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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會計室業務宣導講習會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主講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會計室黃月惠 97.09.12 09:3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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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7年度會計室業務宣導講習會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主講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會計室黃月惠 :30-10:10

2 經費動支申請作業 壹、經費動支申請共通事項 貳、MBO經費動支申請(含單位預算、單位專項及學校專項等) 李怡樺6524
參、委辦補助計畫經費動支申請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 張艷珠 6521 國科會補助及專案計畫案 黃玉梭6522 其他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案 黃玉梭6522 肆、自給自足經費動支申請 自辦招生經費 張艷珠(代) 6521 推廣教育收入 李怡樺6524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李怡樺6524 雜項收入(含成績單工本費收入等) 李怡樺(代)6524、黃玉梭(代)6522 捐贈收入 張艷珠 6521

3 壹、經費動支申請共通事項 業務單位員工向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應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 各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申請案,應敘明經費用途、經費來源、計畫辦理期程,必要時檢附相關計畫書、經費明細表及契約草案等核定文件供核,登錄會計請購系統並於申請單上填列流水碼。 經費動支須由其他單位經費共同分攤辦理者,應先簽會其他相關單位同意。

4 壹、經費動支申請共通事項 採購簽案(含經費申請單)會簽(辦)單位: 屬工程或維修案會總務處營繕組 屬圖書設備或資料庫案會圖書館
屬財物、勞務案會總務處事務組(奉核定授權3萬元以下自行辦理之單位免會 ) 以上採購案並應加會總務處保管組做財物分類 修繕工程或購置財物等各項採購案件,凡能一次辦理者,不得規避政府採購法(或學校採購授權規定)以化整為零方式分批辦理採購。屬集中採購項目,不論金額多寡,應由總務處辦理。 經費動支案件,如發現有不妥(金額核計錯誤、與擬動支科目之用途不符、預算已無餘額、其他有違預算執行相關法令規定等),應先請業務單位作必要之補充或修正,若必須提出意見者,亦應力求具體、明確,並掌握辦理時效,另亦可建請業務單位尋求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因應,俾利政策或業務之推展。

5 經費動支申請之作業流程圖 (第一頁) 開始 業務單位提出動支經費申請(簽案)並登錄預算執行管制系統 否 是否需要簽會其他相關單位 是
1.採購案屬工程或修繕需先簽會總務處營繕組 2.其他財物等採購案需簽會事務組(奉核定授權3萬元以下自行辦理之單位免會), 3.圖書設備及資料庫採購需簽會圖書館 4.1-3均需加會保管組財物分類 5.國內外出差旅費案、人員進用等用人費用應先簽會人事室 6.國外出差赴大陸地區旅費涉及公務國際機票應先會事組。 簽會相關單位 會計室核預算來源、用途別並至預算執行管制系統控管預算 有無預算、用途、支給標準是否與規定相符 簽意見退回原申請單位

6 經費動支申請之作業流程圖(續上頁) 校長核定 是否核准 准予動支經費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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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貳、MBO經費動支申請(含單位預算、單位專項及學校專項等)
MBO經費動支申請須依本校校務實施計畫核定內容辦理。 設備費動支並應檢附MBO單位經費計畫運用表。 年度進行中如確為應業務需要於當年度辦理者,經檢討無法於各單位MBO核定數額內調整容納,得擬具計畫及經費預算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奉 校長核准並送會計室辦理統籌經費流用後,始得動支經費。 年度進行中如原MBO編列之經資門應業務需要辦理流用者,須於6月30日前循學校行政程序簽奉 校長核准並送會計室辦理經費流用後,始得動支經費。

9 貳、MBO經費動支申請 設備費應依MBO核定項目及數額於6月30日前完成經費動支,7月1日起未動支數收歸學校統籌運用,並儘量於11月底前完成驗收及付款;經常費申請單請於年度結束二週前送達會計室辦理,逾期者恕不予受理,並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12/31)完成經費核銷付款。 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奉派出差,需填出差請示單,並於出差事竣後15日內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及支給標準填報出差旅費報告表,登錄會計請購系統並填列流水碼。

10 參、委辦補助計畫經費動支申請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 張艷珠 6521 國科會補助及專案計畫案 黃玉梭6522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 張艷珠 6521 國科會補助及專案計畫案 黃玉梭6522 其他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案 黃玉梭6522

11 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經費動支申請(一)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須俟經費撥入校務基金後始得動支經費,若因計畫急需執行而教育部尚未撥款,得先以專簽核准方式由學校墊支,待經費撥入時即歸還墊付款項。 業務單位提出經費動支時,須先填列經費動支申請單,敘明計畫經費來源、計畫辦理期間,檢附計畫經費核定表等相關資料供核,並於會計室經費網路服務系統登錄。 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並與計畫相關之經費,始得動支。 補助案件不得列支: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包括學校內部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等費用)。 補助計畫學校人員不得支給: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人費、引言人費及諮詢費等。補助計畫之擬訂及執行為受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職責範圍,其業務推動係屬本職工作,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領工作費及相關酬勞 。

12 一、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案經費動支申請(二)
計畫經費除教預部書面同意展期外,需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經費動支申請,並取具執行期限內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委辦計畫案若有編列行政管理費,應於款項撥到校後,於執行期限內提撥管理費(由各計畫執行單位申請) 委辦計畫案屬建教合作性質者執行結果經費如有賸餘,得於規定期限結案後一個月內簽請校長核准後辦理保留。申請保留金額不得超過結餘款之70%。 結餘款再運用經費運用期限以三年為限,主要係作為提升教學品質及研究發展之用(如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 詳本校建教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13 二、國科會補助及專案計畫案經費動支申請 計畫案須俟經費撥入校務基金後始得動支經費,若因計畫急需執行而國科會尚未撥款,計畫主持人得先以專簽核准方式由學校墊支,待經費撥入時即歸還墊付款項。 人事費(主持費、助理薪資、勞健保費、離職儲金)經費動支簽案,應敘明經費來源,另檢附核定清單、到職單等供核,上網登錄經費,將請購號碼填列於申請單並加會人事室。 研究設備費經費動支簽案,應敘明經費來源,另檢附核定清單供核,上網登錄經費,將請購號碼填列申請單並加會保管組。 每年國科會計畫第二期款入帳後,統一提撥管理費(申請單位研發處),由學校統籌運用(管理費分配比率由研發處另訂之)。 計畫期限結束後4個月內(須先完成結案程序後),計畫主持人可向研發處提結餘款再運用申請,完成行政程序後,會計室依據依據研發處結餘款再運用簽准案及計畫主持人結餘款再運用申請書給予額度,使用期限3年。(詳本校建合作收支管理要點)

14 三、其他機關補助及委辦計畫案經費動支申請
除管理費之提撥由業務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限結束前,提撥管理費至專戶,由學校統籌運用外,餘經費動支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同國科會補助及專案計畫案。

15 肆、自給自足經費動支申請 自辦招生經費 張艷珠(代) 6521 推廣教育收入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李怡樺6524
自辦招生經費 張艷珠(代) 6521 推廣教育收入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李怡樺6524 雜項收入(含成績單工本費收入等) 李怡樺(代)6524、黃玉梭(代)6522 捐贈收入 張艷珠 6521

16 一、自辦招生經費經費動支申請 業務單位籌備招生考試工作,傳送計畫名稱向會計室提出設立計畫代碼之申請。
報名期限截止且收費完畢後,業務單位核算收費金額及核對報名資料,確認無誤後上簽呈,隨附基準表(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決議並簽奉核定之招生考試經費支出項目基準表)及招生考試經費預算表(依基準表編製預算表) ,簽會人事室、會計室及相關單位,陳奉 校長或授權人決行後,據以執行辦理經費動支申請。 預算表編列支給試務人員工作酬勞之總額,不得超過其收入總額之50%;且撥繳校務基金之結餘比率,不得低於其收入總額之20%。(詳教育部所屬各校務基金學校辦理招生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

17 二、推廣教育收入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經費動支申請
業務單位提供收入款項名稱請會計室設置專項計畫編列計畫代碼,控管收支情形。 業務單位依據收入數據編列預算表陳 校長核定後據以執行(預算表之編列須符合收支管理要點之規範及相關支出規定)。 倘收入款項尚未收齊,預算表無法編列,惟因業務需要事先規劃辦理之支出,得專案敘明動支項目事由及預估需求經費,專案簽准學校墊支,俟收入款項收齊編列預算表時,再列入預算歸墊。 年度結束前,如收入係於第一學期一次收足,第二學期仍需此項財源供以支用者,應依學校規定期限(翌年元月5日前)填寫自給自足經費保留申請表,送會計審核後,陳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據以保留繼續支用。 本校推廣教育收支管理要點、推廣教育績效工作酬勞支給基準及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

18 三、雜項收入(含成績單工本費收入等)經費動支申請
業務單位傳送計畫名稱向會計室提出設立計畫代碼之申請。 業務單位依實際收入金額編列預算,確認無誤後簽會人事室、會計室,陳奉校長核定後據以執行。 年度結束前,倘經費尚有結餘且工作已完成,結餘款納入校務基金;若年度經費尚有結餘惟工作尚未完成,計畫須延續下年度繼續支用之自給自足計畫,應依學校規定期限(翌年元月5日前)填寫自給自足經費保留申請表,送會計室審核後,陳校長或授權代簽人核定後據以保留繼續支用。

19 四、捐贈收入經費動支申請 經費動支申請程序詳壹共通事項。
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應與學校校務有關,其用途除為急難救助、學生獎助學金外,應提撥10%,由學校統籌運用。但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得降低其比例;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全數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 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用於校務發展上,請參照以下原則(93年3月18日高師大會室字第05號函) 可使用於原屬單位內教職員工生之聯誼、慰問等,唯不宜擴及眷屬。 可使用於原屬單位業務有關之單位業務研討所需。 指定用途之捐贈經費用以支應會議等所需點心、水果,得以專簽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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