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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刑法分论(一)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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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对分则的指导、分则对总则的例外和协调
一、刑法各论概述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概言之,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关系。 刑法总论 刑法总则 学科体系 规范体系 刑法各论 刑法分则 总则对分则的指导、分则对总则的例外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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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1、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种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1、概念:指刑法分则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对所规定的种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各种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次序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同类客体(10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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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依据 (1)原则上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2)原则上各类犯罪排列顺序,原则上是按犯罪客体的重要程度,由重到轻。 (3)每一类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由重到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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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状 (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 状 法定刑
(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1、罪状 (1)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 状 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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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2)分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①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刑法第38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②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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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刑法第386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④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状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刑法第322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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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名 概念:是犯罪的名称或称谓。 分类: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的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 (2)概括罪名 破坏交通工具罪、信用卡诈骗罪
(1)单一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抢劫罪等 (2)概括罪名 破坏交通工具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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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行为选择 强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②对象选择 拐卖妇女、儿童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③主体选择 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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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行为+对象的选择 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产品、劣产品) 178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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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刑 (1)定义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刑种)和刑罚幅度(刑度)。 (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法院判决书中宣告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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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刑的形式: 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无刑种无刑度,不允许采用) 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刑法第121条规定,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无刑种无刑度,不允许采用) 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只规定一种刑罚,并只规定上限 规定两种以上刑罚,其中有期规定下限 规定两种以上刑罚、两个以上幅度,或同时规定附加刑,有期规定最低限,上限依总则规定执行 规定两种以上刑罚、两个以上幅度,或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期限 规定援引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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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章) (一)概念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安全的行为。
这是我国刑法上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13罪名。 ★反革命罪的取消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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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有的罪是特殊主体。例如,背叛国家罪只能是中国公民。单位不可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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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类型 可以分成三大类: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叛变、叛国的犯罪 间谍、资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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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罚适用 1.法定刑特点 本章死刑条文最多,最为集中,有7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是: 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资敌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刑罚的具体适用 (1)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故对死刑的适用应当从严掌握。 (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本类犯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适用 犯本章规定之罪,可以判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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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体罪名 1、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安全。 (2)客观方面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勾结外国的行为,二是危害国家的主权 (3)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的阴谋家、野心家和在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物。 (4)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并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背叛国家罪的认定 (1)背叛国家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既遂的条件。 (2)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即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其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重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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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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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黄某,男,70岁,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 被告人:吴某,男,65岁,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 被告人,李某,男,66岁,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海军第一政委。 被告人,邱某,男,66岁,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后勤部长。 1971年,林彪在获悉杀害毛泽东的计划破产后,便阴谋带领黄某、吴某、李某、邱某等人南逃到当时准备作为政变的根据地广州,图谋另立中央政府。根据林彪的指示,空军司令部副司令胡某安排了南逃广州的飞机8架,于9是月12日将其中的256号专机秘密调往山海关,供林彪使用。周恩来命令胡某将该机调回北京,但胡某拒不执行。李某两次给海军航空兵山海关机场站下达命令,将周恩来总理关于256号专机必须有“周恩来、黄某、吴某、李某”四个人一起下达命令才能放飞,篡改为“四个首长中的一个首长指示才可放飞”。9月13日0时20分,山海关机场站站长潘某已经发现情况异常,打电话请示李某“飞机强行起飞怎么办,”这时李某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林彪从周恩来追查256号专机去山海关的情况判断,南逃广州的计划已不能得逞,遂于13日0时33分登256号专机强行起飞,仓皇外逃,途中机毁人亡。 该案是在1979刑法通过之前起诉和审判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以分裂国家罪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认定黄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根据现行刑法第103条第1款之规定,他们的行为仍然构成分裂国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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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分裂国家行为的具体内容: 分裂国家主要指,拒绝中央领导,割据一方,进行分裂国家的行为,以及破坏国家统一,阻碍国家统一进程、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等行为。其表现行为主要有五:另立伪中央;成立地方割据政权;制造民族分裂;拒绝中央领导;破坏国家统一。 本案中的被告人实施的企图另立中央政府的行为,完全符合分裂国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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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装叛乱、暴乱罪 4、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 暴乱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从重处罚。 4、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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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2001年5月23日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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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孙刚、蓝于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绑架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孙刚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判处蓝于鹏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附加驱逐出境;以绑架罪判处林延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据了解,孙刚,男,现年44岁,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新西兰国籍;蓝于鹏,男,现年54岁,台湾省台南市人,美国国籍;林延东,男,现年42岁,辽宁省抚顺市人。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刚、蓝于鹏受境外一敌对组织头目指使,在中国境外预谋在北京市进行宣传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活动。2003年5月6日、7日,孙刚、蓝于鹏先后入境,为进行宣传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活动准备了传单、油漆、钢锯、飞艇等作案工具,还冒用他人姓名租用北京市一居民区的一所民房作为活动地点。同年5月14日,孙刚、蓝于鹏在其暂住的北京市某饭店被抓获,并当场查获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一批传单,后又在其租用的民房中起获了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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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敌叛变罪 7、叛逃罪 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从重处罚.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从重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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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客体是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间谍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不管行为人具有何种动机,只要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均构成间谍罪。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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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马培明,男,1974年9月生,江苏镇江人,
大专文化。2000年6月,马因在互联网上发表军事评论文章引起台湾间谍机关注意并与其取得联系,同年10月在台湾军情局的安排和资助下,赴境外履行加入台湾间谍组织的手续,接受间谍活动训练,领取间谍活动经费,并领受了回国搜集情报和物色发展人员的任务。按照台湾军情局指令,马培明先后十多次前往山东、重庆、江苏、安徽、上海、浙江等省市的多个军事目标刺探、搜集情报及我内部秘密资料,报送台湾军情局。 自2000年6月至2002年12月,马培明共获取由台湾军情局提供的间谍活动经费2万多美元,并接受了一批间谍活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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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马培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
镇江市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掌握了马培明从事间谍活动的大量证据,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3年2月将马培明依法逮捕。审理期间,马培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依法一审判处马培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马培明提出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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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间谍犯宋孝濂在海南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
受关注的台湾间谍嫌犯宋孝濂,近日被海南中级法院一审以间谍罪,判处其4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以来,宋孝濂经常到海南进行一些商务活动。2001年5月,宋获知其朋友童某某(另案处理)系台湾情报人员后,向童表示愿意为台湾情报机关工作。童将该情况向台湾军情局间谍范某某报告。2002年4月间,范在台湾台北县新店市约见宋,向宋表明其间谍身份及所在部门系情报部门,并要求宋为其搜集反映海南政治、经济情况的报纸、杂志、刊物、地图等资料。宋予以答应。几天后,范及其上司黄某某再次约见宋,向宋作出同样的要求,还指示宋搜集我驻琼某部队军事情况,宋答应后,范发给宋活动经费2万元台币。 2002年4月,宋带着搜集情报信息的任务潜入海南琼海市,搜集了反映海南的政治、经济动态的报刊、地图等资料20多份。同年5月,宋先后两次带其情妇王某某作掩护打探我军情报。同年6月,宋回台湾把以上资料及军事情报提供给了范某某和黄某某,还当场绘制了有关军事示意草图说明。 为了便于传递情报,范将台湾军情局的电子邮箱编码提供给了宋,还教授了其暗语、编码及记录我军事情报的方法,并规定宋的间谍化名为张晓圆。 同年7月,宋同童某某窜至三亚,以旅游为名,观察、刺探我军地理及建设情况。 2002年10月,宋返回台湾,将搜集到的我军的军事情报提供给台湾军情局台北站的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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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什么是情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0、资敌罪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煽动分裂国家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叛逃罪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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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吴某,男,31岁,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某,女,29岁,某通讯社编辑。 一审查明: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快报》的记者梁某相识,梁唆使吴某搜集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同年10月4日,吴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私自安装传真机,将报告发送给《快报》,10月5日,《快报》全文登载了报告。梁某于10月21日,给吴、马人民币兑换券5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他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向境外泄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某系主犯,马系从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严惩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马某(认罪态度好)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二被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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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马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损害了国家安全,因此,应当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可见,当行为人向境外人员告知国家秘密,只有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的,应当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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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健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付健,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辽宁省锦州输油管理处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工会主席、副处长。 1997年8月,被告人付健的亲友吕逸群(另案处理)来锦州时与付健商量向境外情报机构提供情报以获取报酬,付健考虑后表示同意。为此,吕逸群给付健规定了化名、交接情报的联络方法和暗语,为付健提供了“美能达”照相机和数码相机各一架,数码录音笔一支及芯片5张等收集情报工具,并先后8次向付健布置收集我国秘密、情报的任务。 在1997年8月至2002年5月期间,付健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搜集国家秘密及相关情报。先后21次在不同时间、地点、采取不同方式非法向吕提供涉及我国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大量国家秘密、情报。其中:绝密级情报1份(未遂),机密级情报7份,秘密级情报26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报24份。 付健为境外情报机构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境外情报机构给付健每月发放工资及奖金,总计金额60900美元。上述作案工具、赃款和部分国家秘密、情报,案发后被国家安全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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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第2章)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 46个罪名。 1、客体为公共安全 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以及公共生活安全 2、客观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不一定要求有危害后果 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但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15个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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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类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 共10种。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等。 共10种。 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组织、参加、领导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共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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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规定的犯罪 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共9种。 5、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1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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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mp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下.mp4 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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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mp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下.mp4 1、放火罪 失火罪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 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放火是行为人使用引火物直接点燃财物,制造火灾的行为。大多数是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如森林防火员发现起火,在能扑灭时为了发泄对单位的不满而不予扑救,放任森林火灾发生的就是以不作为实施的放火罪。 放火行为的结果表现为危险犯,只要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管是否发生了实际后果,都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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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失火罪作为有代表性的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备:①有失火行为;②失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③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④失火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随手丢烟头;在加油站明令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等。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烧荒等。但要注意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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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与非罪的区分 如:对放火焚烧自己所有的财物或者经所有权人同意焚烧的财物? 区别情况具体对待,看其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 (2)犯罪既遂标准——烧毁 独立燃烧说,即目的物被点燃即使脱离火种和燃烧媒介物们能独立燃烧就构成既遂 (3)罪数形态的区分 案例1 甲为杀乙,趁乙熟睡潜入乙家灌洒汽油,纵火焚烧,导致乙全家被烧死(想象竞合) 案例2 甲打昏乙后带到野外,淋上汽油点火燃烧,导致乙被烧死 案例3 甲杀死乙全家,又放火焚烧,导致乙家全部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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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罪与特别罪的区别 案(1)北京工艺美术厂有烧景泰蓝的锅炉。锅炉用液化气。专门建有一个液化气站,配备专门管理人员,有专门的规章。有一次灌气的时候,值班人员擅离岗位,导致液化气外溢,把整个厂烧掉了。 从后果上看都是火灾,从主观上看都是过失。区别的要点就是发生在特定的危险品管理、使用、运输的过程中,因为违反这些特定的规定而过失导致火灾的,所以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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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个是失火罪或者过失爆炸罪
失火一般是日常生活中不慎造成火灾的。而且本案还牵涉到一个更为接近的罪名即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学者评说定性不准,认为是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更符合特别的规定。所以在造成火灾的时候,过失导致一个灾害性后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三个罪: 一个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个是失火罪或者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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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2)某兵工厂造雷管,有一个规定,雷管绝对不能带到炸药车间去。可是某技术员先到雷管车间检查雷管质量,说有问题把雷管往口袋里一装。突然来电话又催他到炸药车间去解决问题。他又跑过去,去了以后看着看着,一弯腰雷管掉到炸药搅拌槽里了。结果一试车把雷管碾炸了,把整个车间炸飞了,应该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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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队里炸山用炸药,队长就把炸药带回家了,在院子里晒,结果有人来不小心把烟头扔在上面,引起火灾。
思考:罪名应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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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宋前坤,男,39岁,江苏省丹阳市人,农民。 被告人有3间房屋,位于一排12间砖木结构房屋的最东端,依次向西有7户人家。1993年7月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因家庭琐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被告人宋前坤遭受其兄殴打,顿时怒从心起,便产生了焚毁自己家房屋移居岳父家的念头。于是他用火柴点燃房屋内麦草堆,然后带着妻子和孩子离家出走。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住户纷纷将自己家的财物向外转移。村民们奋力扑火,采取扒房顶,拆房子以形成隔火带等方法将火扑灭。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宋前坤犯放火罪,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放火人焚烧的是自己家的房子,与焚烧他人财产有区别,被告人已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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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高某,男,24岁,食堂职工。 被告人高某因对食堂负责人李某怀恨在心,蓄意报复。一天夜里,李某在食堂值班,高某乘其熟睡之机,放火将食堂点燃,瞬间火焰骤起,逾烧逾烈。高某见状,又怕造成严重后果,难逃罪责,遂用砖块将食堂玻璃砸碎,意在唤醒李某起床逃生。随后,高某便偷偷溜走。李被惊醒后,遂高声呼救,并和赶来的群众一起把火救灭。但已使部分财产烧毁,幸未造成重大损失。 试问:高某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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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郭某,男,17岁,汉族,某鱼味酒馆的厨师。 一天,酒馆的经理裴某,将装有10公斤的汽油塑料桶混放在灶旁边的酱油、醋等塑料桶之间。几天后,裴某招了一个厨师郭某,刚上班第一天,裴让他炸花生米。郭不熟悉厨房的情况,问裴某:“清油在哪?”裴某指着一堆塑料桶说:“在塑料桶里。”然后就匆忙出去了。郭某误将汽油桶当作清油桶向锅里倒。火顿时燃起,引燃屋顶棚。郭急忙将着火的汽油桶拎到房外,又急忙把油锅往外端,但锅沿汤手,本能地将着火的锅扔在地上,顿时燃起大火。烧毁房屋12间131平方米及房内财产,直接损失89620元。 试问: 你认为被告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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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徐某,女,21岁; 徐某弟,20岁,民兵;
为报复考上大学变心的恋人,制作一个振动爆炸物并邮寄到受害人的学校,在收发室拆包裹引起爆炸,当场将被害人张左耳、右手炸伤,并将传达室陈头部右侧炸伤,炸毁传达室的电钟、开水瓶等物,损失100多元。经医院诊断,张右耳廓炸断裂,右手大拇指、中指、食指炸断;陈头部右侧皮肤灼伤,轻度脑震荡。 思考:爆炸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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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3、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2、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 决水:以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为标准。因为水流具有巨大冲刷力,决水后水流开始冲溢则靠人力难以对水势进行控制,从而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 3、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 爆炸:只要实施了爆炸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构成既遂。爆炸罪的未遂存在于两种情况: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如未及拉开导火索即被制服;不能犯,如因炸药受潮而不能引爆,自制的定时炸弹不可能引爆,等。 4、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一般情况下以投放危险物质(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行为实行终了作为既遂,因为行为实行终了即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但不能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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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指的是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口袋罪名。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有:以驾车撞人、以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以向人群开枪以及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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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系某工厂工人,由于平均工作态度不好,未得到提级。李对此不满,认为是领导和班组整人。某日,李乘工厂食堂炊事员不备,将购买的磷化锌投入已做好的饭锅内。中午开饭时,炊事员感到气味不对,便把饭拿去化验,发现内含磷化锌,从而幸免一场灾祸。 试问: 你认为被告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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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中和,男,2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农民。 被告人因对生活失去信心而产生轻生念头。他用1500克铵磺炸药和7只电雷管做成一个爆炸物,又用14节一号电池组成引爆装置。1991年12月8日,被告人携带上述爆炸物和引爆装置乘火车来到北京,准备游览北京后用爆炸的方法自杀。他先后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附近的三家旅馆住宿。因其所带的钱已经花光,便将自制的爆炸物和引爆装置连接一起捆绑在腰包间,然后将引爆开关放在自己的皮夹克上衣右下兜里,于12月16日晚,来到北京火车站。次日零时9分,陈中和在北京站中转签字处15号窗口西侧一米处将电雷管引爆。由于炸药受潮未能爆炸。电雷管爆炸后仅将陈中和的双手和腹部爆伤。其中一只手的拇指被截断致残,没有造成其他人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对该爆炸物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定:(1)该爆炸物不接通电源,仅碰撞挤压不会发生爆炸;(2)该爆炸物的杀伤力半径为1米;(3)该爆炸物引发未爆炸是因为炸药受潮所致。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中和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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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张某,男,40岁,汉族,山东人。 被告张某与杨某非法同居。杨某的前夫田某刑满释放后,要求与杨复婚。为此,张产生报复之念。于1998年7月19日晚,携带雷管炸药潜至杨某家棚顶,次日4时许,当杨某与田某回到该房时,将炸药引爆,将杨某的房子和邻居的山墙炸塌,并造成杨某重伤,田某和邻居轻伤。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死刑,缓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 运用所学刑法理论分析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与公交司机闹别扭涉嫌危害公共安全.f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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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基本罪状 第116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17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118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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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客观要件表现为破坏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和交付使用后暂时停机待用的交通工具)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不包括其他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讨论1:破坏正在进行检修的、尚未出厂的半成品、待售商品的交通工具 讨论2:破坏拖拉机、货运工程车辆、摩托车的 讨论3:破坏制动装置 破坏照明灯具的 讨论4:将客车车轮全部卸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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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载货大卡车司机某甲, 因多次使用单位汽车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某甲被释后,对以前曾揭发其犯罪行为的同事赵某怀恨在心。某日深夜,甲偷偷窜到停车场,将赵某驾驶的东风牌汽车的刹车装置进行改装,企图制作行车事故,陷害赵某。次日晨,赵某驾车前往仓库装货途中,使用刹车时发现有问题,幸亏路面宽,车辆少,才没有造成事故。经检查发现系人为破坏刹车装置,便及时报告了公安机关,某甲再次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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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男,35岁,个体司机。 被告人:岳某,男,42岁,个体司机。 被告人:郑某林,男,35岁,无业。 1987年5月,被告人见某镇装卸运输公司增加了从某镇至某城关的客车,便认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郑某与岳某合谋后,由郑召集6名个体司机,要求大家一起轧该公司客车的轮胎。谁轧了,各车主分摊派5元。谁不轧,罚款10元喝酒,一天不许他出车。被告人郑某将一个轮胎轧破,其他车主共摊480元,给付了郑某。之后,岳某、郑某林等将运输三公司的一辆客车的轮胎扎破。从1987年5月至7月,他们共作案12起,轧破轮胎28条。 检察院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起诉了三个主犯。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定罪。 试问: 你认为被告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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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3、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窨井暗算路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启动.mp4 3、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何谓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的,即使尚未通电使用,也认为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A.尚未安装完毕 B.已安装但尚未交付 C.已交付但尚未供电 D.已通电但暂停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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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5、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思考:破坏或盗窃电话单机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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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何谓恐怖组织? 国际上曾将恐怖组织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 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是指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政治目的,而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以造成社会恐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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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特征是①主体必须是3人以上; ②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 ③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领导或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如何处理? (数罪并罚)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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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不同。抢劫是为了取得占有这个交通工具,而劫持只是控制和支配交通工具;
2、资助恐怖活动罪 3、劫持航空器罪 专指民用航空器且在使用期间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4、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火车、电车能否构成本罪? 不能,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此外的暴力不包括故意重伤和故意杀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意和抢劫罪的区别。要点: (1)目的不同。抢劫是为了取得占有这个交通工具,而劫持只是控制和支配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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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体不同。抢劫只侵犯财产,而本罪必须危害到公共安全;
(3)既遂标准不同。抢劫一般以取得财物控制为标准,而本罪以是否造成危险为标准。例如,某人有急事,坐小公共汽车叫改变路线,直奔自己那个村子去。小公共司机不干,说危险,某人就把刀就架在司机的脖子上,逼迫其改变线路,搞的非常危险,构成本罪。 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 ★此外的暴力不包括故意重伤和故意杀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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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男,25岁,汉族,山东陵县人。 被告人在1993年7月至11月住院期间,萌生劫持飞机去台湾的歹念。同年11月26日,购得天津至上海的飞机票一张,28日,他将烟火剂200余克及黑火药制成的导火索装进塑料袋,用白纱布包扎在头部,于当日下午14时,混过天津机场安检人员的检查,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天津至上海的飞机。在飞行中,孙某上厕所,将头上的炸药取出。扎在腹部,左手握有捆有火柴的导火索,右手握住火柴,窜至后舱,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否则即引爆炸毁飞机。机组人员提出飞机要加油,孙同意,又提出先让乘客下飞机,孙也同意,飞机在南京机场紧急降落,孙某被制服。 检察院以劫持航空器罪起诉。 辩护律师以被告人未达到目的,属于劫持航空器罪未遂,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为由进行辩护。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是犯罪未遂,以劫持航空器罪(既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试问: 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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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1.某人将正在使用中的铁道道钉盗卖,他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 A与B两罪并罚
分析:想象竞合犯 2.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 A. 看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B. 看行为是否造成死伤的结果 C. 看造成死伤的人数 D. 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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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某潜仓库偷山笋干,因无法打开麻袋,便用火把麻袋烧个小洞,倒出山笋干,并将点着麻袋未熄灭的火柴扔在地上引燃地上所铺芦席,仓库内立即燃起大火,刘某见状仓惶逃走,由于火势凶猛烧毁了整个仓库,损失严重,刘某的引起火灾的行为属于(构成) A.放火罪 B.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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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为了泄愤报复,用炸药将一段铁轨炸毁,致使一辆途经的列车发生倾覆,造成多人死亡,数十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甲的行为应构成
A.爆炸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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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某汽车运输公司工人赵某,因对公司经理不满,遂指使孙某将本公司的一辆接运职工通勤的面包车炸毁,赵某构成
A.爆炸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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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某机场的机械师陆某对机场领导人员心怀不满,在某次为等待执行任务的一架波音747客机进行机械检修时,故意对飞机的发动机装置进行了破坏。但恰好这架飞机此次没有投入运营。在第二天运营前机械师陈某在对飞机进行检修时发现了故障及时进行了排除。对陆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A.故意毁坏公私财务罪未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C.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既遂 D.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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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如放射性物质 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这是单位犯罪 主体条件:合法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客观方面:①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②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③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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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召义,男,23岁,河北省盐山县人,农民。 1995年11月27日,被告人从梅河口车站乘上通化开往长春的346次旅客列车,并随身携带钢珠手枪两支、钢珠手枪子弹两发准备到公主岭出卖。从郭家店开车后,乘警将其查获,当场缴获钢珠手枪两支、子弹两发。 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向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的指控不正确,应予纠正。判决如下:被告人犯非法携带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现在此罪名应当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服判。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定性有错误,量刑偏轻。应当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携带钢珠手枪两支、子弹两发从梅河口车站上车,准备到公主岭去出卖,途中被查获。199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非法运输2支以上非军用手枪的,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第(四)项规定,非法运输非军用枪子弹1000发以上的,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根据这些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犯非法携带枪支、子弹进站上车罪定性不准;被告人运输非军用枪支子弹两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通化铁路运输法院抗诉认为被告人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也不准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通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二、被告人李召义犯非法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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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思考: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如何认定? 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制造枪支并私藏的,如何处理? 重罪吸收轻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①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 ②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 思考:将枪支赠与他人,如何处理?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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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吸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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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卢某,男,42岁,某射击场经理。 199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卢某与朋友们贺某在一起喝酒。贺某提出外出作生意,感到不安全,要求卢某从射击场借一支“五四”手枪给他防身,每年付给卢某1千元钱。卢某碍于情面,加之利益驱动,便同意了。第二天,就借给贺某一支“五四”手枪。贺某借枪确实为了防身,没有用于任何非法活动。几个月后,贺某在机场接受安检时,被查出非法携带枪支。 试问: 你认为被告人构成何罪?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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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携万余元巨款乘公共汽车前往某镇偿还借款。为防不测,他随身携带一支自己用体育发令枪改制的杀伤力很强的火药枪。当日下午3时许,陈某还完债乘公共汽车返回。客车上有乘客20余人。 该车驶出某镇不久,陈某想改道某村白土场处理另外一件事情,遂萌生强迫该车去该村的邪念。于是,陈坐到司机背后的工具箱上,掏出火药枪对准司机后脑命令道:“叫你开到哪,你就开到哪,否则就开枪!” 司机在陈的威逼下继续行驶,途中司机刹车放一乘客下了车,陈又威胁司机:“不能再停车!”客车沿正常行车线行驶到天宅村路口时,陈命令司机改变方向,离开公路拐进天宅村小路。客车沿小路行驶到离公路2.7公里的白土场附近,遇一农用大车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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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 陈某有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讨论][分析]
陈见已近白土场,掏出10元钱交给客车售票员,说是作为汽油费,随后持枪下车叫农用大车让路。司机风陈随大车转到拐弯处,离客车已远,乘机掉头开走。陈见客车开走,也未追赶。陈到白土场未办成事,于当晚逃往外地。当月15日,陈由亲属陪同到公安机关自自,交待了上述行为,并交出作案用的火药枪。 [问题]: 1. 陈某有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 对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为什么? 3. 对陈某如何处罚?为什么? [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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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1.警察甲临时亟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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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中规定,对于严重实害后果的认定: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财产数额应当增加)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财产数额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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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飞行事故罪 特殊主体:航空人员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特殊主体:铁路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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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刘某,男,42岁,辽宁省庄河市人,农民。 2002年9月13日14时许,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用人员刘某在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园艺村的“园艺新村”建筑工地拆除作业时,违反安全规定,将拆除的水泥块从四楼窗口向楼下抛掷,将进入工地拾废品的赵桂兰(女,73岁)砸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定,工地工人刘某在清理楼内垃圾时违反建筑施工规程,高空抛物误伤他人,致人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死者赵桂兰到工地捡废品,也应负一定责任。案发后,大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赵桂兰全部的医疗费用,又一次性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5 000元。 大连市金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建筑企业的雇佣工人,在本企业的建筑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致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破坏了厂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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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肇事罪 ①罪与非罪的区分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①罪与非罪的区分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特定情节的(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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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案例
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案例 1999年,某驾驶员驾驶一辆装满货物的大货车高速行驶在国道324线莆田路段,突然看见一行人横穿马路(事发时为晚上且该路段没有路灯),驾驶员紧急向左避让,但行人还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死亡。由于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加之车窗紧闭,事故发生后驾驶员没有听见异常声音,车辆没有明显晃动,驾驶员以为已避开行人,继续驾车前进,在距离事故发生路段20公里处检查站被查获,其车辆右后轮及备用胎上粘有大量死者的脑组织。 可否认定为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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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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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工具与肇事地点 从交通工具的角度看,以前是威胁到公共安全的机动车。三轮车、自行车则不包括在其中。现在理论上认为即只要在运行过程中危害到公共安全,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肇事工具。自行车、三轮车可以包括在其中,助动车以及残疾车等非机动车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肇事工具,但不包括在街上的滑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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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肇事地点来看,必须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城镇道路以及水路上,交通管理部门只对实行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如果发生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没有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但由于不在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处理。 故对此种情形,高法的解释认为: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南京驾车肇事.flv 律师就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答疑.flv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驾\0001.中国网络电视台-说天下 高清视频-0001.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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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3日19时40分许,某钢铁公司汽车司机肖某(38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韩国小轿车,载着其所在汽车队保管员张某(17岁)和职高学生唐某(18岁)从唐山市新华西道火车站向东行驶。在经销处门前超车时,将在机动车车道上停下来系鞋带的妇女郑某(29岁)及其子李某(2岁)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踩了刹车,但听张某、唐某二人说:“有人追来民,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嘱咐唐某不要把撞人的事告诉别人。张某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称当时不知道撞人的事,是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的。但是在当天下午再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基本事实。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驶,造成汽车撞死人命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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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责任事故罪 5、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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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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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致3人死亡,百万元损失判10年徒刑,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致100人死亡,10万元财产损失,判7年有期徒刑
8、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9、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致3人死亡,百万元损失判10年徒刑,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致100人死亡,10万元财产损失,判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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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思考 被告人:马杰,男,31岁,盛昌棉织厂工人。 年,马杰在镇江为棉织厂购买了3千克玻璃纤维接头胶,其明知此胶系易燃品,严禁随身携带,但马杰无视规定,仍然非法带上由镇江开往淮阴的804号客轮。行船途中,马将装接头胶的塑料壶当枕头使用,后发现塑料壶破裂,接头胶流到舱板上。马便擦着火柴察看,致使第二根未燃完的火柴梗落到接头胶水上,立即引燃起火,火势迅速蔓延,使整个客轮陷入一片火海。火灾造成49名旅客死亡,33名旅客烧伤,一条价值39万元的钢质客轮连同船上运载的货物、邮件、行李全部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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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黄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
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业整顿,黄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矿,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致使9名矿工死亡。黄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C.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D. 过失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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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消防责任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1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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