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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列培训教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知识宣讲 青岛大学保卫处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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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防系列培训教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知识宣讲 青岛大学保卫处 2011年4月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3 引 言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消防法共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保留了老消防法的基本框架,与老消防法相比,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概括地说,主要修订内容是:   

4    (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反映了消防工作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和客观规律。
   (二)改革和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职责协调一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5    (三)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视。从政府职责、消防规划建设、消防力量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和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明确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有关职责。

6 (六)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增加规定了强制措施。
    (五)增加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供了依据;增加了鼓励、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引导运用市场机制防范火灾风险和解决灾后赔偿问题。    (六)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增加规定了强制措施。

7 青岛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活动

8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七条。    第一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修订后的《消防法》加强了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9    第二条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新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和确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负领导责任,部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

10    (一)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中有原则规定,在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章中都有具体规定。
   (二)部门的监管责任,不仅仅是公安消防部门有监管职责,政府的其他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是专门的消防工作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在总则、火灾预防、监督检查中有具体规定。    (三)单位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由单位来落实。    (四)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消防工作离不开每个公民,因此,公民也是消防工作中的一个责任主体。

11    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政府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消防宣传职责和个人的义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12    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政府的消防宣传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的消防宣传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4 青岛大学宣传教育

15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6 青岛大学宣传教育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个人的消防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青岛大学开展消防演练

18 青岛大学消防运动会

19    第七条是关于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以及有关给予奖励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益活动可以形式多样,既可以捐赠财物,也可以是贡献时间、精力和知识等形式,如开展社区消防知识宣传、义务消防咨询服务、志愿紧急援助,等等。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 消防志愿者学习消防知识、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21 第二章 火灾预防    本章共二十七条。    第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建设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十三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是本次消防法修订后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22    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负责;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二、新界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3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法》配套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2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5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6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7    三、除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都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这里所规定的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和自验收合格后的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28    四、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29    第十五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0    1、明确了申报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2、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时限和工作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明确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理方式: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1    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32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上单位需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如果单位因以上职责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由单位全面负责。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3 青岛大学开展消防演练

34    第十七条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3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6    本条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规定,明确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和其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规模较大,而多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可能事必躬亲,为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有人抓,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来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管理人负具体管理责任。

37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类应急预案、岗位职责、安全责任

38 青岛大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宣传画

39 青岛大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建设宣传画

40    第十八条明确了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41    目前,我国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建筑物和单位日益增多、总量庞大。对已经纳入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建筑物或小区,在多产权、多业主的情况下,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职责如果不统一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也缺乏承担相应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任主体,严重威胁这类单位和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本条明确了物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42    第十九条是关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分开的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3    第二十条是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的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

44 大型群众性活动:2011年青岛大学毕业生就业洽谈会

45    第二十一条是关于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消防安全,电焊、气焊等危险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6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生产、储存、装卸、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7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8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主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三个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49    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50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51 消防监督人员进行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检查

52  案例:    2008年9月20日22时50分许,深圳市龙岗区龙东社区三和旧货市场大厦三楼舞王俱乐部,因表演人员演出时违规使用自制礼花手枪向顶棚发射烟花,引燃天花板大量易燃的聚氨酯泡沫装修材料引发特大火灾,燃烧面积约150平方米,造成43人死亡、90人受伤。    由于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快,燃烧后产生大量浓烟和剧毒气体,导致在短时间内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53 上海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58人 71人住院治疗 时间:2010年11月15日14时 地点:上海余姚路胶州路
原因: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事故原因是由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的。一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20多层住宅脚手架突发大火。 8名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根据初步判断,起火点位于北侧10层楼左右的脚手架。 伤亡情况:58人遇难 ,71人住院治疗。 火情:着火区域上面三分之一的火势尚未得到控制,大火已经燃烧近3小时。

54 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反响极大,影响极其恶劣。
环球时报 山东商报

55 国务院安委会通报近期火灾 遏制群死群伤事故
  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通报了近期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情况。通报称,冬春季节火灾易发、高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2011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长沙市河西枫林一路西娜湾宾馆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   2011年1月17日23时19分,湖北省武汉市武胜路康宏实业公司服装厂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900平方米。    1月13日0时55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303号的西娜湾宾馆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   通报说,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依然存在薄弱环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报提出以下要求: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严肃查处事故,用事故教训推动事故预防工作。

56 案例: 枣庄一KTV发生大火被烧成骨架 2011年4月13日晚7时许,枣庄市中心一家KTV发生大火,10辆消防车、60余名消防官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扑救大火才被扑灭。 由于着火时正是晚饭时间,KTV也没有休闲娱乐的人,火势很快就得到了控制。由于扑救、疏散及时,并没有发现人员伤亡,目前,对火灾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正在进行调查核实。 消防人员现场集结救火 高喷消防车灭火 大火从二楼蔓延到顶层 大火过后大楼只剩骨架

57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58    本条所指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燃气用具,主要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等。

59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确保消防通道通畅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保持通畅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60 青岛大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61         本法第七十三条对消防设施进行了说明。 消防器材,是指灭火器、消防车、举高车等灭火救援器材。障碍物,是指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栅栏、广告牌等。
各种消防器材

62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的与消防有关的法定义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设施。

63    第三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特定季节和期间的特定消防义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64 节假日前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经贸等部门 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65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66    第三十三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特定行业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67    有些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发生火灾,损失巨大,根本没有能力对在火灾中受损失的人员进行赔偿,以致存在平日老板赚钱、灾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状况。
   通过鼓励和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可以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解决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的火灾责任赔偿。

68    第三十四条是有关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资质、资格以及服务规范的规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69    当前消防服务机构存在不少的缺陷。从外部制约来讲,对消防服务机构的管理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从内部自律来讲,许多服务机构尚未发育成熟,未建立起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完善的制度和自律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一些消防设计部门、审核机构、工程公司、检测公司等受利益驱动性强、合规意识不强、从业不规范、质量无保障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并给消防安全带来隐患。    因此,本条更为明确的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70 第三章 消防组织 本章共八条。 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规定。
第三章 消防组织    本章共八条。    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1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如何建立消防组织及其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72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规定。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73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及其专职消防队任务,以及专职消防队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及其专职消防队任务,以及专职消防队的福利待遇。 青岛大学义务消防队

74    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的单位: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5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标准及专职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6 专职消防队训练、考核及参加进行灭火救援

77    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建立志愿消防队的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是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对其他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调动指挥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78 第四章 灭火救援 本章共九条。 第四十三条是关于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规定。
第四章 灭火救援    本章共九条。    第四十三条是关于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可以在面临突发火灾事故时,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迅速对火势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避免火灾现场的慌乱无序。

79    第四十四条是关于报告火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火灾时组织疏散以及扑救火灾的义务和职责的规定。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80    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火灾中,俱乐部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火灾立即从自己熟悉的两条安全出口逃生,未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导致场内大量消费者由于不熟悉现场安全出口情况,在浓烟、毒气威胁下都拥向大门出口,相互挤压、踩踏,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熟悉本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室内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秩序地疏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81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组织指挥扑救中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开展六项工作: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82 第四十六条是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领导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是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统一领导的规定。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青岛大学开展消防演练

83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规定了关于消防车、消防艇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不受交通限制以及消防人员、物资优先运输,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专用性、消防费用负担以及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规定的事项。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84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专用性: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85    消防费用负担: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规定: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86    第五十一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职责、任务以及发生火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87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统计火灾损失,不进行核定。火灾损失核定需委托价格鉴证部门核定。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后,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    3、明确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88 第五章 监督检查    本章共六条。 本章所称的“监督检查”,既包括公安消防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也包括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89    第五十二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90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依法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9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后应立即采取的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92    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93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以权谋私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94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95 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96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本章共十五条。    《消防法》与原《消防法》相比,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了较大修订,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主要是:    一是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  

97    二是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两种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      

98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 (1)《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消防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决定;(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公安派出所引用消防法做出处罚决定,应当以消防机构的名义。     

99    四是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
   五是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六是规定了强制执行。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100    第六十条规定了单位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的处罚办法。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01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02     有些住在顶层的人为了防盗在通往顶层的楼梯口设置了铁门,更有甚者还将封闭的楼梯间作为私人空间,存放物品。这种做法占用、封闭了其下层人员通往顶层的疏散通道,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03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04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个人违反本法的行为及其的处罚办法。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05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06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是关于本法中“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用语的基本含义的具体解释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是关于本法中“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用语的基本含义的具体解释的规定。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107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108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日期。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09 谢 谢! 青岛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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