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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羅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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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館業 營利事業所得稅 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羅東稽徵所

2 大綱 一、行業特性、型態及相關法規 二、營利事業一般申報規定 三、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四、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五、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定
六、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3 一、行業特性、型態及相關法規 分類: 定義:(發展觀光條例2) 觀光旅館:國際觀光旅館、一般觀光旅館
觀光旅館業業務範圍:(發展觀光條例22) 一、客房出租。 二、附設餐飲、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及商店之經營。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業務。 普通旅館 定義:(發展觀光條例2) 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4 一、行業特性、型態及相關法規 旅館業主管機關及相關管理法令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規範觀光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規範觀光旅館業之建築設計、構造及設備等事項。 旅館業管理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規範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受僱人員管理及獎勵等事項。

5 一、行業特性、型態及相關法規 租稅優惠(發展觀光條例49) 投資抵減(發展觀光條例50)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之租稅優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至第41條規定辦理。 投資抵減(發展觀光條例50) 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10%至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6 二、營利事業一般申報規定 重要申報期限 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暫繳申報(所67) 每年1月1日起至1月底:境內居住者扣繳申報(所89)
(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每年5月1日至5月底:結算申報(所71)

7 三、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所21)
營利事業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之設置、取得、使用、保管、會計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營所查準3)

8 三、帳簿憑證與會計紀錄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管理帳簿憑證辦法26)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管理帳簿憑證辦法27)

9 四、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勞務提供業: (1)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毛利 (2)銷貨毛利-管理或事務費用=營業淨利 (3)營業淨利+非營業收益-非營業損失=純益額(即所得額) (所24;所細31)

10 (一)收入面 營業收入,指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獲得之收入。(商會處準第29條) 營業收入調節表(如後表)
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須與營業稅401表相符。 「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應與上年度營收調節表之「本期預收款」相符。 佣金、租金、出售下腳廢料收入應申報於非營業收入。 出售資產應另檢附計算明細表將收益或損失分別申報於非營業收入或損失。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旅館業者提供短時休息或住宿服務,仍多以收取現金為主,常見將收取之現金

11 營業收入調節表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xxx 加: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xxx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 xxx 其他(請附明細表) xxx 減:本期預收款 xxx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xxx 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xxx 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xxx 佣金收入 xxx 租金收入 xxx 出售下腳廢料 xxx 出售資產 xxx 代收款(請附明細表) xxx 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xxx 結算申報營業收入金額 $xxx

12 (一)收入面 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請原受理機關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3) 旅館業應將其客房價格,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旅館業管理規則21)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16)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派出)所備查。(旅館業管理規則23)

13 (一)收入面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局及該管直轄市政府: 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十五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6) 經營旅館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將前半年七月至十二月及當年一月至六月之每月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裝修及設備支出之統計資料,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前項資料,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次月底前,陳報交通部觀光局。 (旅館業管理規則27-1)

14 (二)成本面 應為營業所需: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營所查準37)
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商會法60) 營業成本及費用,應與所由獲得之營業收入相配合,同期認列。 損失應於發生之當期認列。 應有進貨事實及合法憑證

15 (二)成本面 旅館業成本支出結構,大致上分為固定成本與變動成本兩種。固定成本如部分用人費用、租金支出、稅捐、建築及設備折舊等,無論是客滿或住客僅有二、三成時,均固定不變,且所佔比重甚大,應了解客房使用情況及面積比例,注意合理分攤;變動成本如水電燃料費、備品費用、床單送洗費用等,因與住用率直接相關,應注意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耗用數量可反勾稽住用率及收入明細。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營所查準60)。

16 (三)營業費用面 營業費用之認列標準: 需與業務有關。 須為已實現之費用。 須屬本年度發生者。 應取具合法憑證。
須非為法令所禁止列支之項目。 限額之規定。 須劃分資本支出與費用支出。 共同費用分攤。

17 五、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定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所80)

18 五、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定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產品原則上以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認定。 (財政部630723台財稅第35377號)
營利事業製造或買賣多種不同之產品,稽徵機關核算其申報之所得額,是否已達到該業所得額標準,係按各種產品之銷貨收入,分別適用各該商品所得額標準計算;其所得額並以其合計數與申報所得額比較認定,如其不同商品之銷貨收入,未能於結算申報書上明確劃分者,即就其中最高之所得額標準核算認定。

19 五、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定 營利事業申報類型有二: 擴審案件:參照該年度擴大書審實施要點規定 擴大書審申報及非擴大書審申報(即查帳申報)
經營2種行業以上行業以主要業別(即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 (營收淨額+非營收淨額)×擴大書審純益率=所得額

20 五、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定 舊規範: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75.7.18台財稅第7526453號)
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一個百分點。(二)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二個百分點。

21 新規範: 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 號令 上開獎勵措施自民國75年實施以來,促成6萬7千餘家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階段性目標已圓滿達成。財政部鑒於現行電子化環境日趨成熟,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記帳日益普遍,為使有限資源更加有效運用,爰自103年1月1日起廢止上開75年函之獎勵措施,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10年內,各該年度符合: 經營零售業務。 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各該年度可繼續適用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1%或所得額標準2%之獎勵措施。

22 五、書面審核及調查核定 非擴審案件 除申報已達所得額標準外,營利事業須提供帳簿憑證供核,查帳案件又分成本可查及成本不可查2種情況:
情況一:成本可查 雖未達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仍按實際查核結果認定。 情況二:成本不可查 應按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其營業成本;惟如申報毛利率已達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時,可暫免提示相關成本表報供核。

23 六、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
滯報案件,應於接到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逾限仍未辦理即屬怠報案件。 滯報或怠報案件,應依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10%滯報金或20%怠報金。 暫停營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且其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財政部681122台財稅第38268號)

24 六、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所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投資抵減稅額,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但加計之利息,以一年為限。 (所100之2)

25 六、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短漏報所得之處罰(所110)
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若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倍數處罰。

26 六、結算申報應注意事項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規定倍數處罰之規定,考量該項短漏報所得對於國庫稅收並無影響,是項處罰有過重之虞,爰增訂裁處罰鍰之上下限,分別為9萬元及4,500元。

27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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