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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系列讲座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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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巴塞尔协议III与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于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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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 1、银行资本: 资本,也称资本金,是指商业银行在建立之初由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以及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由税后留存收益和银行借入的次级长期债务用来转增资本的资金,它代表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资本涉及以下相关概念:最低资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 2、资本构成: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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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本来源(资本筹措渠道)(外源资本、内源资本)股本、债务、留存利润、风险准本金等 4、资本功能:营业功能、保护功能、管理功能
5、 资本充足率 C C* E O r* 资本/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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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充足率的定义指的是监管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风险加权资产是将资产在综合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础上,根据资产的风险赋予不同的权重而得到的一个子资产的平均数。计算过程中,风险越大则赋予越大的权重。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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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在对银行的监管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巴塞尔委员会通过对该指标的规定来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金用于正常运营和发展,并利用该指标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监管资本指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监管当局一般是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最低资本量,所以监管资本又称最低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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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简介 共有1975年、1978年和1988年三个巴塞尔协议,以及后来的《补充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2004年的《新资本协议》、2009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一、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项文件,全称是《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国际上称为“巴塞尔协议”,也就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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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准则,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附属银行、少数股附属银行(或公司)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和头寸等。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母国当局和东道国当局共同负有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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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指导原则,为此监督当局之间双合作,互通情报,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当局代为检查;
3、以东道国当局为主监督外国银行当地分行的确流动性和外国银行当地附属银行的清偿性,而总行负责其国外分行的清偿力和国外附属银行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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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78年的巴塞尔协议 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一项文件《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该原则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附属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和头寸、贷款集中性和面临的风险。 1983年5月,在吸收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修订本(又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它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责任,并力争把“巴塞尔协议”的准向世界,扩大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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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规定: 国外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国外附属银行的清偿力监督责任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责任则分属于合资的各国。 整个银行集团的资产流动性由母国监管当局负责。 国外分行和附属银行的资产流动性监管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 整个银行集团的外汇头寸由母国监管当局监督,国外分行的外汇、敞口头寸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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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背景 1、银行业务的全球化与国际银行间的激烈竞争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管理商业银行。 2、解决80年代初爆发的国际债务危机的需要。 3、80年代后市场的金融创新,使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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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容 1、资本组成: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二级资本) 2、风险加权制:表内资产、表外资产 3、目标标准比率:到1992年底资本充足率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4%。 4、过渡与实施安排:到90年底要实现资本充足率7.25%,核心资本充足率为3.6%。到1992年底实现目标。 5、几个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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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风险资产=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衍生工具风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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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银行业的影响 1、经营战略的调整:从注重资产总值转向注重资本与资产的比率;又扩张型的银行战略转化为内敛型的谨慎经营;从追求银行的短期最高收益转向更重视长期稳定发展。 2、提高资本充足率:分子对策,即增加资本总量;分母对策,即减少风险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3、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影响: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 4、加快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步伐,有利于银行风险控制 5、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非OECD成员国有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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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协议存在的不足之处 1.协议仅涉及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而忽视了其他风险 2.粗线条的风险权重档次不能充分体现各种资产之间的信用差别,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 3.经济资本和监管资本不一致,导致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资本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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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充协议》(第四个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所提出的资本金要求,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而言的,但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商业银行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股价风险、汇率风险、商品(主要指黄金、白银及其他金属交易)风险等。基于此,1995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结合市场风险后资本协议修正案》,称为《补充协议》,也有人称为第四个巴塞尔协议。是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延伸,重申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由于商业银行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考虑市场风险,所以意味着银行要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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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的主要内容 1、风险测量框架 (1)标准测量法:把总体市场风险和于单个金融工具相关的特别风险分离开,分别按金融工具的不同期限或性质制定不同的风险权数,并规定不同情况下的资本充足率。 (2)内部模型法:在监管当局的明确许可下,商业银行可以用内部的风险管理模型来计算自己的市场风险。要求:银行要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亲自参加风险控制过程、模型要结合每天的风险管理过程、要确定每个模型的资本金要求、要使用回归分析法检验模型的可靠型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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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本要求 (1)资本范围:在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资本的概念,即原始期限为两年以上的短期债务资本,以用于应付市场风险,要求三级资本与二级资本之和不得超过一级资本。 (2)资本比率的计算:将市场风险的预测值(资本量)乘以12.5(8%的倒数),加到原协议中的加权风险资产作为总的加权风险资产,分子是一级、二级、三级资本的总和。 资本充足率要求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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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这是该委员会加强高级银行监管的重大措施。是针对商业银行面临的众多风险、尤其是表外业务风险的现状而提出的。 该原则共25条,主要包括:对银行监管体系和必要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的要求、对被监管银行入市和股权结构的审批要求、审慎管理和要求、持续性银行监管 的方式、信息要求、监管人员的正当权限、关于跨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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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新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内容和变化。
1、突出风险管理 2、增加对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和问责制的相关标准 3、强调监管当局要具备对单家银行、银行集团和整个银行体系的分析能力 4、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标准也进行了更新 总之,丰富了有效银行业监管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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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是公认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鉴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对有效银行监管的标准的变化,2011年,巴塞尔委员会修订了核心原则,将原先的25条核心原则扩展到29条,并在征求各成员国监管当局以及业界的意见后,与2012年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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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核心原则》通过进一步强调有效的风险监管、早期干预和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强化了对监管者的要求、监管的方法以及监管者对银行的要求。监管者应当评估银行的风险状况,包括银行经营中产生的风险、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及其带给整个银行体系乃至金融体系的风险。以风险为本的监管不仅是被动地对银行开展合规性评估,而是在关注结果的同时也关注过程,将监管资源配置于最能发挥效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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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资本协议(2004年)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正被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10几年来,国际金融形势和国际银行业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金融创新步伐的加快,使得原协议显得无法应付,降低了协议的有效性,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其效力和约束力正在下降。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全面修改巴塞尔协议(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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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无数次的征求意见和修订,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充足率框架,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协议”。 巴塞尔新协议详细规定了风险敏感度更高的银行最低资本要求。通过制定一些原则帮助银行评估资本充足率,帮助监管当局审查银行的评估情况,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新协议资本要求的风险敏感度得到了提高。通过提高银行财务报告的透明度,新协议还力求加强市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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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吸收并且融合了一些主要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并且鼓励所有银行继续加强内部控制。通过鼓励银行提高和改进其风险管理系统、业务模型、资本战略和信息披露标准,巴塞尔新协议将提高银行整体的效率和改善抗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委员会计划新协议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风险计量的高级法将于2007年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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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进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这项目标的实现,是通过引入了相辅相成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第一支柱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而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这三大支柱将为银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供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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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的第二支柱明确指出,对银行内部各类风险的有效监督检查十分重要。这样才能确保银行的管理层做出有效的判断,对各类风险安排充足的资本。
第三支柱是指市场约束,即通过提高银行公开报告的透明度来鼓励审慎管理。第三支柱要求银行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以使市场更加了解银行的资本充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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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包括互为补充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金融监管(内部和外部)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范围扩大到以银行业为主的银行集团持股公司
(1)最低资本充足率仍为8% (2)在衡量资本充足率时引入了操作风险(内部处理程序失误、系统错误、内部员工错误等)和市场风险(市场波动、经济周期) (3)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有: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价提出三个处理方案: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内部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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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计量方法 市场风险计量方法风险 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在一定的容忍度下,银行吸收潜在总损失所需要的资本率(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异常损失) 总资本 资本充足率= 信用风险 + 市场风险 + 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计量方法 市场风险计量方法风险 操作风险计量方法 标准法 标准法 基本指标法 初级IRB 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 高级IRB 内部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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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协议结构见下图: 三大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当局监督检查 市场纪律 风险加权资产 资本定义 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 市场风险 内部评级法
基本指标法 标准法 内部计量法 内部模型法 标准法 标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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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协议中的标准法可使用外部评级 在许多国家,企业接受评级数量少和缺乏国内评级机构这些问题,可能导致难以实施标准。如果使用外部评级,监管当局应该需要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的资格标准来评估评级机构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借助外部信用评级确定资产风险权重,权重层级包括0、20%、50%、100%、150%等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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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采用高级法,在巴塞尔新协议中规定的各种方法中,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
对国家及中央银行债权风险不再按是否属经合组织成员国划分,而按外部出口信用评级结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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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巴塞尔资本协议Ⅲ (2009年) 2009年中以来,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新的监管标准,即“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 Basel III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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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支柱:对资本构成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定义,扩大对表外工具和衍生产品的风险覆盖率,并通过杠杆率补充资本充足率的不足。
第二支柱: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完善对各类金融的评估,并更加强调跨国监管协调的重要性。 第三支柱:对信息披露进行细化,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六方面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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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1)提高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监管资本工具改革的核心要素。一是恢复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对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别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三是引入严格、统一的普通股资本扣减项目,确保普通股资本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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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本轮金融危机表明,新资本协议框架下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交易头寸、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权重方法不能充分反映这些业务的内在风险。
为此,2009年7月份以来,巴塞尔委员会调整风险加权方法以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一是大幅提高证券化产品(特别是再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权重;二是大幅度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包括增加压力风险价值(S-VaR)、新增风险资本要求等;三是大幅度提高场外衍生产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业务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定量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加权风险的修订导致国际化大银行资本要求平均上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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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 2009年9月12日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4.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 为缓解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效应,打破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循环,巴塞尔委员还建立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 一是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用于吸收严重经济和金融衰退给银行体系带来的损失。留存超额资本全部由普通股构成,最低要求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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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银行在信贷高速扩张时期积累充足的经济资源,用于经济下行时期吸收损失,保持信贷跨周期供给平稳,最低要求为0~2.5%。
待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与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密切对话,推动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损失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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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要求 普通权益 核心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0% 8.0% 资本留存缓冲 2.5%
普通权益 核心资本 总资本 最低资本要求 4.5% 6.0% 8.0% 资本留存缓冲 2.5% 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 7.0% 8.5% 10.5% 逆周期缓冲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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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 本轮危机之前,金融工具创新以及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导致银行体系积累了过高的杠杆率,使得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的背离程度不断扩大。危机期间商业银行的去杠杆化过程显著放大了金融体系脆弱性的负面影响。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基于规模、与具体资产风险无关的杠杆率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 2009年12月发布了杠杆率计算方法的征求意见稿,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就杠杆率计算方法与监管标准达成共识,自2011年初按照3%的标准(一级资本/总资产)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8年正式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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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 危机爆发的前几年,全球金融市场较低的利率水平以及金融交易技术的创新,增强了资本市场活力,银行融资流动性和资产流动性同时扩大,对金融市场流动性的依赖性明显增强。 本轮危机暴露出欧美大型银行过度依赖批发型融资来源的内在脆弱性。为增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引入了两个流动性风险监管的量化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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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流动性覆盖率(LCR),用于度量短期压力情境下单个银行流动性状况,目的是提高银行短期应对流动性中断的弹性。
二是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长期内银行解决资金错配的能力,它覆盖整个资产负债表,目的是激励银行尽量使用稳定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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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鉴于目前全球经济复苏存在不确定性,为防止过快引入新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对经济复苏潜在的不利影响,巴塞尔委员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国际新监管标准实施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2009年9月12日召开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GHOS)会议决定设立为期8年(2011年-2018年)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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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员国应在2013年之前完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工作,为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并从2013年初开始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随后逐步向新标准接轨,2018年底全面达标。2015年初成员国开始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8年初开始执行净稳定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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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风险管理实践。 除提高资本与流动性监管标准外,危机以来巴塞尔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监管原则、指引和稳健做法等。200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稳健原则》,从定性方面提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的建议;2009年4月发布了《评估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监管指引》;2009年5月发布了《稳健压力测试实践及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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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大幅度强化了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框架、加强对各类表外风险的管理、重视对各类集中度风险的管理等;2010年发布了《加强银行机构公司治理》和《薪酬原则和标准的评估方法》等,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风险治理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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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和调整变化,可以发现,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将对全球银行业在资本筹集、股利分配、风险控制和盈利能力等多方面产生综合性的影响。
就资本金管理来说,表现为: 1、银行不得不留存更多的利润,以筹集增加的资本需求:任何资本金短缺或风险资产持有过多的银行,将在股利支付、股份回购、奖金分配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以留存更多的利润,用来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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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必须减少持有风险资产的数量,以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总体值,其中包括信贷产品以及大部分衍生品的交易。而通常风险资产是获得利润的主要资产,风险资产的降低持有,将进一步减少银行利润的增加。
3、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无论从资本金方面还是风险资产持有方面,银行资金的使用成本增加了,从而降低了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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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巴塞尔协议III针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银行还有一些差异性的规定,例如在逆周期资本缓冲方面的规定,在短期内,欧洲、美国和日本的银行因为信贷几乎停止增长,所以可以不用计提信贷的逆周期缓冲资本,而亚洲等信贷高速增长的地区则需要计提额外的10%的逆周期缓冲资本。 由于各国银行业发展程度及业务规模存在着差异,巴塞尔协议III给不同地区和国家的银行业冲击程度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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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管理 美国银行业按巴塞尔协议III计算的资本充足率现状2010年 项目 银行 核心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充足率 8.0%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核心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充足率 Bank of Ameirica 8.0% 10.7% 14.8% Citi 9.7% 12.0% 15.6% JPMorgan Chase 9.6% 12.1% 15.8% Wells Fargo 7.6% 10.5% 14.5% Large Diversified Median 11.3% American Express 12.9% BB&T 8.9% 11.7% US Bancorp 7.4% 10.1% 13.5% Regional & Others Median 7.9% 15.9% Goldman Sachs 12.5% 15.2% 18.2% Morgan Stanley 9.2% 16.5% 17.0% Bank of New York Mellon 11.9%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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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表格数据可以发现,美国主要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充足,均满足巴塞尔协议III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而且大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均高于巴塞尔协议III的最低标准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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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资本金管理 199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专业银行制度,我国银行资本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银行积累资金和待分配盈余等三个途径形成。
1993年7月1日我国颁布实行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各方投资者投入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及由这些资金增值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形成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供商业银行在存续期内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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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 从1994年起四大国有专业银行转轨成国有商业银行,其原有政策性金融业务交由新成立的农发行、国开行和进出口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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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1995年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
1996年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对资本定义、风险资产、风险权重、表外业务、资本充足率(最低值)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在金融运行过程中,监管者还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商业银行采取措施,或降低风险,或增加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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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尽管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容乐观。从2003年的数据来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工商银行5
但尽管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容乐观。从2003年的数据来看,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工商银行5.54%,中国银行8.15%,建设银行6.91%,农业银行银行没有公布。四家银行中,只有中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8%的最低要求。与国际上的领先银行相比,国有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差距更大。 国际上领先的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均保持在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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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部分国际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 银行名称 资本充足率 渣打银行 14.48% 瑞士银行 13.80% 汇丰银行 13.30%
德意志银行 12.60% 美洲银行 12.43% JP摩根大通银行 11.95% 荷兰银行 11.54% 花旗集团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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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号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办法》,规定中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挑战的基本策略可以概括为“两步走”和“双轨制”。
所谓“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2007年以后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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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一系列文件(从2010年实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模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等做了规定。(2013年起上述大部分文件已陆续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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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由以下项目构成:
1、第二十九条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一) 实收资本或普通股。(二) 资本公积。(三) 盈余公积。(四) 一般风险准备。(五) 未分配利润。(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2、第三十条 其它一级资本包括:(一) 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3、第三十一条 二级资本包括:(一) 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二)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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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资本充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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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1)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2)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3)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此外,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还要提逆周期资本,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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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1) 商誉。 (2) 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3) 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4) 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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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和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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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资本充足率对比 注:数据来源为各行2011和2012年业绩报告 项目 银行 2012年度 2011年度 净利润(亿元)
银行 2012年度 2011年度 净利润(亿元) 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 净利润 (亿元) 中国银行 10.54% 13.63% 10.08% 12.98% 农业银行 9.76% 12.61% 9.5% 11.94% 工商银行 10.62% 13.66% 10.07% 13.17% 建设银行 11.32% 14.32% 10.97% 13.69% 交通银行 583.73 11.24% 14.07% 507.37 9.27% 12.44% 中信银行 547.13 9.89% 13.73% 487.99 9.91% 12.27% 注:数据来源为各行2011和2012年业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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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2011年8月,为了接轨国际新巴塞尔协议III,中国银监会出台了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资本新规,资本新规要求重要银行必须达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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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 (单位:亿元 %) 项目 2013 2014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75793 90739 一级资本净额 92481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 (单位:亿元 %) 项目 2013 2014 核心一级资本净额 75793 90739 一级资本净额 92481 资本净额 92856 113269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696583 763911 利率风险加权资产 6067 6845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59124 68194 风险加权资产合计 859417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9.95% 10.56% 一级资本充足率 10.76% 资本充足率 12.19%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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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从2011年后均呈现上升状态,已经从严格的资本新规中调整过来。到2014年末中国银行业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3.18%,已经达到新规的最低资本要求。
另外根据有关数据显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主要来源于资本金的增加,净利润的增加是资本金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一般认为中国银行业在短期内受巴塞尔协议III新规定的影响也比较小。但从长期来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导致的银行利差缩小、投资业务的增加、资产证券化趋势、系统性风险问题等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将是一个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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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对策:内源策略、外源策略 对我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1、不断提高银行盈利水平,增加内源资本量 2、上市股权融资 3、引进战略投资者 4、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5、降低资本消耗,提高资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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