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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 上市公司监管部 王韧 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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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监管范畴 并购重组不是准确的法律概念,只是市场的通常说法,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控制权转让(收购)、资产重组(购买、出售资产)、股份回购、合并、分立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结构、利润及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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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的主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法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 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特殊规定 配套 披露内容格 式与准则 披露内容格 式与准则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交易所业务规则 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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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监管 (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收购关注重点 吸收合并关注重点 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并购重组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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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监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发展历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 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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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资产重组的界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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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发展历程 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98年12月以前的“缺乏监管阶段”
第二阶段:1998年12月—2000年6月的“严格审批阶段” 第三阶段:2000年6月-2001年12月的“放松管制阶段” 第四阶段:2002年至今的“规范与发展并举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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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原重组方案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问题, 导致上市公司缺乏持续 盈利能力。 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交易价格不公允。 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权属有瑕疵。 拟置入的资产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产生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须对重组方案及控股股东承诺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 重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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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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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资产重组的构成标准 资产总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资产净额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营业收入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12个月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交易的,以累计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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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原则 控股权 参股权 购买 出售 购买 出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股权交易 计算原则 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
资产总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 资产总额为准 资产总额×股权比例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为准 营业收入为准 营业收入×股权比例 营业收入×股权比例 营业收入 净资产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 净资产额为准 净资产额×股权比例 净资产额×股权比例 资产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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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原则 出售 购买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资产净额 非股权资产计算原则 账面值与成交金额较高者 资产账面值为准 无 无
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差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 资产净额 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差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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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需提交重组委审议的情形 “脱胎换骨”式的重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0%以上;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 上市公司申请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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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 (一)不含定向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流程 105号文——
明确董事会须在形成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决议内容和中介机构的意见,同时向证监会及其地方派出机构报备材料。 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如无异议,董事会方可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事中监管) 《重组办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实行核准制,上市公司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后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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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 无异议 无异议 初步磋商,保密协议 中介机构意见 董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 达到标准 证监会审核 重组委审核
补充、修改材料,或终止交易 披露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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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向发行)的流程 上市公司形成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后,报送证监会审核。
(根据《证券发行办法》、《重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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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 应符合条件: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发行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要求;发行后,公司符合持续上市条件,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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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计算公式: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注: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 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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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 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 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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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资产重组审核中的关注点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 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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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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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 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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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定价审核的基本视角 并购重组的实质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行为,交易的核心原则是资产定价的公允性。 审核的视角应当在于--
定价方法的科学性 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定价机制的市场化 审核的立足点是-- 关注中小股东利益是否得到保护 在财务上表现为: 置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高估 置出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被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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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约束 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率较高情形,采取强化约束的措施,包括:要求重组方对购买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所依据的利润作出保证,以遏制盲目高作价,确保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如新华传媒,中国远洋等,重组方均对拟购买资产近三年的利润作出保证,并承诺以现金补足;在即将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加强对资产评估的后续监管,规定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金额与原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差异情况出具审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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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 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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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清晰 股权注入 ——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全部权利 资产注入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
——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 其他股东的同意 ——是否存在已被质押、抵押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 ——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资产注入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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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处理合法 上市公司: 转移债务——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 转让债权——履行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 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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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重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购买资产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是否导致公司盈利下降;
重组后主要资产是否为现金和流动资产; 重组后有无确定的资产及业务; 重组后是否需取得特许资格; 交易安排是否导致购入资产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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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利于增强独立性 资产是否整体进入; 关联交易比例是否较小或减小; 采购、生产、销售及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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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否损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资产完整、生产经营独立(在人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是否全部进入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同业竞争问题,是否已就原有的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合理安排; 本次交易是否导致上市公司收入严重依赖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比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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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是否导致控股股东或交易对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重组后是否会因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问题使上市公司陷入纠纷,从而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重组后“三会”制度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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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重组程序是否合法。 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情况:上市公司是否涉及诉讼或债务纠纷,是否已妥善解决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费问题,是否已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上市公司有无不良监管记录,是否已彻底解决监管部门在巡检或专项核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正在被我会稽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重组方有无被投诉情况,投诉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问题是否解决。 中介机构是否尽职,其出具的意见是否完整、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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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审核中的核心关注点 (一)收购人主体资格 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 罚 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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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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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目的 是否披露了收购目的; 其后续计划与收购目的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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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实力 履约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 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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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资金来源 是否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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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工作规程 沟通互联 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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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见73条) 检查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情况 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30、31、32、34、36、46条) 要求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及时报告: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公告、股东会决议、实施进展情况 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意见 全程跟踪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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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工作规程 《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工作规程(试行)》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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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沟通互联 审核中:派出机构向上市部报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审核意见
审结后:上市部就审核中重点关注问题及后续监管意见向派出机构发持续关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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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监管职责 具体工作 事前监管 重组:注意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的重组计划和地方政府的态度
收购:及时发现有无未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的收购行为等 事中监管 重组:实地核查重组方情况及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状况 收购:核查收购方的情况,关注其资信情况、有无一致行动问题,对管理层收购及间接收购予以特别关注 事后监管 重组:注意资产过户、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及资产重组对公司的影响等; 收购:关注收购对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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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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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的要求 ,需要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推动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优势群体的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提高质量,优化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微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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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国内竞争已演化为国际竞争 中国已成为世界加工厂,又是极富潜力的消费市场
跨国公司从通过直接投资建立三资企业,到收购上市公司进入中国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 国内的竞争对手,除了国家队与地方队,还面临国际联队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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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环境发生新变化 《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 拟定中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国务院发布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34号文件
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章程指引》等配套文件 交易所出台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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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后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的新局面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市场恢复定价功能 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
股权的流动性,使得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得以实现 控股股东有高透明度,其增持、减持会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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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一:控制权转让方式多样化 过去政府主导的“一对一”协议转让,参与者有限,交易机制不透明,价格发现不充分;
全流通后,公司股权结构逐渐分散,控制权转让方式虽以协议转让为主,但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且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将增多,还可以打“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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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二:公司股价表现将成为并购的驱动力,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将改变
控股股东自身价值与股价相联,与中小股东具有共同利益基础; 形成以股价衡量公司价值的机制; 股东价值的驱动因素对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变得异常重要,管理层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外部的敌意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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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之三:股权作为并购重组的工具将被普遍采用
上市公司可以股权为手段进行同行业的收购兼并 绩差公司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将收购与资产重组相结合 集团公司借此实现整体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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