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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標 有利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謝登武 ab9647@ms.ntpc.gov.tw 0229603456# 7175 2011.10 最 標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謝登武 ab9647@ms.ntpc.gov.tw 022960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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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 標 有利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謝登武 ab9647@ms.ntpc.gov.tw 0229603456# 7175 2011.10
最 標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謝登武  # 本簡報中純文字篇幅多係由工程會蘇明通 處長提供市府網站之公開資料整理而來

2 話說從頭-什麼是最有利標1 決 標 招 標 公 開 最 低 標 選擇性 最有利標 限制性

3 話說從頭-什麼是最有利標2 35元一斤的普通蓮霧會不會買? 180元一 斤的黑珍珠呢? 為什麼?
採購是什麼? 不過就是買東西嘛! 各位平常是如何買東西的? 以什麼為判斷依據? 35元一斤的普通蓮霧會不會買? 180元一 斤的黑珍珠呢? 為什麼? 500元的地攤雜牌包會不會買?50,000的真 品LV呢? 為什麼? 什麼是最低標? 什麼又是最有利標? 如果你(妳)是製片 演員費用固定 會找梁朝偉還 是演員訓練班結業學員當主角?

4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1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 法52-1-3及94、辦法、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5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2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6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7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 壹、異質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 一、定義: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 二、異質之判定原則: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可就下列事項判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8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貳、異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宜採異質最低標決標而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叁、同質採購採最低標決標: 招標機關採購之標的物明確,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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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 ◎異質性: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招標單位基於 需求目的通常係於招標文件提供其服務項目、工
作範圍及預期成果,其採購標的實際上仍保留 某些空間供投標廠商發揮或創作,故對於不 同之技術服務廠商所供應之技術服務,一般而言 有其差異性,爰技術服務採購通常具異質性。 (細則第66條規定參照) ◎準用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機關辦理公告金 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先依採購法第22條 第1項第9款規定,以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方式 評選優勝廠商,再與優勝廠商,依其優勝序位, 自最優勝者起,以議價方式辦理。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技服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

11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略)98.12.17 ◎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 標,採最低標決標。 ◎ 機關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機關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且經審查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 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 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 約,不得任意變更。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 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應加強稽核、查核。 ◎ 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工作小組,應比照本法所定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九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九條採最高標決標 者,得比照本作業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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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14 最有利標的法源1 採購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 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三、小額採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 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辦理者為限。

15 最有利標的法源2 採購法第56條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依前項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6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17 採/準用最有利標之判斷 何種性質的異質採購 ?(貴機關究竟要買什麼?) 可參「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設計競賽服務廠
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或「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 產作業辦法」之服務項目內有沒有貴機關要買的 產品或服務,如是,則準用即可。否則應採用。 貴機關要買的產品或服務是否重大到最好報上級 機關核准? (法56) 例如打算以統包方式辦理發包之採購!

18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 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19 採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比價) 適用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最低標辦理者。 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論金額大小/簽報內容),不可申請通案核准。

20 採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1) 採購法第 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94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其它解釋令

21 採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2) 逐案檢討確不宜採最低標且簽首長並報上級機關同意
成立評選委員會之時間點:訂定評審標準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標準,則於開標前成立 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委員會 採公開招標者第一次至少應有三家,採選擇性招標者六家辦理資格審查後無限制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選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選 不一定需要規定廠商簡報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選(何情形可免?)

22 採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3) 不應於廠商簡報時要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不訂底價為原則,訂了底價即應將價格列為協商項目
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方得採行協商程序洽廠商更改 書面協商或會議協商(誰負責與廠商協商?)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廠商簡報之問答不是協商(評選委員任務不包括協商) 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23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24 準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10款評選優勝廠商,或第11款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房地產,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 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NT$1M)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上級機關核准:簽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辦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二家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減價或議價階段減價。

25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1)  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9款至第11款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其它解釋令

26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2) 招標前確認為專業 技術 資訊 設計競賽 並簽准即可 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限制性招標 一家(資格)合格廠商即可(評選)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選,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標或才洽廠商送價格標單 亦不應因後續尚有議價程序而不將報價列為評選項目 不應於廠商簡報時要求更改投標文件內容 得訂底價亦得不訂底價

27 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重點(3) 開標後議價前訂底價且應一併考量其他合格或優勝廠商之標價 依序與二家以上之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
不論有無規定廠商報價或採固定價格/費率決標 議價手續皆不可免 評選階段仍得有協商程序 應於招標文件內標示 採行協商程序不是僅針對單一廠商,而是所有合於規定之廠商(例如及格分數以上之廠商)

28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29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情形 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NT$1M)之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 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上級機關核准:簽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辦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且不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討論:不必成立評選委員會,但應擇符合需要者以進行議價或比價。所以!機關要如何評定出優勝廠商?

30 取最有利標精神 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1)  採購法第 23條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 條第一項第二及第三款
其它解釋令 開標所需廠商家數 如欲成立評審小組:訂定評審標準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標準,則於審標前成立。 是否訂底價 ? 何時訂? (如後)

31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1-附)

32 取最有利標精神 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2) 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適合取最有利標精神並簽准
招標文件內載明將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或擇二家以上依序議價或比價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或及書面報價 擇最符合需要者 可於截止收件前先簽准屆時如投標廠商未達三家時改採限制性招標續辦 未採此法 於第二次辦理時廠商家數不受限制

33 取最有利標精神 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3)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審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審廠商簡 報非屬必要項目
開標後先審查非評審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審廠商簡 報非屬必要項目 擇最符合需要者之程序 標準 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由機關自行核定 免組評選委員會 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選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廠商之報價須納入評審,不應於議價時才開價格標或才洽廠商送價格標單。 開標後看過議價廠商之報價及除價格以外文件內容,審查可接受後再訂底價 通知最符合需要者議價 依序議價 或 比價後決標

34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之作業重點(4)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98.10.09 第四章 招標 第九條
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規範 第四章 招標 第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辦理限制性招標較嚴格適用規定: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之規定訂定「本縣各機關學校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之較嚴格適用規定」如下: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案件件數」除以「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扣除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者)總合計件數」之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三十。 如有特殊情形,得不受前開百分之三十限制。

35 各 個 法 規 旨 意1 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委員之組成及其從事工作 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評審進行的形式及條件
各 個 法 規 旨 意1  機關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委員之組成及其從事工作  機關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評審進行的形式及條件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定義最有利標 規定文件內容 作業手續 評選方法 評選標準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 項第二及第三款 原則訂定此等級之採購案如何決標

36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1 機關委託專業/技術/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或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定義前開各辦法適用之採購項目 規定文件內容及服務費用何計算 評選標準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為確保以公平公正原則辦理最有利標各階段而概括性的給予規範 例如:簽報上級准、不宜者不採、小組成員資格、初審意(異)見、不符公平正義、加強查核稽核

37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2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1)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2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修正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 發文字號:工程企字第 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一科  ○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條文生效前執 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99年2月○日○字第099○○號函。 二、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 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自99年4月15日施行,各機關辦理 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其截止投標或收件 日為99年4月14日以前者,適用修正前辦法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 上限;其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為99年4月15日以後者,適用修正後辦 法所訂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 三、前揭依修正前辦法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辦理之採購案件,於99年 4月15日以後,如契約所訂委託服務內容並無變更,不得以「政府法 令之新增或變更」為由變更契約價金。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38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3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2)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3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修正2) 一、服務項目依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及監造等階段分立條 文(§4~§8) 二、刪除可一併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施工監造之規定(§9) 三、增定機關需求計畫包含之內容(§12) 四、增定廠商服務建議書包含之內容(§13) 五、增訂未獲選廠商之設計圖或服務建議書之處理方式 六、明訂機關應規定逾期違約金上限;賠償之項目、範圍或上 限,並得訂明其排除適用之情形。(§14) 七、評選時得增列之考量項目(§17)如廠商最近五年曾獲獎 勵情形及過去履約績效、計畫主持人等最近三年之服務紀 錄及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本法專業知識之情形、如期如質履 約能力、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標的 完成後使用及維護、營運管理之說明、優良技術、工法及 產品之採用。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39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4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3)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4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修正3) 八、增列競圖採兩階段方式辦理評選之作業原則(§20)如   機關得於第一階段評選時先淘汰部分不具競爭性廠商,   以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並可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   商備標成本。 九、為給予給技服廠商合理之技服費用或費率,機關得調升   附表一及附表二之服務費率;增列500萬元級距之服務費   率;明定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證書、水土保持計畫   、環境影響評估或說明書等之服務費用得不受費率上限   參考表之限制;明定特殊構造或用途、小規模(例如工   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國家公園範圍內或區位   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   編列,不受本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40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5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99.01.15 (修正4)
各 個 法 規 旨 意2-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修正4) 十、法規鬆綁:將附表之服務費率「上限」性質改為「上限   參考」性質並增訂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條件及報核   程序( §29 ,附表一至附表三 )、刪除各種計費方式   之限制,並明訂可使用兩種以上之計費方式( §25 ,   26,§29 , §30,原§18 ) 十一、履約中增減服務費用之審查機制及給付原則:因不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應予另加服務費用(§31);廠商    應機關要求對同一事項依不同條件辦理多次規劃或設    計者,其重複規劃或設計之部分,應核實另給服務費    用,但以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34);機關因故必    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    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但已工作且機關審    查同意者,應核實給付(§35)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41 各 個 法 規 旨 意3

42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43 公文範例一

44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45 招標文件製作 前置作業系統清單* 採購案概述表* 邀標書 投標須知 契約草稿

46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 最有利標招標文件應載事項(辦法4 )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各評選項目、子項之配分/計分方式/合格分數,或權重/序位評比方式/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評分、序位或分階段)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 得採行協商措施者,協商時得更改之項目

47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 如何擇定評選項目及子項(辦法第6條)
與採購目的有關 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明確、合理及可行 不重複擇定子項 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

48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 評選項目/子項之配分或權重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能適當反應該項目或子項之重要性(辦法第7條) 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分段投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辦法第18條)

49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 評分法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辦法第16條)
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子項有配分者亦同 滿分合計總分數及其合格分數,或各評選項目之 合格分數 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價格評分方式應載明於招標文件,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五十為限

50 招標文件製作重點節略之 序位法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辦法第17條)
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子項有權重者亦同 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其情形 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為限

51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52 公文範例二-一

53 公文範例二-二

54 公文範例二-三

55 公文範例二-四

56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判斷本次採購用最低標或是最有利標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異 質 同 質 最低標 資格 規格 價格 最低標 最有利標 依採購法47-1-2、52-1-3、56 判斷 準用最有利標 法22-1-9~11 辦法、廠商評計、 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採(適)用最有利標法52-1-3及94、辦法、組織規則、審議準則 取最有利標精神 法23、未達公告金額辦法2-1-2及 -3 不論金額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並報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簽辦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得不成立委員會 簽辦首長核准辦理 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擬定招標文件 文件應有1投標須知2概述表3前置作業4邀標書5契約

57 公文範例三

58 公文範例四

59 公文範例五

60 公文範例六-一

61 公文範例六-二

62 公文範例七-一

63 公文範例七-二

64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65 那些事項需要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 註: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66 組織採購評選委員會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規定,採公開評選以決定優勝廠商。 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公開評選以決定最有利標。 註: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及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8條成立審查委員會,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規定

67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1(組織準則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至17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 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1/3。 開會時出席委員人數需在總數1/2以上,其中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數1/3,亦不得少於2人。 外聘專家學者,可自工程會資訊網路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已非惟一選擇,詳見後) 全部均為外聘是否適當? 機關辦理之採購如係上級機關委託時,上級機關指派委員即屬機關內部委員,否則屬外部委員;前述分辨原則在兩機關間屬平行或互不隸屬時亦同。

6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成員2 聘兼之(組織準則第4條) 意? 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組織準則第7條)
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 聘兼之(組織準則第4條) 何時徵詢其同意?可否遴選簽報前即先徵詢其同 意? 可否增聘委員? 某標案之外聘委員可為該機關另一委託計畫主持人 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 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組織準則第7條) ※實例:某採購評選委員外聘4名內派5名,評選當時外聘 來2名,內派全到,如何處理?

69 評選委員會之成員3 不得為特定廠商利益而遴選委員
不同採購案應避免遴聘相同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但無其他更合適者不在此限(組織準則第4條之1) 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為一級主管以上人員(組織準則第7條) 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審議規則第14條之1) (工作成員範圍,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70 評選委員會之成員4 1 2

71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 名單保密(組織準則第6條)
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經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委員名單於評選出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經評選程序而無法評選出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決標公告增列委員名單

72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組織準則第3條)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由本委員會為之) 辦理廠商評選 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73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之其它規定

74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應審查之議題1 二、請委員會決定是否不將全部委員名單公布於招標文件中。 三、請委員會決定是否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一、請委員會推選副召集人。 二、請委員會決定是否不將全部委員名單公布於招標文件中。 三、請委員會決定是否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四、如採分階段辦理評選者,請委員會決定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評定本採購 案入圍及優勝廠商之方法,係採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如採 序位法者,是否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 商之序位方式辦理。 五、如不採分階段辦理評選者,請委員會決定評定本採購案優勝廠商之方 法,係採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或序位法。如採序位法者,是否就各評 選項目分別評分並換算為序位,再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方式辦理。 六、本案如涉及評分者,請委員會決定總滿分及評分及格門檻。 七、本案如採總評分法者,請委員會決定價格納入評比之情形。 八、本案如採序位法決定優勝廠商者,請委員會決定價格納入評比之情形。 九、請委員會就評審項目、配分草案及是否要求廠商辦理簡報等內容,提供 審查意見。

75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任務 應審查之議題2 十、本案如涉及評分者,請委員會決定是否訂定各評選項目之合格分數。
十一、如要求廠商辦理簡報及答詢者,請委員會決定辦理時間之妥適性。 十二、請委員會決定是否得允許廠商之名稱載明服務建議書、簡報資料及報 告中。 十三、請委員會就廠商製作服務建議書格式規定草案提供審查意見。 十四、請委員會擇定當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時,評決優勝次序之方式。 十五、請委員會提供本案無法決標時,是否須採協商措施,以及,如採協商 措施者,其得協商之項目。 十六、本案工作小組係應依據評選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或 本委員會另指定之項目擬具初審意見。 十七、請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 十八、請決定是否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容預先審查 十九、請委員會決定是否有實地勘驗之需。 二十、請委員會決定修正後之評審規定是否需重新召開審查會議;重新審 議。 二十一、請委員會提供本採購案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文件之 修正建議意見。

76 採購評選委員會任務之 成立及解散(組織準則第3條)
應於招標前成立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委員會,但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前述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如係由機關擬定草案並經洽委員均表示無意見者得免另召會議定,但如有委員表示意見並予修正時,應再召會議定。 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77 採購評選委員會任務之 應辭職或解聘情形(審議規則第14條)
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不是迴避, 而是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 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者。 指派本機關公務員兼任評選委員者,該公務員於離去本職時,其評選委員之兼職,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同時免兼 。

78 保 守 秘 密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審議規則第13條) 可否將廠商投標資料寄給評選委員? 廠商投標資料會後收回 對不同委員採分繕發文 書面要求評選委員保守秘密(附上工程會訂頒之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79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80 開標及審標之 評選委員會與工作小組之工作 工作小組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 ◎採購案名稱; ◎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受評廠商於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審議規則第3條)

81 開標及審標之 採購評選作業之工作小組(組織準則第8條)
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工作小組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不論案件性質是否單純、緊急, 均應成立工作小組 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人員或專業人士擔任,至少一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委員會開會時,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應全程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 協助評選人員之迴避,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

82 開標及審標之 投標文件審查程序 先審查非評選項目之文件 非評選項目之文件不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即不納入評選
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辦法第19條)

83 開標及審標之 參與廠商規定 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者,第一次至少須有三家以上 資格符合廠商時始能開標。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已有常設合格廠商名 單六家以上,機關並應通知所有符合該次採購的廠 商。 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有一家資格符合廠商時 即能開標。

84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2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85 公文範例八

86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87 公開評選/比之 出席評選委員會人數(審議規則第9條)
本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3 委員總額應隨時符合採購法第94條第1項人數規定(至少5人及1/3外聘人員) 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仍應在場)

88 公開評選/比之 簡報列為評選項目的限制1(辦法第10條)
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 將簡報列為評選項目者所占配分不得逾20% 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應不納入評選 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

89 公開評選/比之 簡報列為評選項目的限制2(辦法第10條)
其他事項(簡報順序/時間/設備/廠商未到場抽籤由誰代抽/廠商未到場簡報如何處理) 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 簡報並非必須項目,亦非必須納入評分

90 公開評選/比之 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機關得規定廠商須簡報及答詢 如將其列為評選項目之一 比重不得超過20% 機關得視需要依規辦理分階段評選廠商 於招標文件明定第一階段未達及格分數之廠商 不得納入第二階段評選 但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 第二階段之評選項目不得與第一階段相同 分階段辦理評選時 各階段採用之項目須為法有明訂或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91 公開評選/比之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辦法第11條)
總評分法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如就不同評選項目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

92 公開評選/比之 分數或序位相同時如何處理 評選辦法第14條: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決標。仍相同或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則抽籤決定之。 評選辦法第15條之1: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一次,或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或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仍相同或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則抽籤決定之 專業服務辦法第8條之規定(代表):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補充見後)

93 公開評選/比之 已明定固定價格之評選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仍得規定廠商就該固定價格提出細目及金額以評其完整性合理性,此時配分或權重得低於20%

94 公開評選/比之 逐項討論後評選及有異之處理(審議規則第3條之1)
審議規則第3條之1: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95 公開評選/比之 評選委員評分或評比表 委員評選時應於機關之評分/評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蓋章(審議規則第6條之1)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評選辦法第20條)

96 公開評選/比之 評選總表 機關於評選後應彙整製作總表,載明購案名稱、受評廠商名稱及標價、全部委員姓名職業、出席委員姓名、各出席委員對於各廠商之評選結果及總評選結果,由參與評選委員簽名/蓋章,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各受評廠商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審議規則第6條之1) 工程會建議各機關儘量將上開總表併於決標結果之通知事項,主動通知各投標廠商

97 公開評選/比之 評選會議紀錄 評選會議紀錄載明事項: 1.委員會之組成、協助評選人員及其工作事項。2.評選方式。3.投標廠商名稱。4.評選過程紀要。5.各投標廠商評選結果。6.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7.個別委員要求納入紀錄之意見。8.有協商紀錄者,應附於評選紀錄中。 (評選辦法第23條)

98 公開評選/比之 採購法22條子法之評選及議價 評選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 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台北縣政府採購處97.10規定,公開評選及公開取得企劃書範本/評選優勝廠商規定/(評分轉)序位法及(純)序位法增列選項如下述:本採購案評選結果及格廠商有2家以上為同優勝次序,且與決定入圍優勝廠商有關時,以標價較低者為較優勝廠商;標價仍相同時,以「獲得各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較優勝廠商。仍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P.S:本採購案如屬採固定費用(率)決標時,不得選用

99 公開評選/比之 採購法22條子法之決標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例如總包價NT$200萬)或費率(例如建造費用百分比3%)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購法第53條第2項及第54條之規定

100 公開評選/比之 公正評選(審議規則第6條) 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親自評選及出席會議,且應參與評分(比)
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議決或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委員會決議該項評選結果。 議決或決議包括:(1)維持原評選結果。(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4)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招標文件不應規定去頭去尾之去除差異方式

101 公開評選會議之議程及議題1 程序一:主席致詞。 程序二:確認出席委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程序三:作業單位向本委員會宣導「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
知」。 程序四:作業單位報告: 程序五:徵詢出席委員是否有應辭職之情形,有該情形者處置之 程序六:確認上次會議紀錄內容。P.S.如上次會議紀錄於上次會 議已完成確認,或未召開評審規定審查會議者,得免 提本議案 程序七:作業單位已說明招標情形及得進入評選之廠商名稱 介紹。(必要時廠商名稱得以代號為之)

102 公開評選會議之議程及議題2 程序八 請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及依其決議 內容執行。(如前已經決議者,得免提案)
程序八 請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評選之項目,及依其決議 內容執行。(如前已經決議者,得免提案) 程序九 請決定是否指定委員就工作小組所擬具之初審意見內 容預先審查,及依其決議內容執行。(如前已經決議 者,得免提案) 程序十 請委員會決定是否有實地勘驗之需,及依其決議內容 執行。(如前已經決議者,得免提案 程序十一請委員會決定是否需調查,及依其決議內容執行。 程序十二: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程序十三:請受評廠商進場。

103 公開評選會議之議程及議題3 程序十四:作業單位已就廠商簡報及答詢程序提出說明。 程序十五:重新介紹本委員會委員予廠商瞭解。
程序十六:徵詢受評廠商,出席委員及工作小組人員是否需迴 避,有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形及處置。 程序十七:請受評廠商退場。 程序十八:依序請廠商依上開程序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辦理簡 報、詢答。 程序十九:已於上開程序後,請委員抽號碼籤。 程序二十:已於上開程序後,委員已辦理廠商評選及彌封個別 委員評選表。 程序二十一:統計個別委員評選結果,並填寫於評選總表。 程序二十二:請各委員確認評選總表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應修 正之處。 程序二十三:確認各委員之評審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有該情 形者,處置之。

104 公開評選會議之議程及議題4 程序二十四:確認各委員之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 異。有該情形者處置之
程序二十五 本委員會是否決定準優勝廠商為優勝廠商。(適 用於機關將訂定合理底價,或審核委員會將提出 合理之建議金額,辦理議價,以確保無浪費公帑 之案件) 用於招標文件訂有協商機制之案件) 程序二十六:主席詢問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是否有不同意見。 有不同意見者處置之 程序二十七:確認評選會議紀錄。 程序二十八:請廠商代表進場。 程序二十九:主席宣佈評選結果。 程序三十:主席總結。 程序三十一:散會。

105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06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序位評比1(辦法第8條)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分階段招標者應載明於第一階段招標文件 擇定之項目或子項應 與採購標的有關 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明確合理可行 不重複指定子項 不以有利或不利特定廠商為目的 招標文件未明定採固定價格給付 需廠商報價者 其報價應納入評選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 仍應規定廠商詳列價格之組成內容納入評選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 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

107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序位評比2(辦法第8條)
評選項目及子項訂有計分基準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依差異情形區分級距計分者,每一計分級距所代表之差異應明確。 依廠商優劣情形計分者,優劣差異與計分高低應有合理之比例 計分應具客觀性 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108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訂定計分/序位評比原則
不以個別、部分或全部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廠商投標文件之內容,作為評定不同廠商得分之基準。 不預設對於價格計分之基準價。 機關辦理評選時如參與廠商眾多,因考量第五名以後廠商多已無得標機會,且為避免評選會刻意予表現較佳廠商異常序位致影響結果,故如招標文件載明「第五名以後廠商均予第五名之序位」且經公開評選程序,尚屬可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1205工程企字第 號函釋

109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總評分法1-1(辦法第12條)
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經機關首 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依項目之配分,由委員就各項分別評分, 再加總計算總得分,較高分者較優 價格佔全部評選項目滿分合計總分之比例 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110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總評分法1-2(辦法第12條)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 外 型 15% 功 能 30% 色 彩 10% 價 格 20% 維 修 保 養 25% 評分結果 分數合計 平均 廠商 委員A 委員B 委員C 委員D 87 84 78 80 329 82. 3 75 76 81 312 77 313 79 70 72 298 74.5

111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總評分法2(辦法第12條) 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項次 評選項目 配分 外 型 20% 功 能 35% 色 彩 15% 維修保養 30% 廠商 評分 (平均) 標 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最優 90 900 88 800 最優 75 750 69 720

112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總評分法3(辦法第12條)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廠商 固定價格廠商不必報價 評分(平均) 最有利標廠商 900 90 得分最高 89 80 75

113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序位法1 (辦法第15條) 價格納入評比,以序位第一,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下表是A委員對各廠商之序位評比結果。 評選項目 甲廠商 乙廠商 丙廠商 丁廠商 企劃內容(40%) 34 33 31 28 組織及經驗(30%) 23 24 22 21 價格(30%) 20 分數和 79 80 74 69 A委員名次 2 1 3 4

114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序位法 2(辦法第15條) 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應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提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先評分再換算序位可能發生分數最高者序位不見得為最高 ,如何避免? A 委員分數 A委員序位 B委員分數 B委員序位 C委員分數 C委員序位 各委員分數和 各委員序位和 總序位 90 1 85 2 86 261 5 87 258 4 84 3 83 251 9

115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序位法3 (辦法第15條) 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平均) 標價(預算10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1 90 900 2 89 850 3 80 750 4 75 720

116 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序位法4 (辦法第15條)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廠商 評比結果 評分(平均) 固定費用900萬元 整體表現序位第一 1 90 900 2 89 3 80 4 75

117 評定最有利標方式之 評分單價法 (辦法第15條)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除以總評分所得出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當廠商報價偏低時此評定法可能產生低價搶標情形 故採行時應妥為考慮 廠商 評分(平均) 標價 (預算1000萬元) 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 90 900 10 88 800 9.09 (商數最低) 75 730 9.73 69 720 10.43

118 已明定固定價格之評選 採固定價格給付者,宜於評選項目中增設「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之項目,以避免得標廠商發生超額利潤
廠商所提供之「創意」或「廠商承諾額外給付機關情形」內容,以與採購標的有關者為限」 仍得規定廠商就該固定價格提出細目及金額以評其完整性合理性,此時配分或權重得低於20%

119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20 採用最有利標之決標重點 依辦法第22條規定,以不訂底價為原則。訂有底 價,且廠商報價逾底價而須辦理減價者,應於採 行協商措施時洽減之。
廠商須報價者,應審其總價及單價,並考量該價 格相對於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是否合理,作為評定 最有利標之依據,採固定價格決標者,亦同。

121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22 準用最有利標之決標重點 廠商之報價應納入評選考量,後續與優勝廠商議價時機關得訂或不訂底價,訂底價者應依規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不定底價者應組織委員會審定廠商報價。 如訂定底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底價,且廠商價格合理者,可考慮照價訂定底價,照價決標。

123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24 協 商1 機關無法評定出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中已標示得更改項目採行協商,未標示者應予廢標。
協 商1 機關無法評定出最有利標時,得就原招標文件中已標示得更改項目採行協商,未標示者應予廢標。 採協商時,應予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時間內修改部分投標文件重行遞送,價格可併予調整,亦得為協商項目之一。廠商重新遞送後再進行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協商時應洽個別廠商為之。 協商時應注意事項:(細則78) 1、列出協商廠商待協商項目,指明其優點、缺點、錯誤或疏漏之處。2、擬具協商程序。 3、參與協商人數之限制。4、慎選協商場所。 5、執行保密措施。6、與廠商個別進行協商。7、不得將協商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優缺點及評分,透露於其他廠商。 8、作紀錄。

125 協 商2 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文件內容中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不予考慮。
協 商2 廠商依據協商結果重行遞送之文件內容中與協商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項目,不予考慮。 第二次評選時,第一次未參與之評審委員不得參與,機關應就廠商因協商而變更之項目重新評分,與其它未變更項目之原評分合併計算。 協商程序得採(1) 書面,或(2) 書面加會議的方式為之。

126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27 公文範例九

128 公文範例十

129 公文範例十一

130 公文範例十二

131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32 決 標1 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辦理者,應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即予決標,不得於評出後再找廠商議價,有減價之意要時應於協商時為之。
決 標1 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採最有利標辦理者,應於評定出最有利標後即予決標,不得於評出後再找廠商議價,有減價之意要時應於協商時為之。 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公開評選優勝廠商」為限制性招標前置程序,故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後再洽廠商議價決標,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優勝廠商議價後決標。以固定金額或固定費率辦理者,議價手續不可免除,議定其它內容。

133 決 標2 評選委員會既已評選出優勝廠商,代表該廠商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要求修正,修正之部分亦不得更改或降低原招標文件已提供或另行依規承諾額外提供之服務內容。 洽優勝廠商議價時,得先議定價格以外之條件,再參考廠商報價金額訂定底價,議定價格後決標。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取最有利標精神擇定符合需要者後,仍應辦理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評選時如規定廠商簡報,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之變更或補充資料不得納入評選,廠商未出席簡報者,不影響投標資格及投標文件有效性。

134 決 標3  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評選委員會議決或依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評選委員會決議之委員會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維持原評選結果。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 重計評選結果。 ◎廢棄原結果 重新提出評選結果。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新北市政府定型化投標須知內已有載明(略以) 「如個別委員評審結果與工作小組或其它委員有明顯差異時,得重新評選之。」

135 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決標公告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並於主管機關資訊網站公開下列資訊: 一、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及職業。 二、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136 最有利標的概要程序 評分單價法 協商 議 價 決 標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取得報價 或企劃書 組織委員會審定評選標準 案情簡單者可於開標前成立 公開/選擇招標 或採 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擇符合 需求者議/比價 總評分法 價格納/不納 入及 固定價格 序位法 同上 評分單價法 其它主管機關認定之法 工作小組 開標 及 審標 公開評選/比 準用 能否評選出優勝廠商 採用 能否評選出最有利標 協商 就招標時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進行協商 三次為限 議 價 決 標

137 綜整最有利標之辦理程序 確認異質(採購法22條無此程序)機關首長核定採有利標事實理由上級核准(工程會已取消通案核准;採購法22條無此程序)成立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至少一採購專業人員)(不一定在何時成立)完成招標文件內容公告廠商投標 開標(包括價格標)審標工作小組提初審意見供評選委員會參考委員會綜合評選(逐項討論)協商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綜合評選(逐項討論)協商工作小組初審意見綜合評選(逐項討論)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評選最有利標決標或廢標(簽報首長核定) 或評選優勝廠商或廢標(簽報首長核定)議價(22條-1-9/10款)

138 執行面之問題(1) 評審項目及其內容不周全或未公開 評審項目或其內容訂定時機有誤 評審項目及其重要性,為目標廠商量身訂作
將最有利標之作業方式作為偏袒特定廠商或以高價決標予目標廠商之工具 評審項目,除非是固定價格(費率) ,未將價格納入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與重要性不平衡 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評分基礎,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分之合理性

139 執行面之問題(2) 過度重視廠商簡報之必要性,評選委員以廠商簡報情形迅速決定優勝者或最有利標,未詳細審查投標文件內容 廠商藉簡報機會補充或修正原投標文件內容,評選委員會仍納入評審依據 簡報時間冗長,於是規定初審前幾名之廠商方有簡報機會 決定最有利標後再洽廠商減價 工作小組之功能未妥善發揮

140 執行面之問題(3) 評選委員會之決定不適法而機關未予修正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未允許廠商查閱
評選委員未完整填寫評選文件、遲到早退、由他人代理 評選委員將廠商文件移作他用 價格標單於議價時再開標是錯誤程序 評分後轉換為序位,總分數最高者序位第二,發生爭議  ? 序位法採獲得評選委員給第一最多者為最有利標之錯誤方式

141 執 行 面 之 問 題 (5)  最有利標不宜再另訂廠商之特定資格 納為評選項目較佳,納為評選項目後即不稱為特定 資格,不受特殊或巨額採購之限制,可據以比較廠 商之優劣及給分  實績的認定不宜單就次數(數量)認定 還要看實績之優劣、有無逾期完工、有無減價收 受、有無發生工安事故及業主對於實績使用情形之 評語

142 經常發生之爭議 評選不公/內定得標廠商 個別或部分評選委員評選之分數或名次異常而未處理 以最有利標掩護屬意廠商得標
評選項目及配分不適當 評選委員未依規定辭職或解聘 未善用協商機制 評選委員會作出違反法令之決定 倉促辦理評選

143 經 驗 分 享 假設問題一: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且以固定價格或費率決標、(評分轉)序位法、總評分70分以下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
經 驗 分 享 假設問題一: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且以固定價格或費率決標、(評分轉)序位法、總評分70分以下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 評選時,有位委員給某廠商分數不足七十分, 請問就他個人來說,應不應該再將那家廠商納 入排序?只有一家或一家以上廠商有無分別? 假設問題二:某廠商於評審時未到場,如何處理? 假設問題三:簡報非必要,應以服務建議書為依據。 評選時,某廠商之服務建議書為粗製濫造、 但簡報時卻又表現的極為出色,如何處理?

144 敬 請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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