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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迈向多层次资本市场路径选择
---- 二零一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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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新三板挂牌 国内上市 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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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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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挂牌的方式,包括直接申请挂牌及借壳新三板公司。 一、申请新三板挂牌 新三板的服务对象
对拟迈向资本市场的公司,三板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为该类企业的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提供服务。 与上市公司比,新三板挂牌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盈利门槛,不设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营业务变更门槛,只要具备挂牌条件,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申请新三板挂牌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申请挂牌主体,须是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存续时间自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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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业务明确,包括:a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b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c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d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即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且公司在报告期内不能连续亏损,业务发展也不存在受产业政策限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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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合法合规经营,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包括:①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行政处罚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情形;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未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a)受刑事处罚;(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 罚,且情节严重;(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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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 (4)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 或规范; (5)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6)报告期不得存在连续亏损且业务发展受产业政策限制情形; (7)报告期期末净资产额不得为负数; (8)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或主要业务转型的,在符合《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要求前 提下可以申请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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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借壳 目前针对借壳新三板,暂未有特别规则出台。但根据之前媒体报道,股 转公司将出台规则,存续期不满两年的公司不能通过借壳方式登陆新三板。 此外从审核趋势看,未来存在要求借壳资产满足直接申请挂牌条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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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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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IPO 一、IPO(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1. 简介
1. 简介 从IPO所需具备的条件角度,创业板有特别要求,主板和中小板在IPO条件方 面无差异,只是从发行数量上,存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划分,比如: 一般情况,发行股票数量在8000万股以上的公司,通常选择在沪深交易所主 板上市,发行股票数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数 量在 万股的,自行选择上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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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IPO 此外,创业板有一定行业要求,国家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比较饱和的、没 有创新没有技术的企业,只能考虑去中小板,创业板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 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 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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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IPO 2.IPO需要关注的事项/问题 (1)公司存续时间问题 (2)注册资本缴纳问题 (3)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问题
(1)公司存续时间问题 (2)注册资本缴纳问题 (3)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问题 (4)股权权属清晰 (5)主要资产(土地、房产、无形资产)权属情况 (6)主营业务是否变化问题及可能涉及的再持续运营时间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对报告期内存在业务重组的,视情况,公司可能需要再行运营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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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IPO 创业板的特别要求: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1)同一种类别业务或相关联、相近的集成业务,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或上下游相关关系;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材料(资源)的业务;面向 同类销售客户、同类业务原材料供应的业务。 2)发行人在一种主要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30%,其 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30%,视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影响情况,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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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IPO (7)财务指标 主板、中小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财务指标 主板、中小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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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IPO (7)财务指标 创业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财务指标 创业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 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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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借壳 (8)资产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 (9)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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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借壳 1. 简介 借壳上市通常是指一家未上市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已上市公司(壳, Shell),使得该公司资产得以上市,即,在借壳前,该公司已取得上市公司控 制权。而买壳上市,则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 市公司控制权,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因此,二者的区别,买壳上市首 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 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A:通过现金收购;B:完全通过资产或股权置 换,即在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借壳方或买壳方将需要上市的资 产装入上市公司,并取得上市公司股票。C:两种方式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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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借壳 根据中国证监会政策,目前可以借壳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 司不得借壳。
根据中国证监会政策,目前可以借壳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 司不得借壳。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如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再装 入资产,即借壳上市,则装入资产须符合IPO条件。因此,在拟借壳资产不符合 IPO条件情形下,不宜先行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即不宜先行买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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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但不构成借壳
接上述借壳资产须符合IPO条件的话题,如拟借壳资产不符合IPO条件,近年 市场的大部分做法,由资产所有方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以部分 优质资产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实现间接上市,但须避免在交易后成为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即避免交易构成借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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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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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包括以中国大陆公司为上市主体到境外上市,如H股,及搭建红筹 架构,以境外公司为主体申请境外上市,境外公司资产、业务来源于中国大陆。 在以境内公司为上市主体境外上市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 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通知后,可向境外 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核准 文件后,可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红筹上市是指中国公司主要运营资产和业务虽在中国境内,但间接以注册 在境外离岸法域(通常在开曼、百慕大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的离岸公司名义 而在境外交易所(主要是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法 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挂牌交易的 上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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