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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內 空 氣 品 質 Indoor Air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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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大 綱 壹 貳 參 肆 伍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簡 報 大 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壹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貳 參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肆 伍 診斷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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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國人每天約90%的時間處於室內環境,室內空氣品質(Indoor Air Quality , IAQ)之良窳,直接影響人體健康。
目前國內室內空氣品質較嚴重的問題包括: 二氧化碳濃度偏高—通風不良。 甲醛、揮發性有機物濃度偏高—傢俱過度裝潢。 細菌、真菌等生物污染物濃度偏高—台灣屬亞熱海島型氣候國家,年平均相對濕度多達80%以上,易孳生生物性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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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Healthy 再生 Recycling 生態 Ecological 高性能 High-performance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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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 定 過 程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決議推動 環保署主導立法 2004年 環保署主政推動IAQ管理工作
訂 定 過 程 依據環保署提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推動方案進度及成果彙整」報告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決議推動 2004年 環保署主政推動IAQ管理工作 2006年 通過IAQ管理推動方案,相關部會提報3年工作行動計畫 2007年 決議推動立法工作取代該方案推動 環保署主導立法 2008年 環保署擬IAQ管理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2009年 IAQ管理法草案 立法院主席決議擇期繼續審查 2010年 持續推動立法工作 2011年 一讀通過 IAQ管理法草案 2011年11月 8日-三讀通過 23日-總統公布 2012年11月23日 配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發布5項配套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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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項配套法規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訂定有關本法所稱不可歸責事項、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要項、主管機關稽查作業重點、具體改善計畫內容等規定。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訂定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室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優先規定9項標準值,同時規定符合該標準之認定原則,未來公告場所應受管制項目將少於該標準9項,以減少法規發布造成之衝擊。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規定包括公告場所得共同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要件,專責人員應具有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課程抵免等規定,環保署正積極籌辦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訓練相關事項,於北、中、南三區分別委託4家、3家、3家訓練機構開辦專責人員訓練班,以便利民眾參訓。 「室內空氣品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規定公告場所實施定期檢測之方式,經指定者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設置及操作方式,以及定期檢測量測結果及連續監測量測結果之公布方式、電子媒體顯示、紀錄保存年限等規定。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規定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罰鍰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確定裁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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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 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架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主管機關 第3條 專用名詞
架 構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架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罰則 第四章 附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第2條 主管機關 第3條 專用名詞 第4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分工 第5條 指定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相關事宜 第6條 公告特定場所 第7條 公告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第8條 訂定室內空氣品 質維護管理計畫 第9條 專責人員設置 第10條 檢驗測定規定 第11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先經許可 第12條 接受檢查之義務 第13條 行政罰(公告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虛偽記載) 第14條 行政罰(公告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妨礙檢查) 第15條 行政罰(不符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第16條 行政罰(檢驗測定機構違反規定) 第17條 行政罰(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及專責人員規定) 第18條 行政罰(未依規定執行檢驗測定) 第19條 裁罰準則 第20條 改善期限之延長 第21條 情節重大 第22條 限期改善之認定 第23條 施行細則 第24條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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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 則 注意重點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名詞定義: 主管機關: 列管9大室內空氣污染物: 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第 一 章 總 則 注意重點 名詞定義: 1.室內-供公眾使用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 2.室內空氣污染物-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 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1.建築主管機關-通風設施、裝修管理及建材管理。 2.經濟主管機關-裝修材料與商品逸散污染物標準。 3.衛生主管機關-傳染性病原防護與管理、醫療機構空調標準。 4.交通主管機關-大眾運輸工具空調設備通風量及維護管理。 主管機關: 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縣(市)-縣(市)政府 列管9大室內空氣污染物: CO2、CO、甲醛、總揮發性有機物、細菌、真菌、PM10、PM2.5、O3 (依場所性質及特性, 將逐批公告列管之時間與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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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 理 注意重點 公告場所如何因應辦理 撰寫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本法第8條) 設置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本法第9條)
第 二 章 管 理 注意重點 辦理巡檢、定期檢測、結果公佈 指定公告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本法第10條) 撰寫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本法第8條) 設置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本法第9條) 公告場所如何因應辦理 符合環保主管機關稽查 (本法第12條) 高中以下學校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 美術館、補習班 醫療、護理機構及社福機構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 所 鐵路、航空、捷運及客運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 供體育、運動或健身場所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 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 資訊休閒業 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 逐批列管之特定場所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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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 則 注意重點 罰則 本法著重於輔導改善而非以處罰為目的,目前主要以宣導為執行方向,推動場所自主管理為目的。
第 三 章 罰 則 注意重點 期限延長:(第20條)改善期間以90日為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行政罰:(第13~18條)違反虛偽記載、不符合標準未改善、拒絕或妨礙檢查、未設置專責人員..等。 裁罰準則:(第19條)依違反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 罰則 情節重大:(第21條)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嚴重危害公眾健康之虞或1年內經2次處罰。 本法著重於輔導改善而非以處罰為目的,目前主要以宣導為執行方向,推動場所自主管理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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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 Healthy 再生 Recycling 生態 Ecological 高性能 High-performance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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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法第7條第2項訂定之 實施日期:101年11月23日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二氧化碳(CO2) 8小時值 1000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一氧化碳(CO) 9 甲醛(HCHO) 1小時值 0.08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包含: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和) 0.56 細菌(Bacteria) 最高值 1500 CFU/m3(菌落數/立方公尺) 真菌(Fungi) 1000。 但真菌濃度室內外比 值小於等於1.3者, 不在此限。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10) 24小時值 75 μg/m3(微克/立方公尺) 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μm)之懸浮微粒(PM2.5) 35 臭氧(O3) 0.06 實施日期:10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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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健康 Healthy 再生 Recycling 生態 Ecological 高性能 High-performance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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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重點 專責人員設置規定: 公告場所於公告後1年內至少設置1人 專責人員不得重複設置為其他公告場所 本法施行日期: 101年11月23日
第2條 專責人員設置規定: 公告場所於公告後1年內至少設置1人 第12條 專責人員不得重複設置為其他公告場所 第19條 本法施行日期: 101年11月23日 環訓所專責人員開班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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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健康 Healthy 再生 Recycling 生態 Ecological
高性能 High-performance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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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重點 第4條 巡查檢驗 第5條 巡檢點 巡查檢驗佈點原則 應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2個月內完成巡查檢驗
應於營業及辦公時段由專責人員操作量測或在場監督 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至少包含CO2 第5條 巡檢點 應避免受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施最少0.5公尺以上及門口或電梯至少3公尺以上 巡查檢驗佈點原則 室內樓地板面積 A (m2) 巡檢點數目 N (點次) A ≦ 2,000 至少5點 2,000 < A ≦ 5,000 A增加400,N增加 或至少10點 5,000 < A ≦ 15,000 A增加500,N增加 或至少25點 15,000 < A ≦ 30,000 A增加625,N增加1,且N總數不得少於25點 或至少40點 A > 30,000 A增加900,N增加1,且N總數不得少於4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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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重點 第7條 定期檢測 採樣點 第6條 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採樣點數目規定 定期檢測,應委託合格檢測機構辦理,採樣時間應於營業及辦公時段
同一採樣點各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應同日進行採樣 採樣點數目超過2個以上,得於不同日期進行 第7條 定期檢測 採樣點 定期檢測,除細菌及真菌外,採樣點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優先以濃度較高依序擇定之 定期檢測採樣點數目規定 室內樓地板面積 A (m2) 採樣點數目 N (個) A ≦ 5,000 至少1個 5,000 < A ≦ 15,000 至少2個 15,000 < A ≦ 30,000 至少3個 A > 30,000 至少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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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測結果應於採樣日起30日內,併同維護計畫,以網路方式申報,並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
注意重點 第8條 定期檢測 採樣點 細菌、真菌採樣前應先進行現場環境觀察,有滲漏水漬或微生物生長痕跡,列為優先採樣位置 樓地板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含未滿),採集1點 樓地板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 尺之單一無隔間室內空間者,得減半計算採樣點數目,且不得少於2點 第9條 定期檢測 採樣點 室外真菌定期檢測,相對位置規定 相對位置數目至少1個 第10條 定期檢測 檢驗頻率 每2年至少定期檢測1次 第2次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第1次定期檢測月份前後3個月內辦理 第11條 定期檢測 量測項目 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依場所公告類別所列者辦理 定期檢測結果應於採樣日起30日內,併同維護計畫,以網路方式申報,並於場所入口明顯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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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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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內出回、風口設計與配置不當 出風口面積小於回風口面積 出風口面積狹小 出風口與回風口位置過於接近 出風口與回風口設置位置不當
風擊不滿意度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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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回風口過於靠近 回風口 出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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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風擊不滿意度高而自行封閉出回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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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室內空調風管設計與配置不當 空調風管斷面積過小 空調風管路徑轉折點過多 空調風管直角(90°)轉彎 空調風管路徑過長造成風力損耗過多 空調風管分接點過多 空調風管相互交錯且新舊配置凌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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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調風管配置不當 直角急轉彎 風管斷面積小且扁平 風管路徑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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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室內漏水問題茲生大量霉菌 建築物常產生漏防之部位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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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經常產生漏水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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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調風管與濾網及機房的清潔與維護問題
空調箱濾網維護不當反成為病毒、黴菌等致病原滋生之溫床 空調機方與空調箱充當垃圾與雜物存放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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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臭氧機不當的使用 臭氧空氣清淨機的不當使用亦可能危及人體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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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務性設備(影印機)缺乏局部通風系統
影印機上方無局部抽排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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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空氣中生物氣膠濃度過高問題 幼稚園易因生物氣膠濃度過高而造成感染等問題 UV-C殺菌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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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引入外氣之路徑過長且髒亂 外氣引入口之地板面 室內廊道 空調機房 外氣引入口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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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引入外氣之內循環空調箱 進氣 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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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外氣引入口設計與維護上的缺失 外氣引入口斷面不足 外氣引入口與排氣口距離過近並同一方位 外氣引入口與冷卻水塔距離過近 外氣引入口有室外空氣污染源(如停車場廢氣)之干擾 外氣引入口未有適當之防雨裝置與防護(蟲)網 外氣引入口與管線生鏽、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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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氣引入口與排氣口過近 外氣引入口靠近冷卻水塔 外氣引入口與排氣口近且同一方向 排氣口 外氣引入口 冷卻水塔 引入外氣口與管線生鏽、老舊且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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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冷卻水塔設計與維護上的缺失 冷卻水塔位於室外空氣污染源(如其他排氣管道)之下風處 冷卻水塔未定期清洗、投藥、制菌 冷卻水塔防護網脫落、水刀及散熱鱗片生鏽 冷卻水塔中污泥未清除 冷水塔地板積水、長清苔及雜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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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卻水塔四周積水 冷卻水塔防護網脫落未修護 冷卻水塔四周雜草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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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卻水塔未定期清洗投藥及制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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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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