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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機械一甲 組別:第六組 指導教授:邵維慶 教授
當代法政思潮報告 —自由 班級:機械一甲 組別:第六組 指導教授:邵維慶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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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 組長:李清智(退選) 組員:謝宏晟 林修賢(退選) 陳 慷 陳 廣 梁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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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定義 沿革 主要內容介紹 現況探討 台灣現況探討 問題與討論 結論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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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報告人:謝宏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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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聖先賢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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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圖 在柏拉圖的《米諾篇》中,蘇格拉底提出一種說法:人皆求善。
柏拉圖根據人皆求善說:「人之本性追求善,只有當人能夠追求並終於達到善時,人才是自由的。」 自由是對善的追求的一種權利 柏拉圖 古希臘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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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賽羅 我們是法律的奴僕,以便我們可以獲得自由。 為了自由,我們要服從法律。 西賽羅 古羅馬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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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自由的含義是指不存在障礙。 障礙是指當要做一個動作時有一股外加的力量去阻止你移動。 可以不受干擾隨意行動就是自由。 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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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提到“自然的自由”和“社會的自由”。 自然自由—在自然法的範圍內,人們自由行使他的天賦人權,生命權、財產權,不受其他人為的支配。
社會自由—不受到政府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意志約束。 自由是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隨心所欲安排人生、行動、財產的自由。 洛克 英國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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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鳩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法國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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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 自然狀態下,人們擁有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 交出自己自然自由的權利去簽定社會契約以保障自由。
社會契約是公意的行為,而法律是自己意志的記錄。 自由是依從自己所訂的法則。 盧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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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曼努爾‧康德 自由即自律。 當遵守道德法則時,才是自由的,因為我們遵守的是我們自己制定的道德準則,如果只是因為自己想做而做,則沒有自由可言,因為你就成為各種事物的奴隸。 伊曼努爾‧康德 德國哲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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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 自由的意義是指一個小單位,在一個大團體中,能夠活動,來往自如。
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要限制個人自由,以保持人人自由;犧牲個人的自由,以求得國家的自由。 孫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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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種角色自由須被限制 颳風下雨,交警也要去指揮交通 公務員 軍人 學生 有戰爭就要上戰場 黨員 就是要學習,不可荒廢
既然加入了,就好好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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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典籍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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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彌爾 論自由 自由必須有一個限度,就是任何人都不可以使自己妨害別人。 論自由 約翰‧彌爾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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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爾 論自由 自由的兩個原則 關於自己—在僅牽涉到自己的言行,個人不用對社會負責任,社會或其他個人也不能強加干涉,僅能勸導或建議當事人。
彌爾 論自由 自由的兩個原則 關於自己—在僅牽涉到自己的言行,個人不用對社會負責任,社會或其他個人也不能強加干涉,僅能勸導或建議當事人。 Ex:在自己房間隨意彈鼻屎、亂丟揉成一團的紙巾。 關於他人—當個人的言行影響別人權益時,那個人就必須對社會負起責任,若是實際影響他人權益,國家就必須採取法律或道德來約束他人。 Ex:帶狗出去散步時留下排泄物、在捷運大聲講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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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賽亞‧柏林 自由四論 對自由的兩種定義 消極的自由 積極的自由 自由四論 以賽亞‧柏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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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極的自由 「被動」的自由 在我的行動程度內,沒有受到別人干涉或沒有受到人為的束縛。是一種免於被干涉的自由。
消極的自由權(保障),Ex: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宗教自由、遷徙自由、財產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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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的自由 「主動」的自由 做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命及決定是取決於我自己,而非外在的任何一種力量。 是一種能去做……的自由
積極的自由權(爭取),Ex:貧困救助、勞工保障、國民年金、社會安全制度、失業救濟、助學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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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報告人:陳 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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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 才要爭自由 西方從希臘時期至今的自由演變 古希臘 古羅馬 中世紀 文藝復興 宗教革命 啟蒙時代
18世紀末~20世紀中-大革命時代(消極自由時代) 1960~1990 (積極自由時代) 不自由 才要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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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 城邦林立的地區 公民都有權力參與公共事務,和被選為行政官員,年滿30歲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權參加公民大會,可在公民大會投票與發言。
當時的自由 但是兒童、婦女和奴隸並沒有這種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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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羅馬 自由人擁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上享有自由與權利 奴隸列入無人格之物,可以買賣 所以羅馬時期所謂的自由就是法律上的自由 個人自由
政府不可侵犯基本權利 羅馬法 個人利益 人民在法律範圍內形式上應平等 自由人擁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上享有自由與權利 奴隸列入無人格之物,可以買賣 所以羅馬時期所謂的自由就是法律上的自由 奴隸被解放者 自由人(羅馬公民) 出生即自由者 人 被征服而淪為奴隸者 奴隸 出生即奴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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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 極度不自由 宗教:政教結合人民被強迫信仰宗教,人是上帝的附庸,人民如果想傳達訊息給上帝,必須要透過教士才能傳達;
由教士進行救贖(贖罪券)。 莊園制度: 貴族(地主)土地上的所有東西都是地主的 教會 貴族 人民 極度不自由 心是教會的 身體是貴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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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復興 十字軍東征和東羅馬帝國瓦解帶回很多書籍。 聖經內容和教會所說不一致,開始對教會有所懷疑。 文藝復興當時的思想是人文主義
人文主義:以人為根本,以文學藝術表現人的思想與感情,要求把人的思想、感情和智慧從神學的束縛中解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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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革命 馬丁路德認為每一個人只要憑藉信仰,藉由閱讀聖經,就可直接與上帝溝通。 宗教革命後人民從教宗手中奪回屬於心靈上的自由 奪回 教會
貴族 人民 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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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蒙時代 宣傳天賦人權、三權分立、自由、平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推動了資產階級的革命和改革 以人性反對神性 以人權反對神權 以民主反對專制
以自由反對禁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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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 誓死捍衛你說 話的權利。」 由此可見重視言論自由。
笛卡爾 :「我思故我在。」 顯示當時思想自由不再受拘束。 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說的每一個字,但是我 誓死捍衛你說 話的權利。」 由此可見重視言論自由。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主張 「人生而自由」、「主權在民」,強調 「全意志」,所以只要符合公益原則,個人可以犧牲一點“自由”及“和平”以換取全體的“自由”及“和平”。 結論:啟蒙運動是追求 個人自由和奪回權力, 促使建立一個自由的社會。 貴族 人民 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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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時代(18世紀末~20世紀初) 消極自由時代
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歐洲的二月、十月 革命及二次大戰後殖民地解放,受到先賢的影響—孟德斯鳩、洛克、盧梭,人民有了啟發,開始爭取自由—消極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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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開始 從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積極自由時代
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國家的興起,人民為自己爭取更多的福利,政府為的選票想辦法滿足人民—積極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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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的自由演變 古代 五四運動 新文化運動 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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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 搶錢(稅金) 搶糧 朝廷政府 搶男人(當兵) 人民只要不威脅到皇帝的位置,基本上可說都不受限制。 結論→中國古代自由限制不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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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運動 1919年青年學生為了抗議北洋政府未能捍衛國家利益,發起了遊行示威,演變成全國之大規模愛國運動,終於迫使北京政府拒簽和約。
提倡思想解放,不在被中國傳統的觀念限制。 五四精神:愛國,自救, 科學(賽先生),民主(德先生)。 革命中人們也追求婚姻與愛情,女性得到了尊重、公平的對待、教育學習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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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運動 五四運動後,隨著國人的政治醒覺,五四前即已興起的新文化運動更波瀾壯闊地向前發展。國人的思想得以追上民主 與科學的時代文明,文化生活習俗發生了根本變化。 向西方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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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 挑戰自由的極限 人民已經擁有很多的自由,但是這些自由也產生了自由過剩的問題。
像是:安樂死、人肉搜索、複製人、狗仔隊、燒炭自殺、吸毒、賣淫……..問題等。 這些問題留到後面的問題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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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容介紹 報告人:陳 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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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 第一條: 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顯出社會上的差別。 →規定人生而自由平等
第二條: 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天賦人權(洛克) 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 →自由的保障 具體型式:立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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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法津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從事法律所未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信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 →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自由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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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大憲章 第三十九條:「此後任何自由人民,除經採地貴之合法判決,或經國家法律之判決外,不得加以逮捕監禁貨沒收其財產,或將其流放,或加以傷害,或由國王逕予判決,或指派人員裁決」。 →未經司法機關同意,不可任意拘禁、逮捕、 放逐及剝奪私有財產 →未經公開審判,不可以任意定罪,未經定 罪,不可以處罰 奠定日後人身保護法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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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平等的自由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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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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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不能在公共場所裸奔(家裡可以)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緊急危難時(SARS)「限制出入境」、「強制隔離」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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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 聯合國大會採認世界人權宣言, 請求它的會員國公佈該宣言, 並 "在無政治的考量下, 在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裡, 傳播、張貼、研讀及解說其內容。” 世界人權宣言一共有30條 主體思想 、平等原則、公民、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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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 身體自由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 身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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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居住自由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 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八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祕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宗教自由與思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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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人人有權享受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 言論自由
第二十條→ 結社自由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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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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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又稱「A公約」,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著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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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 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第 一 條(人民自決權)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 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第六條 一、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 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二、本公約締約各國為充份實現這一權利而採取的步驟應包括技術的和職業的指導和訓練,以及在保障個人基本政治和經濟自由的條件下達到穩定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和充份的生產就業的計劃、政策和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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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又稱「B公約」,是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上通過的一項公約。因為世界人權宣言內容包括第一階段的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第二階段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再達成一個同時包括兩階段的公約是很難在國際上達成共識的。另外,像資本主義的國家會比較關心公民和政治權利,而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國家則偏向於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為解決這個問題,於是撰寫了兩份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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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人民自決權) 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 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第九條(人身自由及逮捕程序)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第十八條(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人人有思想、信念及宗教之自由。此種權利包括保有或採奉自擇之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禮拜、戒律、躬行及講授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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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表現自由)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結社自由)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包括為保障其本身利益而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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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現況探討 報告人:陳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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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新加坡曾經為英國的殖民地,1965年正式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共和國。在外人眼中是個風景優美街道乾淨人民守法的國家。
新加坡外貌狀似一個民主國家,但是卻有許多與西方自由主義思想衝突的法治觀念,號稱是全世界最不民主的先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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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鞭刑 源於英國,是一種非常可怕的刑罰,執行時不採公開儀式,每次以三鞭為限,待療傷三個月後再繼續執行。青少年最多十鞭,成年人則是二十四鞭。鞭刑的時間長,而鞭刑的疤痕如同無法抹滅的烙印留在身上。因此,一般犯人即使被處以鞭刑的鞭數雖少,但已足以使犯人終生受到震嚇的作用。故新加坡的累犯甚少,多半基於對於鞭刑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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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哪些事會受到鞭刑? 偷渡 逾期居留 亂丟垃圾 吃口香糖 在牆壁上塗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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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現況 1947年印度脫離殖民體系獨立後,種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廢除,各種種姓分類與歧視被視為非法,然而在實際社會運作與生活上,其仍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許多農村教育並不普及,仍深信因果循環之說,使得種姓制度的觀念陰魂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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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種姓制度 婆羅門:祭司,享有不用繳稅、不能被殺害的特權
剎帝利: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吠舍:。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首陀羅:。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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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爾那等級 賤民被排除在身體之外,視為不潔的人,其他四個等級的人嚴禁接觸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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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印度人生活的不僅是種姓制度,還有更多大大小小的生活規範及傳統觀念。深信輪迴之說加深了種姓制度對他們的影響,使得直到今日這種不平的制度到現在依然難以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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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魂不散 2004年印度大地震時,各國救援物資湧入災區,村鎮的領導人卻以種姓階級高低之分來分發物資,許多「賤民」因此無法獲的應有的補助,可見種性制度的觀念仍無法隨著政府的提倡而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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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教婦女的人權 大部分回教國家婦女的基本權利都受到限制,例如不能工作,不能讀書,不能自己一個人走上街頭,出門必須要有親人陪伴,要穿有連帽的長袍,只能露出眼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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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的困境 大部分回教國家因政治動盪不安,人民生活困苦,所以許多家庭會把用交易女兒的方式來解決家中債務的問題。
許多少女年紀輕輕就被賣給別的家庭,遭受了非人的對待,例如毆打與逼迫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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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觀念的束縛 名譽罪刑 回教婦女如果被懷疑對丈夫不忠,下場將非常悽慘。
受到懷疑的婦女將被社會唾棄、受到法律制裁、或是被自己的親人弄死來維護家族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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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新娘 名15歲阿富汗女孩Sahar Gul,婚後受到丈夫及其家人虐待與毒打,她被關在地下室達半年之久,並且被迫賣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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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辱懷孕5月 阿富汗少女遭家人剖肚取胎 一名遭強暴受孕的少女遭母親和兄長活生生地開膛剖肚,取出5個月大的胎兒,目前情況危急在醫院救治。
阿國地方首長告訴法新社,這名少女出身農民家庭,家人顯然決定取出她腹中胎兒,來保護家族榮譽。阿富汗社會民風保守,強暴和非婚受孕是不光彩的事情。 阿富汗中部巴米安省省長莎拉比表示,少女懷孕後並未告知家人,她的母親和兄長2天前知道實情後,將她的手腳綑綁起來,帶到馬廄將她開膛剖肚,取出腹中胎兒,然後再用縫麵粉袋的大針縫合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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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十八歲少婦不堪被丈夫虐待,離家出走,丈夫視為奇恥大辱,抓到她後送交塔利班法庭,判處有罪,由丈夫親手割掉雙耳及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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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況探討 報告人:梁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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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況探討 報告人:梁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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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程 二二八事件 戒嚴 白色恐怖 雷震事件 美麗島事件 解嚴 野百合學運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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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發生原因 1.長期在日本統治下的台灣人民對於相對落後於台灣的中國社會現況、普及教育、衛生條件、生活習慣等缺乏瞭解導致期望落空 2.當時統治台灣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治台政策失誤,官民關係惡劣、軍隊紀律不良。在經濟方面,通貨膨脹與失業等問題嚴重,而不當的管制政策使問題加劇,因而逐漸形成一股不滿政府的情緒廣泛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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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臺灣於1947年2月底發生的大規模民眾反抗政府事件,以及其後3月至5月間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鎮壓屠殺臺灣人民,及清鄉捕殺臺籍菁英事件,其中包括民眾與政府間的武裝衝突、軍隊鎮壓平民、當地人對新移民的攻擊,以及臺灣士紳遭軍警捕殺等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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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火線與動亂 2月27日台北大稻埕發生官員查緝私煙時蠻橫打傷女犯(林江邁)後,又開槍射殺抗議市民的事件。
圍觀民眾目睹此景後,憤而將查緝員包圍,傅學通逃到永樂町(今西寧北路)開槍示警,卻擊傷了在自家門口看熱鬧的市民(陳文溪),於次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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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下午一時許,數千名群眾集結於長官公署門口示威請願,過程中公署衛兵無預警向市民開槍掃射,當場造成許多民眾死傷,使得民眾的情緒更為憤慨。
2月28日下午三時,警備總司令部眼見情況險峻,於是緊急發佈臨時戒嚴令,並派遣武裝軍警掃蕩台北市區,開槍掃射民眾 2月28日下午五時許,對外省人毆打或焚毀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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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來臺灣人民的積怨再加上臺灣省行政長官處理不當,終於從3月1日起爆發了蔓延全島的反政府行為 經由行政長官陳儀同意,臺北與臺灣各縣市的各級民意代表及社會名流紛紛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並在各地成立分會,進行整合民意、維持秩序,並和行政長官陳儀展開協商談判,提出逮捕貪官污吏、廢止行政長官公署、實施自治、在行政、司法、軍事各方面起用台灣人等要求,但由於中國大陸的援軍將至,陳儀便斷然拒絕處理委員會的要求,於3月10日下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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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起,兵力一萬三千人,兵分二路,由基隆港及高雄港上岸,行政長官公署下令總攻擊,部隊肅清街頭,沿路實施密集射擊,進行南北夾抄,台灣全島陷入血腥,各縣市反抗國府軍的勢力迅速潰敗。
軍事鎮壓行動之後,繼之進行清鄉工作,其主要目的在逮捕潛逃嫌犯、收繳武器軍品、清查戶口、辦理自新、取得連保連坐切結等,然而其中有不少挾怨報復,造成諸多民眾傷亡與社會恐怖肅殺氣氛 5月16日政府才解除戒嚴,清鄉事件亦至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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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影響 在二二八事件中,不論是政治交涉路線,或者是武裝抗爭路線,台灣民眾在事件中所提出的訴求,事實上都僅止於「高度自治」而已。在這次事件以後,國民黨政府加強對台灣的高壓統治,導致台灣人和外省人之間的仇恨越來越深,使部份台灣人漸漸產生想要獨立、建構屬於自己國家的想法,因此二二八事件可說是戰後台灣獨立運動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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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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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 由於國共內戰情勢對中華民國政府趨於不利,民國36年,警備總司令部在台灣省全國宣佈戒嚴。《台灣省戒嚴令》頒佈後,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8年遷抵台北市,而中國大陸則被中國共產黨控制,兩岸開始進入長期對峙狀態,此戒嚴令開始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穩固統治的重要法律,並等同宣布將剝奪台灣人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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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 第一條(宣告戒嚴之程序) 第二條(戒嚴地域之種類) 第三條(宣告臨時戒嚴之程序) 第四條(戒嚴情況之呈報) 第五條(戒嚴地域之變更)
第六條(軍事指揮權之擴大) 第七條(行政權、司法權之移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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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 第九條(軍事審判權之擴大) 第十條(解嚴後之上訴) 第十一條(戒嚴地域最高司令官之職權) 第十二條(解嚴之程序及效力) 第十三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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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法第十一條 一、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上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二、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三、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四、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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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八、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壞。 九、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十、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十一、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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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恐怖與雷震事件 民國49年,雷震與台港在野人士共同連署反對蔣介石三連任總統。2月1日《自由中國》發表〈敬向蔣總統作一最後的忠告〉社論,5月4日又發表了〈我們為什麼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反對黨〉一文,鼓吹成立反對黨參與選舉以制衡執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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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擔任地方選舉召集人。7、8月間舉行分區座談會,此舉動引起情治單位進行密切監控。同年9月1日《自由中國》第二十三卷第五期刊出由殷海光的〈大江東流擋不住〉社論,聲言組黨就像民主潮流。至此,國民黨的容忍已到最後極限,9月4日警備總部以涉嫌叛亂的罪名,將雷震與劉子英、馬之驌、傅正等人逮捕,在軍事法庭上判以「為匪宣傳」「知匪不報」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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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事件 民國68年的國際人權日(12月10日)在高雄市發生的一場重大官民衝突事件。以美麗島雜誌社成員為核心的黨外人士,組織群眾進行示威遊行,訴求民主與自由。 其間發生一些衝突,但在民眾長期積怨及國民黨政府的高壓姿態下卻越演越烈,竟演變成官民暴力相對,最後以國民黨政府派遣軍警全面鎮壓收場,為台灣自二二八事件後規模最大的一場官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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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麗島事件對台灣政局有重大之影響,國民黨逐漸放棄遷台以來一黨專政的路線以應時勢,乃至於解除38年的戒嚴、開放黨禁、報禁,台灣社會因而得以實現更充足的民主、自由與人權。並且伴隨著國民黨政府的路線轉向,台灣主體意識日益確立,在教育、文化、社會意識等方面都有重大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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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 1987年蔣經國總統宣告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除戒嚴,開放報禁、黨禁。
自從解嚴後,才引發接下來一連串的民主運動,使台灣漸漸的成為民主政治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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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對台灣社會的影響 軍事管制範圍縮減,行政、司法機關職權普遍擴張,山地管制區由119個大幅減爲61個,台灣本島沿岸海哨撤哨。
平民不受軍法審判。 出入境及出版物的管理由軍方警備機關移交警察機關及新聞局負責。 台灣地區人民可依法組黨結社、組織參加集會遊行及從事政治活動。 解嚴後許多事項政府不再實行管制,各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必須以法律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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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黨禁 臺灣地區在解嚴前組黨活動受到戡亂體制和軍事戒嚴的限制,形成國民黨一黨獨大的局面。解除戒嚴後,戒嚴法第十一條中戒嚴地區之最高司令官有權「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的規定也隨之解除,黨禁因而失去效力,政黨政治才獲得萌芽成長的機會。 截至民國99年第1季 ,台灣一共有165 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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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報禁 報禁開放前,臺灣的中文報紙有二十九家,民國77年(1988)元旦起,政府開放報紙登記與張數,長達三十餘年的報禁全部開放,頓時各家新報紙如同雨後春筍般百家爭鳴,也使得新聞報導上更多樣化,逐漸形成多元化的言論。 截至民國99年3月,台灣一共有2,072 家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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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學運 三月學運,發生自1990年3月16日至3月22日,又稱台北學運或野百合學運。
3月19日,在學運團體、學生自治組織與教授的集體動員下,廣場人數爆增。上午10時,10名廣場靜坐學生發起絕食抗爭,絕食聲明中要求總統李登輝與行政院長李煥於21日前答覆廣場四大訴求,將道德張力推向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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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學運的四大訴求: 解散國民大會,重建一元化的國民大會制度。 廢除臨時條款,重建新的憲法秩序。 召開國是會議,全民共謀體制危機的解決。
提出民主改革時間表,呼應民意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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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精神象徵 自主性:野百合是台灣固有種,象徵著自主性。 草根性:野百合從高山到海邊都看的到,反映了草根性。
生命力強:在惡劣的生長環境下,依舊堅韌地綻放。 春天盛開:在春天盛開,就是這個時刻! 純潔:白色的純潔正如學生們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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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百合學運影響 三月學運對台灣政局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從比較巨觀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對於台灣的政治發展而言,當時高舉理想大旗的四大訴求,也逐漸內化成台灣往後政治民主化的基本訴求,在台灣社會普遍接受下,陸續在十年中完成國家民主化的初步改革,以及政權的和平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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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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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直選 1996年3月23日舉行,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第一次總統、副總統的公民直選,也是動員戡亂時期結束後的第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更為台灣與華人地區五千年以來首次的民主國家元首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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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方式改為直選,可說是我國因應民主化浪潮,而在推動歷次的修憲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一項制度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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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政黨輪替 2000年3月18日,中華民國在台灣、澎湖、金門、馬祖舉行第二次總統、副總統全民直選(第十屆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最後由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副總統候選人呂秀蓮當選。這次選舉也是中國國民黨在台灣執政五十餘年來第一次政黨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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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政黨輪替影響 1.政權和平轉移:陳水扁事後爆料謂軍中將領以集體退職進行「柔性政變」,惟政局大抵穩定,並無一兵一卒發生暴亂。
2.終結國民黨長期一黨統治:終結了蔣中正總統宣布戒嚴以來國民黨「一黨權威(one-party anthorntarian) 」 3.公民投票成為可能:直接民主的立法及行動,對強調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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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衫軍事件 2006年8月12日,施明德在台北228紀念公園舉行記者會,表示陳水扁總統家族的貪腐醜聞。希望國人以一人一百元的方式,在一個月內匯集一百萬人的承諾和授權,若達到一百萬人,他將發動群眾走上凱達格蘭大道靜坐抗議,要求貪腐的陳水扁總統下台。並表示,他將不會停止抗爭直到陳水扁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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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獲得廣大熱烈的迴響,民眾紛紛至郵局排隊匯款,在短短的七個工作天,即已達成一百萬人的門檻(實際數字仍未正確統計及公布因為該捐款未有每人捐款金額上限)。運動總部宣布關閉帳戶,開始展開運動籌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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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9日,反貪倒扁靜坐抗爭活動揭幕,在陰雨中據中國時報報導約有三十多萬人現身凱達格蘭大道,大多身著紅衣,現場一片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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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杉軍影響 從二二八事件以來,台灣以從武力抗爭,走向上街遊行、抗議,自由發表自己的政治論,紅衫軍事件,看出台灣人民已可自由參加政治活動,並落實主權在民理論,推翻不合理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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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政黨輪替 2008年台灣總統大選,中國國民黨提名的馬英九及蕭萬長獲勝,當選中華民國第十二屆總統、副總統,完成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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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政黨輪替影響 「兩次輪替檢定說」是政治學大師杭廷頓的著名學說。他說,從「民主轉型」到「民主鞏固」,必須以「政權經過兩次民主而和平的轉移」為基本要件,經過「第二次政黨輪替」的「檢定」後,「民主轉型」始可望達到「民主鞏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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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台灣自由之發展是有許多犧牲與時間換來,成為亞洲自由度最高之國家,然而我們現在卻過度浪費這得之不易的自由,將之視為理所當然,當今的台灣人,為雞毛蒜皮之事,便上街抗議、遊行,使「自由」變的廉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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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討論 報告人:梁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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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是由甚麼作為原則? 答:約翰彌爾表示: 一.是 ”思想言論自由” 二.是 ”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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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思想言論自由?? 答: 就是應對他人的意見寬容,不論是個人或政府,都不應箝制他人的思想、言論。強調社會上每個人都有他的個性,而自由的社會是一個有種種生活形式及意見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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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行動自由? 答: 由於實際行為不僅會影響自己,還會牽涉他人。所以在行為的自由上,強調必須不妨礙他人及社會。 所以將行為分為兩類:
一.關係行為者個人的行為 二.關係他人和社會的行為。 前者,每個人都有絕對的自由,而後者則應受社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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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 顧名思義就是「安祥 ( 或快樂 )地死去」的意思。在方式上安樂死大可分為積極和消極兩種。 積極:藉奪取生命來避免痛苦。
消極:避免痛苦之法,乃是容許死亡發生。 亦可以分為自願(自殺)和非自願(殺人)兩種。前者為病人自願死亡,後者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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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的爭議? 1.僭越上帝的主權 2.殺掉受苦者是不仁道的行為 3.生命無價 4.為求目的,不可不擇手段 5.人豈是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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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美國的泰莉事件 1990年2月:26歲的泰莉心臟停止跳動,由於腦部缺氧,陷入持續性植物人狀態。
1990~1992年:丈夫麥可‧施亞佛和她的雙親瑪莉與鮑伯‧辛德勒遍尋療法,仍無法使她恢復意識。 1998年5月:麥可‧施亞佛提出訴狀,要求拔除泰莉的維生系統。 2001年4月:泰莉‧施亞佛的餵食管遭移除,但她的雙親提出訴訟,法官於兩天後下令恢復餵食。 2001年11月~2002年1月:麥可‧施亞佛和泰莉雙親試圖達成庭外和解,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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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法官下令移除泰莉‧施亞佛的維生系統,泰莉雙親再度上訴。
2003年10月21日:傑布‧布希在佛州議會成功通過緊急法案,恢復泰莉維生系統。此法案被稱為「泰莉法」(Terri's Law),但適憲性隨即遭質疑,並提出訴訟。 2004年9月23日:佛州最高法院判定「泰莉法」違憲。 2005年1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拒就此案(泰莉法)再聆聽上訴。 2005年3月31日:41歲的泰莉‧施亞佛在佛州的療養院過世,其丈夫及雙親仍爭論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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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 是指網民自發聚合,共同查明某事件真相,並將調查結果曝於網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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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利弊? 利益: 1.方便訊息查詢,提高辦事效率 2.利用淨化社會風氣,方便監督 弊端: 1.容易侵犯公民權利 2.涉足違法犯罪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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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民調 還可以(藍色)--------54.77% 好(綠色)------------19.10%
不好(橙色) % 其他(黃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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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PLE 1.警政署影像追緝網首度把通緝犯資訊PO上網,希望透過網友人肉搜尋的本事,能夠提供線索,找到白鴻森的下落。(通緝犯)
2.捷安特小摺在租屋處遭竊後,連續多日利用下班時間扮偵探,在住家附近查訪、搜尋線索,鍥而不捨精神令朋友、房東感動,協助發起人肉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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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名男子在苗栗的駕訓班發現,有人把紅貴賓的脖子吊起來,狗狗整個懸空掛在牆邊,相當可憐,男子不只把照片PO上網,還發動人肉搜索,短短2天內,就找到涉嫌虐狗的駕訓班女教練。
4.在台北縣深坑,一輛小貨車對著一名重機騎士,連續2度惡意逼車,並在窗邊亮棍子示威挑釁,狂罵三字經,全被行車紀錄器錄下,引起網友激憤,發起人肉搜索,找到這名惡劣貨車駕駛所任職的花藝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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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大事 潑糞雙煞 由網路影片經人肉搜索而爆發出來
最近大事 潑糞雙煞 由網路影片經人肉搜索而爆發出來 事件前後:台北市強恕中學兩名自稱「潑屎雙煞」的高三男生,五月一日晚間在西門町向街友潑糞和潑尿,還嗆聲「來揍我啊」;街友氣得大罵髒話,卻慘遭再次潑尿,全程都被同夥男同學拍下,上傳臉書後引起網友一陣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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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恕中學曾姓、陳姓兩男同學,五月一日晚上在西門町附近朝躺在地上或椅子上的街友潑糞和潑尿;還有一名男同學負責掌鏡,把過程錄下來,影片取名為《出任務》,甚至留言說「以前補習班老師也說,這樣刺激他們,可以幫助他們努力脫離遊民生活。」 學生對街友潑屎、潑尿前,還模仿廣告語說「保力達讓你精力充沛,不讓你睡。」對正在睡覺的街友潑尿後立刻逃跑,街友氣得追出來連飆髒話,還質問說「我有惹到你嗎?」學生叫囂說「來揍我啊」;街友準備清潔身上排泄物時,卻再次慘遭學生潑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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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糞事件探討 這起事件也是經人肉搜索 才能將這不公不義的事件呈現給人民 經由網友與社會共同撻伐後 潑糞雙煞下跪道歉
這起事件也是經人肉搜索 才能將這不公不義的事件呈現給人民 經由網友與社會共同撻伐後 潑糞雙煞下跪道歉 潑糞雖然是雙煞的自由,可他們卻妨害到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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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論 正面: 主持公道、伸張正義、打擊犯罪、主持國家正義、糾舉網友不當舉動,有益於維護社會風氣,使犯錯者受到譴責或是法律制裁。 負面:
過度的盲目、隨波逐流,就會導致悲劇的發生。例如,對當事人造成了心裡創傷、隱私權暴露和干擾其生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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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報告人:陳 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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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一直是長久以來人類所追求的。因為沒有自由,才要追求自由。根據自由之家的排名,台灣在全世界新聞自由度全球第四十八,屬於新聞自由地區。如果不是祖先們的鬥爭流血,用慘烈的代價來追取自由,台灣就無法享有現在高度自由的美好。但台灣的社會出現了許多濫用自由的事情,例如網路的人肉搜索、潑糞哥、媒體播放片段事實誤導人民、狗仔隊偷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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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情反映了台灣自由過剩的情形,凸顯了我們的自由還並不成熟。因此身為台灣人的我們應該更加自我反省並增進公民素養,了解自由並不是想做甚麼就做甚麼,並在體制內公開討論問題、解決問題,唯有如此,台灣才能朝著真正的自由民主國家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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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論自由 John Stuart Mill 著 郭志嵩 譯 2004年9月1日 初版 臉譜出版
自由四論 Isaiah Berlin 著 陳曉林 譯 民國75年9月 初版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 自由主義的發展及問題 瞿海源、顧忠華、錢永祥 著 2002年9月 初版 桂冠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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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2012/05/17 2012/05/14
135
大憲章http://zh. wikipedia
大憲章 /5/21摘用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2012/5/21參考摘用 世界人權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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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http://www. 6law. idv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5/21參考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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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宣言 2012/5/21摘用 中華民國總統府(憲法) 美國憲法 /5/21參考摘用 獨立宣言 2012/5/21參考 美國在台辦事處(獨立宣言) 2012/5/21參考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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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截用 (二二八事件心得) 參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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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 knowledge. yahoo. com/question/question
(戒嚴) 參考用 (台灣戒嚴) 截用 (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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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震事件) (美麗島事件) 美麗島事件的回顧與省思Shiao-feng Lee (世新大學教授李筱峰) 參考用 (台灣省解嚴令) 截用
141
(野百合學運) http://zh. wikipedia
(野百合學運) (施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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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圖1、圖2、圖5、圖6 YAHOO圖片搜尋 2012/05/19 圖8、圖9 GOOGLE圖片搜尋 2012/05/19
圖3、圖4、圖7 維基百科圖片 2012/05/19 背景 YAHOO圖片搜尋 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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