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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解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 张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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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解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处 张志光

2 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5号)公告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何要把《电梯条例》单列出来立法? 《电梯条例》主要的重点和亮点:1、提出使用管理人的概念、范畴、安全责任和义务;2、使用环节相关责任的明确,构建起清晰的责任链条;3、监管。各环节都有监管的责任,政府依法监管的职能和手段;4、针对电梯的安全评估制度;应急救援机制;5、社会多元共治机制。

3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4 第一条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是从《特设条例》中单列出来的。2014年11月才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广东省作为电梯制造、使用第一大省,又是率先实施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省,以立法固化成功的改革成果,更显必要。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直接目的,即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二是最终目的,即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的财产安全。突出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是本条例的特出特点。

5 第一条 本条例的立法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此外,还参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等规范性文件。

6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7 第二条 【说明】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共三款。 本条例作为规范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范围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8 第二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目录范围内的电梯,如果仅用于个人或单个家庭,不涉及他人或公共安全的,不适用本条例;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也就是说个人或家庭自用的电梯出租或随建筑物出租的,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9 第三条 第三条 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原则规定。 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原则对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具有统领性作用。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安全工作原则从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到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中都有所体现。

10 第三条 一、电梯使用安全涉及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维护保养)、检验、监督管理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因此将“权责明确” 列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原则之一。 权责明确也是我省电梯监管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电梯安全首负责任是构建起清晰责任链条的关键。 二、预防电梯使用安全事故的发生,最终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和救助,因此将“便民高效”列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原则之一。 Company Logo

11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与特设法第五条相对应。

12 第四条 一、电梯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安全评估、召回以及应急处置等环节,同时涉及到规划、工商、物价、住建、消防、财政等多个部门。
第四条 一、电梯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安全评估、召回以及应急处置等环节,同时涉及到规划、工商、物价、住建、消防、财政等多个部门。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中强调: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安监、财政、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合力。 Company Logo

13 第五条 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说明】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规定,对应特设法第九条。

14 第五条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部分政府管理职能将逐步转移或下放给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社会自我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中要求,“要转变以强化行政手段为主的传统监管理念和方式,积极引入社会监管因素、扩大社会监管范围”。 Company Logo

15 第六条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16 第六条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与特设法第十一条对应。

17 第六条 一、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仅仅因为电梯产品质量或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很多情况下由于电梯使用者缺乏安全使用意识,不规范行为导致电梯运行出现故障或安全事故。电梯使用过程存在乘坐方式不正确、超载、超时、粗暴操作、撞击电梯、小孩随意玩耍电梯(自动扶梯)、电梯故障强行扒门等现象,增加了电梯故障、事故的发生概率。因此,向社会公众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电梯安全意识是加强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尤其是幼儿园和学校更应该加强电梯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向青少年普及电梯安全知识。 Company Logo

18 第六条 二、新闻媒体也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 二、新闻媒体也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三、这次湖北荆州安良百货自动扶梯事故给新闻媒体很大的触动。他们在拍摄采访过程中亲身感受到,电梯安全的公益宣传尤其电视宣传非常必要,应加大力度,加大频次,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不同于商业广告的是,公益宣传应该当地党委政府推动,在特定时段(如新闻联播前)、特定频道(如少儿频道、社会频道等)进行宣传,造福百姓、造福社会。 Company Logo

19 第六条 三、鉴于近年来电梯事故中儿童受伤害比例不断上升,且多数不再父母的直接监护之下。虽说儿童顽皮,但如果监护人很好地履行到监护教育的义务,很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发生的事故给予那些父母惨痛的教训和给予儿童幼小心灵永久的伤痛已无法挽回,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因此,第四款规定了监护人应有的监护义务。虽说本条例对此没有设立罚则,但此款设立的意义将是积极而深远的。(视频) Company Logo

20 第七条 第七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设计的规定。

21 第七条 一、电梯是建筑物的垂直交通工具,其选型配置应认真了解建筑物的自身情况和使用环境,包括建筑物的用途、规模、高度、客货流量等,特别是对高层现代化建筑。优良的选型配置意味着乘客和货物在大楼内快捷、便利、安全地流通,意味着增加建筑面积的利用率、节省设备和能源而降低成本。 二、电梯对井道的尺寸、强度及其所处环境有较高的要求。设计不匹配的井道不仅为电梯的设计与安装带来极大的不便,也容易给以后的电梯使用安全埋下隐患,就像一个人买了双不合脚的鞋怎么穿怎么都不舒服。 Company Logo

22 第七条 三、电梯的使用环境和条件对电梯的使用安全和使用寿命等影响很大,某些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也有特殊要求。如扶梯,应结合具体的建筑构造,设置坡度较缓的电梯设计,必要时应有折返,从而保障电梯故障或停电之时,乘客能够快捷有序地逃生;消防电梯对建筑物的消防前室和井道的防护等级等有特殊的要求;防爆电梯对井道的设计要求等在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时都需要考虑。所以,在电梯设计阶段,应当根据电梯的使用环境和条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设计、选型与配置方案。 Company Logo

23 第八条 第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24 第八条 【说明】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规定,共两款。 电梯使用管理人,顾名思义,就是对电梯的使用进行管理的人,即对电梯具有管理权利和承担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5 第八条 一、按照传统的理论,物是谁的就由谁使用管理并承担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所有权人与实际管理人分离的情形下,所有权人对电梯事实上的掌控权利已经被使用管理人取代,所有权人对物的管理控制能力已经弱化。最常见情况的是电梯归小区业主共有和使用,但真正的运营管理方却是物业管理公司。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提出“以明确电梯使用管理权者为改革核心”。 Company Logo

26 第八条 三、在实际操作中,《特设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使用单位的概念存在多个表述,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如使用单位、运营使用单位、共有人、接受共有人委托的受委托人、实际管理人,为方便表述,避免因理解不一,有必要以“使用管理人”取代以上多个“使用单位”概念,使源于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使用管理权者”概念得以法制化,并对使用管理人如何确定在本条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不是指施工单位,而是投资或管理建设项目的单位。 Company Logo

27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8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9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30 第九条 第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重要提示:变更意味着首负责任的转移。) (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 (三)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

31 第九条 (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 (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32 第九条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十)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3 第九条 (十一)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三)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34 第九条 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说明】 本条是关于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首付责任人应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是本条例最大亮点。特设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三十九条有相关规定。(重要提示:电梯使用管理人并不是聘请了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保就万事大吉,本条列明详细的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会被追责。)

35 第九条 一、首负责任的提出源自我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是改革的最大亮点和突破口,也是本次立法的最大亮点和突破口。电梯使用安全首负责任,包括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首负责任(本条列举了十三项义务)和对电梯事故受害人承担救助安置义务(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36 第九条 二、有关首负责任尤其电梯事故损害第一赔付责任引发了一场广东立法史上最尖锐的法律大辩论,广东电视台社会纵横栏目2015年1月31日还组织了一期“电梯事故谁应该承担首负责任”的电视辩论会。 三、省人大最终将首负责任在电梯条例中明确,是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体现,也是基于这三年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实践。下面几组数据说明了首负责任顶层设计的正确性和推行首负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Company Logo

37 第九条 (一)全省54万多台在用电梯的确定使用管理权的“首负责任”率达到95.22%;购买电梯责任险投保率达73.57%,改革前购买了电梯责任险的电梯比例不足10%,而且传统的责任险原则是谁投保、谁受益,其实并不能保障所有电梯乘客;由电梯制造单位维保的比例达48.85%。“首负责任”的落实,使电梯的万台事故率和万台事故亡人率从2012年的0.17和0.14,下降到2014年的0.04和0.02。 (二)来自广东省电梯责任保险示范项目事故赔偿处理中心资料显示,改革以来保险赔偿案宗中,赔偿主体由使用管理者(含物业)负责的占比70.83%,而电梯维保公司则占29.17%。 Company Logo

38 第九条 (三)统计三年全省在用电梯监督抽查数据发现, 2014年,不符合项目发现率为17.20%,远低于2013年的33.64%和2012年的39.64%;尤其是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发现率首次实现低于百分之一。 数据充分说明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好的制度是电梯安全的基础。涉及电梯安全的各方齐心协力,责任链条清晰了,每一环节都对上一环节把关,对下一环节负责,同时电梯乘客正确使用电梯,电梯安全才有保障。 Company Logo

39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40 第九条 (四)第三项是对电梯使用管理者提出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设的硬性规定。包含以下内容:首先是如何做好事故风险分析与防范,预防事故发生,关联到电梯使用管理的各个方面,如定期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隐患发现与消除等;其次是电梯在发生事故时,怎样减少和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显得尤其重要。三是让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和安置,鼓励为电梯购买公共责任保险,确保救助、安置工作到位,同时降低经营管理风险,规避可能出现巨额赔付风险。 Company Logo

41 第九条 (五)第四项规定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标志,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与其它标志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给使用者提出警示,告知乘客相关注意事项,指导乘客安全、合理使用电梯,发生电梯故障时能指导乘客快速求救。明示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是引入社会监督因素,让电梯乘用人可以对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有效监督,也是电梯所有权人主张其权利的有效途径。 Company Logo

42 第九条 (六)本条第六项与特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应。这里想说的是电梯使用管理人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本身是他们的一项义务,也是保证电梯运行质量、延长电梯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 (七)第二款主要考虑到自行管理的电梯,上述13项义务中的某些义务使用管理人不一定能够履行。关于受托人履行受托事项的管理义务特设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也跟《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八条相对应,专业工作可以采取合同管理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或团队来实施。

43 第九条 (八)第十项是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人是最能第一时间知道的,但是电梯使用管理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救援技能,因此必须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抚被困乘客,并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时进行配合。需要说明的是,电梯使用管理者不具备救援能力的,不得盲救,乘客被困也不应盲目自救,否则适得其反,类似这样的教训已经有过,应警醒不要重犯。 Company Logo

44 第九条 (九)第十一项是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因为电梯轿厢的装修会改变电梯轿厢的原来重量,影响电梯的平衡系数和曳引能力,也有可能导致电梯轿厢的受力改变,影响电梯的强度,因此装修完毕后必须由电梯厂家对电梯进行测试和必要的调整。实际上,这是间接限制电梯使用管理人擅自装修轿厢行为。 Company Logo

45 第九条 (十)第十三项是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这项主要考虑到这些场所人流量大,电梯使用频繁,超载运行时有发生,电梯的故障率可能相对较高,很有必要提出实时监控和监控数据保存的要求,有利于出现困梯或事故后的故障或事故原因分析,预防类似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Company Logo

46 第十条 第十条 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47 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 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未能接收到完整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应该提出并追索齐全,否则接手后无法说清楚。

48 第十条 【说明】 本条是关于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的规定。其中明确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存文件的范围和时限、向使用管理者提交相关技术文件的主体以使用管理人变更的技术档案移交问题。

49 第十条 制定这条基于以下考虑: 一、建立电梯技术档案,是电梯使用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
第十条 制定这条基于以下考虑: 一、建立电梯技术档案,是电梯使用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 二、对电梯使用过程中进行记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目前,电梯档案的管理和保存,仍然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 这项措施可以保证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长期有效保存下来。 电梯的业主(产权单位或个人)应该重视,这事涉及业主的权益并关系到日后电梯的安全使用,在签委托维保协议时应予明确并监督档案移交。 Company Logo

50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 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 【说明】一是将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明确为使用管理人的义务;二是鼓励、支持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51 第十一条 一、大家知道,省政府电梯改革方案中提出使用管理人的第一赔付责任,属于首负责任的范畴。而本条例没有明确写出来,不是省人大、全国人大不赞同,而是出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限制,但本条例和特设条例都很好体现了这个精神。这条与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形成很好地呼应:鼓励、支持购买电梯责任险作为健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的配套措施。如果你买了,有保险公司出面先行垫付或支付,如果没买保险,你一样有救助、安置的义务。这样可以引导电梯使用人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司法裁决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解决赔不起的问题。) Company Logo

52 第十一条 二、电梯有一定危险性,日常运行涉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会带来高额的医疗救治、伤残补偿甚至死亡赔偿费用,且善后处理复杂、处置成本大、责任风险高; 三、如果事故责任主体单位因其现金流不足或无力赔偿,受害者权益仍难以保障到位,甚至难免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处理和买单; 四、鼓励推行电梯责任保险,通过对电梯的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的职能。 Company Logo

53 第十一条 五、《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财政、质监部门要配合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管理权者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企业、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以及“积极推动技术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保险公司的理赔和对承保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安全风险的量化分析和保费费率的调整,促进使用管理权者加强内部管理,有效防范电梯安全风险,减少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效益。” Company Logo

54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二)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在政府指导意见出台前,各电梯制造单位自行决定,消费者也可作为电梯选购的参考。) (三)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55 第十二条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并提出处理意见;(鼓励应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电梯售后跟踪服务。) (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 (七)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召回是制造者的责任和义务,制造者不主动作为时政府有权强制其履行。)

56 第十二条 提倡制造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实施跟踪、提供服务。 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制造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即关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定、关于电梯出厂文件的规定以及境外制造电梯的一般规定。

57 第十二条 一、第一款列举了七项要求,亮点是二、三、四项,这是对特设法和国务院条例的细化和补充。对电梯制造单位来说,电梯是其生产的产品,电梯制造单位是能最有效控制产品质量是否达标、如何才能达标的主体。明确整机或者重要部件的使用年限,并在使用年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告知使用管理人,为第二十一条的制造单位首次安全评估作铺垫;建立电梯整机、重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对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事项,履行保修义务等是确保制造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提供合格安全产品的举措。 Company Logo

58 第十二条 二、第三款在本省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制造单位的义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境外制造商必须在境内有直销机构或明确代理商,否则不得销售;二是代理商代为承担境外制造商应承担的制造单位义务,同享国民待遇、同担国民责任。 三、对于省外电梯制造单位在本省销售的电梯,我们要通过日常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做好对使用管理者的宣传工作。指导电梯采购者把上述制造单位义务列入电梯购销合同条款中,以合同约定方式促使省外电梯制造单位履行上述义务。 Company Logo

59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

60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经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人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施工作业以及交付使用的要求规定。其中交付使用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避免被查处时互相推诿。

61 第十三条 一、第二款清晰规定了交付使用的概念,很好地解决了过去特种设备执法中难以认定责任的问题。规定电梯施工单位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说明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的责任认定,要看你施工单位有没有防止他人使用的措施、是否有效。 二、这里同时出现电梯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人,是考虑很多情况下,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移交的对象实际上是所有权人,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等。

62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移装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电梯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出厂文件不齐全的电梯不得移装。 【说明】 本条款是关于电梯移装的规定。电梯移装的两个前提:出厂资料齐全,安全评估。

63 第十四条 一、要求出厂文件齐全的目的是考虑电梯的设计、制造是其质量性能保障的源头,作为用户有权知道移装电梯的本质质量,同时为将来寻求制造单位安装修理改造支持提供有效途径。 二、随着电梯“老龄化”程度加快,数量不断增多,电梯安全评估工作将日趋常态化。这次将安全评估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本条包括后面的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对我省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移装工作的规范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Company Logo

64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 (一)在业务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备相应作业人员、仪器设备,并书面告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65 第十五条 (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 (五)在维护保养结束前对维护保养质量进行复核; (六)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载明近期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 (八)未经使用管理人同意不得将维护保养事项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

66 第十五条 (九)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电梯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提倡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实施监控。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67 第十五条 【说明】红色字体部分是条例亮点。 本条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当然,电梯的使用管理者是保障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因维护保养单位承担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而免除其应有的责任。同样,由于电梯三角钥匙管理不当、电梯设备人为损坏等管理问题造成事故或故障的,不是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

68 第十五条 首次提出将维修保养记录在电梯显著位置载明是对电梯乘用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新要求,也是对电梯乘用人所享有监督权利的保护。同时,为了突出以人为本,及时实施救援,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可以通过签订联保协议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单位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服务。 想提醒的是,联保协议的提出不仅是今后社会发展的需要、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对总局电梯应急救援平台96333建设的回应。因为我们始终认为,电梯应急救援首先应该是企业的职责。

69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本单位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设立或者委托的单位维护保养其制造的电梯的,无需再取得相应许可,但应当书面告知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说明】本条是关于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从事本单位电梯维护保养的规定。 电梯事故多因维保不当或未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维保,为加强对维保市场和业务的监管,鼓励电梯生产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直接进行维保责任,是保证电梯安全的有效措施。

70 第十六条 一、《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中提出要推行由电梯制造单位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的制度。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71 第十六条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联[2013]191号)中针对商业公共场所电梯推行由制造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制度,制造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安全责任。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中提出:将电梯维保纳入电梯制造企业售后服务进行管理,作为制造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Company Logo

72 第十四条 四、鼓励电梯制造企业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到维护保养的全过程服务责任制。被授权委托的维保企业所需具备的能力条件由制造企业规定并进行确认,或由制造企业委托省内行业组织进行确认,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维保质量负第一责任。电梯制造企业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其授权委托的维保企业名单。这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是简政放权的要求。

73 第十六条 五、根据民法授权代理的原则,被授权方是以电梯制造单位的名义从事维保业务,此时电梯制造单位仍然是维护保养单位并对维保质量负责; 六、电梯使用管理人由于电梯制造单位已不存在而选择其他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选择未经制造企业授权委托的维保公司从事电梯维保的,电梯维保质量由签约维保公司负责。

74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变更在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到电梯检验机构变更电梯检验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检验标志。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出具新的检验标志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说明】本条是关于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程序性规定,共两款。

75 第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检验检测标志后还需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更新信息的时限和条件规定。 考虑到维护保养单位的变更涉及了电梯使用标志和检验标志的内容变更,同时,也牵扯到因故障或事故引发的维保责任认定划分问题,因此,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进行变更信息登记。

76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所需费用;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严重事故隐患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说明】红色字体是亮点。 本条规定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应义务责任。是否及时告知,万一出事对责任认定有很大差别。

77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说明】 本条是关于应急处置协调机制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电梯事故发生应履行的相关职责,与特设法第六十九条对应。

78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乘用规范,安全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三)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五)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79 第二十条 (六)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说明】亮点 本条用禁止性条款的形式规定电梯乘用者的义务。电梯使用管理人也可据此制止不安全乘梯问题。电梯故障频发,很多时候和不正确使用电梯有关。

80 第二十条 据统计,不合理使用电梯而造成的电梯事故不少,一些地方用禁止性图形标识提醒电梯乘用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本条只列举了五大常见的危害电梯行为。同时规定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异常有告知使用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电梯使用管理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六、九项及时处理。 为了统一规范电梯乘用人良好文明行为,由主管部门来制定并以规范性文件颁布很有必要。

81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 (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三)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四)故障频率高,使用管理人认为需要安全评估且所有权人同意的。

82 第二十一条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成安全评估;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评估。 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的,制造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评估并作出评估结论。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83 第二十一条 【说明】 本条是关于应当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各种情形及完成评估的时限规定。 这条在省政府电梯改革方案中有更为详细的表述。而第三、四款是鼓励使用管理人委托制造单位完成对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进行评估,而制造单位首次评估免费这项配套措施,有利于推动本条规定的落实。

84 第二十一条 一、电梯制造单位对于自己生产的电梯的性能、缺陷、环境要求、零部件情况最为熟悉,因此是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服务最合适的主体。(当然,也可能导致其是否具有公正性的质疑,法规制定需要考虑救济渠道。)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在日常进行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清晰的认识,也具备专业安全评估的能力,因此可以开展安全评估服务。 三、具体评估成员的组成、评估内容和评估实施细则由评估单位或机构具体规定。而评估主体资质认定和评估规则制定将由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并颁布实施。 Company Logo

85 第二十一条 四、这里要解释一下,本条例的安全评估主体好像没有省政府改革方案中提及的保险人,其实不冲突。一、在改革方案中保险人可以作为电梯安全评估的组织者,甚至发展成为安全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之一;二、另外,保险人具有利益相关性,除了提高电梯使用管理人的救助赔付能力、分担风险外,还兼有电梯安全社会监督的功能,同时,保险人也会防范自身经营风险,它会根据你的电梯安全状况变化进行保费费率调整甚至不再承保。通过保费杠杆的作用起到对电梯风险的监控,间接的也是对安全的监督。 Company Logo

86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明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于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信息。 【说明】 本条是关于电梯安全评估主体对其出具的报告的要求和公开事宜的规定。

87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评估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提出。受委托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电梯使用管理人对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对电梯安全进行复评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复评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说明】 本条是对电梯评估结论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规定,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处理方式,以及评估机构对答复的时限要求。

88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是关于异议答复的进行复评的规定。该条款是对首次异议的答复仍然存在争议时,二次异议的规定。 该条款结尾指出,复评结论是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其一是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复评结论可作为参考判断材料之一;其二是在复评之后,不存在三次或更多的无理申诉情况。电梯涉及公共安全,不能无限期议而不决。

89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电梯由依法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推动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鼓励非营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社会组织或法定机构经依法核准后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从事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监制、监销等活动。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共三款。 本款特别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经营、监制监销活动,意在加强对电梯相关零部件生产经营的监管,预防与杜绝寻租行为。

90 第二十四条 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质检总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中提出 “积极发挥社会检验力量的作用。试点并推行质监部门检验机构为主体、社会检验机构为补充的电梯检验格局,逐步提高电梯检验社会化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106号)明确提出,“推动电梯定期检验检测社会化。鼓励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参与定期检验检测, Company Logo

91 第二十四条 参与定期检验检测的机构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一般规定。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社会组织”。 二、基于以上考虑,本条第二款中规定了鼓励非营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为社会机构进入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提供法律依据,是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原则体现,也是对电梯检验检测体制改革的法制化支持。至于具体如何实施,省局将制定相关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Company Logo

92 第二十四条 三、所谓非营利性组织 (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 是个舶来品,一般是指这类组织的运营目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是追求拟定的社会目标。它以执行公共事务、为公众服务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个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税资格并可为捐赠人减免税,但并不等于没有盈利,应该是独立于盈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之外的公益组织。公正地位是指非营利性组织的构成和行为性质,其理事会成员应当由不受组织设立方、出资方和利益相关方制约和干预的机构代表或者独立人士担任,实行独立的理事会公正治理机制。当然,也可能有其他选择,如某些国家是由法定机构承担。在我国现阶段,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同步实施,政府对此正在积极推进。 Company Logo

93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检验标志。 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书面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94 第二十五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报告出具之日起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电梯检验信息。
【说明】本条是关于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处理、出具报告的规定。

95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人对电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电梯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电梯使用管理人作出书面答复。 检验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人对检验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自答复期届满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特

96 第二十六条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其他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在三十日内出具复验结论。复验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说明】 本条是对电梯检验结果存在异议情况的处理规定,共有两款:

97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人认为电梯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申诉方式和时限规定,以及检验机构对答复的方式和时限规定。 第二款是关于仍存在异议的答复进行复评的具体规定。 同时,考虑到为防止无理申诉、减少行政资源浪费,第二款明确复验结论可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98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解决: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持有关资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列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99 第二十七条 (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使用管理人提请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使用管理人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100 第二十七条 (四)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属于共有的,由共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权人依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说明】亮点。 本条是关于在用电梯更新修理改造的前提和资金审批的规定。

101 第二十七条 一、《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对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工作也非常重视,将其纳入电梯安全评估环节,要求电梯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时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电梯需要重大更新改造的也必须要进行安全评估;同时在电梯修理改造资金部分,给出了解决途径:要求住建牵头、财政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中解决电梯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问题。 二、具体实施细则由住建部门制定颁布。 Company Logo

102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检验检测机构履行安全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依法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定期检验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103 第二十八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对以下电梯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电梯;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电梯;

104 第二十八条 (五)移装的电梯; (六)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 (七)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说明】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的对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的规定。监督抽查重点中的(三)至(七)条是本条例较《特种设备安全法》增加的场所。

105 第二十八条 在工作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重点场所增加检查次数,加大检查力度,尤其是在“十一”、“春节”等节假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人流量显著加大的期间做好对以上重点场所的电梯的安全监督。

106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107 第二十九条 【说明】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 为了保护举报人,避免举报人因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遭受被举报人的报复和迫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08 第二十九条 从往年举报投诉处理情况看,特别要重视电梯使用单位内部有关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举报。这些人处在生产管理和作业场所的第一线,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情况最了解,他们的举报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同时,也要重视与被举报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举报。他们通常比较客观,能提供一些重要线索。 Company Logo

109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人和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作用,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110 第三十条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立电梯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构建电梯安全信用社会评价体系,形成有“信用”的评价体系,就必须对电梯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同时通过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的作用,形成自觉遵守、人人监督的良性循环。

111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分析处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说明】 本条是关于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要求。

112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全省电梯安全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管理部门能及时掌握全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安全评估、检验以及监督抽查等信息,并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统计分析,总结相关规律,对事故隐患做出准确判断,做到事故发生前准确预计和预防,事故发生后及时响应。同时,这些信息可向社会公开,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便利于民。

113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

114 第三十二条 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已经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通知电梯保险人及时启动电梯事故应急垫付、支付机制。(对首负责任的呼应。)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故责任认定后

115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共三款。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和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的应急救援义务,第三款规定其他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应急救援义务。说明:

116 第三十二条 一、体现安全、快速、科学的救援原则。
第三十二条 一、体现安全、快速、科学的救援原则。 二、无论本条例还是省政府改革方案,立法宗旨和改革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首负责任不是最终责任,在承担首负责任后,电梯使用管理者有权对造成电梯故障或事故的生产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应急救援协调、事故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及后续处理等方面突出专业水平和权威。 Company Logo

117 第四十二条 从第33条到41条,是针对违反本条例所设定的罚则,大家可以对照参阅,时间关系,不一一解说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 特别说明 关于法律责任中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的解释,省局将研究整理,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发布。
特别说明 关于法律责任中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的解释,省局将研究整理,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发布。 这次时间紧准备不足,加上学识粗浅,电梯专业知识也有限,讲义中难免有各种各样的错误,或讲得不透,不当之处请大家谅解与指正! 另外,针对本条例提出的一些措施,我们正在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各位有不理解的地方或有好的建议,欢迎书面向我们提交,以便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参考,使本条例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保障电梯安全。 Company Logo

119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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