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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財金系 李樑堅副教授 國商系 鄧穎懋副教授
美國鋼品201法案 對我國鋼鐵市場之影響分析 義守大學財金系 李樑堅副教授 國商系 鄧穎懋副教授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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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 美國於2002年3月24日正式啟動1974年通過之貿易法201條款,其精神乃是一旦某種進口產品對美國工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且大量進口之貨物造成上述之因果關係即可啟動。 二、 對新興國家而言,將是一種全新的經驗與挑戰。在鋼鐵市場中包括大陸、台灣、日本、韓國之鋼鐵皆是出口大宗產品。 三、 探討201條款之法理精神,並針對亞洲地區、台灣及大陸市場之鋼鐵營運狀況加以初步分析,並探討201條款造成之衝擊,同時也提出未來因應之道,諸如建立預警機制,調整鋼鐵產品結構,結合壓力團體遊說美國相關部門,建請WTO召開協商機制,以及思索鋼鐵市場在大陸佈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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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2 0 1條款演變及其他進口救濟方式比較 第一節 美國201條款精神內涵及法理背景分析
第二章 美國2 0 1條款演變及其他進口救濟方式比較 第一節 美國201條款精神內涵及法理背景分析 一、背景:1934年間,美國的貿易政策從高關 稅的保護政策轉變成擴展美國貿易而大幅 降低關稅。 二、美國政府在與他國雙邊調降關稅協定中加 上規避條款(escape clause),即在關稅減讓之 後如有對於國內相關製造業造成損害或有 造成損害之虞(threatened injury to domestic producers),即可撤銷各該減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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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國內的法律授權美國在特定情況下,
得引用規避條款的法律,1974年貿易法第 二○一條即刻產生。 四、二○一條款的適用不需證明外國出口商採 取不公平的手段將商品輸入至美國。有危 及國內類似產品製造商的生存時或之虞時 ,美國總統於衡量國家利益後,得採取暫 時性的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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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據二○一條款請求救濟時應向國際貿易委 員會(ITC)提出申請,茲分述調查項目: (一)產業的規模;
(二)被調查的進口商品是否在繼續增加之中; (三)國內的產業是否因被調查的進口商品而 受到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 (四)進口的商品是否係造成國內產業損害之 直接原因; (五)ITC是否應為一確定之判決,而進一步決 定適當之救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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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進口商品採取配額限制(quota) (三) 對進口商品採取數量限制(quantity limitation)
六、二○一條款的救濟方式有下列六種: (一) 對進口商品課徵或增加進口稅 (tax imposition) (二) 對進口商品採取配額限制(quota) (三) 對進口商品採取數量限制(quantity limitation) (四) 一項或數項調整方案(adjustments) (五) 聯合前一~四項中任何方案(combination) (六) 透過國際談判以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或威脅(negotiation) (七) 整合任何依法規得採行之手段以達調整進口競爭之目的(implementation)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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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ITC一旦認定所調查對象對國內產業造成
重大(Substantial)損害時,美國總統即應 考慮採取以上之救濟措施,並令商務部及 勞工部長,就申請救濟案件提供協助並提 出調整方案。 所謂的調整方案,係對國內產業及其員工 ,提供輔助方案,諸如優惠貸款、在職訓 練,或轉業輔助及就業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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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條款之實質損害因果關係比反傾銷因果關係(其中之一)高,故並非如此容易建立因果關係之關聯性。
第二節 反傾銷與201條款之區別 一、反傾銷是二○一條款之前傳 反傾銷之調查單位由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or “DOC”)、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or “ITC”)及國內貿易局(Inter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or “ITA”)負責,先由美國廠商向DOC提出外國廠商傾銷事實,DOC完成初步裁定結果後,ITC及ITA會就美國廠商是否受實質損害(substantial injury)進行調查。 二○一條款之實質損害因果關係比反傾銷因果關係(其中之一)高,故並非如此容易建立因果關係之關聯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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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不同 區分產品別──含碳與合金鋼板、鋼條、鋼管、不銹鋼與合金工具鋼。像燁聯公司生產之不銹鋼板則在排除之列。 以色列及加勒比海盆地經濟復甦法締約國亦適用。 鋼鐵線材、圓形焊鋼鐵線管、油井管、半成品鋼品及含錫扁軋鋼品,均非本次二○一條款鎖定之調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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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損害要件不同 二○一條款與反傾銷或補貼手段相比,前者具有更大之任意性,因損害要件與因果關係之間,只要證明多量之進口產品造成實質損害即可,不若反傾銷或補貼措施要求證明「不公平貿易」(unfair trade)之要件。 二○一條款要求損害必需是實質損害(substantial injury),且進口增加之數量與損害間必需具有實質原因(substantial cause)。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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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果關係不同 因果關係在二○一條款中頗泛政治化,只要進口數量激增造成進口國產業間有實質損害或損害之虞,即認為彼此間具有直接之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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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提出鋼品2 0 1條款對我國鋼鐵 市場及進入大陸市場分析之影響分析 第一節 美國鋼品201條款之現況
第三章 美國提出鋼品2 0 1條款對我國鋼鐵 市場及進入大陸市場分析之影響分析 第一節 美國鋼品201條款之現況 年三月布希總統根據美國貿易法第201條款對鋼材進口可徵收高達30%的臨時關稅之時啟動。 2. 商務部2002年在8月22日發佈的新聞稿中指出,包括178種鋼鐵產品。布希政府要求鋼鐵公司在2002年9月和2003年3月提交報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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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希總統決定對進口的鋼板﹑熱軋薄板鋼﹑ 冷軋薄板鋼﹑鍍錫鐵皮產品﹑熱軋鋼條和冷 軋鋼條征收30%的關稅。 對鋼筋﹑某些管鋼產品﹑不鏽鋼條和不鏽鋼 杆征收15%的關稅。 5. 對碳合金配件和凸緣征收13%的關稅。 6. 對不鏽鋼絲征收8%的關稅。 進口板鋼將受到關稅配額的限制﹐年配額為 540萬淨噸﹐對超出的部份征收30%的關稅。 授權總統對受進口激增傷害的產業實行臨時 進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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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鋼品201條款對我國鋼鐵市場之影響分析
第二節 美國鋼品201條款對我國鋼鐵市場之影響分析 1. 經濟部國貿局表示,鍍面鋼平板、不鏽鋼棒產品等十一項輸美鋼品已獲美政府公告列入二○一鋼品防衛措施的「排除清單」。 2. 輸美之鋼鐵產品均大幅減少,台灣輸美鋼品尤明顯下降,轉向輸入大陸,歐盟國家亦轉向輸入大陸,不過已遭被控傾銷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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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鋼品201條款對大陸市場營運銷售之影響分析
第三節 鋼品201條款對大陸市場營運銷售之影響分析 1.2002年3月5日頒佈的總統令,美國對包括鋼 材、長板在內的主要進口鋼鐵品種採取保障 措施,實施為期3年的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征高 達8%-30%不等的關稅。這是美國對進口鋼鐵 產品採取的最為嚴厲的貿易限制措施。 2.自2002年3月20日鋼鐵保障措施正式實施以 來,美國貿易代表處(USTR)根據總統令授 權陸續共發佈了八批鋼鐵產品豁免清單,並對 數百種進口鋼鐵產品豁免適用保障措施。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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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國鋼鐵保障措施的實踐來看,產品排除成 為美國政府與其主要貿易夥伴進行貿易談判 的一個非常有效的手段。美國配合談判的需
要,陸續公佈了八批產品排除的清單,將若 干歐盟和日本對美出口的重要鋼鐵產品排除 出本次保障措施調查範圍之外。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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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國此次鋼鐵產品保障措施調查涉及11大類24種進口鋼鐵產品,共計84個稅則號,涉及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日本、韓國、俄羅斯和臺灣等,中國借鑒美國201鋼鐵保障措施中產品排除的經驗。
5.大陸2002年十一月公告將熱軋普薄板等五大類二十七項鋼品納入防衛措施範圍,由於我輸往大陸有兩成鋼品是運往保稅區、加工區及保稅倉庫,屬來料加工出口的型態,我方擬爭取將運往「兩區一庫」的鋼品納入排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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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為了保護國內鋼鐵廠,對於國外進口之鋼鐵實施提高關稅之機制,全球鋼價皆大幅提高。
第四節 我國面對鋼鐵201條款之因應策略 一、整體分析 (一) 美國實施201條款對全球鋼價之影響 1. 美國為了保護國內鋼鐵廠,對於國外進口之鋼鐵實施提高關稅之機制,全球鋼價皆大幅提高。 2. 鋼價提高原因,一則來自基礎原物料價格上漲(鐵礦砂)以及運輸成本費用提高,因此普遍而言,鋼價仍不會跌落下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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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大陸鋼鐵市場銷售是否受到影響 實施鋼鐵臨時保護措施,超過進口上 限,仍然還是有鋼鐵從其他國家大量 進口,而鋼價也無滑落現象。 台灣鋼鐵廠輸往大陸的碳鋼及線裁, 許多是內大陸台商進口,而台商本身 從事出口外銷,因此有90%的進口量 也可相互抵銷。對於配額上限的影響 相對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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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美國實施201條款鋼廠尚可出口外銷之情形 分析 1. 美國實施201條款,一則對國外進口鋼鐵, 有課徵較高之關稅;二則美元貶值進口報
(三) 美國實施201條款鋼廠尚可出口外銷之情形 分析 1. 美國實施201條款,一則對國外進口鋼鐵, 有課徵較高之關稅;二則美元貶值進口報 價相對提高,因此較不利於國外鋼鐵賣主 美國境內。 2. 由於美元相對貶值,因此少數美國鋼廠也 能出口銷售至中國大陸等地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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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台灣鋼鐵外銷市場分析 1. 目前台灣鋼鐵廠生產外銷主要集中在中 國大陸、東南亞及東北亞,外銷至美國 者不多,因此實施201條款至今,實質 衝擊影響較不明顯。 2. 未來視中國大陸外銷的要求及規範而 定,如果大陸市場內需強,外加台商出 口比重大,則相對影響衝擊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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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藉由WTO之協商機制,繼續與美國商務部協調,將排除清單擴大至碳鋼至其他鋼品,以增加出口之競爭力。
二、因應策略 (一) 對美國市場之因應策略 1. 藉由WTO之協商機制,繼續與美國商務部協調,將排除清單擴大至碳鋼至其他鋼品,以增加出口之競爭力。 2. 透過與美國鋼鐵品進口貿易商之運作,結合內陸之部份鋼鐵廠,形成策略聯盟,以便對美國政府遊說 3. 分散美國鋼品市場,至東南亞、東北亞及大陸,以減少201條款之衝擊 4. 因應美國鋼品回銷至台灣之衝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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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由於台灣從事鋼品出口外銷比重相當大,因此銷售至大陸之鋼品尚未面臨限制保護措施之進口上限問題,因為進出口兩者可沖銷配額
(二) 對大陸市場之因應策略 1. 目前由於台灣從事鋼品出口外銷比重相當大,因此銷售至大陸之鋼品尚未面臨限制保護措施之進口上限問題,因為進出口兩者可沖銷配額 2. 大陸市場需求旺盛,對於限量措施仍屬有限,因此衝擊狀況尚不明顯 3. 直接至大陸投資建廠,從事內銷,可規避限制保護條款 4. 擴大兩區一庫(保稅區、加工出口區、保稅倉庫)之排除範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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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WTO之協商機制下,聯合其他受影響之鋼鐵出口國,共同研擬因應之策,以共同跟美國政府協調,獲致更優惠的條款
(三) 對整體市場之因應策略 1. 在WTO之協商機制下,聯合其他受影響之鋼鐵出口國,共同研擬因應之策,以共同跟美國政府協調,獲致更優惠的條款 2. 考量大陸鋼品需求,如何作好適當的產業分工機制,要儘早規劃,如至大陸建廠生產以規避其限制保護條款 3. 建立自己的貿易救濟體制及協商談判人才,並且以主動出擊方式來爭取支持及認同 4. 針對201條款內容不允當,以及有違貿易自由化精神之部份向WTO提出說明及請求協調 5. 國內鋼廠要作好全球產量預測、全球佈局及作好市場分散機制,以減少面對201條款之衝擊 6. 要防範美國鋼品外銷至國內所帶來市場的衝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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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1.美國發動二○一條款的根據,是依1974年貿 易法201節的規定,一旦某種進口商品對本國
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1.美國發動二○一條款的根據,是依1974年貿 易法201節的規定,一旦某種進口商品對本國 工業造成嚴重損害的話,總統有權根據這一條款,對相關進口產品進行關稅配額限制或加徵關稅,以此來保護本國企業免受損害。這一規定通常被稱為「免責條款」(又稱二○一條款)。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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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國這次根據二○一條款實施鋼鐵保護的方 案,是因美國的鋼鐵工業參與國際競爭的能 力逐漸下降,美國15萬鋼鐵工人中有7萬人 失業。因此遊說國會議員不斷向美國政府施 壓,要求對進口商品採取包括反傾銷、反補 貼及二○一條款進口救濟等保護措施;在美 國鋼鐵界和國會議員的雙重壓力下,布希總 統最終做出了實施二○一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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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根據二○一條款實施的對進口鋼鐵進行制裁的方案,是迄今為止美國歷史上對進口鋼鐵施加的最為嚴重的一次貿易限制。涉及到的10種進口鋼鐵產品加徵從8%到30%不等的關稅,制裁時間為3年,波及到全球40多個主要產鋼國家和地區,其中包括中國、歐盟、日本、韓國、巴西、挪威、紐西蘭、澳大利亞等世貿組織成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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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一條款與目前一般國際反傾銷法的意義 跟措施一樣,皆是為了保護國內工業而採取 的貿易保護措施。 5.美國此次啟動二○一條款,2003年已造成 台灣生產鋼鐵產品公司減少輸美數量,轉而 輸往中國大陸,但由於大量進口大陸,大陸 已發動反傾銷控訴,台灣已名列調查其中之 一,中國大陸亦於2002年五月份起實施六 個月之臨時性緊急保障措施。故美國啟動二 ○一條款已造成各國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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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已致函美國國際貿易 委員會(ITC)要求對進口鋼鐵產品展開二○一 條款調查,由於我國2000年輸美鋼品在各國
第二節 建議 1. 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已致函美國國際貿易 委員會(ITC)要求對進口鋼鐵產品展開二○一 條款調查,由於我國2000年輸美鋼品在各國 排名第8位,輸美數量相當大,未來將聘請律 師就本案進行答辯及要求依據WTO防衛協定 規範,與美方進行雙邊諮商。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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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貿局指出,此案是美國USTR奉美國總統
布希於6月5日宣布的多邊鋼鐵方案,要求 ITC依據二○一條款展開進口救濟調查,以 決定進口鋼品是否為構成美鋼鐵業嚴重損害 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的主要因素。 3. 生產過剩應是二○一條款啟動之真正原因, 台灣鐵鐵業者應儘量尋求質量之提昇、產品 升級、調整結構,至大陸設廠或與大陸鋼鐵 業者合作結盟,方能有一條平坦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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