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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邏輯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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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形式邏輯的興起

2 形式的與非形式的 何謂形式邏輯(formal logic) 何謂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
非形式邏輯的論證結構(argument structure)與論 證模式(argument scheme) 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考(critical thinking)的關聯 非形式邏輯與醫學推論

3 非形式邏輯的興起 Anthony J. Blair Ralph H. Johnson
為20世紀70年代由強生(Ralph H. Johnson)以及布萊爾(J. Anthony Blair)所提倡及研究的一種邏輯類型。泛指能夠用以分析、評估 以及改進出現於人類實踐生活的領域中的推論類型。這種推類 型與傳統形式邏輯的論證原則以及評價其有效性的原則不同。 Anthony J. Blair Ralph H. Johnson 目前的研究領域主要分三種類型:謬誤,修辭學以及辯證法。

4 一般認為,非形式邏輯的研究最早可溯源自亞里斯多德 的〈論題篇〉以及〈辨謬篇〉,但由於同樣始自亞里斯 多德的傳統形式邏輯在邏輯史上長期佔有主要的地位, 這種非形式的研究視角一直不被視為最主要的邏輯類型。
在中世紀的邏輯教本中,主要以「推論的謬誤類型」作為 主要的研究視角。 在當代,隨著「論辯理論」的發展才漸為學界重視,目前 主要以討論一個論證如何在一個具體的對話與溝通的脈 絡下被使用作為主要的討論重點。在論證的評價上,不 同於形式邏輯的以「形式的正確性」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 非形式邏輯的論證評價主要以是否達成該具體論證的論 證目的為判斷標準。

5 實踐生活中的論證 當代關心邏輯技術的實際應用面向的邏輯學家們逐漸發現,古典形式邏輯中這種無主體、獨白式、純粹的邏輯運算,在面對政治、法律、價值、審美等實際生活的領域;甚或是專研科學解釋以及人工智能模擬的科學領域所需要的邏輯計算時,存在著很大的鴻溝(gaps)。

6 在真實生活的領域,論證往往是帶有目的性的; 在真實生活的領域中,論證過程常常包含一些 內隱性的或我們無法確知其真實性的前提;在 真實生活中,一個「好」的論證未必是一個符 合形式的「有效」論證;在真實生活中,往往 同一個命題會同時有兩組「好」的論證,其中 一組支持它,但另一組卻反對它(Hamblin 1970);在真實生活中,一個「好」的論證總 是有反對意見對立它。這些現象使得邏輯學家 開始思考,在真實生活的領域,有必要重新反 省與定義什麼是一個「好」的論證的規範準則。

7 邏輯推理在人類真實生活的領域中,往往得面對開放式的前提集, 論證本身常常是在多主體間進行,它還具有動態性(dynamic),以 及結論是可廢止的(defeasible)等特質。
比如以法庭中會出現的推理為例,律師與檢察官進行庭辯時,所據 以推論的前提集就不是封閉而確定的,往往前提集的選取是在為了能 夠有力的支持己方所同意的結論的目的下選取的,這當中包括有意略 去可能減弱結論說服力的命題,另外,相關命題本身的真實性問題常 常僅只是一種可能的猜測而已。此外,一旦命題作為證據被反方證明 為不適宜或證據力不足,隨時可以取消其作為論據的地位;而推論的 結論也會因新事證的加入而可被推翻。在庭辯的過程中,論述的模態 是處在控方和辯方的互相攻詰,以及雙方既要反駁對方、又要說服法 官以及陪審員等多主體間來回折衝;同時,在一系列的攻防與回應中, 每一個推論的下一步的進行,得依對方的前一個結論來做決定,重點 是,該結論並不一定為本方所全盤接受,因此這一序列的論辯是處在 一種隨時變動的狀態,這就與傳統一元式的、可依命題間的邏輯關聯 預先確定其論證序列的推理相當不同。因此,在法庭中出現的論辯就 具有前提集的開放性、論證本身是動態性、多主體性的、以及結論是 可廢止的等特徵(熊明輝 2008)。

8 非形式邏輯的對話特質 沃爾頓(Douglas Walton)在其《實踐推論》(Practical Reasoning)一書,為「實踐推論」提出三種基本特徵,分 別為:1.以目的為指向(goal-directed); 2.以知識為基礎 (knowledge-based); 以及3.以行動為導向(action-guiding)。 換言之,在實踐生活中所使用的推理是一種以說服為特 徵,以達成行動為目的的複雜的論證。它是一種展開於 主體之間,通過命題組來證明或反駁論點的方式,以消 除爭議、達到共識的邏輯的、言語的、社會的理性行動。 在各種實踐領域中,這種邏輯構作可以應用的論述範圍 很廣,如:說服類型、學術探究類型、溝通類型、資料 蒐尋類型、審議類型、爭辯類型…等。這些類型可以適 用於日常生活、法院庭辯、議會議事、學術研究、商業 斡旋、病情診斷以及人工智慧研究等領域(Walton 1998: 3-36, 2009: 49-56)。

9 非形式邏輯對謬誤理論的重新理解 在當代非形式邏輯學者中,沃爾頓除了專研論 辯理論外,他還對於各種傳統邏輯中的非形式 謬誤理論(如訴諸憐憫、訴諸暴力、訴諸群眾、 訴諸專家意見、訴諸無知…等)特別看重。他認 為,所有上述謬誤類型其實本身就可以是實踐 推論中的論證模式,而之所以被認為是謬誤, 其實都是導因於將一個可資運用的論證模式錯 誤的運用在不當的論證類型中。比如,一個可 以「訴諸專家」的實例卻錯誤的運用「訴諸群眾」 的模式,就會產生論證上的「訴諸群眾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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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論證核心與辯證摺子 在當代非形式邏輯學者的界定下,學者大致同意一個實踐層面的論證 行動包含兩個層面:一層是邏輯層面的論證核心(illative core);另外 一層則是存在於兩個主體之間的來回的辯證與各種策略的選擇等辯證 摺子(dialectic tier),邏輯學家不僅清楚的界定這兩層面,並且認為一 個論證若缺少辯證褶子,將不可能是論證(Johnson 2000: 172)。這一 派的學者認為,在人類實踐生活的場域,古典形式邏輯的推理只是一 種相當原始的論證形態(proto-argument),這使得他們轉而思考重 啟古希臘時期邏輯所否棄的修辭的(rhetorical)、辯證的(dialectical) 等所謂的辨證褶子(dialectical tier)的重視(Johnson 1996, 2000)。 依據這種構想,除了傳統的前提與結論等推論核心的命題外,那些依 據可能性的、可供選擇性的觀點;論辯過程中回應者(opponent or the hearer)對論題或論據的反駁,提論者(proponent or the arguer) 所應擔負的論辯責任(burden of proof);以及雙方為了刻劃結論而展開 的各種論證次序的規劃與假定等,全部將出現在這個新的框架中。 指在論辯過程中,提出觀點的人都受到其觀點的約制,當論辯的對方 對此觀點提出質疑時,提出此觀點的人即應「捍衛其觀點」,對其觀點 負有「辯護的責任」。

12 論證的三個層次 除了兩層式的框架外,也有學者主張論證應該包含三個層 次:第一層是邏輯形式面的推理,第二層為辯證合理性層 面的推理,第三層為修辭說服性層面的推理。汀達爾 (Christopher W. Tindale)在其《論證的行動:修辭模式 的論證》(Acts of Arguing: A Rhetorical Model of Argument)一 書中提出三種不同的推論類型,即:邏輯類型、辯證類型 以及修辭類型。

13 非形式邏輯的修辭特質 其中,他認為論證的修辭層面最能夠反映出發生在論證過程中的所 有實際情形與完整面貌。因為,在一個真實的論證對話中,以邏輯 的模式去建構,將只會把論證拆成個別的兩個推理,並以形式的方 式分析兩個個別推理的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推出關係,這種重建 完全無助於我們對這個論證的理解。至於辯證模式的建構,雖然會 進一步呈現論證中雙方具體的相互關聯、是否適切地完成他們的辯 護責任,以及有沒有犯上任何的謬誤等。但在這規規矩矩的一來一 往的論辯褶子的程序中,仍是見樹不見林,沒有能夠完整而真實的 呈現出「在論證中真正發生的事」,因此,汀達爾認為,來自邏輯 層面的有效性準則以及來自辯證層面的辯證褶子必須要以修辭式的 論證框架作為一種補足與支援,才有可能在研究上達到對論證理論 的「完整的」理解(Tindale 1999: 207)。 對汀達爾而言,討論論證中的修辭層面問題,並不是最後才加上去 的某種進一步的添加或考量,它是整體文脈的根本特質。理解它, 才能使推論作為一種「程序」或是「過程」得以被詮釋,論證的圖像才 得以完整、正確以及平衡。由此,我們得以還原其原來的樣貌(208)。

14 目前非形式邏輯的研究版圖 「論辯理論」在當代已發展成一門獨立的學科,它有專屬的學報、叢書、 學社以及固定的年會,歐美一些大專院校也有專門以「溝通或論辯」為主 要研究對象的科系或研究中心(Eemeren and Grootendorst 1992: 3)。 在 期刊部分有《論辯》(Argumentation )、《論辯與辯護》 (Argumentation and Advocacy ) 、《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 )、《哲學與修辭》(Philosophy and Rhetoric )。學社部分有「 美國論辯聯合會」(American Forensic Association )、加拿大溫莎大學 的「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聯合會」(Association for Informal Logic and Critical Thinking )、阿姆斯特丹大學的「國際論辯研究協會」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Argumentation [ISSA] )。在大 學科系部分,如埃默倫(Frans van Eemeren)任教的科系為「演說溝通、論 辯理論以及修辭學系」(The Department of Speech Communication, Argumentation Theory and Rhetoric, University of Amsterdam),以及華頓主 持的加拿大溫莎大學的「推理、論辯與修辭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Research in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and Rhetoric [CRRAR])等。

15 CRRAR 加拿大溫莎大學哲學系以及推理論證與修辭研 究中心(CRRAR; Centre for Research in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and Rheto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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