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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簡介 如何看懂特銷稅條例與報繳實務解析 -不動產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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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銷稅)簡介 如何看懂特銷稅條例與報繳實務解析 -不動產部分
報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中壢稽徵所 梁冠宇

2 大綱 壹、WHY 貳、WHAT 參、WHO&HOW MUCH 肆、WHEN & HOW & WHERE

3 壹、WHY -為何課徵特銷稅? 立法背景

4 壹、WHY -為何課徵特銷稅? 立法沿革 目的:健全房市發展,抑制短線交易炒作房價 100年4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法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分六章,共26條 公布日期:100年5月4日 施行日期:100年6月1日 標的:不動產、高價貨物、高價勞務

5 壹、WHY -為何課徵特銷稅? 租稅性質 具間接稅(銷售稅)屬性質 屬國稅 屬從價稅 指定用途稅 採消費地課稅為原則

6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一)
課徵範圍 第1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第3條第1項前段: 本條例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分別指:一、房屋、土地:銷售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

7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二)
課徵範圍 第2條第1項第1款: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分都市或非都市)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素地、空地) 何謂「得核發建造執照」? 都市土地(都市計畫法)VS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法) 非都市土地-非屬特銷稅範圍?工業區土地

8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三)

9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四)

10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五)
修法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11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 第3條第3項:
第2條第1項第1款所稱持有期間,指自本條例施行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本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 持有期間計算: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

12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之例外 施行細則第6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因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者,其起算日以所有權人原取得被徵收土地之日為準。 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 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但對於行政上或判決上之處分,其效力與原有土地性質上不可分者,不適用之

13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之例外 民法第758條第1項及第759條: 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14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之問題 夫妻間贈與(財政部100.0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令 )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 贈與後,持有期間重行起算 贈與後回贈,持有期間=贈與配偶(子女)前+回贈後 法院調解(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經法院調解並以「調解移轉」登記與原所有權人 ,持有期間=原持有+「調解移轉」登記後 塗銷信託(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持有期間之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15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之問題 合意解除契約(財政部101.08.31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 )
買方返還不動產並辦竣移轉登記,非屬應課稅 賣方再出售,持有期間=再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 個案視「物之瑕疵」or「單純自願合意解約」?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 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條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令 )舉例如下:

16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之問題 1.請將主文分解來看:(續上頁)
(1)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備註1:移轉登記原因並不限縮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如"調解移轉、判決移轉……等",只要本質上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仍可核實認定。 備註2:舉例(持有期間) 甲98年1月(婚前取得房地)---101年1月與乙結婚---102年5月離婚---102年8月分配請求權判決確定---102年10月過戶至乙名下---103年8月乙簽約出售該房地 依前述 號令規定,乙持有期間為何? 解答: 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102年5月),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2年10月~103年8月)

17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持有期間之問題
(2)夫妻之一方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持有期間): 甲98年1月(婚前取得房地)---101年1月與乙結婚---102年5月贈與並過戶至乙名下---103年8月乙簽約出售該房地 依前述 號令規定,乙持有期間為何? 解答: 甲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101年1月~102年5月),加上乙之持有期間(102年5月~103年8月) 2.本令自發佈日( )生效,另有關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請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規定辦理。

18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自用住宅案件: 第5條第1、2款: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先買後賣),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買新賣舊),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19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自用住宅案件: 施行細則條第10條:
因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 前項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性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何時應辦竣戶籍登記?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 號函 )

20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當事人一方為政府: 第5條第3款: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5條第4款: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之1條-農業用地、視為農業用 地 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稽徵 機關核准或認定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21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排除項目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發條例第37條)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移轉與農民團體、 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其符合產業發展需 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 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 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 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 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於配偶間相 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22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排除項目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發條例第38條之1):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 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 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 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 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 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 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23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排除項目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農發條例第38條之1)
注意事項: 若所有權人係移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 1項、第38條之1之不動產,且未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農業用 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國 稅局函詢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該交易是否符合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故於申報土地增值 稅及契稅時,若您尚未申請上開證明書,請儘 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24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公共設施保留地: 第5條第5款: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土地稅法第39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5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法第42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26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法第48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 一、徵收。 二、區段徵收。 三、市地重劃。。

27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繼承VS受遺贈人: 第5條第6款: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99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28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第5條第7款: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 施行細則第12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二、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四、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五、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9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依法律規定強制拍賣: 第5條第8款: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依銀行法地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 第5條第9款: 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30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個人自用住宅興建房屋: 第5條第10款:
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 自住房屋之定義 施行細則第1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十款所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包括所有權人移轉土地與營業人及所有權人銷售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

31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排除項目 以權利變換方式都市更新之房地: 第5條第11款: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 第5條第12款: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 11種類型( 台財稅 )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本條例修正施行時( ),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項第12款規定。

32 貳、WHAT -哪些不動產屬於特種貨物? 排除項目 特銷稅條例第5條共有12款排除項目: 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 第5條第12款: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2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2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或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2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33 參、WHO&HOW MUCH -誰要繳稅?要繳多少?
課稅主體及稅額計算 誰是納稅義務人? 特種貨物之所有權人(特銷稅條例第4條第1項) 特銷稅之納稅義務人並不限於自然人(包括公司行號、民間機關團體) 稅基?稅率? 稅基:(特銷稅條例第8條) 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即銷售該不動產之總價,嗣後支付仲介費用不可扣除) 稅率:(特銷稅條例第7條) 15﹪:持有期間1年以內 10﹪:持有期間1年以上,2年以內

34 報繳時限(特銷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報繳程序(特銷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報繳地點(特銷稅條例第17條)
肆、WHEN & HOW & WHERE -何時報繳?如何報繳?哪裡報繳? 申報時限、程序及地點 報繳時限(特銷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報繳程序(特銷稅條例第16條第1項) 自行列印或填具繳款書繳納稅款 填具申報書、申報明細表,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其他相關文件……等資料,向國稅局報繳 報繳地點(特銷稅條例第17條) 自然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營業人:「登記所在地」國稅局 外國人:「不動產坐落地」國稅局

35 肆、WHEN & HOW & WHERE -何時報繳?如何報繳?哪裡報繳?
申報核定 第18條第1項: 納稅義務人屆第16條第1項、第3項至第5項規定申報期限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其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第22條: 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利用他人名義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第22條規定 一、納稅義務人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者:(一)一年內經第一次查獲。 按所漏稅額處一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申報,並已補繳稅款者,處○.五倍之罰鍰,如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者,處○.二五倍之罰鍰。………

36 報告完畢 謝謝聆聽與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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