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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全球產業分析碩士班OECD組織介紹
學生:林宇丞 學號:M 指導老師:許素華 報告時間:200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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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正式名稱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61年成立,總部設於法國巴黎 OECD素有智庫、監督機構、富人俱樂部、非學術性大學等不同稱號 OECD三十個會員國之國民生產毛額總合占世界三分之二 (一) 七大工業國(G7):美國、加拿大、日本(一九六四)、德國、法國、英國及義大利。 (二) 大洋洲兩國:澳洲(一九七一)及紐西蘭(一九七三)。 (三) 歐盟之十一個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一九六九)、奧地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若加上七大工業國中之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四國,則包含所有歐盟國家)。 (四) 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五) 其他國家:土耳其、墨西哥(一九九四)、捷克(一九九五)、匈牙利、波蘭、韓國(均於一九九六)、斯洛伐克(二○○○)。OECD三十個會員國之國民生產毛額總合占世界三分之二。另根據OECD公約第十三條,歐盟亦參與OECD之運作。 OECD素有智庫、監督機構、富人俱樂部、非學術性大學等不同稱號,OECD雖具有前述所有稱號之性質,惟沒有一個能夠真正完整抓住其真實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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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會員國 G7:美國﹑加拿大﹑日本﹑德國﹑法國英國﹑義大利 大洋洲:澳洲﹑紐西蘭
歐盟11國:荷蘭﹑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希臘﹑愛爾蘭﹑瑞典﹑丹麥﹑盧森堡﹑奧地利﹑芬蘭 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其他:土耳其﹑墨西哥﹑捷克﹑韓國 (一) 七大工業國(G7):美國、加拿大、日本(一九六四)、德國、法國、英國及義大利。 (二) 大洋洲兩國:澳洲(一九七一)及紐西蘭(一九七三)。 (三) 歐盟之十一個會員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瑞典、芬蘭(一九六九)、奧地利、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若加上七大工業國中之英國、德國、法國、義大利四國,則包含所有歐盟國家)。 (四) 歐洲自由貿易協會國家:挪威、冰島、瑞士。 (五) 其他國家:土耳其、墨西哥(一九九四)、捷克(一九九五)、匈牙利、波蘭、韓國(均於一九九六)、斯洛伐克(二○○○)。OECD三十個會員國之國民生產毛額總合占世界三分之二。另根據OECD公約第十三條,歐盟亦參與OECD之運作。 OECD素有智庫、監督機構、富人俱樂部、非學術性大學等不同稱號,OECD雖具有前述所有稱號之性質,惟沒有一個能夠真正完整抓住其真實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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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ED OECD的前身 成立於一九四八 目的:二次世界大戰後協助歐洲重建(馬歇爾計劃)
其工作重點為建立會員國強而有力的經濟實力,提高效率,發展並改進市場體系,擴大自由貿易,促進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發展。 成立的目的是於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協助歐洲重建之馬歇爾計畫下,執行美國及加拿大所提供的援助。一九五○年代末期,西歐經濟逐漸復甦,OEEC之最初目標已告達成,西歐各國咸認有必要另設立一新機構,以促進經濟之成長,協助第三世界國家之經濟發展,並擴大合作層面,提升美國及加拿大之準會員地位,使其成為正式會員。一九五九年十二月,法國、德國、英國、美國等各國代表在巴黎集會,會後發表公報,提供籌設新組織之倡議,隨即於一九六○年舉行多次諮商,並設立籌備委員會,負責草擬設立新機構之公約。一九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歐洲十八個國家與美、加兩國在巴黎簽署公約,正式成立OECD,並於次(一九六一)年九月生效(OECD公約及中譯文如附件一)。日本、芬蘭、澳洲、紐西蘭等國家先後陸續加入該組織。OEEC於一九六一年轉變為OECD後,其工作重點為建立會員國強而有力的經濟實力,提高效率,發展並改進市場體系,擴大自由貿易,促進已開發及開發中國家之發展。(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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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之處 獨特的國際組織 強調跨國政府的經濟合作與法展 但僅止於理念,很少進一步涉及實質經濟利益
本身未有強制約束其會員國之權力 迥異於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或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在本質上有相當顯著之差別 WTO具有強制執行經貿談判與協商之仲裁功能 國際貨幣基金(IMF)或世界銀行(WorldBank),可藉由基金之分配來影響會員國政府之政策決定。 OECD係一性質相當獨特之國際組織,其雖強調跨國政府間的經濟合作與發展,惟該組織所強調的僅止於理念層次,很少進一步涉及實質經濟利益的互惠或交易,與區域性之經濟合作組織,如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或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在本質上有相當顯著之差別。 此外,雖然OECD同樣是由各會員國政府所組成,然其本身並未有強制約束其會員國之權力,無法像世界貿易組織(WTO)具有強制執行經貿談判與協商之仲裁功能,亦不能像國際貨幣基金(IMF)或世界銀行(World Bank),可藉由基金之分配來影響會員國政府之政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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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獨立或半獨立 理事會 機構 秘書處 執行委員會 (附屬機構) 企業及工業諮詢委員會 工業諮詢委員會 多個研究單位
預算委員會 特別執行委員會 法律局 一般人事行政局 出版品服務處 秘書處 執行委員會 多個研究單位 多個各議題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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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理事會: OECD理事會由全體會員國組成,為最高決策中心 部長理事會由會員國部長所組成,一年一任,負責會議主持
對七大工業國家高峰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前均會進行溝通協調 1、理事會: OECD理事會由全體會員國所組成,為OECD最高決策機構,並分為部長理事會及常駐代表理事會(各成員代表團團長具有大使級資格)。部長理事會由會員國部長所組成,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中推選主席一人,任期一年,主要負責會議之主持,探討會員國所面臨之主要經濟與社會問題,會後並發表聯合公報。OECD部長理事會與七大工業國家高峰會議有密切的關係,對七大工業國家高峰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前均會進行溝通協調。 常駐代表理事會則由派駐OECD之各會員國常任代表所組成,通常每週開會一次,由秘書長主持。常駐代表理事會負責OECD主要政策問題之討論與決定,為OECD附屬機構之設置及通過預算等各種業務之最高決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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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理事會: 常駐代表理事會則由派駐OECD之各會員國常任代表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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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專業委員會: OECD依據公約之成立宗旨,設立各種不同專業之委員會(Committee),各委員會由會員國代表團成員所組成,在各自權限範圍內針對實質經濟與社會問題進行討論與研究,討論與研究成果則做成報告或建議提報理事會裁決。目前OECD依其業務發展需要,共設置15個相關委員會部門,其下共約有200個專業委員會、工作小組及專家小組 OECD依據公約之成立宗旨,設立各種不同專業之委員會(Committee),各委員會由會員國代表團成員所組成,在各自權限範圍內針對實質經濟與社會問題進行討論與研究,討論與研究成果則做成報告或建議提報理事會裁決。目前OECD依其業務發展需要,共設置十五個相關委員會部門,其下共約有二○○個專業委員會、工作小組及專家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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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專業委員會: 貿易委員會(Trade Committee)
競爭委員會(Competition Committee) 國際投資暨多國籍企業委員會(Committee 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金融市場委員會(Committee on Financial Markets) 科學暨技術政策委員會(Committee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olicy) 鋼品委員會(Steel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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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專業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Committee for Agriculture)
財政委員會(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海運委員會(Maritime Transport Committee) 就業委員會(Employment, Labor and Social Affairs Committee) 消費者政策委員會(Committee on Consumer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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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秘書處: 秘書處專門負責綜理其技術與行政事務。 提供理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工作上之支援。
秘書處設有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一人,由理事會任命並向理事會負責,任期為五年。 秘書長為常駐代表理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OECD,對內則指揮、企劃、及管理協調組織各項活動。 秘書長可推薦並由理事會任命一至多名副秘書長或助理秘書長以襄助秘書長。 OECD由秘書處綜理其技術與行政事務,並提供理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工作上之支援。秘書處設有秘書長(Secretary-General)一人,由理事會任命並向理事會負責,任期為五年。秘書長為常駐代表理事會之主席,對外代表OECD,對內則指揮、企劃、及管理協調OECD各項活動。秘書長可推薦並由理事會任命一至多名副秘書長或助理秘書長以襄助秘書長。 秘書處下設置一般秘書處負責法律、財物控管、管理諮詢、與非會員合作等業務;聯繫處負責公共事務與聯繫;執行事務處共有十七個部門,除負責例行性事務外,主要需負責製作各相關委員會之會議資料與報告,並參與委員會暨其工作小組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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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秘書處: 秘書處下設置一般秘書處負責法律、財物控管、管理諮詢、與非會員合作等業務。 聯繫處負責公共事務與聯繫。
執行事務處共有十七個部門,除負責例行性事務外,主要需負責製作各相關委員會之會議資料與報告,並參與委員會暨其工作小組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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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半自主機構: OECD內部另有在成立目的、活動及加入程序等方面較各種委員會更具彈性之半自主機構,以及由特別財源成立之計畫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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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第一次能源危機後,OECD之主要石油消費國家為擬定共同政策,以因應世界石油供給市場變化,乃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成立此機構。該機構透過其國際能源計畫(International Energy Program)的執行,研擬緊急期間之石油供需對策,並建立緊急因應國際石油市場變化之資訊體系,開發替代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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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核能總署(Nuclear Energy Agency)
該機構係於一九七二年四月由歐洲核能總署(European Nuclear Energy Agency)擴大編制改組而成立,其設立目的旨在開發核能技術及促進核能技術研究之國際合作,此外並從事有關核能安全與防止意外事件之對策研擬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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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發展中心(Development Center)
發展中心成立於一九六二年十月,其設置目的在於將各會員國制訂及執行經濟發展及一般經濟政策之知識與經驗,分享給開發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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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之組織架構與功能 其他機構: 歐洲交通部長會議(European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of Transport) 教育研究與創新中心(Center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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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工作簡介 運作方式 OECD附屬委員會暨相關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共約150個,皆由各會員國政府相關單位之資深決策者所組成,每年各集會二至四次。委員會下尚有五十多個附屬小組(Sub-groups),由技術專家組成。 一) 運作方式 OECD附屬委員會暨相關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共約一五○個,皆由各會員國政府相關單位之資深決策者所組成,每年各集會二至四次。委員會下尚有五十多個附屬小組(Sub-groups),由技術專家組成。OECD委員會暨附屬機構每年有兩萬多次的會議在總部召開,委員會於每次會後就會議結論進行評估分析後,做成建議送交OECD秘書處彙整送交理事會,由各會員國政府間取得共識,這共識即是委員會工作重點,或是未來努力的方向。OECD每年都舉行部長級會議,由各會員國外交部或財經部部長組成,會議中研商每年要討論之主要議題。 (二) 主要工作 1、政策研究 OECD各項政策係由相關委員會負責擬定,再交由負責各委員會行政工作之事務處(Directorate)負責執行,當不同議題之間有相互關連之情形時,各事務處之間往往會有交叉合作之機會。2、與非會員之合作 OECD長久以來致力於與非會員經濟體作廣泛之接觸,藉著將OECD的經驗提供給非會員經濟體參考,同時使OECD會員國能自非會員經濟體的洞察力及潛力獲得利益,以達到全球經濟整合的目的。3、研究與出版 OECD每年出版500種以上不同書籍,探討不同議題之目前情況及未來展望,並針對不同國家經濟發展作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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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工作簡介 運作方式 OECD委員會暨附屬機構每年有兩萬多次的會議在總部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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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工作簡介 主要工作 政策研究 與非會員之合作 研究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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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工作簡介 主要工作 政策研究 與非會員之合作 研究與出版
OECD各項政策係由相關委員會負責擬定,再交由負責各委員會行政工作之事務處(Directorate)負責執行,當不同議題之間有相互關連之情形時,各事務處之間往往會有交叉合作之機會。 與非會員之合作 研究與出版 1、政策研究 OECD各項政策係由相關委員會負責擬定,再交由負責各委員會行政工作之事務處(Directorate)負責執行,當不同議題之間有相互關連之情形時,各事務處之間往往會有交叉合作之機會。 2、與非會員之合作 OECD長久以來致力於與非會員經濟體作廣泛之接觸,藉著將OECD的經驗提供給非會員經濟體參考,同時使OECD會員國能自非會員經濟體的洞察力及潛力獲得利益,以達到全球經濟整合的目的。 3、研究與出版 OECD每年出版500種以上不同書籍,探討不同議題之目前情況及未來展望,並針對不同國家經濟發展作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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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工作簡介 主要工作 政策研究 與非會員之合作 研究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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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工作簡介 主要工作 政策研究 與非會員之合作 研究與出版
OECD每年出版500種以上不同書籍,探討不同議題之目前情況及未來展望,並針對不同國家經濟發展作研究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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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OECD會員之條件與步驟 條件: 具多元民主性(Pluralistic Democracy)
實施市場經濟體系(Market Economy) 尊重人權 另需同意履行會員國應盡之各項義務,包括一般性義務,如支持OECD設立之宗旨、承諾並遵循OECD制訂之各項規約、分攤OECD各項預算費用;規勸義務;及自由化義務等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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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OECD會員之條件與步驟 步驟: 依OECD公約第十六條之規定: 加入之決定必須有理事會之邀請,並經全體正式會員國一致表決通過。
表決通過後,加入批准書須寄交法國政府之同時才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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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OECD會員之條件與步驟 實際之申請程序: 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前之準備階段 加入意願之通報 加入程序之開始 與OECD秘書處之協議
申請加入國之立場檢討 正式提出申請加入 加入通報 正式加入 (1)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前之準備階段:調整國內經濟自由化政策,以塑造加入OECD之有利環境。 (2)加入意願之通報:公開表明加入OECD之意願,並詢問加入OECD所需具備之條件與所需遵循之規定。此階段OECD常駐代表理事會亦會進行內部討論,檢討申請加入國承諾各種義務之情形。 (3) 加入程序之開始:OECD部長理事會囑秘書長與申請加入國諮商各項加入條件。 (4) 與OECD秘書處之協議:OECD秘書處與申請加入國開始進行加入條件及其他相關事宜之檢討與協議。 (5) 申請加入國之立場檢討:申請加入國經由秘書處就兩大自由化規約︻「資本移動自由化規約」及「經常性無形交易自由化規約」︼及各項章程之承諾等加入條件進行諮商後,提出有關保留之立場。OECD有關委員會亦會於檢討申請加入國所提出之保留內容後,向理事會報告,必要時理事會得要求申請加入國重新調整保留事項。 (6) 正式提出申請加入:與OECD有關單位達成協議後,申請加入國正式提出書面加入申請函,並對OECD義務之承諾提出最終之保留立場。OECD部長理事會開會決定,是否同意對申請加入國給予加入邀請之批准。 (7) 加入通報:法國政府將加入申請書及入會批准書等相關文件通知所有會員國及秘書處,並將全體會員國代表署名之協定書送給各會員國。 (8) 正式加入:申請加入國於加入申請書、批准書及協定書簽名後,再交付法國政府之同時即完成正式加入之效力。(OECD申請成為會員加入過程及中譯文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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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成為OECD附屬委員會 觀察員之程序 由各國政府代表(我國係以經濟部長名義)發函向OECD秘書長提出申請,由“與非會員合作中心”來處理,最後由“與非會員合作委員會”來審議. 專業委員會每年約有二、三次會議可以審查觀察員申請案件,主要是以「Major player」及「Mutual benefits」為評估重點做技術審查。最後將結果送回“與非會員合作委員會”作採認. (一) 由各國政府代表(我國係以經濟部長名義)發函向OECD秘書長提出申請,秘書長收到申請函後,批交「與非會員合作中心」(Center for Co-operation with Non-Members, 簡稱CCNM)處理,CCNM草擬提案送交「與非會員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on Cooperation with Non-Members,簡稱CCN,委員由OECD會員派駐巴黎代表團人員組成,據悉參加本委員會之層級以副代表及參事級為主)審議,CCN初步無異議後,送請專業委員會(通常由會員國自其首都派遣專家參與)審查。(二) 專業委員會每年約有二、三次會議可以審查觀察員申請案件,主要係以「Major player」及「Mutual benefits」為評估重點做技術審查。觀察員申請國家依不同委員會之要求,有時會受邀至會議中做報告。專業委員會技術審查後,將其評估結果送回CCN,CCN將依據政治考量做評估,獲得共識後,將決議案連同評估結果送交理事會採認,委員會及理事會一般均以共識決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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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我國參與 OECD 活動之情形 我國加入 OECD 之分析 OECD、中共、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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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我國參與 OECD 活動之情形 1989/06 我首次派員參加 OECD/DYMEs 非正式研討會
1998/04 之『急起直追之經濟體的國家創新體系計畫工作討論會』為我首次以政府名義在台灣舉辦之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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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我國參與 OECD 活動之情形
藉由參與各類研討會,使我國得以接觸、參與全球重要經貿、工業政策之討論與研究以了解未來重要財經、工業政策之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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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我國參與 OECD 活動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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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我國參與 OECD 活動之情形
我國爭取成為觀察員的委員會係以「貿易委員會」及「競爭法及政策委員會」為目標 日前美國明白表態不支持我加入以國家為主體之國際組織與來自中共的種種杯葛與刁難,未來來自 OECD 內部之阻力勢必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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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2. 我國加入 OECD 之分析
我國申請加入 OECD 相關委員會之觀察員,將比照申請加入 WTO 之名稱,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的名義申請,並以「中華台北為簡稱」 OECD 之會員國須符合 (1)為多元化之民主國家(2)為實施市場經濟體制之國家 (3)為尊重人權之國家,三者均要求須以「國家」名義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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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3. OECD、中共、與台灣
中共與 OECD 之對話關係雖起步較我國為晚、在 OECD 各項活動表現亦不若我出色,然鑑於中國大陸擁有龐大市場,OECD 對中共重視程度遠勝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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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3. OECD、中共、與台灣
在 OECD 發展中心完成之研究著作「展望2020年的世界」一書中,OECD 將中共與巴西、印尼、印度及俄羅斯並列為「五強」,為 OECD 積極爭取建立密切合作對象的五個經濟大國 OECD 積極與中共對話及展開各種合作,主要目標為加速促進大陸的經濟改革開放,將中共納入全球貿易體系中,其對中共之各項制度、政策展開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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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3. OECD、中共、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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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4. 結語 OECD 對非會員國加入單項委員會觀察員之條件有二,第一是在該單項委員會之相關領域有傑出之表現;第二是必須與既有會員國產生互利關係 除卻上開條件,另有 Peer Review 機制,亦即從加入過程到成為會員,必須隨時接受會員的檢視、批判、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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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 OECD 關係之現況與展望 4. 結語 加入 OECD 各項相關規定在技術層面與後續負擔義務均有極高之困難度,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該自絕於 OECD 活動之外 加入 OECD 除可與國際建立良好互動外,我們可對前瞻性之議題如環保、勞工、人力資源、資訊科技等,學習先進國家的研究方法與政策因應,已提升我們自身的成長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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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OECD的結緣 1997年9月透過韓國科技政策研究所徐重海博士之協助,獲得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同意以台灣名義加入OECD「國家創新體系(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簡稱NIS」之研究計畫 這是我國首次經由政府正式參與OECD計畫,而我國之報告亦將正式列入OECD之出版報告中,對仍無法加入OECD之我國而言,頗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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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OECD的結緣 國家創新體系計劃:OECD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下科學技術與工業部門之創新與技術政策工作小組所推動的大型研究計劃。
計劃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 完成NIS基本架構之探討研究 OECD「國家創新體系」計畫為OECD科學技術政策委員會(Committee for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y Policy,簡稱CSTP)下科學技術與工業部門(Directorate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簡稱DSTI)之創新與技術政策工作小組 (Working Group on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Policy,簡稱ITP) 推動的大型研究計畫,約有二十個OECD會員國參與。此計畫完成第一階段NIS基本架構(General Framework)之探討研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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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OECD的結緣 第二階段: 第一類:全體參加,完成第一階段之基本架構進行NIS核心問題之研究分析。
第二類:針對五項特定主題成立五個研究小組作跨國之比較研究。 計劃理事國:韓國、荷蘭、瑞典、丹麥及加拿大。 進入第二階段計畫:第一類由全體參與,會員國依據第一階段完成之基本架構進行NIS核心問題之研究分析;第二類則是針對五項特定主題成立五個研究小組作跨國之比較研究,分別由韓國、荷蘭、瑞典、丹麥及加拿大擔任計畫主事國(Lead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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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OECD的結緣 我國獲OECD接受參與的是第二類中由韓國主持之 “急起直追之經濟體的國家創新體系
主因是我國身為亞洲四小龍之一,所締造之經濟成就與經驗亦受到歐洲之矚目 參與成果獲得各國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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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OECD的結緣 87年底的NIS第二階段的國際會議確立中華台北能繼續參與NIS計劃 受邀參與第三階段的研究計劃
研究報告受重視,廣受好評 87年11月在澳大利亞坎培拉舉行的OECD國家創新體系計畫第二階段報告的國際會議中,由中央大學譚瑞坤教授代表參加,並確立中華台北能繼續參與OECD國家創新體系計畫。此次與會人員包括OECD創新政策研究重量級學者、政府官員、以及APEC政府官員與研究人員,由於多位相關人員曾參加86年10月於韓國與87年4月於台北所舉行的NIS研討會,對我國的研究成果印象深刻,因此紛紛表示歡迎繼續參與第三階段的研究。 在OECD國家創新體系計畫中,本APEC-STPRC研究群之一政大吳豐祥教授參與由澳大利亞主導的 "創新廠商與廠商間之網絡關係" (Focus group on innovative firms and firm networks),並赴奧地利維也納參加該計畫之討論會議,發表台灣創新網絡研究報告(附件四),引起與會研究者的興趣與討論。該報告並收錄於去年10月出版的 "Innovative Networks: Cooperation in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s"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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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OECD的結緣 參與OECD "國際科技人力資源流動計畫" (International Mobility of Human Resourc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計畫彙集了各國高階科技人力能量與流動的規模與特色,目的在取得現有可用的統計資訊並增進資訊彙整與比較的功能,並在透過廣泛的技術人力移民對人才流出國與流入國經濟影響的研究上,探討如何吸引外籍人力移民的相關政策擬定。 與會國家有美國、日本、瑞典、加拿大、法國 非會員國有來自南非、中國大陸、印度、以色列、蘇俄以及我國代表。 我方亦參與OECD "國際科技人力資源流動計畫" (International Mobility of Human Resource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去年6月中旬獲邀參加在法國巴黎由OECD DSTI與DEELSA聯合舉辦以「International Mobility of Highly Skilled Workers: From Statistical Analysis to the Formulation of Policies」 為主題的研討會。該計畫彙集了各國高階科技人力能量與流動的規模與特色,目的在取得現有可用的統計資訊並增進資訊彙整與比較的功能,並在透過廣泛的技術人力移民對人才流出國與流入國經濟影響的研究上,探討如何吸引外籍人力移民的相關政策擬定。其中參與課題研究的OECD會員國有來自美國、日本、瑞典、加拿大、法國;非會員國有來自南非、中國大陸、印度、以色列、蘇俄以及我國代表。我方代表羅於陵博士於會中發表「高科技人力流動與台灣產業發展」一文探討國內人力流動情況,並以台灣經驗說明政策導引對人才引進的重要性。本研究所提供之分析引起與會學者的熱烈討論,同時該文收錄於OECD近期出版的會議論文 "International Mobility of the Highly Skilled"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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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nasme.org.tw http://www.mo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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