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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则背景介绍 二、准则要点讲解 三、收益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四、市场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五、资产基础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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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CHINA Appraisal Society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运用与实务分析 刘登清

1 一、准则背景介绍 二、准则要点讲解 三、收益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四、市场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五、资产基础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1

2 准则背景介绍 2

3 1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七年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 2 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十分必要。 3

4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 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2 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 3 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 4 通过准则的提升,实体性准则层次实现了企业价值、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不动产和珠宝首饰等主要一级资产的全覆盖,完善了准则体系 4

5 在充分吸纳监管部门、评估报告使用者和评估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着眼于国际接轨,着手于国情国体,服务于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做优、做大、做强。
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控制权和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重新梳理。 5

6 重要 事项 准则宜“粗”还是宜“细” 重点对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了细化,对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调整
就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需要重点披露的内容做出了规范要求 6

7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与《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主要差异
体例变化 1 由49条增加到53条 2 7

8 准则要点讲解 8

9 总 则 基本要求 操作要求 评估方法 披露要求 附 则 9

10 (八)关于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 (九)报告的一般性披露要求 (十)关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披露要求
(一)总则 (二)基本要求 (三)操作要求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五)评估结论的形成 (六)关于流动性 (七)关于控制权 (八)关于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 (九)报告的一般性披露要求 (十)关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披露要求 10

1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 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 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 可以参照本准则。 11

12 (一)总 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 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 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12

13 (二)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具备企 业价值评估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具备从事企业价值评估的专业 胜任能力。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 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 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不得以预先设定的 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13

14 (二)基本要求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 估目的,明确评估对象,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合理使用评估 假设,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获取充 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当的。 14

15 (二)基本要求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 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 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引 用的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恰当引用专业 报告。 15

16 (三)操作要求 明确基本事项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 列基本事项: (一) 委托方的基本情况;
(二)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三) 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 (四) 评估目的; (五)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六) 价值类型; (七) 评估基准日; (八) 评估假设; (九) 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16

17 (三)操作要求 明确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 确评估对象,谨慎区分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 东部分权益价值。 17

18 (三)操作要求 价值类型和评估假设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 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 价值类型,并合理使用评估假设。 18

19 (三)操作要求 收集资料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 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并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关 资料,通常包括: (一) 评估对象相关权益状况及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 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二) 企业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主要的产权和经 营管理结构资料; (三) 企业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状况资料; (四) 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五) 评估对象、被评估企业以往的评估及交易资料; 19

20 (三)操作要求 收集资料 (六)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资料; (七) 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资料;
(八) 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市场的有关资料; (九) 可比企业的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20

21 (三)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 业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 业的审计报告。 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对其进行 必要的分析和专业判断。 21

22 (三)操作要求 收益法和市场法的特别要求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等相关条件,在与委托方和 相关当事方协商并获得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企业和可 比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以合理反映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和调整事项通常包括: (一)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 (二) 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 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及其相关的收入和支出。 22

23 (三)操作要求 收益法和市场法的特别要求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应当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了解企业资产配置 和使用的情况,谨慎识别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并 对其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 23

24 (三)操作要求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 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 的价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价值。 如果相关权益人有权启动清算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 委托评估事项,分析评估对象在清算前提下价值大于在持续经 营前提下价值的可能性。 24

25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 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25

26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适用性 第二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 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结合企业的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26

27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适用性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 27

28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适用性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 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 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第二、三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28

29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适用性 2009年版美国评估师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标准》中,把资产 基础法作为独立的一个标准BVS-III。资产基础法的使用条件为: (1)投资公司或持有不动产的公司;(2)非持续经营的企业。 特殊权益评估时,不一定需要采用资产基础法;持续经营企业 不能把资产基础法作为单一的方法,除非买卖双方熟悉本方法 的内涵。如果买卖双方同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师应予执行。 29

30 (四)评估方法选择及评估方法适用性 2011年版《国际评估准则》中,在资产准则IVS 200《企业及企 业权益》里,把成本法应用范围限定在很小的范围。指出成本 法“除非在企业的早期或刚开始时,企业的盈利或现金流量不 能可靠地确定,并且对于实体的资产有充足的市场信息可以使 用。”并且认为“某些类别企业的估值,如投资或控股公司, 可以通过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来取得。这种方法有时被称为 “净资产法”或“资产法”。 30

31 (五)评估结论的形成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31

32 (六)关于流动性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予以恰当考虑。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流动 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32

33 (2)股利分配。一般来说,没有股利分配或股利分配很低的股票要比高股利分配的股票流动性差。 (3)潜在的买家
影响流动性程度的因素主要有: (1)卖出权利 (2)股利分配。一般来说,没有股利分配或股利分配很低的股票要比高股利分配的股票流动性差。 (3)潜在的买家 (4)交易股权的规模。经验证据表明,在排除控制权影响的条件下,大规模的股权交易要比小规模的股权交易流动性折价多。 (5)上市预期及出售前景。预期上市日期临近或出售前景较好,能够降低缺乏流动性折价。 (6)股权转让限制。许多私人持股公司规定有严格的股权转让条款。此类条款的规定提高了缺乏流动性折价。在一些情况,甚至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定价或定价上限。 (7)公司规模、绩效和风险。经验证据表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缺乏流动性折价密切相关。历史年度经营不佳、财务杠杆较高,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公司流动性折价一般高于经营稳健的公司。基于上述情形,大规模公司的流动性折价可能较小。 本条要求,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33

34 (七)关于控制权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并不必然等于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与股权比例的乘积。
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股东部分权益价值,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考虑由于具有控制权或者缺乏控制权可能产生的溢价或 者折价,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结论是否考虑了控制权对评估 对象价值的影响。 34

35 方法 假设 结果 收益法 控制性现金流 非控制性现金流 控制权 非控制权 交易案例比较法 控股权交易 非控股权交易 上市公司比较法
资产基础法 35

36 目前在美国评估界使用最多的Mergerstat/Shannon Pratt’s Control Premium Study研究的结论和有关数据库数据,通过股权市场上控股权收购与一般非控股权交易价格的差异来估算控股权应该存在的溢价。 年份 控制权溢价平均值(不包含负溢价数据) 控制权溢价中位值(不包含负溢价数据) 控制权溢价平均值(包含负溢价数据) 控制权溢价中位值(包含负溢价数据) 1998 35.9 29.3 23.6 22.7 1999 46.5 32.4 40.0 28.7 2000 48.7 37.1 35.3 28.9 2001 52.1 34.0 25.9 2002 49.1 33.1 24.6 2003 53.9 37.7 46.2 33.3 2004 36.4 26.2 28.6 22.5 2005 24.3 23.1 16.7 2006 29.0 20.5 23.5 17.2 数据来源:《Valuing a Business》By Shannon P. Pratt 36

37 (八)关于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37

38 总部效益(税收优势、融资能力、协同效应、信息优势)
转移定价 总部成本分摊 总部效益(税收优势、融资能力、协同效应、信息优势) 对业务单元分别进行价值评估,是价值管理的核心。每种业务都有各自的现金流量、资本结构和资本成本。 38

39 由于上述方法均是简化的评估,缺乏精确性,因此最后确定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应该同时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
选用合并报表口径评估时少数股东权益的评估,可以根据可收集的信息量和重要性原则采用相对简化的方法进行评估,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原始投入成本调整等。 收益法通常采用的是简化的权益现金流,通过对子公司的关键价值动因的发展变化趋势分析和预测,估计出子公司未来的权益现金流,再按照子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进行折现。 市场法通常主要通过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它价值比率来计算确定子公司的权益价值。 原始投入成本调整,也称跟踪组合,通常适用于母公司持股比例小于20%,且除了投资的初始成本外可能没有其他任何信息,则可在原始投入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原始投资日至评估基准日的价格变化进行调整确定。 由于上述方法均是简化的评估,缺乏精确性,因此最后确定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应该同时用不同方法进行相互校验。 39

40 (九)报告的一般性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 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 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 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 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40

41 (十)关于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披露要求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 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 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 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 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 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41

42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 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 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42

43 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 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 行业竞争情况; (三) 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 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 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43

44 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 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 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 经营模式; (三) 经营管理状况; (四)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 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44

45 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 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 容: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 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 容: (一) 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 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 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 分析等; (三) 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 性调整。 45

46 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 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 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 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 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 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 论的过程。 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46

47 收益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47

48 收益法的具体方法 第二十四条 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DCF)。
第二十五条 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 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的评估。 48

49 收益法的具体方法 第二十六条 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FCFF)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FCFE)。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经营模式、资本结构、资产使用状况以及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选择收益法的其他具体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预期收益口径,并确信折现率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49

50 收益法的具体方法 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 企业未来经营模式 资本结构 资产使用状况 未来收益的发展趋势
当收益期内被评估企业的债务结构或债务的变化是明确的,应当直接采用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如高速公路的收费权、运营的核电站等投资大、收益稳定、收益期固定的基础设施类企业或银行、保险等金融类企业。 50

51 评估模型 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评估对象 企业整体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预期收益口径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权益自由现金流量 折现率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权益资本成本 51

52 收益法的具体方法 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间接法)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1-税率)+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净利润+利息费用(扣除税务影响后)+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整体价值-付息债务价值 52

53 收益法的具体方法 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直接法) 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新发行债务-债务本金偿还
53

54 收益法的五大变量 未来收益 收益期 预测期 折现率 预测期后的价值 54

55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分析。 55

56 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
1、未来收益预测谁来形成?如何形成? 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未来收益预测 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 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 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 2、未来收益预测的关注点: 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 预测趋势与企业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6

57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企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
57

58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企业经营达到相对稳定前的时间区间是确定预测期的主要因素。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对企业收入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58

59 收益期 59

60 60

61 10% 30 20 10 5 61

62 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被评估企业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
62

63 Ke = Rf + β * MRP + Rc 63

64 Rc的考虑因素: (1)企业规模; (2)企业所处经营阶段; (3)历史经营状况; (4)企业的财务风险; (5)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
(6)企业经营业务、产品和地区的分布; (7)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机制; (8)管理人员的经验和资历; (9)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依赖,等。 64

65 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未来收益趋势、终止经营后的处置方式等,选择恰当的方法估算预测期后的价值。
Gordon Growth Model 退出倍数 清算模式 65

66 市场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66

67 市场法的具体方法 第三十四条 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67

68 市场法的具体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68

69 多层次资本市场 截至2012年4月30日,沪深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2403家,剔除22家纯B股公司,A股2381只(上海928、深圳主板472、中小板670、创业板311),其中23只A股暂停上市,实际交易的A股2358只。 截至2012年5月24日,总市值23.6万亿,其中上海16.15万亿,深圳7.45万亿。上海平均市盈率12.55倍,深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盈率分别为19.11、27.11、32.28倍,平均22.99倍。 69

70 市场法的具体方法 市场有效性 弱式有效 半强式有效 强式有效 历史价格信息、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 70

71 流动性、少数股权价值 缺少流动、控制权价值 缺少流动、少数股权价值 缺少流动折扣调整 控股溢价调整 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结论状态
71

72 市场法的具体方法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72

73 可比企业的选择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73

74 证监会行业分类 C0 食品饮料 C1 纺织服装 C2 木材家具 C3 造纸印刷 C4 石化塑胶 C5 电子 C6 金属非金属 C7 机械设备
A 农林牧渔 2 B 采掘业 3 D 水电煤气 4 E 建筑业 5 F 运输仓储 6 G 信息技术 7 H 批发零售 8 I 金融保险 9 J 房地产业 10 K 社会服务 11 L 传播文化 12 M 综合类 13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1 纺织服装 C2 木材家具 C3 造纸印刷 C4 石化塑胶 C5 电子 C6 金属非金属 C7 机械设备 C8 医药生物 C9 其他制造业

75 证监会行业分类

76 证监会行业分类

77 可比企业的选择 业务结构(明星电力、乐山电力、文山电力) 经营模式(金飞达、希努尔、搜于特) 企业规模 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 企业所处经营阶段
成长性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77

78 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 第三十八条 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 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 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 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 调整。 78

79 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 价值比率的分类 盈利比率:P/E、EV/EBITDA、PEG 资产比率:P/B 收入比率:EV/S
其他特定比率:EV/Reserve 、EV/Resource 、EV/Annual Capability 、P/NAV 79

80 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 Ms被评估企业价值比率 Mg可比企业价值比率 80

81 资产基础法具体要求及实务分析 81

82 第四十条第一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第四十条第一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82

83 资产评估师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需要对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判断。
如果评估基准日的企业财务报表经过符合评估目的的专项独立审计,资产评估师应查阅审计报告及其附注。 如果委托方或企业管理层只提供相同基准日年审报告或其他目的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应判断该类审计报告对于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资产负债项目的依据是否充分。 如果委托方或企业管理层不能提供基准日任何审计报告,资产评估师应参考最近时期的各类独立审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判断是否能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83

84 表外资产、负债项目需要资产评估师运用相关企业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判断表外是否存在企业权益形成的资产,或企业义务构成的负债。常见的表外资产项目可能存在方式有:
(1)有获得专利管理机关颁发证书的专利或专利申请; (2)自创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投入账面没有反映; (3)企业毛利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4)存在某种形式的特许权利(有些特许权利法规可能不允许单独转让,但可以随企业权益一同转让); (5)企业持有较知名商标(可能被冠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84

85 常见的表外负债存在方式主要有: (6)存在著作权; (7)具有独特的经营模式;
(8)协议约定的企业获益形式,如优惠贷款利率、优厚供应条件等。 常见的表外负债存在方式主要有: (1)法律明确规定的未来义务,如土地恢复、环保要求等; (2)和其他经济体以协议形式明确约定的义务。 85

86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 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 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86

87 单独评估,是指履行企业价值评估程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体评估技术路径应该具体情况分析而定,下面给出几种可能的处理方式。 (1)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主要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评估结果的,可以对总部也采用收益法评估,其结果一般是负数。资产加和汇总时,总部的负数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由于未考虑总部服务成本而高估的部分进行了冲抵。 (2)对总部为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提供的服务成本分摊到下属企业的收益法成本预测中。 (3)以合并报表为基础,对控股型企业总体进行收支预测。 (4)参考类似的控股型企业进行市场法评估。 87

88 主讲人简介 刘登清,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注册 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首届全国十佳青年评估师。北京 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评估师。 第十届全国青联委员;中国证监会第十、十一届发审委专职委员;中国证监会第四届并 购重组委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理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首批资深会员、首批特约研 究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评估项目审核专家组成员;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委员、企业价值评估专业委员会委员、无形资产评估专 业委员会委员。 作为行业专家参与了评估准则及有关评估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资产评估准则—— 企业价值》课题组组长。主编《企业价值评估案例》一书,参与注册评估师考试教材的 审定。常年担任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地方协会后续教育培训师资及众多大型国有企业资 产评估培训的授课教师。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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