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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内外上市实务 --上市地点选择与重组技巧
企业境内外上市实务 --上市地点选择与重组技巧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何贤波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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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 上午好!感谢各位出席本次“企业资本运营法律实务与风险防范”论坛,本所及本人有幸与各位嘉宾分享从事资本市场法律事务的一些心得。本人今天的演讲主题是企业境内外上市实务——上市地点选择与重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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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简介 1、华商所是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2 、华商所是被中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指定为可以从事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法律业务(即红筹上市)的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 3 、华商所是目前境内从事证券业务品种最全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4 、 2007年,在中国证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证券业务综合排名调查统计中,华商所名列前15名,并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一名发审委委员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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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企业上市地点的选择 上市重组工作中的问题及处理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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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上市地点的选择 (一)影响企业上市地选择的因素 1 、企业产品市场区域以及不同的资本市场对于行业的偏好
前言:上市地选择的广泛性,包括:境内上市(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及将来的创业板,B股(已停止));境外上市(纽交所、纳斯达克、联交所、新交所、伦敦交易所、日本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红筹形式上市也是境外上市的一种选择。 (一)影响企业上市地选择的因素 1 、企业产品市场区域以及不同的资本市场对于行业的偏好 企业产品市场区域在哪里,一般选择该区域上市; 传统A股市场偏好生产型企业,而一些新兴业务模式企业(如连锁、互联网等企业)更易为境外交易所接受; 受宏观政策调控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纺织行业、反倾销对象行业等发行A股存在难度,更易为境外交易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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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性质及股东状况 (1)外商投资企业 06年前限制在A股上市,但现在只要是国家行业政策鼓励的企业,在A股市场上市不存在障碍;例如:成霖股份、劲嘉股份 如果考虑境外上市,主要有两种情况考虑:A、境内自然人是实际控制人,H股形式下,其发起人股(内资股)不能流通,影响变现能力,而目前政策条件下,红筹形式很难实现;B、实际控制人是真正外籍身份,红筹形式是较好的形式 (2)国有企业 选择红筹形式困难(注入境外资产需要运行三年),选择A股、H股上市;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该国有企业不能在A股市场上市,可选择H股上市,例如:某广州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投资收益大于主营业务,不符合A股上市条件,但符合H股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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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是大股东(分拆上市) 3、企业历史形成的资产状况及管理模式 (1)资产状况(如平行关系、不能并表)及原因 (2)实际控制人是境外身份的 可以红筹形式在境外上市,因可以一个主体临时并表 (3)实际控制人是境内身份的 暂时较难以红筹形式在境外上市; 建议尽快进行重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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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建议:如果难以决定上市地选择的,重组时可以向同时符合境内、境外(主要是红筹)两个方向上市条件进行,其关键是形成一个同一国内控制人、可以合并报表的主体,其他主体均为该主体的控股子公司,将来如果决定在A股市场上,直接以该主体作为上市主体,如果红筹政策放开后,决定在境外以红筹形式上市,海外的上市主体直接合并该境内主体报表即可。 4、上市成本及后续筹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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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上市成本比较 成本因素 境内A股市场 境外市场 中介数量 一方律师 至少3方律师(含中国律师) 筹资成本占筹资额比例
5%以下,一般3.5-4%左右 10-15%,规模较小可能高于15% 支付时间 前期支付比例较少 前期支付比例较多 优惠政策 很多地方政府给与补贴或奖励 没有或较少补贴奖励 上市后维护费用 人民币50万元左右 美金30—5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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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重组工作中的问题及处理技巧 前言:07年A股市场IPO申请核准情况 被否决率大约在25%左右 否决的原因:
1、行业政策(如房地产行业); 2、重大财务问题,主要是报告期内补税金额太大; 3、法律问题; 4、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运行时间不够; 5、存在部分同业竞争; 6、中介机构申报材料制作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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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资产重组处理 1、重视的原因:普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 2、重大资产重组类型 (1)由于业务需要,拟上市主体对外发生并购 处理:按照2001年《重大重组征求意见稿》判断处理; (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内部重组. 处理:占资产总额/净额/主营收入达到50%以上的,要运行12个月/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3、重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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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方式比较 重组方式 重组难易快慢程度 备注 吸收合并 较慢。工作量相对较大 股权收购 较快。工作量相对较小 资产卖给无关联第三方
但现在不采用 委托拟上市公司管理 但解释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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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起人的选择 1、法律对于发起人的规定 2、不同性质的发起人及其影响 (1)国有企业 每次变动必须进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比较麻烦。民营企业应尽量回避 (2)内资有限公司 持股10%以上的内资发起人应注意:A、同业竞争问题,如有,应考虑持股在10%以下;B、发生亏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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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企业 限制:A、行业限制; B、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外国企业身份)及境外大的财务投资者; C、来料加工厂; D、假外资。 (4) 有限合伙企业、信托投资公司 可以作为内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但不能作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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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作为发起人 必须是非第一大股东,且持股量在30%以下。 关于持股200人问题。 三、同业竞争的处理 有关同业竞争的认定 持股量超过10%以上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业务; 持股量超过5%不到10%的,有不同处理意见 解决同业竞争的方式 吸收竞争业务的方式 由于某种原因(如处于孵化阶段,不产生盈利),可以采取承诺方式并作出对拟上市主体有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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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务规范 四、管理层股权激励问题 1、员工(管理层持股)的历史沿革 2、员工(管理层持股)的方式 (1)直接落实到员工名下持股;
(2)由实际控制人代持,但此种方式有不同意见,主要是股权的不确定性问题; (3)成立一家持股公司,附条件给与管理层间接持股,此种方式也为将来新的管理者留下空间; (4)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有利避税,但证监会不鼓励。同时,证监会不鼓励信托方式持股,目的防止实际控制人逃避禁售期的规定。 五、财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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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一个企业的上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内部资产、业务的整合,也需要外部资源及专业经验的协助。华商律师愿与各位企业家、专家分享行业的资源与经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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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何贤波律师 83025526 13500062401 hexianbo@huashang.cn
谢 谢! 何贤波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14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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