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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16年新政讲解 徐汇区税务局 李俊 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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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研发费用口径 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允许加计扣除条件 不同研发模式下加计扣除 享受优惠程序 友情提醒
目 录 研发费用口径 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允许加计扣除条件 不同研发模式下加计扣除 享受优惠程序 友情提醒 一、二是铺垫,三、四、五是重点讲解,六是提醒财务目前可以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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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发费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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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口径 主要从研发活动范围和研发费归集范围这两个角度看:会计口径最大,且包含两个税收口径
加计扣除口径 高新企业口径 主要从研发活动范围和研发费归集范围这两个角度看:会计口径最大,且包含两个税收口径 研发活动范围:会计没有限制,加计扣除反列举,高新企业是《高新技术领域》 研发费归集范围:会计按财企〔2007〕194号文范围最大,加计扣除和高新大致趋同,但个别细节有差异 软件企业优惠要求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此处的研发费用是按照加计扣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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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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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政策依据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费用化与资本化都可以加计扣除,解释一下资本化如何加计扣除 08-15年可称作1.0/1.1版本,16年开始可称作2.0版本 16年新政变化点较多,此处只列举了两个重点 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度起 研发活动限于两个领域 规定了费用归集范围 2013年度起 扩大费用归集范围,如五险一金等 2016年度起 取消两个领域限制 进一步扩大费用归集范围,如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差旅费、会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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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允许加计扣除条件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与高新企业认定、软件企业资格,都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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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加计扣除条件 行业要求 研发活动要求 研发费归集范围要求 财务核算要求 特殊收入扣减研发费 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支出
1-4是基本要求,建议判定时按照先后顺序 5-6是特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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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业要求 反列举七个行业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烟草制造业-16 住宿和餐饮业-61/62 批发和零售业-51/52 房地产业-7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72 娱乐业-89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行业要求是16年新增条件,建议作为享受加计扣除的第一步判定 数字是行业大类,具体说明见分类代码表。注意汇缴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里也要填行业代码。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为准,并随之更新 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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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发活动要求 基本定义 反列举× 创意设计活动√ 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创意设计活动√ 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取消老政策“两个领域”的要求,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范围扩大了很多 基本定义体现创新性,三个目标居其一 反列举的七项活动,前六项共同点是没有创新性,第七项是明确社科类研究不在税收优惠范围内 明确创意设计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若干意见 研发活动成功还是失败,不影响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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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发费归集范围要求 类别 允许加计扣除 不可加计扣除 相关口径 1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社会保险费、补充住房公积金等其他人工费用 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外聘指劳务用工和临时聘用 2 直接耗料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中试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维护和租赁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房屋的租赁费 3 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房屋的折旧费 4 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新产品工艺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等 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第1项至第5项之和÷9 人工费用:增加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辅助人员是指技工,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返聘退休专家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均不再强调“专门用于”,但企业需必要记录、合理分配 其他相关费用10%限额,与高新口径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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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务核算要求 会计口径的研发费,包含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研发支出科目之外的费用,不是会计口径研发费,所以也不是加计扣除研发费。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小准则的,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 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应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二级科目 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 研发阶段 VS 生产阶段 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可以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使用辅助账 强调在日常核算时归集,而不是年末再做归集 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税总2015年97号公告所附样式编制 会计口径的研发费,包含加计扣除口径的研发费。研发支出科目之外的费用,不是会计口径研发费,所以也不是加计扣除研发费。 取消专账管理,改为辅助账管理。对于已经建立专账的,可以继续沿用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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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殊收入扣减研发费 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扣减;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阶段的下脚料、中试品等收入,会计上建议直接冲减研发支出。如果会计上作其他业务收入的,要从加计扣除口径里相应扣减。 制造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与生产有时紧密结合,导致边研发边形成产品,此时不得加计扣除材料费用。举例,每个铁路桥的中段钢梁单独立项。注意,除材料费用以外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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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支出 原则:有税前扣除,才有加计扣除 作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或摊销
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摊销,也不得加计扣除或摊销 原则:有税前扣除,才有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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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同研发模式下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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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研发模式下加计扣除 自主开发 委托开发 合作开发 集中开发 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如前所述 委托开发 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受托方必须是境内机构或个人。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合作开发 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 集中开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开发是16年新政的又一重要变化,与高新企业趋同。老政策只允许加计扣除实际支出,因此要求受托方必须提供支出明细;新政策直接按“实际发生额80%”加计扣除,相当于默认实际支出是80%,且只要求关联方提供支出明细,体现反避税原则。另外,新政策只对委托境内研发加计扣除,境外一律不加计扣除,但也放宽允许委托个人。 合作、集中,基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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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享受优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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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优惠程序 优惠备案 汇缴申报 项目鉴定 后续核查 前两个是企业动作,后两个是税务机关动作
不迟于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汇缴申报 预缴不享受,汇缴享受 填报汇缴申报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汇缴申报表一并报送 项目鉴定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后续核查 税务机关于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前两个是企业动作,后两个是税务机关动作 优惠备案时的“研发项目文件”是什么?需向市局进一步明确 A107014会不会根据新政做调整?需等待总局文件 项目鉴定,原来是前置动作,现改为汇缴后动作。一方面享受优惠方便了,另一方面有补税和滞纳金风险。具体方案税务需与科委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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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友情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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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 立项阶段 与研发部门做好沟通合作 新项目准备好计划书、立项决议、研发人员名单、委托研发合同等 老项目留存“同意立项鉴定意见”
研发阶段 重视日常财务核算,避免仅做事后归集 申报阶段 勿忘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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