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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 投资者教育 西藏同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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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 投资者教育 西藏同信证券

2 内 容 绪言:从香港“雷曼迷债”事件说起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原理与制度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践 ※ 上交所投资者教育与服务资源

3 绪 言 ——从香港“雷曼迷债”事件说起

4 “雷曼迷债”引发香港投资者索赔潮

5 张学友、曾志伟等明星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未获补偿

6 “雷曼迷债”:名为“债券”,实为以定息和债券包装 的一种高风险结构产品——信贷挂钩票据。
“雷曼迷债” 事件扫描 “雷曼迷债”:名为“债券”,实为以定息和债券包装 的一种高风险结构产品——信贷挂钩票据。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 2008年9月开始,香港爆发 “雷曼迷债”投资者索赔潮: 涉及投资者约3万余人,票面投资额达130亿港元 。 2011年3月, “雷曼迷债”香港16家分销银行提出最终解 决方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将可取回其投资本金的85%至 96.5% ;但张学友、曾志伟等明星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 将无法获得获分销银行补偿。 雷曼迷你债券虽然被称为债券,实际上是一种相当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结构化产品。香港不少金融机构在销售这些迷你债券的同时,并没有向投资者详细解释这些“债券”的风险。 2011年3月27日,香港银行公会宣布了最终处理雷曼迷你债券纠纷的最终方案,迷你债券的分销银行同意向合格客户支付85%至96.5%的本金。 据了解,张学友、曾志伟等也大量投资雷曼迷债,但未获得补偿。同一时间下有约1400名持有人因被界定为专业或经验投资者,而不会获得一分一毫的赔偿,当中包括娱乐圈名人张学友、曾志伟、林建明及钟慧冰等。拥有超过800万港元投资组合的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在首次购买雷曼迷债前3年内,在同一间银行进行过5次高风险投资产品交易的被认定为“经验投资者”。

7 “雷曼”事件反思: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重要性
一方面,金融机构必须承担因缺乏风险管理及忽视投资者利益而导致的 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另一方面,投资者要学会只从事其熟悉的投资。

8 “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根 本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
——中国证监会主席 郭树清 “低收入人群和以退休 金 为生的人群就可能不太适宜 参与股票市场,应当建议他 们更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 和储蓄工具。” 郭树清主席2011年12月1日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的讲话指出,中国的证券期货市场还十分年轻,存在明显的缺点和不足,其中就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比较薄弱。提出——大力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资本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不仅需要透明高效的市场机制、经营稳健的市场主体、适度有效的市场监管,更离不开结构合理、成熟理性的投资者群体。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多层次市场各类产品的风险揭示和归类,落实与之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投资者审慎评估,理性参与,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例如,尽管国内外许多权威研究机构一致认为,中国的股票市场蕴藏着罕见的增长潜力,但是低收入人群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就可能不太适宜参与其中,应当建议他们更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和储蓄工具。 郭树清主席接受新华社专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有坚实基础 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保护(新华社北京2月29日电 ),提出“逐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从根本上保护投资者的举措。”郭树清表示,在现有条件下,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首先要把那些最没有股市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劝离出去。其次,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投资准则就是遵循常识:买绩优大盘股;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尽量多买几只股;买入价格不能太高。最后,只有那些有专业知识且有能力承担较大风险的投资者,才适合去挑选那些大家不太熟悉、业绩不太稳定、前景很不确定的公司,就是说这是一个小众市场。 郭树清主席接受人民日报专访:九问资本市场 ( 《人民日报》 2012年3月01日) ,提到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9 一、投资者适当性的原理 与制度

10 NO.1 投资者适当性的含义

11 投资者适当性 类似于的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 ★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 ∴什么样的人,就让他做什么样的事、承担什么样 的责任
金融服务机构向投资者(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应当与投资者 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与需求、投资知识与经验等相 匹配。换言之,应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推荐、销售)给合适的 客户。 投资者适当性是现代金融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要求。 类似于的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鲜见 禁止向儿童销售烟、酒,娱乐场所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电影电视分 级管理,民法上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 件,房产税的纳税主体等等。 ∴什么样的人,就让他做什么样的事、承担什么样 的责任

12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续) 郭树清主席指出,在现有条件下,推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首先,要把那些最没有股市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群劝离出去;
其次,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投资准则就是遵循 常识:买绩优大盘股;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尽量 多买几只股;买入价格不能太高。 最后,只有那些有专业知识且有能力承担较大风险的投资 者,才适合去挑选那些大家不太熟悉、业绩不太稳定、前 景很不确定的公司,就是说这是一个小众市场。

13 ★ 为什么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小投资者在资金、信息、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劣势, eg.Knowledge gap
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越来越复杂 保护金融服务机构合法权益 对内是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对外须履行了适当性管理等义务,方可主张“买者自负” 维护市场公平,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14 投资者的结构特点 投资者的行为特点 为什么要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续)——中国的特 殊情况 个人投资者为主,资产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低;
新入市投资者比重高,知识、经验欠缺; 非现场交易(网上交易)投资者为主,信息渠道不畅。 投资者的行为特点 盲目自信;羊群效应;过度反应;暴富心态。 总体上偏好投机炒作, eg.把权证当股票炒,“四炒” (盲目炒新、狂热炒小、博傻炒差、频繁交易)

15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 了解你的客户,对客户进行评估与分类 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配安排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 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客户进行分类, eg. 保守型、稳健型、激进(进取)型 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配安排 对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按照产品分级和客户分类情况进行匹配,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分 别匹配给相应类型的客户

16 金融服务机构的披露义务、解释(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保障客户知情权)及留痕备查义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要求(续) 金融服务机构的披露义务、解释(说明)义务、 告知义务(保障客户知情权)及留痕备查义务 充分披露产品信息,向客户解释业务的内容、规则及合同,告知业 务的风险所在 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必要时录音录像,相关内部流程也要留痕 客户的如实告知义务 向金融服务机构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否则金融服务机构可以拒绝提 供所涉的服务

17 证券公司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任 投资者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任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法律责任
eg.为不符合要求的客户开立信用账户,未签署风险揭示 书,未按规定向客户解释规则、合同及业务,未揭示业务 风险等,承担违约责任,例如赔偿客户的损失。 投资者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的责任 eg.未按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 应的责任,例如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失。 此外,公司或相关个人还可能被监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 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18 NO.2 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发展

19 源起美国的投资者适当性经历了从自律规则到监管 规则渐次演进
SEC 适当性监管规则 NYSE,Amex “了解客户”、“公平交易”规则 NASD的道德规则 “公平交易条款”

20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中的“投资者适当性”
销售金融工具、 提供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投资公司 投资者 MIFID在目前 *促进全面且强大的欧盟金融服务投资者信息体系建立 *推动投资者分类技术发展 *鼓励成员国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法律救济途径 确保上述服务“适合”投资者 .收集与投资者有关的重要信息以进行评估 .将投资者分为“合格对手方”、“专业投资者”和“零售投资者 ” .向投资者披露适当性信息 合格对手方——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国家政府、中央银行——不适用适当性管理制度 专业投资者——资产负债表超过2000万欧元或者拥有200万欧元以上现金等——优先保护 零售投资者——以上两类之外的投资者——最大限度的保护

21 日本《证券交易法》及取而代之的《金融商品交易法》 中均明确“禁止对投资者的不恰当劝诱” 适合性原则 “雷曼迷你债”事件后香港监管机构关注零售投资产 品的发行与销售 投资者适 当性
投资者分类 金融商品分类 销售适当性 了解投资者信息 进行投资者分类 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22 NO.3 我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1+7)

2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般规定 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系行政法规)第29、 30条
此前,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已对机构债权和个人债权区别 对待。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4 1.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45-47条,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12- 15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7、 18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条 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客户详尽了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其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以及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   第十四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25 2.基金销售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57、58条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五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26 证监会: 3.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11、15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7 4.创业板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 中国证券业协会:《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投资者准入条件:具有2年以上(含2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 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如要求 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须签署《风险揭示书》。

28 5.融资融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11条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9-11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投资者准入条件(法定):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 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 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 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 资、融券。 各证券公司可以规定更高的要求,如交易时间18个月以上、证券账户 资产100万以上等。 截至2月底,沪、深两市融资融券累计开户数384174户。 截至2月底,沪、深两市融资融券累计开户数384174户,其中个人382958户、机构1216; 截至3月9日,沪市融资余额约287亿元,融券余量约6.3亿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一)制定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明确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开户申请材料的审查要点与程序。   (二)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类别和层次,确定每一类别和层次客户获得授信的额度、利率或费率。   (三)明确客户征信的内容、程序和方式,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违约的可能性。   (四)记录和分析客户持仓品种及其交易情况,根据客户的操作情况与资信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其授信等级。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印制并使用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的内容应当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一)以书面方式向其提示投资规模放大、对市场走势判断错误、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等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风险。   (二)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业务流程和合同条款。   (三)告知客户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带来法律诉讼风险,提示客户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

29 6.股指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监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 行)》
中金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 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 投资者准入条件:1.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 元;2.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 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 期货交易成交记录;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30 7.上交所债券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交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
投资者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二者可参与交易的债 券产品的范围不同,因而准入条件不同。 准入门槛: 拥有或租用在本所开设的交易业务单元的投资者,自动成为专业投资者。 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三)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四)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五)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四)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成交记录;(五)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不同: 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五)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资及融券交易;(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下列债券产品的交易:(一)国债;(二)地方政府债;(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分离债;(五)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2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六)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七)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交易品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债券产品的范围。

31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践

32 NO.1 德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务

33 投资公司 投资者 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投资公司必须进行 适当性评估:
考虑:投资者的经济状况、知识、经验和投资目标等信息 获取:投资者的必要信息,以便掌握合理的依据提供投资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提供:适当性评估必要的信息 如果客户拒绝提供必要信息,投资公司必须提醒投资者公司不能进行适当性评估; 如果适当性评估结果为投资者不适合投资该金融工具,投资公司必须提醒投资者。 投资公司 投资者 知识与经验:客户所熟悉的金融工具、此前所进行的投资、所受教育、此前及现在的职业等 投资目标:高风险或低风险、长期或短期投资、投资目标、客户风险预测 客户的财务状况:现金等

34 投资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要求 投资建议/ 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其他投资服务 仅限执行投资者指令 散户 专业客户 客户信息 ▲基本资料 √
▲知识,经验 ▲财务状况 专业投资者必须满足财务要求 ▲投资目标 测试 ▲适合性 ▲警告 需提供的信息 客户分类 关于投资公司 关于投资工具

35 投资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要求 客户信息系统:数据集成、数据整合 有关风险管理与合规的监管要求
﹡系统容量、信息存取速度; ﹡客户信息质量(可得性、可测量性); ﹡客户信息保管(客户及产品、交易信息); ﹡客户信息系统安全 有关风险管理与合规的监管要求 所有投资公司建立足够的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公司符合证券交易法案的行为准则条款,包括, 合规必须确保公司并未在评估过程中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有关解决与投资者争议的渠道 投资公司从潜在违规的角度分析投资者的投诉 ……

36 NO.2 我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实务

37 客户分类法:过程化的客户综合风险特征分类
兴业证券 客户分类法:过程化的客户综合风险特征分类 1.客户经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2.跟踪客户历史交易数据,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分析 客户交易行为,动态获取其实际交易中的风险偏好 认定客户的 综合风险特征, 进行投资者分类 风险测试问卷 精细化的问卷设计 依托客户综合分析系统, 进行风险偏好分析 综合风险 特征认定 综合风险特征的 持续跟踪

38 客户分类结果的广泛应用 1.在专业服务中应用 2.在产品营销中应用 3.在融资融券中应用 4.在投资顾问业务中应用 兴业证券

39 投资者适当性服务体系实施路径之 客户信息集约管理 国泰君安 1.全面拓展客户信息获取渠道,从传统交易系统向服务系统扩展
2.全新阐释客户全景信息内涵,从基础信息向生命信息拓展 3.建立客户信息补充、完善的长效机制,保证客户信息持续有效 网站 交易系统 服务系统 营销服务人员 现场 呼叫中心 扩展信息:家庭财务、性格、职位、兴趣爱好等 动态信息:风险等级变动、投资偏好变动 服务流水:服务全过程自动留痕

40 国泰君安 投资者适当性服务体系实施路径之 产品建库集中管理 1.产品建库,建立总部—分公司—营业部三层管理架构 2.理财产品实现准入、评估、推广、跟踪全过程管理 理财产品准入管理 准入原则:发行公司准入原则 准入管理部门:公司经纪业务委员会, 包括可销售交易总部、零售客户总部、 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第三方专家小组对 理财产品的发行公司进行准入管理 产品准入销售:公司销售的理财产品 必须选择有公司经纪业务委员会通过 准入的产品 理财产品评估程序管理 发起评估: 分析研究:专业研究部门实施产品分析 研究 评估设定: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与设定,最后产品入库管理 理财产品 销售推广管理 理财产品 跟踪优化 管理

41 投资者适当性服务体系实施路径之 产品适配过程管理 国泰君安 产品适配的三级匹配应用路径:从风险适配到客户细分静态适配,再 到服务过程动态适配
1.全力落实客户与产品的风险适配 2.以君弘财富俱乐部为载体落实客户细分适配 3.依托君弘百事通平台落实服务过程动态适配 客户风险 产品风险 产品种类 保守型 低风险 资管货币、资管债券 货币、债券、短债、创新封闭债券 稳健性 中风险 资管基金 QD债券、偏股、平衡、保本、偏债、混合 积极性 高风险 资管股票、资管ETF、资管QD、资管对冲 股票、指数、ETF、创新封闭、QD股票、联接基金

42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增强投资者的契约精神、 风险意识和理性参与能力 。”
“按照‘贴近大众,贴近市场,深入浅出,注重效 果’ 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非常紧迫也非常复杂的工作。 在一个散户投资交易占到85%的市场上,要彻底解决‘从 众心理’ 、 ‘羊群效应’ 和‘集体非理性’ 等问题,几乎是不 可能的。但是,监管部门必须随时随地把市场的真实情况 告诉给投资者。” ——郭树清

43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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