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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簡介
演講人:白佩鈺 律師 現 職: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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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洗錢防制法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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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背景 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 一般投資人在締約購買金融商品前,難以認知及了解商品 的特性
1 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 1 一般投資人在締約購買金融商品前,難以認知及了解商品 的特性 2 金融商品結構複雜,即便一般投資人得知商品正確及細節 性資訊,仍難以了解 3 金融商品的效果及影響須於未來始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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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背景 建立法定訴訟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100年6月29日總統公佈 2 1
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 1 循司法途徑救濟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不符經濟效益 2 提供專業且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 3 缺乏單一專責機構,且多數爭議無法律依據 4 3 100年6月29日總統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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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 保護 KYC 業務招攬 營業促銷 說明義務 風險揭露 Introduction 爭議處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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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 定義規定 何謂金融服務業?(第3條) 何謂金融消費者?(第4條) 何謂金融消費爭議?(第5條) 1 1
金融服務業範圍,包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 所定之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業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2 何謂金融消費者?(第4條) 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 3 何謂金融消費爭議?(第5條) 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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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2 1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其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第7條) 2 未盡說明、揭露義務時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1條) 3 金融服務業應將第八條至第十條規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並確實執行。(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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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 3 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 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第8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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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保險廣告字體太小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聯合理財網 2008/10/14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透過廣告宣傳自家商品有多好多好,但有些業者則針對涉及風險告知與限制事項的內容,故意以較小字體刊登,希望投資人沒注意到。從即日起,這種方式可行不通了,保險業者指出,依據最新的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廣告字體若太小將被處分。 過去康健人壽與美國人壽大打銀髮族保單時,曾因刊登廣告時的保單附註與限制事項字體太小,被金管會要求重登廣告。在此事件後,金管會就要求壽險公會訂定廣告適當的標示方式,納入業者的自律規範。 日前壽險公會重新擬定「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金管會已經准予備查。新的自律規範即日起上路。 這次自律規範有幾項新規定,首先是廣告字體不得太小的規定。主要是因為廣告字體太小,如果是涉及重要權益與限制條件,以小字體的方式可能會造成消費者閱讀上的疏忽,容易引發後續糾紛,對保險公司或保戶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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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廣告馬上保!? 陳冲:不好、太簡化、易誘使人投保
保險廣告馬上保!? 陳冲:不好、太簡化、易誘使人投保 2010年4月15日 12:55 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為了招攬客戶,在電視上強打廣告,宣稱馬上保,不用體檢、不問狀況等等,誇張的手法引來立委的注意,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今(15)日指出,「什麼都免,保證馬上保,連我都很懷疑怎麼會有這樣的情況,這個廣告我認為,要去纠正一下」;金管會主委陳冲也坦言,「這種廣告不好,這個廣告過於簡化,很容易誘使人來投保」。 陳冲則表示,免體檢的保單是有的,但理賠及保費可能不一樣,所以要看所有條文,他坦言,「這個廣告過於簡化,很容易誘使人來投保,去年就注意了,這種廣告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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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廣告? 廣告營業辦法 廣告自律規範 定義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本自律規範所稱之「廣告」,係指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於公開場所,就各項保險商品相關事務向不特定多數人為傳遞、散布或宣傳: 例示條款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報紙、雜誌等出版物。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信函、傳單、簡介、說明書等印刷物。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電視、電影、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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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廣告? 廣告營業辦法 廣告自律規範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海報、看板、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等之廣告。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電話、傳真、簡訊、電子郵件或網際網路。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新聞稿。 概括條款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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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原則? 廣告營業辦法 保險業務員規則 廣告自律規範 內容真實
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應確保廣告內容之正確性,不得有誇大不實,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比較性廣告,保險業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衡平顯著 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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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原則? 廣告營業辦法 保險業務員管則 廣告自律規範 中文表達 標示名義 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應載明或聲明公司名稱、地址、電話 廣告所使用之文宣,應以公司名義為之,其內容應經公司核可,並應與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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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項? 廣告營業辦法 保險業務員管則 廣告自律規範 虛偽不實類 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對於過去之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 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錯價、放佣或其他不當折減保險費之方法為招攬。 對要保人、被保險人或第三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 以誇大不實之方式就不同保險契約內容,或與銀行存款及其他金融商品作不當之比較。 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擾亂金融秩序。 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不實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虛偽、欺罔、或其他不實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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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項? 廣告營業辦法 保險業務員管則 廣告自律規範 違反法令類 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違反法令、主管機關 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招攬或推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預為宣傳廣告或促銷。 違反法令或各公會所訂之自律規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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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事項? 廣告營業辦法 保險業務員規則 廣告自律規範 誤導消費者類 損害或影響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勸誘保戶提前解約或贖回。 藉主管機關對保險商品之核准、核備或備查,而使消費者誤認政府已對該保險商品提供保證。 廣告文字內容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保單附註及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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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 4 KYC 金融服務業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 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第9條)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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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KYC Know your customer: 金融服務業在提供金融商品,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 相關資料及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 制,俾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商品之適合度(suitability) 審核 程序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單位或 員審核簽約程序及資料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 產險、壽險公會建議:實務上保險契約之訂定,係由要 保人填具要保書,再經保險公司予以核保通過後,方完 成訂立契約之程序,故「訂立契約時」,應以保險業同 意承保時為認定時點,是建議於草案說明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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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審核 程序 金融服務業要求提供逾越其風險承受等級之不合適商品或服務者, 或金融服務業拒絕配合提供相關評估資訊者,金融服務業應予以 婉拒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並向其為說明。 壽險、產險公會建議:「應」欠缺執行之彈性,實務上恐生爭議。 金管會決議:刪除本條文,另應由業者自行訂定適合度規定, 要求業務人員於銷售商品時就適合度審慎處理,並應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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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保險業KYC:應充分了解消費者相關資料 1.金融消費者基本資料 1.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關係 3.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2.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 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之條件 3.了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 應暸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投資型保險商品 1.是否確實瞭解所交保險費係為購買保險商品 2.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3.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針對以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 3.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 4.消費者是否自行承擔損益之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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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規則(第27條) KYC原則: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
經紀人於執行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確保已向被保險人就洽訂之保險商品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 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並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 ,於有關文件簽署及留存建檔備供查閱。 所需文件 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 1.要保書。 2.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 3. 委託代繳保費證明。 4.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報告書 。 5.其他執行業務之文件。 2.批改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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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師說文解字: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業務員招攬時應確認之事項: KYC 一、 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確認事項 業務員招攬時應確認之事項: 一、 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二、 考量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需求,不得僅以理財、節稅作 為招攬之主要訴求。 三、 確認保單適合度、保險費、保險金額與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 四、 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動機及財務狀況。 KYC 報告書 內容 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招攬時所填報之業務員報告書或其他招 攬文件或電話錄音紀錄,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分之確認。 二、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目的。 三、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年收入或財務狀況。 王律師說文解字: 保險業KYC事項,一定要包括消費者之身分、投保目的及需求 、及其財務狀況,如此才能提供消費者最適合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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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接露風險辦法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重要內容 5 充分說明、揭露風險義務 4 金融服務業應說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接露風險辦法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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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遵守 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須正確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 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 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 收完整訊息 產險、壽險公會建議: 現行實務上保險單有以蓋騎縫章之方式印製而非編印頁碼,爰建議 於編印頁碼後增列「或其他方式」之文字,以保持適用上之彈性。 又現行廣告文宣、商品簡介等資料多僅有一兩張,是否亦有編印頁碼 之需要? 金管會決議:修正為「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 供金融消費者確認是否缺頁及是否已接受完整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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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對象 與金融服務業訂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 若金融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 輔助宣告人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依 本辦法應為說明或揭露事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輔助 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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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金融消費者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或限制 金融服務業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 、計算及收取方式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 他相關保障機制 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說明 內容 王律師說文解字: 最重要者除雙方之權利義務、救濟方法外,當然就 是MONEY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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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事項 應向金融消費者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其中投資風 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商品所涉匯率風險。 應於公開說明書、投資說明失、產品說明書、風險 預告書、客戶須知、約定書、申請書或契約等說明文件, 或於網際網路等經雙方同意之約定方式 方式 王律師說文解字: 如果是採電話行銷提供商品服務者應如何說明? 需為線上成交者,得以電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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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背景 立法目的:保障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常見保險經紀人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及疑問:
Q:要保時保戶提供與保險業務員之資料? Q:保險業務員將保戶資料提供給保險經紀人公司? Q:保險經紀人公司將保戶資料提供給保險公 司? Q:保險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公司可否蒐集保戶病歷資料? Q:協助理賠時可否蒐集保戶病歷? Q:可否將保戶資料提供給其他保險業務員推銷他種保險商品? Q:保險公司可否向保險經紀人提供其業務員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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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保護 範圍 資料形式 資料內容 電腦處理資料 人工處理資料 個人一般資料
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ex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資料內容 個人特種資料 醫療、基因、性生活 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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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例外不受本法保護 個人資料 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 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新法第51條第1款)
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蒐集、利用或處理之未與其 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 (新法第5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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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 處理 利用 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行為 文字敘述 文字敘述 以任何方法取得個人資料 1.直接自當事人蒐集者 2.間接從當事人取得者
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所為之紀錄、輸出、儲存、編輯、更正 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使用 Ex提供第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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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資料:蒐集、處理資料之限制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應有特定目的 第19條規定
應具備下列法定事由之一 1、法律明文規定 2、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與公共利益有關 7、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 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8、9條規定 告知義務及例外(直接、間接蒐集)、補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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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資料:蒐集、處理之限制 經紀人公司常見法定事由情形 類似契約 契約 書面同意
1、契約成立前,為締約目的所為接觸、磋商所形成之信賴關係。 2、為行使契約權利、履行契約義務,或確保個人資料完整性所形成之聯繫關係。 契約 書面同意 經蒐集者告知法定應告知事項後,所為允許同意之書面意思表示。(以電子文件者,須符合電子簽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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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資料:蒐集、處理之限制 告知內容 例外不必告知之情形 1公司名稱、蒐集目的、個人資料類別 直接蒐集 2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方式
3客戶有權查詢、閱覽、補充、更正、請求停 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之權 4不提供個人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 例外不必告知之情形 依法免為告知、當事人已明知告知內容、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告知有害於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告知有害第三人重大利益… 直接蒐集 直接向客戶蒐集資料之告知義務 間接蒐集 取得非由客戶直接提供資料時,處理、利用資料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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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資料:利用之限制 限於特定目的利用原則 得於特定目的外利用之例外情形: 第20條規定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告知義務及例外(間接蒐集)、補行告知 第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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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限制 特種資料之搜集—壽險業首當其衝 壽險公司 醫療險 被保險人 醫療、健康檢查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原則:不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 例外 -法律明文規定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 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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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病歷 、醫療、健康檢查之資料
五、特種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限制 保險法第177-1條之特別規定 (尚未施行)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病歷 、醫療、健康檢查之資料 病歷、健康檢查、 醫療診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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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有個人資料之義務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個資安全 維護義務 個資外洩 通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已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因可歸責於非公務機關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違法時之 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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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相關處分(如:公布非公務機關違法情形及姓名等) 檢查時發現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檔案,得予扣留或複製
七、行政監督 如發現無涉嫌違法情形 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如發現有涉嫌違法情形 「按次」裁處罰鍰2萬-20萬 得為相關處分(如:公布非公務機關違法情形及姓名等) 檢查時發現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檔案,得予扣留或複製 機關與負責人(包括管理人)併罰制 非公務機關 直轄市 縣(市)政府 成 本 聲明異議 有理由:立即停止或變更行為 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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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事責任 1 2 3 4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舉證責任之轉換: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要件: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 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 1 舉證責任之轉換: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2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3 損害賠償額度限制 1.個人請求:每人每一事件500-2萬元計算。但證明損害額較高者,不在此限。 2.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經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2億元為限。但因該原因事實所涉利益超過2億元者,以該所涉利益為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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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意圖營利: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九、刑事責任 違反行為規範 1、非意圖營利: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對於個人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足生損害於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告訴乃論(意圖營利犯罪,則非告訴乃論) 處罰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或外之中華民國人民 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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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離職、異動前應作成其所保管資料之查核
十、面對個人資料保護法 企業主之新課題 設置專人負責個資維護 個資使用及存取應留紀錄以供事後查核 明訂作業程序供個資經手人員遵循 要求個資經手人員保密、不得無故洩露 建立防火牆防止個資遭竊取 執行 方式 對個資管理及操作應有管理規畫 定期舉行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人員離職、異動前應作成其所保管資料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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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洗錢防制法介紹 洗錢(money laundering)之意義 洗錢之目的 避免執法(司法)機關追查出基本的重大犯罪。
將「骯髒錢」(犯罪所得之金錢或財產)清洗(名義或實質所有人之改變),成為(形式上或名義上) 「乾淨錢」(不論有形或無形)之過程或行為。 洗錢之目的 避免執法(司法)機關追查出基本的重大犯罪。 重大罪犯透過洗錢漂白犯罪所得,並藉由洗錢偽裝或隱匿犯罪證據,增加執法者查緝之困難,達到順利逃脫被逮捕追訴之目的。 安全享受因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產。 完成洗錢後,因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罪犯因而得以安全享受其不法所得。 利用犯罪所得再次投資於犯罪。 重大罪犯通常皆非單次犯罪,藉由洗錢過程,罪犯可將犯罪所得再次投資更大之犯罪,牟取更大之犯罪利益,危害社會。 為賺取專業服務的利潤。 販毒、擄人勒贖、搶劫、經濟犯罪、貪污犯固然會洗錢,但某些專業人士如金融加、會計師、律師等,憑藉其專業 知識及管道,常幫助重大罪犯洗錢,以牟取不法利潤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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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洗錢行為之特徵 方式多樣性 過程複雜性 對象特定性 活動國際性
長期的洗錢活動發展出了多種多樣的洗錢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利用空殼公司,偽造商業票據等。通過金融衍生工具進行洗錢、地下匯兌最為突出。 過程複雜性 改變犯罪所得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為證據的痕跡,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設置偽裝,使其與合法收益融為一體。這就迫使洗錢者採取復雜的手法,經過種種中間形態,採取多種運作方式來洗錢 。例如購買珠寶、換取現金。 對象特定性 洗錢對象是資金和財產,這些資金和財產無一例外地與犯罪活動緊密相聯,例如,來源于毒品、走私、詐騙、貪污賄賂、偷稅逃稅等犯罪。一般來說,只有非法所得才有清洗的必要。 活動國際性 隨著經濟、科技的飛速發展,世界上人員往來、商品運送、資金流動、信息傳播、服務的提供日益國際化,也導致了犯罪活動的國際化。在追逐非法經濟利益的跨國犯罪活動中,犯罪所得的轉移成為一個關鍵問題,直接導致洗錢活動日益具有跨境、跨國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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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洗錢之防制:洗錢防制中心作業圖 金融機構 刑事警察局 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中心 法務部調查局 外國金融情報中心 廉政處
申報大額通貨交易及 疑似洗錢交易報告 情報提供 刑事警察局 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制中心 情報交換 法務部調查局 廉政處 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緝毒中心 受理、調查、分析 外國金融情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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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方式 兩大督導原則 認識你的客戶 認識你的職員 發現洗錢三部曲
1 兩大督導原則 1 認識你的客戶 2 認識你的職員 2 發現洗錢三部曲 3 客戶確認(Customer Identification) 4 紀錄保存(Record Keeping) 5 交易申報(Transaction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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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經紀人公司與防制洗錢 必要作為 身分確認 投保時確認ex使用假名、偽件投保應予婉拒! 承保後確認ex鉅額保費契撤、變更受益人…
大額通報 對於達50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客戶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違反通報義務 : 可處20萬 至 100 罰鍰 ! 疑似通報 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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