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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目的与公司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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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公司目的与公司权力

2 本章大纲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第三节 公司越权原则

3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律人格的基础,相当于英美国家的“公司目的”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律人格的基础,相当于英美国家的“公司目的” 始于营业执照签发,终于注销登记公告 二、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组织的限制 小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法律的限制 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的限制

4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三、我国关于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 法律的限制 公司章程的限制 公司法第12条 法律禁止性规定 法律限制性规定
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法律的限制 法律禁止性规定 各国都不允许公司为非法目的而存在,例如,公司不得拥有从事贩卖军火和毒品、走私等违法行为的权利能力。 法律限制性规定 特许经营行业 公司章程的限制 三、我国关于公司权利能力的规定 公司法第12条

5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相比的特点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相比的特点 范围 时间

6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同立法模式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 集体代表人:德国 单独代表制:日本、韩国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同立法模式 集体代表人:德国 单独代表制:日本、韩国 一元代表制:法国、中国 我国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7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代表行为的概念 代表行为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代表人的代表行为 代表行为的概念 在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代表行为的构成要素 代表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实施行为 (表见代理除外) 以公司的名义做出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8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三、公司担保 公司的担保能力 公司担保的程序 《公司法》第16条、105条、122条 我国《公司法》的解读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三、公司担保 公司的担保能力 公司担保的程序 《公司法》第16条、105条、122条 我国《公司法》的解读 公司拥有广泛的担保能力 公司担保权由公司章程分配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表决回避 严格规范上市公司的担保程序 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9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三、公司担保 四、公司的贷款能力 公司担保的程序 国外公司法普遍认可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149条 我国金融法: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三、公司担保 公司担保的程序 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 个人越权担保:《公司法》第149条 机构越权担保:股东(大)会越权和董事会越权 四、公司的贷款能力 国外公司法普遍认可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149条 我国金融法: 《商业银行法》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第7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0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捐赠能力 公司的转投资能力 万科“捐款门”风波 公司具有捐赠能力 我国关于公司捐赠能力的规定 《公司法》第5条
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捐赠能力 万科“捐款门”风波 公司具有捐赠能力 我国关于公司捐赠能力的规定 《公司法》第5条 公司的转投资能力 《公司法》第15条

11 第三节 公司的越权原则 越权原则的历史变迁 早期“越权原则” (ultra vires doctrine)的规定 越权原则的松动
第三节 公司的越权原则 越权原则的历史变迁 早期“越权原则” (ultra vires doctrine)的规定 推定通知主义(constructive notice doctine) Ashbury Railway Carriage & Iron Co. v. Riche 越权原则的松动 损害股东利益 损害交易方利益 破坏交易安全 不利于公司本身的发展 弊端

12 第三节 公司的越权原则 现代公司法对越权原则的放弃 公司法允许设定宽泛的公司权力条款 各国放弃了在诉讼中运用越权原则
第三节 公司的越权原则 现代公司法对越权原则的放弃 公司法允许设定宽泛的公司权力条款 (any lawful business activity) 各国放弃了在诉讼中运用越权原则 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第3.04(a)条规定,“公司行为的效力,不能基于公司是否具有做出此种行为的权力来做出判断。” 欧盟1968年公司法《第一号指令》:返京公司董事会所决定的交易,对于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均应视为在该公司的能力范围以内的交易。 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108条:公司章程对公司目的的任何限制,都不足以影响公司具体行为的有效性。

13 第三节 公司的越权原则 从各国对公司越权行为原则的限制、修改甚至废弃中可以看到:立法者的立法取向从保护静态的“享有的安全”到保护动态的“交易的安全”,从片面的公平走向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统一。

14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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