風系統應有合格的偵煙設備,在檢測到樓板下區域內有火災或易燃物時,需停止循環通風。 解說 1.資訊技術設備室高架地板下方區域必須配有煙霧偵測裝置。一旦偵測到煙霧,地板下區域之空氣流通應立即予以阻斷。 2.最常用阻斷空氣流通之方法是啟開供電給空氣流通風扇的電路。除了阻止高架地板下區域空氣流通外,煙霧偵測裝置亦可提供其他防火功能,作為整體建築物火災警報系統之一部分。 3.本條第五款第四目規定,允許通風系統可運用於資訊技術設備室之高架地板下區域,以及建築物之其他區域。若通風系統在資訊技術設備室邊緣處,配有必要之防火及防煙風門。此種防火特色,一旦偵測到煙霧,或啟動資訊技術設備室隔離設備,可隔離高架地板下區域與設有通風系統之其他區域。

32 第九節 敏感性電子設備 第6-140條 (適用範圍) 分離的敏感性電子設備供電系統,其線間電壓為一一○伏特及對地電壓五十五伏特者,其裝設及配線應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1.使用此種供電系統可作為減少雜訊及其對電子聲頻、影像設備負面影響之方法。電影與電視攝影棚僅限使用3線、線間電壓為110伏特及對地電壓為55伏特的電力系統。本條允許此種供電系統適用於所有商業與工業用之敏感之聲頻/影像或類似的電子設備。此系統僅於合格人員在嚴密監控下,方可使用。 2.不像對照明與用電器具分路供電之配電系統,本條所涵蓋的配電系統必須受限於電壓降之強制要求。電壓降要求可確保過電流保護設備正常運作,以保護由此系統供電之導線與設備。因為可採用較高電壓額定的標準過電流保護裝置與配電設備,在故障時本系統供電電路之阻抗為主要考量,因此要有強制性電壓降之要求。

33 第6-141條 (一般規定) 在一分離的單相三線一一○伏特系統,使用單相對地電壓五十五伏特,如符合下列條件,得作為減少對敏感性電子設備的環境雜訊干擾之用: 一、本系統僅裝設於商業或工業場所。 二、本系統只能在合格人員密切監管下的限定區域內使用。 三、符合第6-142條至第6-146條規定者。 第6-142條 (配線方法) 分離的敏感性電子設備供電系統,其配線方法規定如下: 四、電壓降:在任何分路上的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分路與幹線導體(線)的電壓降總合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五。 (一)固定的設備:在分路供應設備之連接,係依第三章規定之配線方法施作,其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五。分路及幹線導體(線)的總合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五。 (二)軟線連接的設備:供應插座的分路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作為電壓降計算之考量,連接負載之插座出線口額定,應為分路之百分之五十。幹線及分路導體(線)的總合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34 電子設備專用單相五十五/一一○伏特交流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
第6-145條 (插座 ) 用以連接設備之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如設備使用插座連接電源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的插座均要有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 (二)所有插座出線口板片、轉接器、插座蓋、及面板需有下列標示字樣: (三)在所有永久裝設額定為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五十五/一一○伏特專用電力系統插座的一‧八公尺或六英尺內,需設置一個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額定的插座出線口,其帶電電極之一須連接到接地電路導體(線)。 (四)所有用於五十五/一一○伏特專用電力之所有一二五伏特插座,應有專門之配置且經確認使用於此系統等級。惟經確認為使用於被接地電路導體(線)之所有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額定之插座出線口及附接插頭,得限由合格人員在機械室、控制室、設備室、設備架及其他類似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隔離接地插座:如分路設備接地導體(線)之連接符合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使用第2-300條第四款所示的隔離接地插座。 警告 專用電力 禁止連接照明設備 電子設備專用單相五十五/一一○伏特交流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

35 第十節 管風琴 第6-147條 (適用範圍) 電氣操作管風琴之電路及組件,作為控制音響器具及鍵盤,應符合本節之規定。
第6-147條 (適用範圍) 電氣操作管風琴之電路及組件,作為控制音響器具及鍵盤,應符合本節之規定。 第6-148條 (其他規定) 光纖電纜:光纖電纜之裝設應符合第七章第九節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 第6-149條 (電源) 電源應由變壓器型之整流器提供,其直流電壓不能超過三十伏特。 第6-150條 (接地) 整流器應依第二章第八節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搭接於設備接地導線。

36 第十一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154條 (適用範圍) 所有工業、其他非醫療性或非牙科使用之任何頻率或電壓之X光設備,應符合本節規定。 本節不適用於對有用光束或游離X光射線之特別安全防護。 第6-155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長時額定(Long-Time Rating):係指額定值以操作時程五分鐘或更長時間為基礎者。 二、移動式(Mobile):係指架設在帶有輪子或腳架為永久基座之X光設備,在組裝完成後可以移動者。 三、瞬時額定(Momentary Rating):係指額定值以操作時程不超過五秒鐘為基礎者。 四、可攜式(Portable):係指設計作為可手提之X光設備。 五、可運送式(Transportable):係指裝設於車內或於運送時隨時可在車內裝卸之X光設備。

37 第6-158條 (隔離設備 ) X光設備隔離設備之合適容量,在瞬時額定時,不得小於輸入的百分之五十;在長時間額定時,應為輸入的百分之一百;供應電路應採前兩者中較大者。 控制X光時,操作隔離設備,應位於輕易可及之場所。 設備連接至標稱電壓一一○伏特、三十安培以下之分路時,附有合適額定值之接地型附接插頭與插座撐,得作為隔離設備。 第6-159條 (供電導體(線)與過電流保護額定) 供電導體(線)與過電流保護額定規定如下: 一、分路導體(線):供電分路導體(線)之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小於瞬時額定的百分之五十,或長時間額定的百分之一百中較大者。 二、幹線導體(線):供應二個以上X光裝置分路之幹線,其導體(線)之額定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小於二個最大X光裝置之瞬時需求額定的百分之一百(依前款決定),再加上其他X光裝置瞬時額定的百分之二十。

38 第十二節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171條 (適用範圍) 工業及科學用介電加熱、感應加熱、感應熔解與感應焊接設備及配件之建構及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醫療或牙科用設備、小型用電器具或單線頻率管道與導管加熱,不適用本節規定。 解說 為避免因感應及介電加熱設備所造成的疑似輻射,且為確保頻譜運用之公平性,對運轉頻率超過10仟赫的工業加熱設備,權責單位須加以管理。 第6-172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轉換裝置:係指加熱設備之轉換裝置可轉化輸入之機械能或電能為適合之電壓、電流與頻率。轉換裝置包括使用主頻率、所有靜態增效器與使用真空管之振盪裝置、使用固態裝置之換流器,或電動發電機設備。

39 1.感應與介電加熱用於烤箱、感應爐及工業設備,其材料組件之加熱是透過磁場或電場的快速變換。
解說 1.感應與介電加熱用於烤箱、感應爐及工業設備,其材料組件之加熱是透過磁場或電場的快速變換。 2.運轉理論 —固態(Solid-state)轉換器電路 固態轉換器包括三個區段:整流器區段、變流器區段及輸出區段,其包含負載線圈,通常設置於供電系統的外部。 (1)整流器區段可將3相、具頻率之線電壓轉換為直流電。輸入電壓可為任何所需電壓,典型的電壓有110伏特、220伏特、380伏特及440伏特等。通常利用大型抗流線圈(電流饋供換流器)或濾波電容器(電壓饋供換流器)濾波後作為直流輸出。 (2)整流器區段輸出提供變流器能量。由變流器轉換儲存於抗流線圈磁場(電流饋供換流器)或濾波電容器電場(電壓饋供換流器)內之能量可輸出電路可變之頻率。由可變的輸出頻率控制輸送至負載的電力。 (3)輸出區段含有一與線圈並聯(電流饋供)之電容器,或與線圈串聯(電壓饋供)之電容器。因為輸出電容抗與線圈電感抗有一個共振頻率,當其輸出頻率趨近此共振頻率時,供應負載之輸出電力接近最大。在最低頻率時,其輸出電力是非常小。

40 第6-172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二、介電加熱:係指當材質放在變動之電場內時,絕緣材質會因介電損失而變熱。
解說 1.介電加熱設備與感應加熱設備類似,但其用途為幫非金屬材質加熱。典型的用途,包括紡織品染色後的乾燥、紙張水性塗層的乾燥、中密度纖維板(MDF)工業木質纖維之預熱、塑膠材質之熔接、食品處理等。 2.當置於金屬電容器板之間,連結跨越於發電機之輸出,在射頻頻率,使欲加熱之材質形成損耗介電。在電極板間會產生高頻率交變電場,使介電電場內之分子造成震動,經由材質及介電材質摩擦生熱而使能量消散。 3.在較高之頻率(微波),其過程是類似的,但發電機係與介電材質之共振孔穴耦合。介電加熱設備之運轉頻率遠比感應加熱為高。依國際間之協定,此類機器之運轉可為指定之廣播頻率(13.56百萬赫、27.12百萬赫、40.68百萬赫)或微波頻率(915百萬赫或2,450百萬赫)。所有工業用介電加熱設備應符合有關廣播頻率放送,及有關於職業安全之規定。 4.絕大多數的裝設機器利用真空管發電機,使用電力範圍自0.5瓩至1000瓩,且已裝設固態發電機(產生器),儘管電力侷限於5瓩或更少。

41 第6-172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五、感應加熱、熔解與銲接:係指當材料放在變動的電磁場內時,導電材料會因其受電流的平方乘以電阻(I2R)之損失能量而產生熱、熔解或銲接。
解說 1.導電材質(負載)置於可變磁場時,就會產生感應加熱。在欲加熱工作組件的周圍或鄰近的線圈(電感器)產生磁場,此變化磁場則在導電負載內感應產生電流。負載內之熱係由I2R損失結果產生的。感應加熱可再分為加熱、熔解與焊接。 2.感應加熱將負載之溫度提升至熔點下,其目的通常為硬化、鍛煉、韌煉、鍛造、擠壓或捲繞。感應加熱之頻率範圍自50赫至500仟赫。使用電力範圍自5瓩至42,000瓩。 3.感應熔解將負載之溫度提升至熔點以上,因此熔化材質可鑄成合金、將其均質化或被灌注成型。感應熔解之頻率範圍自50赫至10仟赫。使用電力範圍自5~16,500瓩。 4.感應焊接主要用於製造焊接管及筒。在此過程中,高頻率電流通過一感應線圈,該線圈位於欲接合的金屬表面附近。透過適當的線圈排列,及外加亞鐵鹽元素,以控制表面的感應電流,於所選擇的部分,可幾乎在瞬間加熱至冶煉溫度。接著在壓力下,產生冶煉焊接,則表面即接續妥。感應焊接之頻率範圍自100仟赫至800仟赫。使用電力範圍自20瓩至1000瓩。磁性負載之感應加熱(或熔解或焊接),如鐵或碳化鋼,必須應付導磁性之改變,當負載材質溫度超過其居里溫度(負載從磁性變為非磁性之溫度)。固態轉換器將改變其輸出頻率,以維持負載在整個溫度範圍內之穩定輸出電力。

42 第十三節 電解電池 第6-192條 (適用範圍) 電解電池之電氣組件及其附屬設備、電解電池組列,及鋁、鎘、氯、銅、過氧化氫、鎂、鈉、氯化鈉與鋅產出之電源輸送之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本節不包括其用途作為電源之電池,與電鍍加工之電池及生產氫氣之電池。 解說 1.於電池組列工作區域內,電解電池組列及其製程用之直流電源供電電路,並視為單一電源供電之獨立機器,即使可能佔據大片空間,負載電流可能超過400,000安培直流電,或電路電壓可能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 2.電池組列製程電流以串聯連結通過每一電池,且負載電流不可分割,惟於電阻型電爐之加熱電路內是可分割的。 3.由於電池組列係由獨立的直流整流器系統供電,故啟斷其主要電源,將使整流器或整個電池組列呈現不帶電的狀態。 4.在某些電解電池系統中,製程電源之端子電壓是可感知的。從電池組列一端至另一端之暴露帶電組件的對地電壓,其在端子電壓極限間為可變動的。因此,運轉與維修人員,及其使用工具,都必須對地予以絕緣。

43 第6-193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池組列:係指由直流電源供應到電氣互連之電解電池的組合。 二、電池組列之附件與輔助設備 :係指適用本節者包括輔助槽、製程管路、通風管、結構支撐、暴露之電池組列導體(線)、導管與其他管槽、幫浦、指示設備與電池斷路或旁路電氣裝置等項。輔助設備包括在電池組列工作區內供操作與維修之工具、電焊機、坩鍋及其他可攜式設備。在電池組列工作區內,輔助設備包括離地具有暴露導電性表面之吊車,及固定在吊車上供電池使用之設備。 第6-194條 (其他規定 ) 本節與其他章節規定適用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三、電解電池組列:除下列規定外,電解電池組列應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導體(線):電解電池組列之導體(線)不須符合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及第五節規定。 (二)過電流保護:電解電池直流輸送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不須符合第二章第七節規定。 (三)接地:設備位於或用於電解電池組列工作區域內,或關連的電解電池直流電路不須符合第二章第八節規定。 (四)工作區:電解電池、電池組列附件及輔助設備配線與電池組列工作區域內裝置不須符合第一章第三節、第二章第二節至第五節規定。

44 第6-195條 (電解電池組列工作區域 ) 電解電池組列工作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涵蓋區域:電解電池組列工作區域之空間範圍,應使其涵蓋區域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電解電池組列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配件上方二‧五公尺或九十六英寸內。 (二)在電解電池組列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配件下方淨高二‧五公尺或九十六英寸內。 (三)在電解電池組列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配件及第一目或第二目中所涵蓋的空間水平距離一公尺或四十二英寸內。 二、非涵蓋區域:電解電池組列工作區域不須延伸出或超出牆、地板、房頂、隔間、隔板或類似物範圍之外。

45 第十四節 電鍍 第6-207條 (適用範圍) 作為電鍍、陽極電鍍、電解拋光及電解剝離等提供電力與控制之用者,其電氣組件及其附屬設備之裝置,應符合本節規定。 本節所稱電鍍,係指前述任一或所有製程。 解說 1.由於通常涉及到相當高的電流及低電壓,傳統的配線方法,不可使用於電鍍、陽極電鍍、電解拋光及電解剝離製程中。請注意第6-210條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即使在超過50伏特之直流電系統亦允許使用裸導線。 2.鋁陽極電鍍製程之某些系統電壓可能達到220伏特。因此必須設置警告標識,以告示有危險之裸導線。 第6-208條 (一般規定) 電鍍加工中使用的設備應經確認適用於此用途者。 第6-209條 (分路導體(線)) 供電一個以上設備單元之分路導體(線),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所有連接負載的一.二五倍。匯流排的安培容量應符合第3-408條規定。

46 第6-210條 (配線方法) 連接電解物(質)箱體設備至轉換設備之導體(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流電系統不超過五十伏特:如絕緣導體(線)有防止外力損害之保護時,該絕緣導體(線)得裝置於無絕緣的支持物上。裸銅或鋁導體(線)得裝設在絕緣支持物上。 二、直流電系統超過五十伏特:如導體(線)有防止外力損害之保護時,該導體(線)得裝置於絕緣的支持物上。裸銅或鋁導體(線)得裝設在絕緣支持礙子上,並防護意外接觸到第1-30條規定之終端點。 第6-211條 (警告標識) 警告標識應予以貼上,以顯示裸導體(線)之存在。

47 第十五節 工業用機具 第6-214條 (適用範圍) 工業用機具銘牌資料、尺寸及供電導體(線)至工業用機具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等,應符合本節之規定。 第6-215條 (用詞定義) 工業用機具(機器)係指工作時無法以手提攜行,而係利用切割、成型、壓力、電力、熱力、光學技術、疊層,或這些組合過程來處理材料的電力驅動機器(或以協調方式一起工作的一組機器)。其可包括轉移材料或工具使用的關連設備;包括組合/分解、檢驗或測試,或包裝使用的夾具。關連電氣設備包括與機器驅動器及感知器一起作業之邏輯控制器與附屬軟體或邏輯電路均被認定為工業用機器之一部分。 第6-216條 (機器銘牌資料 ) 機器銘牌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永久性銘牌:控制設備封閉體(外箱)或機器應附掛永久性銘牌,並於裝設後清楚可見。

48 第6-216條 (機器銘牌資料 ) 機器銘牌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銘牌應包含下列資訊: (一)供電電壓、相數、頻率及滿載電流。 (二)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之最大安培額定。 (三)電動機銘牌或負載中的最大電動機安培額定。 (四)機器工業控制板上依據下列任一種狀況之短路電流額定: 1.經登錄且有標章之機器控制封閉體(外箱)或組件上之短路電流額定。 2.利用經確認方法制訂之短路電流額定。 (五)電氣圖解號碼或電氣製圖索引號碼: 三、銘牌上顯示的滿載電流,應不小於對所有電動機及在正常狀況下可同時作業之其他設備要求的滿載電流總和。若為異常類型的負載、責務週期等所需之超大線徑導線或容許之縮小線徑導線,則所需容量應包括在標示的「滿載電流」內。若(機器)係由一個以上引進的電路供電,則銘牌上應敘述每個電路的前述資訊。 解說 1.本條第二款以條列式描述必須納入工業用機具銘牌的資訊。銘牌資訊必須提供機器工業控制盤之短路電流額定。決定短路電流額定的方式,可藉由經登錄之控制外箱或配件資訊決定,或如配件並未經登錄,則可經由確認方式來決定。 2.本條第三款指出工業用機具的操作特性,允許利用幹線需量因數。工業用機器若含有高轉矩電動機,以近乎無載電流值正常運轉時,則此工業用機具可適當降低機具銘牌上標示之滿載電流。

49 第6-217條 (供電導線與過電流保護 ) 供電導線與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線徑:供電導線線徑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所有電阻熱負載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加上最高額定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再加上依據同一時間作業的責務週期所有其他連 接電動機與器具之滿載電流額定的總和。 解說 1.本條規定工業用機器電路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已明確將電動機與電器之責務週期列入考量。 2.依據電動機的運轉特性,電器之責務週期並不一定會減少供電導線安培容量。如電動機使用於非連續責務運轉模式,則可由表4-327查出電動機滿載電流增加或減少的百分比,以決定電動機電路導線之線徑。在任何情況下使用皆為連續負載的電動機,則可視為連續責務。

50 第十六節 電力驅動或控制的灌溉機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十六節 電力驅動或控制的灌溉機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219條 (適用範圍) 以電力驅動或控制的灌溉機,及相關設備之分路與控制器,應符合本節規定。 解說 作為供水用之灌溉機械的電氣幫浦電動機,係受本規則一般規定(第四章)規範,而非依本節規範。 第6-220條 (用詞定義) 本節用詞定義如下: 一、中樞灌溉機:指多電動機組合灌溉機是環繞中樞轉動,並使用順序開關或類似裝置以個別控制電動機。 二、集電環:指滑環組件將電能由靜止側傳送至旋轉側。 三、灌溉機:指由一台以上電動機,採用電力驅動或控制的機器,不可以手攜行,且主要用於送水及配水以供農業使用為目的。

51 第6-224條 (等值電流額定 ) 如不涉及間歇性責務,應使用第四章第十一節規定,以決定控制器、隔離設備、導體(線)及類似裝置之額定。若灌溉機已有既定的間歇性責務,則應依下列所規定決定等值電流之額定: 一、連續電流額定:選用分路導體(線)與過電流保護裝置之等值連續電流額定,應等於最大電動機銘牌上滿載電流的一‧二五倍,加上該分路所有其餘電動機之滿載電流的總和,乘以連續運轉之電動機責務週期的最大百分比。 二、轉子堵住電流:等值的轉子堵住電流額定應等於兩台最大電動機之轉子堵住電流之和,加上該分路所有其餘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總和。

52 第十七節 游泳池、噴水池及類似設備 第一款 一般規定 解說
第6-237條(適用範圍) 所有游泳池、戲水池、醫療用池、裝飾池、噴水池、熱浸浴缸、水療浴池及水療按摩浴缸等設備內或鄰近該等設備,不論是永久建造式或收藏式及其金屬附屬設備,例如幫浦、過濾器及類似電氣設備之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除另有規定外,本節第一款所稱之「水體」涵蓋水的所有態樣。 解說 1.本節規定涵蓋屋內或屋外,永久式或收藏式裝置,且可或無須直接由任何電氣電路供電。 2.據研究指出,游泳池內的人會有意或無意碰觸到故障用電器具之帶電外殼,如廣播器或吹風機,因人體在浸水時對於電流有較低的電阻,而會建立水至大地的導電路徑,導致人體遭受嚴重之電擊。沒有接觸到故障用電器具或任何接地物體的人員,亦可能會因為水中之電位差而觸電且無法行動。 3.造成人員無法行動之電流標準,從觸電的觀點看來,並不會致命,但從意外溺水的立場來看,是相當危險的。 4.在游泳池內或四周發生觸電之危險,可能是由直接與游泳池相連的故障電氣設備造成的,或是與游泳池無相連但相當靠近的電氣設備故障所造成。

53 5.本節規定涵蓋有效的搭接與接地、插座與照明器具(燈具)之裝置,使用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s),其配線方法不僅適用於游泳池之裝置,也適用於游泳池附近,或與游泳池相連的裝置與設備。 6.在上述所列潮濕環境內,如人員浸於含有電氣設備之水體內,須採用下列一個或更多之保護設施,以加強觸電保護: ․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與低電壓設備 ․雙重絕緣設備 ․絕緣與隔離 ․等電位搭接 ․實體隔離與限制場所 ․電路導體(線)堅固之外力保護規定

54 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應為內建式單元,斷路器或插座型,或其他經錄型式。
第6-241條(接地故障斷路器) 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應為內建式單元,斷路器或插座型,或其他經錄型式。 解說 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僅使用於配有一直接被接地導線之電路;但接地故障斷路器之動作並不需要設備接地導線。接地故障斷路器跳脫之接地電流值範圍為4至6毫安(mA)者,可適用於游泳池電路。 第6-242條(接地) 下列設備應施予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器具(燈具)組件及水中照明器具(燈具)與其他未具接地導體(線)之經登錄適用於本用途之低電壓照明器具。 二、所有裝設於鄰近特定水體內壁一‧五公尺或五英尺內之電氣設備。 三、所有與水體循環系統相關的電氣設備。 四、接線盒。 五、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外箱。 六、接地故障斷路器。 七、非受電設備且供應水體之電氣相關設備的配電箱。

55 解說 1.設備接地導線必須連接至指定設備之不帶電金屬組件。 2.這些設備接地導線必須與電路導線一起裝設於厚金屬導線管、薄導線管、經登錄鎧裝電纜(僅限電動機),或硬非金屬導線管內(電氣金屬管可設於建築內或上,及電氣非金屬浪管可設於建築內側)。 3.這些設備接地導線終端必須接至分離的電源供電系統之接戶配電箱或分電箱之接地終端匯流排。此設備接地導線提供一個低阻抗路徑,可限制對地電壓,且有助於電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動作。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必須為不小於3.5平方毫米(或12AWG)之絕緣銅線。 4.關於搭接的規定,其目的在於建立等電位面,以限制在游泳池區域內電氣與非電氣設備之所有不帶電組件間之電壓。 5.搭接導線可為絕緣、包覆或裸線,且須大於8平方毫米(或8AWG)銅線。可直埋,且如連接至游泳池結構金屬組件或電氣設備之金屬組件,可自外部夾緊或附著固定,且不需為隨手可及。此類所有組件形成共同搭接接地網,建立等電位接地系統,不須敷設至配電箱或受電設備之設備接地終端。 第6-245條 (水池電熱水器) 所有水池電熱水器之加熱元件應細分其負載不超過四十八安培,且其過載保護不超過六十安培。分路導體(線)之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設定值,不得小於總銘牌額定負載之一.二五倍。

56 第6-246條 (地下配線位置) 地下配線除本節規定必須供電給水池設備者外,不得位於水池下方或在水池內壁水平延伸至一‧五公尺(或五英尺)的範圍內。如空間限制阻礙配線距離距游泳池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上時,其配線得裝設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之完整管槽系統內,或非金屬管槽系統中。所有金屬管應有防蝕性且適用於該場所。其覆蓋最小深度應符合表6-246。 解說 1.本章節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可於距離游泳池內壁1.5公尺內(或5英尺)配線。 (1)第一種情況為游泳池相關設備,如水中照明器具(燈具),允許在1.5公尺範圍內配線。 (2)第二種情況,如受到空間的限制,諸如因地界限制無法達到最小1.5公尺(或5英尺)之間隔情況下,允許在此區域內與游泳池不相關設備之配線,位於1.5公尺(或5英尺)範圍內,必須裝設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或硬非金屬導線管內,且埋設之深度不得小於表6-246規定。 2.在1.5公尺(或5英尺)範圍外,於額定600伏特以下,以地下配線方法,其埋設最小深度要求,適用表3-4規定。 3.本條規定地下配線之位置規定重點在於降低因靠近游泳池之地下裝置故障或受損而導致觸電危險。由於游泳池濺出及流出的水,內壁1.5公尺(或5英尺)內通常為最潮濕之場所,因此在持續潮濕環境下,如地下裝置有漏電,會發生較大的觸電危險。

57 經登錄供直埋用,而無混凝土包封之非金屬管槽
表 最小埋設深度 配線方法 最小埋設深度 毫米 英寸 厚金屬導線管 150 6 薄金屬導導管 經登錄供直埋用,而無混凝土包封之非金屬管槽 450 18 其他經確認之管槽 * *如管槽得埋入混凝土包封,則其混凝土封殼厚度不得小於50 毫米或2 英寸。

58 第二款 永久建造式水池 第6-249條(一般規定) 永久建造式水池之電氣設備裝設應符合本節規定。 第6-250條(電動機)
電動機規定規定如下: 一、配線方法規定如下:水池電動機配線,應符合下列第一目規定。但依第二目至第五目其中之一特定環境修正者,不在此限: (一)一般規定:水池附屬電動機分路應裝設於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硬塑膠導線管(PVC管),強化熱塑樹脂導線管,或經登錄適用於該場所之裝甲電纜。在本條涵蓋之特定場所或用途上可使用其他配線方法與材料。使用之任何配線方法均應包含第2-289條規定線徑之銅絕緣設備接地導線,不得小於三‧五平方毫米或12 AWG。 解說 1.裝甲電纜經登錄適用於游泳池電動機電路,可確保裝甲電纜適用於游泳池幫浦電動機之裝設環境情況。經登錄可直接裝設於太陽下或直接埋設的裝甲電纜,須有標示適用於此項用途者。 2.除本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裝設於一戶家庭住宅屋內的電纜組合外,游泳池幫浦電動機供電電路之配線方法,必須含有一條不小於3.5平方毫米(或12AWG)之銅絕緣設備接地導線。

59 第6-251條(照明、插座及設備) 區域照明、插座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插座規定如下: (一)循環與消毒系統場所:對水幫浦電動機或與循環及消毒系統直接有關之其他負載供電之插座,距離水池內壁應有三公尺 (或十英尺)以上。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距離水池內壁應有一‧八公尺或六英尺以上: 1.由一組多聯插座組成。 2.具閉鎖功能。 3.接地型。 4.具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裝置。 (三)住宅單元:如於住宅單元內設永久建造式水池,則一般用分路上小於一百二十五伏特之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插座,其距離水池內壁應有一‧八三公尺或六英尺以上,且不得超過六公尺或二十英尺。插座位於水池使用之地板、平台或斜坡上方時,其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或六英尺六英寸。 (四)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所有距水池內壁六公尺或二十英尺以內之單相一二五伏特、十五安培及二十安培插座,應採用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 二、照明器具、照明出線口及天花板懸吊(葉片式)風扇規定如下: (一)屋外新裝置淨空間: (二)屋內淨空間: (三)既設裝置: (四)鄰近區域的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裝置: (五)附插頭軟線連接之照明器具:

60 解說 1.本條第一款之規定適用於靠近永久建造式游泳池或噴水池的插座,並不適用於直接連接設備。本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適用供電於再循環幫浦電動機之插座,如其距離游泳池或噴水池內壁不小於1.8公尺(或6英尺),且受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者,允許使用閉鎖接地型單插座。 2.依本條第一款第三目之規定,住宅內的每一個永久建造式游泳池,必須至少有一個插座,且此插座必須距游泳池至少1.8公尺(或6英尺) ,但不超過6公尺(或20英尺)。此規定係允許日常用電器具可安全地在游泳池旁使用插座,但可避免在游泳池附近使用延長線。選用距游泳池最小3公尺(或10英尺)之插座,以1.8公尺(或6英尺)軟線連接之用電器具,將不會因意外掉入游泳池內。 3.本條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裝設於游泳池或噴水池6公尺(或20英尺)內之所有125伏特插座,必須裝置附接地故障斷路器保護。此規定適用於室內或室外、永久建造式或收藏式、住宅或商業用途之游泳池。由於在游泳池6公尺(或20英尺)內人員通常會遭受到潮濕及水份,因此6公尺(或20英尺)內空間裝置接地故障斷路器有其必要。 

61 第6-252條(水中照明器具) 在水池正常水位下裝設之所有照明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濕式嵌入型照明器具,規定如下: (二)成型外殼延伸線:在成型外殼至接線盒或其他封閉體(箱體)之間應裝設導線管,並應符合第6-253條規定。導線管應採用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硬非金屬導線管及耐水可撓金屬導線管,並符合下列規定: 2.非金屬導線管:除經登錄為不需接地之低壓照明系統外,若為非金屬導管,管內 應配有八平方毫米或8 AWG之絕緣的銅導線供搭接跳接線使用,搭接跳接線應連接至成型外殼內、接線盒或變壓器封閉體(外箱)內或接地故障斷路器封閉體(外箱)內。成型外殼內的八平方毫米或8 AWG搭接跳接線終端應以經登錄之填充物覆蓋或封裝,以保護接頭避免侵蝕。 解說 1.如硬非金屬導線管使用於裝設濕式嵌入型燈具之成型外殼與接線盒或其他封閉體(箱體)之間,導線管內必須裝設一條8平方毫米或8AWG之絕緣的銅搭接跳接線,以提供成型外殼與接線盒或其他封閉體(箱體)間之電氣連續性。 2.導線管須有足夠管徑可將8平方毫米或8AWG絕緣的銅搭接跳接線與經確認供電濕式嵌入型燈具之可撓軟線(花線)一併裝入導線管內,以便於容易抽出與插入搭接導線與軟線。低壓照明系統,免除適用此項設備接地導線規定。

62 第6-255條(等電位搭接) 等電位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性能:依本條所裝設之等電位搭接,應能降低前述水池區中之電壓梯度。 二、搭接組件: (三)金屬製組件:所有水池結構之金屬部分,包括第一目之未列之強化金屬部份,應予搭接。如強化鋼筋與非導電性化合物壓縮者,強化鋼筋得不需搭接。 解說 1.「搭接」與「接地」是有差異的。依第一章第二節(用詞定義)搭接為「將金屬組件永久結合,使形成一個導電路徑,確保電氣之連續性,及具有足夠之導通電流容量」。依本條第一款之解釋,等電位搭接之功能不同於符合第二章第八節規定所提供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之搭接功能,並非等電位搭接接地網與相連搭接線之功能。在永久建造式游泳池內與四周要確保電氣之安全環境,必須在鄰近游泳池四周建立唯一等電位功能之搭接系統裝置。 2.一個人浸泡在游泳池內或全身濕透,身體皮膚有多處暴露,且在游泳池旁混凝土平台上躺著或行走時,極容易受到游泳池區域內任何電位差之影響。游泳池內與四周的搭接主要目的在確保游泳池區域內無電壓梯度。8平方毫米(或8AWG)導線的唯一功能為等電位搭接,以消除游泳池區域內之電壓梯度。 3.連接金屬組件(梯子、扶手、水循環設備、成型外殼、跳水板等)至共同搭接接地網(游泳池強化鋼筋、游泳池金屬牆或本條第二款第三目所述之替代搭接接地網)之理由在於確保所有此類金屬組件皆位於等電位。搭接接地網可減少由與游泳池相連之導線管或地上之雜散電流造成的可能受傷或傷害性觸電危險。由於氯水之低電阻率,雜散電流亦可能存在非金屬導線管中。

63 第三款 收藏式游泳池 6-257(一般規定) 收藏式游泳池之電氣裝設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本款之規定。 解說
1.收藏式游泳池可隨時拆解且水深最大限度為1公尺(或42英寸)(充氣式除外)。 2.配有充氣式牆壁之任何大小的游泳池,均視為收藏式。 3.此型式之游泳池與其相連設備無須搭接線。 4.過濾幫浦必須為雙重絕緣,且亦須以可撓軟線完整之一部分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之接地方法。收藏式游泳池使用之可攜式過濾幫浦,須經登錄。 5.與收藏式游泳池連用之所有電氣設備,必須裝設接地故障斷路器以保護人員。

64 第四款 水療浴池及熱浸浴缸 第6-262條(適用範圍) 水療浴池及熱浸浴缸之電氣裝置,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本款規定。
第6-262條(適用範圍) 水療浴池及熱浸浴缸之電氣裝置,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本款規定。 第6-263條(水療浴池及熱浸浴缸之緊急開關) 在水療浴池及熱浸浴缸附近及可視及範圍內,應設附有清楚標示之緊急停止或控制開關,其位於供使用者輕易可及,且距水療浴池及熱浸浴缸一‧五公尺或五英尺以上之處。此開關係用來停止電動機,不再提供循環及噴射系統之動力。本條規定不適用於獨戶住宅。 解說 1.本條規定要求水療浴池與熱浸浴缸,必須於場所內裝設隔離設施,俾能於緊急狀況時使用。 2.緊急啟斷開關必須裝設於水療浴池或熱浸浴缸之可視及範圍內,及距離水療浴池或熱浸浴缸至少1.5公尺(或5英尺),且必須明確的標示「緊急啟斷」。 3. 啟斷開關可為線上操作設施,或以遙控操作啟開幫浦電路。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一戶家庭住宅。

65 第6-274條(標示燈) 標示燈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噴水池內或距其邊緣三公尺或十英尺內所裝設之電氣標示燈,應依本條規定為之。 二、保護人員的接地故障斷路器:所有電氣標示燈之電路,應設置保護人員之接地故障斷路器。 三、場所: (一)固定式或靜止式:設於噴水池內之固定式或靜止式電氣標示燈,其距噴水池外緣向內之距離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二)可攜式:可攜式電氣標示燈不得置放於水池或噴水池內,或距噴水池內壁向外水平距離一‧五公尺或五英尺內。 四、隔離:電氣標示燈應依第6-6條第6-248條規定,裝設現場隔離設備。 五、搭接及接地:電氣標示燈應依第6-7條規定,予接地及搭接。 解說 1.噴水池內使用電氣標示燈已越來越流行。噴水池內之電氣標示燈,必須裝置保護人員的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此種保護可裝設於幹線或分路內。 2.為避免噴水池四周被人員碰觸,標示燈必須裝設距離噴水池邊緣至少1.5公尺(或5英尺) 。隔離與搭接之規範,適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3.接地須符合第二章第八節之規定。

66 第六款 醫療用池及醫療用浴缸 解說 1.本節第六款規定涵蓋其他場所的醫療設備,如健身房與保健設施,其使用狀況相同或類似。可攜式醫療用電器具,亦屬第四章第九節規範範圍,在閉合(on)或啟斷(off)位置時,必須防止電撃。其裝置係使用浸水檢測啟斷器(Immersion-detection circuit interrupter, (IDCI)。 2.永久建造式醫療用池,因無法立即拆解,必須依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裝置。關於游泳池上方或四周燈具的限制並不適用於醫療用池及浴缸。浸泡桶區域內之燈具必須完全封閉。不易搬動的醫療用浴缸,亦須接受相同的基本要求。 3.搭接與接地規定,以金屬對金屬固定安裝在共同的框架或底座上係可接受的搭接方式。如設備由可撓軟線(花線)連接,設備接地導線必須連接至組件的固定金屬配件。 第6-276條(適用範圍) 醫療設施、健身房、體育訓練室及類似區域之醫療用池及浴缸,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可攜式醫療用電器具應符合第四章第九節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第6-277條(永久建造式醫療用池) 建構於地面下、地面上或建築物中之類似且不易拆卸之醫療用池,應符合本節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但若所有照明器具採完全封閉型,則不受第6-251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限制。

67 第七款 水療按摩浴缸 第6-282條(可及性) 水療按摩浴缸之電氣設備應為隨手可及,且不破壞建築物構造或建築物之完成面。 如水療按摩浴缸裝設軟線(花線)及插頭連接,僅經易接近接戶開口隨手可觸及之供電插座,插座應裝置其面在直接視線之內及其開口不大於三公尺。 解說 1.本節規定水療按摩浴缸相關之電氣設備應為隨手可及,係為確保水療按摩浴缸相關電氣設備需要維修時,具可及性,而不需破壞建築物之構造或建築物之完成面。 2.此隨手可及之出入口為浴缸整體的一部分,或由封閉浴缸完成面提供一個隨手可及之出入口。

68 第十八節 天然水體與人造水體 第一款 一般規則
第十八節 天然水體與人造水體 第一款 一般規則 第6-284條(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本規則其他章節未規定之天然水體或人造水體,包括通氣水塘、魚類養殖池、暴風雨殘留之水潭、醫療或物料處理池、灌溉(溝渠)設施等;其電氣配線裝置及其內部與附近之器具設備等。 第6-285條 (用詞定義) 一、人造水體:係指為裝飾或商業目的,所建造或改建完成之水體,例如通氣水塘、魚類養殖池、暴風雨殘留之水潭、醫療或物料處理池、灌溉(溝渠)設施等,但不侷限於此。水深可隨季節變動或可予控制者。 二、電氣裝置基準面:本節使用之電氣裝置基準面,其定義說明如下: (一)位於有潮汐升降之陸地區域,電氣裝置基準面係指在正常情況下,距該區域發生之最高潮位上方六○○毫米二英尺之水平面。

69 第6-294條 ( 非載流金屬組件之搭接) 與水接觸之所有金屬組件,所有金屬配管、槽,及可能成為帶電之所有非載流金屬組件等,應予搭接至配電設備之接地端子。
第6-295條 (等電位面及等電位面之搭接) 電氣設備需減緩步級及接觸電壓之處,應裝置等電位面。等電位面之裝置及搭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戶設備或隔離設備係供控制水中或水上具有金屬封閉體(外箱)及控制器之設備,為人員輕易可及,及可能成為帶電體者,應於鄰近所有屋外接戶設備或隔離設備之處裝設等電位面。等電位面應圍繞於設備周圍區域,其範圍應從人員站立及走動時可接觸設備之處,由設備正下方之區域全方位向外延伸至少九○○毫米(三十六英寸)。 二、由接戶設備或隔離設備供電之被控制設備,得不需設置等電位面。額定電壓為一二○至二五○伏特,電流不大於六十安培之所有單相電路,應具有接地故障斷路器(GFCI)保護。 三、等電位面應予搭接至電氣接地系統。搭接導線應為單股銅線,絕緣,被覆,或裸線者,其線徑大小至少為八平方毫米 (8AWG)。搭接線之連接應以放熱焊接或以經登錄之壓接連接接頭或線夾並有標示適合此用途者施作,且其材質為不銹鋼、黃銅、銅,或銅合金者。

70 第十九節 整合式電氣系統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6-296條 (適用範圍) 本節適用於除單元設備以外之整合式電氣系統,該系統須依序斷電(停機),以確保安全運轉。適用於本節範圍之整合式電氣系統係工業配線系統整體之一部分,且需符合所有下列條件: 一、依序斷電(停機),需使人員之危害及設備之損害降至最低。 二、系統維護及監督工作之條件係確保由合格人員負責辦理。合格人員名單應保存在負責管理完成裝置之企業辦公室,且為永久紀錄。受指派之合格人員應具有電氣設備及裝置之構造及運轉有關之技能與知識,且應有文件證明已受相關危險工作之安全訓練。合格人員之資格證明文件應在負責管理完成裝置之企業辦公室予以建檔。 三、建立並維持相關主管機構可接受之有效安全防護措施。 第6-297條 (其他規定之應用) 如為有依序斷電(停機)之要求時,除本節之增修訂規定外,亦適用於導線及設備之特殊狀況 。

71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草案第6章第1~5、7~19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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