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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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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处长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 改进与完善 王 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认证监管部处长

2 主要内容 一、发达国家汽车产品认证基本情况; 二、我国汽车强制认证制度基本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四、新版实施规则的基本情况;
五、对进口汽车有关工作的建议.

3 一、发达国家汽车产品认证基本情况; 机动车及其零部件验证同时并行两套国际法规体系:欧盟指令 (EU Directives)和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 (ECE Regulations) 另一种是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简称为UN/WP29)在联合国ECE 《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为《1958年协定书》框架下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制定、统一实施的汽车技术法规(即ECE Regulation)。 目前除欧盟国家外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突尼斯、南非等,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但车辆系统和零部件均获认证后,整车即可通过型式认证。根据ECE Regulation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批准后可使用E-mark,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目前,WP29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计127项,全部为《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其中针对汽车(M、N、O类车辆)产品的ECE法规100项;针对摩托车(L类车辆)产品的ECE法规22项;针对农林车辆(T类车辆)产品的ECE法规5项。 以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 一种是以欧盟指令(即EC Directive)(EC指令/EEC指令——整车50个,部件17个)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根据EEC/EC Directive进行检测和工厂审查,经型式批准后可使用e-mark, 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比如德国的TUV、荷兰的TNO、法国的UTAC、意大利的CPA等。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如德国的交通管理委员会(KBA)。相关产品可在欧盟国家合法销售。

4 《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法规做保障,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车辆安全的主管部门是DOT。 DOT认证制度即汽车制造厂家对是否满足美国汽车安全法规(FMVSS)进行自我检验申报,由政府实施事后监督的认证制度。实验室测试要求: DOT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及零部件产品每一项规范的实验室的检测程序、实验室检测设备、测试公差、产品标准要求、具体检测步骤和检测报告要求等。认证范围由法律确定:进入美国销售和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整车及零部件(制动软管、车灯、反射镜、制动液、轮胎和轮辋、玻璃、头盔,用于交通工具的油漆、化工涂料等)、轮船,飞机,卡车,油罐车, 电动车,轮胎,气囊,压力容器工业用气瓶、罐等产品。 测试条件和程序由标准确定,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用安全标准评定车辆或装备是否符合标准所定的性能要求。 除符合性申请外,还要求进行一致性申请。 标志要求:制造商自我检验认为其产品满足美国汽车安全法规要求后,在每一车辆或装备上贴上证明该车辆或装备符合法规要求的标签或标志,该车辆或装备就可以不经其它检验而进入市场。在所有需要认证的整车和零部件产品中,只有制动管、轮胎、玻璃会得到交通部分配的DOT ID,以识别生产厂。 美国对于保护环境的要求极为苛刻,美国联邦政府部门——联邦环境保护署(EPA)对车辆的排放实施强制性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加州的市场监管更加严格。EPA制定了有关的标准Tier(属技术法规),详细规定了不同车辆在不同阶段的排放限值。依据美国《空气清洁法》、《能源政策和节能法》,高速公路重型发动机、非道路使用发动机必须满足相关EPA排放标准的符合性要求,已达成预定的法规要求的排放效益,提供公平竞争环境,并及早发现问题,鼓励符合性产品和淘汰不符合性产品。EPA认证为型式认证模式,主管机构为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署EPA。

5 《型式指定制度》以国产、进口车中的批量生产车为其对象,对具有同一构造装置、性能,并且大量生产的汽车进行检查。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跟踪监督
日本的汽车认证制度总体上来讲与欧洲一样,是型式认证制度,但日本的车辆管理是建立在日本政府的“机构组织法”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无论有多少部门需要对车辆产品提出技术要求,最终都由国土交通省一个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验证。它的认证体系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由于日本加入UN ECE《1958》协议,因此其汽车零部件认证制度基本与欧盟认证制度一致。 《型式指定制度》以国产、进口车中的批量生产车为其对象,对具有同一构造装置、性能,并且大量生产的汽车进行检查。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跟踪监督 《新型汽车申报制度》主要适用于大型商用车,针对的是型式多样而生产数量不是特别多的车型,如大型卡车、公共汽车等。 《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针对数量有限的外国产乘用车,为提高认证速度而采用的替代型认证制度,适用于每年向日本进口数量在2,000辆以下的个别车型的认证。只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确保安全 汽车构造 国土交通省 道路运送车辆法 大气污染防止法 环境省 噪声限制法 公害防止 经济产业省 节省能源 召回 道路运输车辆的保安基准法 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 有关在特定区域内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总量削减等的特别措施法

6 ECE汽车技术法规不仅被欧洲,也被欧洲以外的其它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即主要参照采用ECE法规制定而成。通过ECE型式批准的汽车产品不仅在《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之间相互承认,也能得到许多非缔约方的单边承认。 因此,可以说以联合国ECE的127项汽车技术法规为基础的ECE认证是最广泛,最有代表性的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认证制度。 美国特点是自我认证,宽进严出。产品责任明确,召回处理严格。 日本参照欧盟同时借鉴美国,刚柔并济,方式灵活。 共性:责任明确、界定清晰、方式多样、成本与风险匹配、核心是标准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

7 二、我国汽车强制认证制度基本情况;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商检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117号令……
实施规则(委发) 通用性要求(委发) 每类产品的实施规则 标志及证书管理办法 指定机构管理办法 如ODM模式处理方式等 机构实施性文件(机构发) 机构实施性文件(机构发) 机构实施性文件 告知性文件,如申请流程等 公示性文件,如产品缺陷等 ······

8 二、我国汽车强制认证制度基本情况; 分类管理 强制性认证目录: 汽车 、摩托车 、汽车轮胎 、汽车玻璃 、
汽车安全带 、摩托车发动机、汽车防盗报警器、 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 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及头枕; 分类管理 专家支持 自愿性认证目录: 汽车发动机汽车制动主缸 汽车空调(HFC-134a)制冷装置(HFC-134a) 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 汽车(含摩托车)车速里程表 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汽车制动器汽车风窗玻璃洗涤器

9 认证申请 型式实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监督 规则适用范围 认证模式 认证实施基本要求 认证的保持、扩展、暂停、注销和撤销 认证证书 认证标志的使用 收费 单元划分 产品描述 型式实验及检验依据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附件

10 认证机构: 检测机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www.cqc.com.cn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 www.cccap.org.cn
中国安全玻璃产品认证中心 中国轮胎产品认证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消防车产品)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汽车防盗报警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 检测机构: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重庆)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延庆) 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北京通州) 济南汽车检测中心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宝鸡)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等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等等 具体联系方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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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1、市场环境有待优化,诚信水平有待提升。 企业主体多,竞争压力大,行业潜规则。
2、企业、消费、政府部门对法规、标准不够重视,质量、责任、风险意识有待提升。品牌、认可 3、法律、法规、标准有待完善,执法监督力度有待加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4、加强制度宣传,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共同参与,技术及服务水平有待提升。 5、加强消费者认证维权、法律援助制度,减轻其在产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高企业及技术机构的民事赔偿标准。 6、适应产品特性及产业发展,以风险控制和分类管理为基础,实现保证产品质量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平衡。

14 1 6 2 7 3 8 4 9 5 四、新版实施规则的基本情况 控制风险、保证质量、减轻负担、明确责任 10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给予技术机构、企业多样化选择的空间 6 符合WTO/TBT协议的相关要求 2 内容以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要求为主 7 以保证认证产品的符合性为基本导向 3 引入分类管理机制,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或要求 8 符合行业状况和产品特性 4 严格各环节时限要求,提高效率 9 引入风险评估和综合评估机制,达到综合成本、认证有效性和质量责任的最佳平衡 5 具体要求合理明确、表述应准确清晰 10

15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
不适用于低速汽车(时速低于70公里的载货汽车)、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厂(场)内运行车辆,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和其它非道路车辆、三类底盘。 对因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变化等原因导致适用范围的变化以国家认监委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的文件为准。

16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的修订、更新、变化等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认证机构应制订标准制修订转换期的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关于标准主要变化情况的相关信息。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等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制造商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

17 认证模式 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非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生产条件审查+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注: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条件审查+生产现场和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进行。 认证机构将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方式进行。

18 技术参数实施动态化管理 由于参数的系统性和分类管理思路不够清晰,给企业在产品一致性变更管理以及产品一致性核查环节上,带来一些困难,为此对规则的技术参数实施动态化管理,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根据技术标准的变化和增减,对参数进行动态的调整 明确部分参数为产品一致性控制(影响标准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核查的范围,定义为A 类,采用认证管理;其他为B类,采用备案管理; 由于参数划分了AB类别,因此增加了当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未影响相关标准的符合性仅影响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时,可在每年度工厂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前统一进行认证变更(B类参数采用备案制),同时在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中进行说明的要求;

19 对校车、旅行客车、公共汽车等群体性安全风险危险系数高,易产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产品除需符合上述要求外,在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证后监督环节认证机构及实验室应适当增加样品核对、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资料存档等要求,必要时可追加相关检测项目。 乘用车的燃料消耗量单车应符合GB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或其企业组合平均燃油消耗量应符合GB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企业应预先按认证机构要求申报其产品出厂或进口、燃料消耗相关信息及组合计算方式等),已获证产品可留1年过渡期。

20 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时,应将用户投诉、社会高度关注、质量缺陷调查、风险预警、重大质量事故、监督抽查、专项核查等相关质量信息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应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及其他相关质量信息搜集、处理、反馈系统及相关处理程序,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

21 获证企业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应按照风险可控、便利企业的原则,根据产品生产方式、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自身认证实践等制定获证企业分类管理规定,并将分类管理的结果与日常的认证管理及监督频次、认证变更的控制等结合起来。认证机构可根据分类管理的结果对企业采取差异的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适当增加或降低监督检查的频次,认可相关实验结果或追加产品抽样检测等。 获证企业的分类管理规定由认证机构自行制定并对外发布实施。

22 获证后的一致性检查及抽样检测 认证机构应按照其有效证书及获证企业的一定比例,每年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或进口环节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或抽样检测,并将相关结果报认监委及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后对外公布。 特殊检测处理程序参照CCC实施规则的修改项目制定,既有修订项目,也有增加项目,过渡期。

23 五、对进口汽车有关工作的建议 密切关注国际政治、经济走向及其对贸易的影响; 密切关注我国汽车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变化及其对贸易的影响;
密切关注产品安全风险、消费者诉求、媒体报道、质量及法律诉讼责任; 密切关注新科学技术及汽车零部件发展; 优化产品结构、贸易渠道,提升维修及售后服务水平。

24 报告完毕,并不完善; 谢谢聆听,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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