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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金融市場的參與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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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一章 金融市場的參與機構

2 本章大綱 第一節 商業銀行與專業銀行 第二節 信託投資公司 第三節 基層金融機構及其他金融機構 第四節 證券相關行業及資產管理機構
第五節 金融控股公司

3 商業銀行的業務內容 在金融市場中,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s)主要扮演資金中介的角色,其業務內容可從其資產負債表窺知一二。
在負債項目方面,即代表其資金來源的業務;資產項目方面,即代表其資金用途的業務。 若依服務對象,商業銀行的業務又可大致分為企業金融與個人金融兩類。 除了上述一般業務外,商業銀行尚可兼營信託投資業務、證券業務及期貨業務。

4 商業銀行的發展 在台灣,現代商業銀行的發展可以從1989年新「銀行法」的制定為分野。
隨著新「銀行法」的制定,財政部隨即於1990年公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1991年底公布「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有關規定」,正式吹起開放新銀行設立的號角。 雖然開放新銀行的設立符合金融自由化的趨勢,但以台灣的市場規模而言,實難支撐這麼多家的商業銀行,因而造成商業銀行彼此之間的惡性競爭。

5 商業銀行的發展(續) 為了改善商業銀行家數太多的問題,加上金融百貨化觀念及銀行間策略聯盟的興起,台灣立法院分別於2000年11月、2001年6月三讀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6 專業銀行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財政部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Specialized Banks)。 工業信用銀行 農業信用銀行 輸出入信用銀行
中小企業信用銀行 不動產信用銀行

7 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是一種財產的管理制度,由財產所有權人(稱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信託業者(稱受託人)管理,並指定一受益人,未來財產的管理或處分利益均歸受益人享有。

8 圖11-1 信託制度示意圖 委託人 信託業(受託人) 受益人 簽訂信託契約 財產權移轉 管理處分財產 財產管理 處分利益

9 信託業的業務內容 隨著1996年1月「信託法」及2000年7月「信託業法」的公布實施,信託業可以經營的業務內容與信託商品也愈形多樣化,舉凡金錢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租賃權信託、地上權信託、專利權信託、著作權信託等皆是。

10 金錢信託 是指以「金錢」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委託人可以明確或概括指定金錢的營運範圍與方法,如目前銀行信託部所開辦的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即是典型的金錢信託。

11 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 此種信託係指委託人將其擁有的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委由信託業管理、處分,並將這些債權所收回的金額(受償金額)交付給受益人,如金融資產證券化就是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的一種。

12 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投資信託」係指由信託業發行表彰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持有不動產資產價值的受益證券,向不特定人募集或向特定人私募資金,運用投資於不動產及與不動產相關之權利或有價證券。 「不動產資產信託」則是指由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信託業,並由信託業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權利而成立之信託。

13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就一定之投資標的(可以是「證券交易法」所定義之有價證券),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稱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或「共同信託基金」。

14 表11-3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與 共同基金的比較 項目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共同基金 發行者 信託業 投信公司 募集方式
非公開募集(私募方式),且不得主動廣告宣傳,僅能對銀行既有之信託客戶推銷 向不特定人公開募集 投資方式 單筆投資、定期定額 單筆投資、定期定額或不定額

15 表11-3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與 共同基金的比較(續)
項目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共同基金 最低投資金額 單筆投資:5萬元 定期定額:3,000元 資金運用範圍 採負面表列(僅規範不可投資項目) 採正面表列(須在契約中詳載投資項目、種類及比例) 資金操作者 信託業 投信公司 保管機構 信託業自行保管 保管銀行

16 信託業的發展 原信託業的轉型 信託業務將更趨多元 加速異業的結合

17 基層金融機構 基層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等組織。
這些金融機構大多採取會員或人合組織,規模較小,地方色彩濃厚,往往成為地方派系爭逐的標的,在金融產業日益競爭的情況下,其生存空間愈來愈小,且經常發生擠兌風波。

18 農、漁會信用部 在早期經濟尚未發達,銀行或其分行多集中於城市的情況下,農、漁會信用部所提供的金融服務,在農、漁村的經濟發展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 農、漁會信用部產生的盈餘,也是農、漁會推廣其他業務或協助政府推動農、漁業政策的重要資金來源。 為了建構完整之農業金融體系,政府於2003年7月公布「農業金融法」,改由農委會擔任農、漁會信用部的主管機關,另由政府(49%)與農、漁會(51%)共同出資籌設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

19 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在經營上同樣面臨人才、專業能力不足、業務區域較小以及自有資本偏低等問題。
至1997年開始,即陸續有7家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 。 為推動信用合作社合併改制為商業銀行,財政部於2001年6月更進一步放寬合併改制的標準,只要合併後的最低實收股金達20億元且提足呆帳準備,即可申請合併改制為商業銀行。

20 中華郵政公司 中華郵政公司是在2002年7月由以前的郵政儲金匯業局(簡稱郵匯局)改制而成,屬於無貨幣創造功能的非貨幣金融機構。
郵政儲金制度主要係向社會大眾吸收存款,並配合政府政策將資金轉存其他之金融機構或作其他投資之用,但本身並不能承作一般性的放款業務。 龐大的儲金規模,對金融市場而言則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

21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的經營型態主要是向保戶收取保費,並將保費收入運用於銀行存款或從事債券、股票與不動產等投資活動,希望賺取較保單預定利率為高的報酬率,而創造出獲利的機會。 隨著市場利率逐漸低於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公司即會有利差損的情況發生,在市場利率不斷走低的情況下,高預定利率的保單頓時成為保險公司最沈重的負擔。 保險公司為了降低市場利率走低的風險,也開始進行保險商品的創新,如投資型保單及不分紅保單等。

22 保險公司(續) 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立以及交叉銷售的觀念興起之後,保險商品的銷售管道也出現極大的變化,形成「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的觀念。

23 投資銀行的業務內容 投資銀行的業務已朝多元化的趨勢發展,推出的金融商品更是日新月異,除了傳統的證券承銷、經紀、自營外,舉凡併購、私下募集、公司重整、融資收購、創業投資、專案融資、國際金融、資產管理、公營事業民營化、租賃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等皆是其業務範圍。

24 投資銀行的發展 直接金融比重逐年上升 商業銀行在投資銀行業務中將再度出現 大者恆大的趨勢 財務工程及專業知識日益重要

25 證券商 證券商的經營業務主要包括承銷、經紀與自營。
在證券商轉型投資銀行的過程中,證券承銷業務扮演著關鍵的角色。由證券承銷商扮演的角色,可知其對證券市場有以下之功能 : 承擔風險的能力 分配銷售的能力 保障投資人及發行公司

26 投信公司 共同基金,以及2000年開放的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就是投信公司的主要業務。
代客操作是由個別投資人將一筆資產(可包含現金、股票或債券)委託投信或投顧公司(受任人),由其專業經理人依雙方約定的條件、投資方針、客戶可忍受的風險範圍等進行投資。

27 投顧公司 投顧公司專門從事對個別投資人或投資機構,提供有關證券投資及理財等方面的建議,並向其收取佣金,在投資上與投信公司形成專業上的分工。
代客操作業務是於2000年開放,使投顧公司多了一項重要的經營業務,但該項業務與投信公司有所重疊,雖然在定位上有所區隔,但競爭的白熱化仍是可以預期的。

28 退休基金 目前台灣較具規模的退休基金有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等,合稱三大基金。 退休基金的功能 穩定金融市場 促進資本的形成
監督企業經營 強化社會福利

29 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打破了以往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不得跨業經營的藩籬,結合銀行、證券、保險等相關行業成立控股公司,進行異業整合,提供客戶「一次購足」的多元化服務。

30 金控公司對證券商的影響 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影響 對承銷業務的影響 對經紀業務的影響 對財務的影響

31 金控公司與其他跨業經營型態的比較 以國際的經驗而言,銀行跨業經營的型態除了金控公司外,尚有銀行直接兼營、轉投資、策略聯盟等非金控公司的跨業經營型態,如美國、日本即採金控公司的制度,而歐洲則是採取轉投資、策略聯盟等方式,朝綜合銀行的方向發展。 為了與金控公司相抗衡,多數未加入金控公司的金融機構均積極尋求策略聯盟的夥伴或轉投資其他金融機構,以建立「虛擬金控」的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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